于志宏
乙未之春,阳光明媚而温暖。“社会责任的春天来了!”,一位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咨询十余年的朋友,这样评价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2006年,被我们称之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元年”,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当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此后近十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迅速,呈现“政府主导、行业引领、企业实践、社会监督、国际合作”五位一体、多元共促的社会责任推进格局,标准与法律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迅速,但仍然普遍存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不统一,界定不清晰的情况。无论是从企业社会责任自身发展看,还是从时代发展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都是推动企业和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的一剂良药。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要纳入时代发展的背景下考虑。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需要适应这种变化,促进企业通过社会责任建设明确定位,加快转型升级,增强与社会共同发展创造价值的能力。与此同时,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处于比较接近的水平,不排除对外投资总量超过利用外资的可能性。日益增大的对外投资面临着社会责任的压力和挑战,中国企业在海外能否树立起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关乎中国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处于法治与德治交汇点的基本现实,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只有明确立法的方向,才能保障这项工作顺利推进。值得提出的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依法治国方略下依法治企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本身以及推进立法的过程,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重新定义了企业发展目标、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的运营行为和管理模式。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其核心是有助于企业实现这些转变。
首先是通过立法,转变企业的发展目标,实现企业从单纯为股东和投资者负责、追求利润最大化,向为包括股东和投资者在内的多利益相关方负责,平衡利益相关方利益转变,确立实现企业和社会共同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其次是通过立法,转变企业的运营方式,实现企业从封闭运营到开门办企、增加透明度的转变,增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推动企业对其决策和运营所带来的影响担责。
第三是通过立法,转变企业的评价方式,实现从单一经营指标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价值指标的转变,创造良好的市场激励环境,走出“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
从《公司法》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到“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历经十年的孕育,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提出,犹如一支春之序曲,开启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春天的大幕。
立法过程本身,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推进的过程,我们期待,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春之序曲,也有夏之缤纷,更有秋之收获。
编辑|刘书梅 shumei.liu@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