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平
北京石油机械厂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体现[1]。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局2015年第76号令等都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既是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要求,又是保护企业和保护职工职业健康的重要工具,企业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和必要性可见一斑。
案例1:何某,男,46岁,2001~2011年期间,在甲煤矿公司上班,从事采煤工作。2011年5月21日起何某离开了甲煤矿公司,到乙煤矿公司上班,仍然从事采煤工作。2011年6月1日,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何某为煤工尘肺I期。2012年4月~2013年8月,分别认定其为工伤和七级伤残。何某因七级工伤与乙煤矿公司协商处理待遇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乙煤矿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约18万元。乙煤矿公司认为:何某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仅有11天,按照最基本的医学常识,11天工作时间不可能形成职业病,更不可能达到煤工尘肺I期。且用工才11天赔偿10多万元,想不通。劳动仲裁委依法审理此案后,查明乙煤矿公司未依法对何某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体检和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依法裁决乙煤矿公司支付何某各项工伤待遇12万余元。
案例2:2011年9月20日,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的医学院边,一位年近50岁的电工被“绑”在10m高的电线杆上。他整个身子蜷缩在电线杆的梯子上,两条腿插在梯子中里面,头耷拉着,双手悬在两边,只靠腋下一根绳子将他与电线杆固定在一起。电工随行的一位同事告诉120急救人员,被困的电工浑身无力,不能移动并逐渐出现神志不清、流口水等病症,医生给出的初步判断是心脏病发作。锦州消防支队铁北中队赶到现场后,解开了捆绑电工与电线杆间的绳子,下面的消防员也架设梯子,爬上去托住电工下落的身体,防止他的身体发生旋转并保护头部不受到磕碰。由于被困的电工已神志不清,无法对救援给予配合,几名消防官兵配合着将被困者缓缓顺下。电工被放置地面后由120医护人员进行急救,被困电工也发出了轻微的呻吟声,随后被送往医院。
案例3:2008年7月,王某应聘到某蓄电池公司上班,被安排从事属于有毒有害的工种。2009年6月底合同到期后,王某离职。离职后,单位并没有给王某立即安排离岗前的健康检查。后面又一直联系不上王某,直到2009年8月底,才联系上王某并为其进行了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尽管体检结果没有异常,但王某觉得委屈。原来,他离职时由于单位没有为他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开不出职业病证明,他找了两个月工作,没单位敢接受他,造成他社保断缴,生活出现“经济危机”。考虑再三,王某还是到人社局把该单位给告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需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劳动合同应该延续至离岗体检结束。在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时,可以将劳动合同顺延至2009年8月底,多算两个月,也就是多补偿他半个月的工资。
案例1中,如果乙煤矿公司在招用员工时依法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和审查该员工的工作简历,杜绝员工“带病”入职,把好入口关。那么单位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由先前的用工单位买单。案例2中,如果该电工进行了“岗中”职业健康监护,其因心脏病属于电工职业禁忌症状,将会被调离该岗位,更不会出现在10m高的电线杆上突发心脏病而命悬一线的惊险情况发生。案例3中,如果该单位能及时对“离岗”职工进行体检,也不用多补偿王某半个月工资。
从以上3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论对职工、对企业都是极其重要的。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对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的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属于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的一部分,崔茜在其硕士论文中对职业监护有关法律法规有着详细的表述[2]。系列职业健康监护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法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必要性。明确职业健康监护内容的最顶层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第36和37条分别明确提出了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安监总局颁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均对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了详细的、具体的要求。2014年10月施行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对职业健康监护目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界定原则、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监护的种类和周期等进行了一一详细陈述,又对接触58类有害化学因素、6类粉尘作业劳动者、6类接触有害物理因素、2类接触有害生物因素及9类特殊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检查内容和体检周期均进行了详细描述,该标准可为企业正确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最全面的指导。2015年3月24日安监总局发布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第8条要求“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也再次重申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第11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中给出了该制度的编制范例。对于企业而言,要明确具体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部门或人员,要由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监护,落实职业监护前需要职业健康监护人员的界定、监护周期,职业健康检查后疑似或需要复查人员的进一步处置等多项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分为两大块内容,一个是职业健康体检,另一个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凡是涉及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和有特殊作业的单位均须对职工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具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范围和周期进行监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2013年年底,安监总局发布了(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令,对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可直接用附件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附件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样表进行填写。
李明瑜在中国2013年冶金安全与健康年会上曾提出“企业职业危害因素辨识不充分,工艺变化导致职业危害因素变化、管理人员不重视、用工制度、职工认识不足及企业经营形势不乐观”等6方面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难点及问题[3]。本文再从其它4个方面对企业监护中存在的误区及注意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以供各单位进行借鉴参考。
询问企业有无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很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都能说出对本企业那些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了监护。如果问及有无对电工、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职业监护,相关人员往往以为这些人员日常工作中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因此不需要职业健康监护。这些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明确提出,要对电工、高处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等9类特殊作业人员实施监护。这些人员在作业中对健康有特殊的要求,如电工在作业中突发心脏病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如本文案例2所描述。高处作业人员如患有恐高症、眩晕症,在作业中将也会突然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因此,企业一定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及时调离职业禁忌症人员。
询问不少中小企业负责人有无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相关人员会拿出组织全单位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的记录,并且会说该单位的健康查体内容很多,基本上把职工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健康情况查了个遍。这些企业显然不了解职业健康体检和普通健康体检的区别。职业健康体检因其专业性,不是所有的单位都具备相关的资质。目前北京市经认定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有30家,如果需要在北京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须在这些医院中的其中一家进行,绝不是去任何能体检的单位就可以检查。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也有别于一般的职业健康体检,除了血常规、尿常规等常规检查项目,职业健康体检更侧重要目标疾病相关的检查项目,如对接触噪音职工进行体检,还要单独检查纯音听阈测试。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就是发现有职业禁忌和职业异常的职工,做到早发现早调离或早发现早治疗,但目前一些企业对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不够重视。检查的目的也仅限于应付上级检查,并未将需要调离职工进行调离,而是玩起了擦边球或躲猫猫游戏。一些企业借口有职业禁忌症职工是得力干将,如果将其调离其它职工未必能够替代,或伪造一些假的岗位变动记录,但实质并未将该职工调离等多种方式。如果企业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意识不到其中的危害性,相当于在企业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突然爆炸,这对职工、对企业都是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企业也将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
部分企业对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但未将结果告知职工。部分企业让职工查看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但未让职工签字确认。这些都不符合法规要求,因此企业在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将结果告知职工,并且让职工在职业健康档案中签字确认,以证明企业已尽到告知责任。尤其是对于部分要求复检职工,体检机构一般都是要求两周内去复查,如果企业未通知职工按照要求时间去复查,这在管理上将是很大的一个漏洞。
职业健康监护不仅是牵扯到职工的自身利益,更是与企业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只有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法规要求组织职工进行“三岗”(岗前、岗中、离岗)体检与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才能杜绝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才能让职工、企业在职业健康的环境下平稳前行。
[1]李树强,毛丽君,关里,等.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展浅析[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3,(4):102-104
[2]崔茜.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法律性质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李明瑜.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难点与对策措施的探讨[C].2013冶金安全与健康年会:33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