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高 柯
科技成果转化之产品与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概览(五)
文 高 柯
科技成果转化最终体现在具体的产品或服务上,并因此体现其价值。
国办发128号文规定,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相关扶持政策包括: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支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政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该通知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救助政策。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6)第030号)规定,对符合申请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经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对其中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向申请补助的机构拨付救助资金的总金额将不超过该机构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累计缴纳风险准备金总金额的200%。
科技成果转化最终体现在具体的产品或服务上,通过产品或服务体现其价值。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政策包括: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根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1997]503号)和2014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的通知(国科发计〔2013〕528号)的规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重点新产品和战略性创新产品两类。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符合重点新产品和战略创新产品要求的新产品可以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将由国家科技部等部门联合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并对其中部分项目择优予以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最终体现在具体的产品或服务上,通过产品或服务体现其价值。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2009)第586号)规定,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经认定的高转项目,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并可依照有关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扶持。
专利新产品。根据《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4〕50号)规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导向、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条件的产品,可申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由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编制、公告《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并授予“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证书,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政策 解读
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项目,是指本市用户单位首次订购或使用并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认定的项目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上海市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实施办法》规定,首台(套)业绩突破是指用户单位使用本地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包括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围绕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需要而开展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或以解决这些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设备、关键技术和关键制造能力瓶颈问题为目标的自主研制或国产化项目;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项目,是指本市用户单位首次订购或使用并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认定的项目;其他促进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突破的项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353号)规定,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上海若干规定》规定了七个方面的人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兼职转化科技成果。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养老保险政策。第十四第二款规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或者部分成建制脱离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凭转化证书经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可享受本市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职称评审政策。第十五条规定,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
政策 解读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才引进政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从外省引进大学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规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创业扶持政策。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完善对留学人员创业的服务。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物技术企业,给予创业扶持。
人才补贴政策。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建立技术主管、信息主管岗位,并对聘用经考核合格的优秀人才提供补贴。《上海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额度为5万—20万元,用于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
政策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