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毅能
1.1 船舶概况(见表1)
1.2 检查概况及涉及缺陷
1.2.1 检查概况
2014年04月24日,船舶安检人员对靠泊在辖区码头进行装货作业的某轮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发现该轮:
(1)船上生活区以及驾驶台消防管线布置在机舱内;
(2)消防总管隔离阀关闭后,生活区以及驾驶台消防栓无法获得应急消防泵的供水。
表1 被检船舶情况
上述两点均不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版)第4篇第2—2章1.3.6的要求。安检人员同时还发现该轮主机应急停车装置故障;油水分离器进口管烂穿漏水;两舷救生艇释放钢索断脱等20项缺陷。鉴于上述缺陷已严重影响了船舶适航性,安检人员对该轮实施滞留。
1.2.2 消防方面相关缺陷的描述及处理
1—0741:船舶消防总管隔离阀关闭后,船上生活区以及驾驶台消防栓无法获得应急消防泵的供水。
缺陷依据:海04/4篇/2—2章1.3.6。
图1 缺陷——检查时的情况
图2 缺陷——整改后的情况
2—0741:船上生活区以及驾驶台消防管线布置在机舱内。
缺陷依据:海04/4篇/2—2章1.3.6。
图3 缺陷——检查时的情况
图4 缺陷——整改后的情况
图5 缺陷——整改后的情况
1.3 相关规则/公约相关条文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年版),第4篇,船舶安全,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1.3.6(3):在机器处所内设有l台或数台消防泵时,应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安全的位置装设隔离阀,使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能与机器处所外的消防总管隔断。
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的所有消火栓(上述机器处所内的除外)能由置于该机器处所外的1台消防泵通过不进入该处所的管子供给消防用水。
但若不能安排管路布置在机器处所之外,则例外地可允许设短段应急消防泵的吸入管和排出管穿入机器处所,并用坚固的钢质罩壳覆盖管子,以便维持消防总管的完整性。
1.4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针对上述两项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并要求船舶/船公司通知船舶检验机构且要求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上船对缺陷进行认可并确认缺陷的整改情况。
船级社CCS浙江分社在得到其审图中心以及总部的确认与认可的前提下,于2014年4月27日派验船师上船,对相关缺陷进行认可与确认,并出具了《国内船舶检验报告》。
在该报告中备注:机舱区域为生活区服务的消防管系已做A—60临时措施,要求在2014年7月31日前中间检验时完成永久性整改,并签发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条件证书。
1.5 案例分析点评
案例中消防隔离阀之后的消防管线的布置、消防隔离阀失去作用等均不符《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年版),第4篇,船舶安全,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1.3.6 消防管及消火栓的相关要求。
1.5.1 说明船舶在设计时就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这个缺陷属于“娘胎里的缺陷”。
1.5.2 说明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船级社验船师监造时、船东监造工程师等在这方面的疏忽。使得船舶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规则的相关要求,从而使船舶遗留上述的严重缺陷导致船舶滞留。这是典型“娘胎里的缺陷”,也属于船检质量问题。
1.5.3 说明船舶在投入营运过程中也未被发现:
(1)船员在日常维护保养时,也没有关注相关设备设施的情况;
(2)在消防演习时,也没有关注相关设备设施的具体作用;
(3)在相关检验时,验船师也未关注到相关设备设施的符合性;
(4)部分船公司岸基管理者与船员不知晓相关法规在这方面的相关要求。
根据案例中消防隔离阀之后的消防管线的布置、消防隔离阀失去作用等不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的状况,就船舶消防演习的实施与实效方面考虑: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明确要求:
船员应接受培训,熟悉船上的布置和可能需要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还应包括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使用训练。
每位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评估,并加以改进,以确保其灭火技能的适任能力。此外,应确保灭火小组处于就绪状态。
船员上岗前应接受职责范围内所使用船上灭火系统和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该船船型和货物类型的实际情况。
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消防演习。全体船员不必都参与每次演习,但每个船员均必须按上述要求每月参加一次消防演习。
应竭力鼓励乘客参与这些演习,并充分考虑到通知乘客及乘客向集合站和登乘甲板的移动。
