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艳
摘要: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随着医学生志愿服务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增强,农村、社区以及各大体育赛事现场都活跃着医学生志愿者的身影。医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涉及到医学院校、医学生与志愿服务对象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研究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必须厘清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通过提高医学生、医学院校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法律意识,建立并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门大学生社会实践法律权益维护机构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问题;社会实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保障体系。”[1]社会实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社会实践指大学生见习实习、文化宣传、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劳动锻炼和社会调查等。狭义的社会实践是指由高校学生工作部门组织的利用寒暑假或周六、周日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服务。本文仅从狭义的社会实践来探讨医学生社会实践相关法律问题。
一、医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性
目前,全国各高校都非常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很多高校,社会实践是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规定了一定的学时和学分。社会实践对大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对于医学生来说,尤其如此。
第一,医学的实践性很强,光有课堂教学和理论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临床见习实习才能将医学基础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能力,必须要深入社区和农村才能了解我国的医疗卫生现状和环境,这些能力的培养都离不开社会实践这个环节。
第二,一名合格的医学生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医生职业道德素养,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在社会实践中,医学生深入社区和农村,在一个比较陌生的社会环境中,接触不同的人群,面对不同的问题,他们要学会表达和沟通,学会团队合作,学会换位思考,学会奉献和服务社会,这些锻炼都有利于医学生职业素养的提高。
第三,作为医务工作者,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医学生会面临许多在大学校园里没有遇到过的问题,这就需要他们发挥主观能动性,敏锐地观察、大胆地判断、果敢地抉择,而这些社会实践经历和锻炼有利于医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提供医疗服务水平。
二、医学生社会实践各主体法律关系
医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至少涉及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医学院校与医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医学生与社会实践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医学院校和社会实践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研究探讨和解决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首先必须厘清以上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医学生与医学院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高校作为公共事业单位,虽然高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高校是个特别的行政组织,高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因此,我国行政法把高校界定为法律授权的组织,认为医学院校与医学生之间属于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社会实践是医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医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是学校的一种常规教学安排,因此,医学院校组织医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时,负有提供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确保教学安全的义务,同时可以在法律、法规明文授权范围内,医学院校对医学生行使行政管理权。医学生作为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学校有关社会实践的教学计划、学分等规章制度。在社会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等法律问题,应该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医学生与社会实践服务对象的法律关系
社会实践服务对象是医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为其提供志愿服务的集体或个人。例如,赛会医疗志愿者服务的对象是参赛的队员,医学生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的社会实践对象是农村的弱势群体,社区卫生服务和医学知识宣传的社会实践对象就是社区需要帮助的人群。社会实践服务对象是社会实践活动不可或缺的法律主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对象必须是存在帮助的必要性,而且这种帮助是医学生能够提供的。例如医学知识宣传,测量体温,测量血压,康复按摩,心肺复苏、简单包扎等医学生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医学生与社会实践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医学生与社会实践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两个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
(三)医学院校与社会实践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
医学生社会实践服务对象是社会实践活动的受益人,医学院校和社会实践服务对不是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二者因为社会实践活动而联系在一起,医学院校是社会实践活动中的第三方,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实践服务对象为医学院校提供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医学院校为社会实践服务对象提供其所要的医疗志愿服务。
三、医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近几年,医学院校积极组织医学生支农支教支医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区进行卫生知识宣传、为大型体育赛事提供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医学生开阔了眼界,增长了阅历,培养了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提高了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2]。但是,在大学生社会实践立法方面,除了部分省市颁布的一些地方性志愿服务条例以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志愿服务方面的全国性法律,对于医学生社会实践的志愿服务行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也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准确的界定。
(一)医学生社会实践中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医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涉及三方面主体的法律关系,医学院校与医学生,医学生与社会实践服务对象,医学院校与社会实践服务对象,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模糊不清,这也是法律对参与社会实践的大学生定位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关于医学生和医科院校的关系,民法认为高校和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行政法则认为高校和学生是基于国家公共权力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j3这些规定都使得三者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也使得医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的法律权责划分不明确,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endprint
(二)医学生社会实践的医疗行为合法性问题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4]才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只有工作一年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工作者才可以合法地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那么,医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医疗活动存在不合法的现象,因为医学生没有在医疗机构工作,也没有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作为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生,为村民、社区居民进行义诊等医疗活动是合情不合法的,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医学生社会实践中侵权责任问题
