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娟?孙淑芬
摘 要:刑事诉讼被害人在被告人死亡、逃逸、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其获得物质赔偿的法院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白条”。因此需要国家救助制度来予以保护。但是我国法律中未建立相关制度,实践中虽有尝试但问题众多。本文从现实情况出发,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构建刑事诉讼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法律白条;国家救助;法律缺失
1 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分析
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依据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对于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主要通过严惩罪犯和附带民事赔偿来实现,但实践中,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对罪犯的刑事判决结果与之后的罪犯对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没有直接的影响。从而导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利用一切手段逃避民事赔偿责任,使得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形式化。
“法律白条”使法院判决成为形式,无法起到保护被害人利益作用
案例: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制造者邱兴华年前已伏法。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他们根本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邱兴华家人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
邱兴华在法庭上说“我愿意赔,但我没钱。”“没钱可赔”的现实正在由11个被害人家庭承担。熊万成生前是西岭村的一名村干部,妻子弱智,日子过得紧巴巴,得靠妻子娘家救济。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在被告人经济贫困的状况下其赔偿成为了遥遥无期的空谈,而被害人大多要靠着这些赔偿看病,维持生活。这种困境使被害人利益保护大打折扣,但被告人的情况也确实无法赔偿。因此我们可以想见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和政府应当站出来给与被害人帮助,所以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国家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法律的缺失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唯一的途径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9 条规定,它存在两大弊端: 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找到犯罪人,犯罪人逃跑或者犯罪人死亡,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如何实现补偿。第二,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2.现实实践出现的问题
公安机关是犯罪案件发生后最先接触被害人的国家专门机关,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急需大量的医疗抢救费或丧葬费。由于缺少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救助义务的法律法规,往往导致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以“待抓到犯罪人再说为推脱借口”,对被害人的困境视而不见,再加上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等原因,致使在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难以落实。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救助工作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1)缺少操作规范。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救助工作中普遍缺少制度化的意识。(2)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是对所有的被害人均给予救助,还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好定夺。(3)救助金额或数量难以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操作起来很难把握。(4) 救助提起的主体不明确。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救助,还是经被害人申请,符合哪些条件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救助等都不明确。
3 国家救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生存空间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公民的生存权受到侵害时,国家理应承担起保障公民人权的责任。国家责任理论要求国家主动承担起救助刑事被害人的义务。被害人及其家庭因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生活陷入困境,当犯罪人无法赔偿时就应当有第三方承担起救助义务。
首先,国家负有保护国民的人权的法定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次,当公民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时,国家有义务采取保障公民人权的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理应承担起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再次,从国际性法律文件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是一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害人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2.现实实践经验
针对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各地区法院开展了广泛实践,其中代表性的有:1、山东省淄博市在2004年首创了全国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 2、2007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获得通过,这是我国首部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3、2009年4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这是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
各地实践中对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对于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规范被害人救助行为的法律依据执行标准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申请救助的程序繁琐、救助金的来源比较单一等问题,使我们在构建国家救助制度时又了更明确的方向。
3.国外经验的借鉴
英国:1964年就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1988年的《刑事审判法》明确规定:得到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补偿是被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日本:1980年5月1日公布了《犯罪被害人等抚恤金付给法》,规定对因人的生命和身体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意外死亡之人的遗族或致残的本人,由国家付给犯罪被害人等抚恤金。抚恤金分为遗族抚恤金和残疾抚恤金。
1984年美国制定了《联邦犯罪被害人法》,确立了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制度。同时在财政部内设立一项被害人的特别基金,由美国司法部长负责领导。特别基金来源于联邦犯罪案件中所判处的罰金收入。
联合国于1985年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了保障被害者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被害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4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构建
1.明确其法律性质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前提必要要明确其法律性质。目前,学术界对于其法律性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社会契约”对于被害人进行救助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当被害人权益受损得不到赔偿时,有权向国家索要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和社会没有赔偿义务,更无赔偿责任。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性质是一种抚慰性、救济性的,并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经济资助。
但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我国的人口数量和地区间的差距,使我国的国家救助制度无法达到国家补偿的程度,现今我们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仅是一种过渡性的国家援助。
2.完善法律规定
相比国外独立的国家救助(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独立的国家救助制度和完善的法律规定。制定单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规,规定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主体、救助资金的来源、确定救助金额的方法等,各地根据《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的规定分别在各自的区域范围内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
3.法律规定的建议
1、救助原则: (1)公平正义原则。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必须贯彻公平正义精神,对于在救助范围内的被害人,一视同仁。(2)及时有限原则。对于被害人的救助必须及时,无论在案件办理的任何阶段,只要被害人需要,符合救助条件,都应该及时救助。(3)救助与损害相适应的原则。国家向刑事被害人提供的救助必须与其遭受的实际损害程度相适应,根据受损程度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2、救助机关: 对于国家救助的主体有很大的分歧,法院、检察院、民政部门?似乎都不太合适。司法行政机关,性质是政府代表国家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其职权范围主要包含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管理、人民调解等。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管理,恰好符合其职能性质,应该纳入司法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类似于法律援助中心的专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关更为合理。
3、救助对象范围: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救助对象不可过宽。根据经验,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申请国家救助:(一)因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死亡或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二)因犯罪行为致伤、致残急需救治,而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治疗需要支出的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的;(三)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或者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其遭受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赔偿,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4、救助条件:第一,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权受到严重侵害或重大财产损害。第二,生活陷于极端困境,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第三,不能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第四,被害人有积极报案,如实陈述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表现的。
5、资金来源:国家财政毕竟是有限的,单靠国家财政无法支撑救助制度的實施,因此可以从没收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对犯罪人的罚没财产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救助被害人,同时应广泛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来扩大资金的来源。
6、救助金额:被害人救助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被害人受损害程度和生活状况;2、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的过错程度;3、被害人已经获得的赔偿数额。同时应规定最高限额与最低限额,既要考虑到政府的财政状况,又要考虑到城乡和地区差异
7、救助程序:救助的启动应该有两条途径:建议和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办理案件的国家专门机关建议和被害人近亲属等有权请求救助的权利主体申请。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被害人符合救助的条件有权向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关提出救助建议,被害人等权利主体也可以向该机关提出救助申请
5 结语
本文从国家救助制度的性质、法律规范、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条件、救助资金渠道、程序等方面对构建完善的国家救助制度提出了诸多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尽快建立,保护陷于无助境地的被害人的利益。
注释
[1]http://old.jfdaily.com/gb/jfxww/xlbk/shfzb/node13446/node13449/userobject1ai1546552.html
[2]http://www.law-lib.com/hzsf/lw_view.asp?no=23586
[3]宋志超《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实证分析》
[4]郭卓屏《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J] 法制与经济,2011(9):22
[5]梁伟康《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研究》[J] 法治与经济,2010(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