船舶管理公司按照《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NSM)的相关要求,在其所属船舶开展船上培训和消防演习,并做好相关记录。
经访谈与询问相关责任船员(轮机长、大副、三副、三管轮等):消防隔离阀的作用?消防隔离阀何时开和关?何时使用应急消防泵等基本相关问题;船员基本不能完全正确回答上述问题。
查阅船舶消防演习记录,该轮基本上都是按“规则”/公司体系要求进行消防演习,并进行了相关记录。
2.5.1 在船舶外审与船舶安全检查中,经访谈/询问相关责任船员、查阅演习相关记录以及相关船舶实地检查发现,船舶虽然按公约、规则以及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进行了消防演习并进行了相关记录,但未达到应有的效果,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相关责任船员不了解、熟悉消防设备的布置、操作以及相关作用;
(2)船员不能发现消防设备及其系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在消防演习中,相关设备设施是否真正投入了运行值得怀疑;
(4)消防演习未达到应有的培训效果与实效。
2.5.2 韩国“岁月”沉船事故的联想
(1)沉船事故相关细节:20多个救生筏未释放,两具紧急撤离装置未施放。
(2)沉船事故相关细节事实可以表明:韩国“岁月”号轮,平日的救生演习未达到应有的培训效果与实效;表现在船员在应急情况下不能按公约、规则的相关要求正确操作船舶救生设备设施,致使船上20多个救生筏未释放,两具紧急撤离装置未施放。
(1)无论是老船还是新船,船舶在设计、审图、监造和检验时,由于工作人员以及多个环节方面存在的问题,船舶在某方面就可能存在不能满足公约、规则的相关要求。使得船投入营运时就带着此缺陷(娘胎缺陷),严重的将导致船舶事故、险情、被滞留等,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船舶在设计、监造时就存在不符合相关公约、规则的要求,且在船舶多年的营运、检验以及船舶安全检查中也未被发现。这就使得船舶遗留的某项缺陷或船舶在消防、关键设备等方面的不足,在某港船舶安全检查中被发现,从而导致船舶被滞留或延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在船舶设计、审图 、建造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设计师、审核人员、监造验船师、船东监造代表、船厂施工人员等)应层层严格把关,力争将以上类似缺陷消灭在萌芽状态, 使之符合公约、规则的相关要求。
(4)船舶一旦带“问题/缺陷”出厂投入营运,船东、船舶管理者以及船员,争取在船舶的每次检验以及营运管理中,通过船级社验船师、船东的专业管理人员以及船员自身努力去发现并将其纠正。
(5)若船舶不能将“问题/缺陷”发现并纠正,则只有在某次船舶安全检查(PSC/FSC)中被专业安检员发现,导致船舶被滞留或延误,并被强制要求纠正。
(6)船公司与船舶要以韩国“岁月”号事故为鉴,着重抓好预防预控、源头管理和现场监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保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有效的运行。船上的消防、救生等相关演习,必须达到应有的培训效果与实效,决不能仅停留在相关记录上;相关责任人员对船舶与设备(尤其是消防、救生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要到位,使相关设备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公司岸基管理人员与相关责任船员通过相关培训与自身学习,了解、熟悉公约、规则的相关要求,相关责任船员必须熟悉相关设备及其系统,并能正确、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及其系统,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中,努力提升我国船员的服务水平。
作为一名合格的船舶安检人员,必须熟悉相关公约与规则,准确、合理运用公约与规则,充分利用自身专业判断,在船舶安检中善于发现问题,应尽可能不遗漏严重问题/缺陷,尤其是会导致船舶滞留的严重缺陷,否则可能对船舶造成不正当滞留与延误,对船东、船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受到起诉。
要善于对公约、规则的“相关决议案与修改通告”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不同之处并找出修改的原因,对新增加的内容必须充分理解与熟悉,真正掌握其的要求所在,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准确、合理运用。
船舶安检人员要善于发现船舶属于“娘胎里的缺陷”,要能虚心听取船方、验船师等的正确合理解释与说明,认真仔细查阅船舶相关图纸与说明书,充分核实设备及其系统与公约、规则相关要求的一致性。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而对于管理相对人来说尤其重要。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既要严格查阅相关演习记录,更需要核实与验证相关演习的效果与实效,真正使船上相关责任人员了解、熟悉相关演习(尤其是消防、救生、防污染等演习)的具体要求。了解、熟悉消防、救生、防污染设备及其系统的布置、操作以及相关作用,真正把好船舶安检最后这道防线关,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使船舶尽可能满足公约、规则的要求,保证船舶的安全、防污染航行。使船舶的设备及其系统真正做到“配有——符合公约、规则所要求的;好用——维护保养、检验到位,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会用——管理、使用者能熟练、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