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侵权责任是指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医学生自身遭受权益损害或者医学生对社会实践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在大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权益受损的问题或意外事故,但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侵权责任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一般只是按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但是,大学生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同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因此,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侵权责任不能完全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要解决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侵权问题,首先要对社会实践中的侵权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1、医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致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是量血压、中医搭脉、推拿按摩、拔罐、中医咨询等。有医疗服务就不可避免会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例如,错误的用药指导,推拿、按摩、拔罐过失导致服务对象受伤等等,这些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致害行为如何界定,依据什么法律来划分侵权责任,目前都尚无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医学生义务为患者诊察疾病,有时还会进行简单的治疗,属于志愿服务行为,一旦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发生意外伤害,但既没有法律约束也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此尚属空缺。虽然医学生与服务对象是平等、自愿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二者之间又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中,医学生是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的,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所以,普遍地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是不合适的。
2、社会实践过程中医学生权益受损的法律责任
医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权益损害主要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在社会实践服务法律关系中,医学生与社会实践服务对象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医学生与社会实践服务对象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社会实践服务过程中医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受民法调整,如果医学生遭受到的损害是由于社会实践服务对象过错造成的,应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实践服务对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医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行为中,还可能由于意外事故、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医学生的权益受损,“不可抗力”在民事侵权责任中属于免责事由,应当适用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由作为组织者的医学院校或作为受益者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对象单独或者按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三、医学生社会实践中法律困境分析
医学生社会实践是医学生按照医学院校教学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的总称。2008年北京奥运会促进了我国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的快速发展,2010年广州亚运会、世博会、马拉松赛以及各大城市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都涌现了大批的医学生志愿者;每年寒暑假,大量的医学生深入农村和基层机型医疗卫生宣传、送医送药和义诊。医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而我国大学生志愿者立法却明显落后于志愿服务的步伐。广大的医学生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中去,我国对于参与社会实践的大学生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现实中存在诸多法律困境,而且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缺乏认识和了解,有关部门也没有这种社会责任感,导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而在很多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已经成为必修课程,投入社会实践的大学生数量越来越多,医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我国对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明确的定义,针对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发生法律纠纷需要法律救济的时候往往无法可依,大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也不能得到切实地保障,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各方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权责规定,使得大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权益受损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四、推动医学生社会实践法治化的措施
目前,国内学者对医学生社会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研究非常少,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并未引起各界应有的重视,无论是社会、医学院校还是学者都对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关注甚少,国内在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方面的研究成果也很少。然而,医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造成的医疗纠纷和医学生社会实践中权益受损的现象却越来越多,研究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权益免受或少受侵害已经迫在眉睫。
(1)提高医学生、医学院校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法律意识
在这方面,应该大力进行《民法》、《劳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从本质上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同时在社会上多宣传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让社会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有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提高整个社会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关注度和责任感。医学院校对医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要高度重视,提高责任意识,并加强社会实践指导老师的法律素质培养,通过各方努力,保护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合法权益。
(2)建立并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参与社会实践的大学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唯一的法律法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6]根据这条规定,大学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劳动法》当中的很多条款并不适用,那么,当大学生社会实践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仲裁部门对此类案件往往也是不予受理。这条规定是将大学生勤工助学这种社会实践活动排除的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不利于高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推动和发展。目前,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一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而民法中对于大学生社会实践也没有明确定位,因此,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权益维护与法律救济在现实中很难操作。这就需要有关立法部门足够重视,专门针对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参与社会实践的医学生、医学院校和社会实践服务对象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都能够有法可依。
(3)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先后就志愿服务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例如,1999年8月5日,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使志愿服务有了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也为大学生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毕竟大学生志愿者还是区别于普通的社会志愿者,他们还是学生的身份,志愿服务是他们的必修课程。因此,建议单独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进行立法,或者在现有劳动保障部门中增设专门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法律权益维护机构对大学生社会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医学院校,也应加强对社会实践的规范化管理,在学生工作部门或者教务部门设立社会实践管理科,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同时还加强医科院校的管理责任,规定学校在进行社会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法律纠纷时的责任承担,加强学校的法律责任,更好地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发[2004]16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Z],2004-08-26.
[2]张峰.对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的思考[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3):20-21.
[3]肖浩.奥运会志愿者法律地位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2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06-26.
[5]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Z],1995-08-04.
1基金项目:共青团广州市委2014年度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编号:201480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