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权
大秦帝国的文明文化是中华民族发展历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以恒久而旺盛的生命力,滋养着中华民族,影响着世界文明的进程。然而,这样一种文明文化,长期以来被一些人误读误解,或者曲意诋毁诬蔑,其中“焚书坑儒”最为典型。
秦始皇具有一代明君的博大胸怀和政治家的气派,处理重大事情稳重、沉着,他宽容了那位迂腐古板的博士。但他也看到淳于越的言论代表着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认识,“下其议”就是要求朝臣拿出一个方案,让类似于淳于越的人,对大秦帝国的国体有一个思想认识的转变机会和过程,同时体现大秦帝国处理政务按章办事的法治原则。
李斯组织人进行了讨论并形成意见书上呈秦始皇即后来所谓的“焚书令”或“禁书令”。李斯的意见书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议”的情况,第二部分是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又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越言”思想根源分析,后半部分是具体的处理意见。李斯的意见书认为:
第一,“越言”问题的严重性是 “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
第二,“越言”的危害是“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 “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
第三,“越言”的根源是“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即一些人用私学中的政治观点看待现实,与时政相违背。“私学而相与非法教”即私学课本中的教学内容不符合时政要求,是国家要求废弃的教学内容。“越言”的思想根源来自于私学,而私学的问题就出在课本上。私学中至今使用的仍是过时的课本,具体就是《诗》《书》《百家语》3种课本。
第四,处理意见为“禁止便”。“禁”的具体内容有3条:一是“烧”,二是“罚”,三是“教”。“烧”的范围:只限于“天下”所藏的“《诗》《书》《百家语》”。官藏的“《诗》《书》《百家语》”,“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在所烧之内。“罚”的具体规定:① “禁书令”发布后30日之内,将私藏的“《诗》《书》《百家语》”交出者不纠。②“禁书令”发布30日之后上交者“黥为城旦”。③“偶语《诗》《书》者弃市。”“偶语《诗》《书》者”的概念有些模糊,根据前边所据理由看,应该是指“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④“以古非今者族。”⑤“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教”的内容:“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此语中的“学法令”非广义上的学法令,而属狭义上的学法令。此处的“法令”仅指“禁书令”。 “若欲有学法令”一语的意思是:如有对“禁书令”不理解、不明白者可以请教相关官员。
在大秦帝国建国之初进行了“书同文字”的文字改革,废除了旧字书,推出了新字书。新字书推出后,必然有新的教学课本推出。但由于竹简刻字速度很慢,新课本在很长的时期仅能满足官学所需,私学中仍在使用旧教学课本,其内容与时政相背,观念与现实脱离。不适应实现统一后的中国。所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必须从其根源着手,废弃那些过时的旧课本,“禁书”所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禁书令”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即“非博士官所职” 的“天下”所藏的“《诗》《书》《百家语》”。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所焚之“书”作了两方面的限制。第一限制为“《诗》《书》《百家语》”一类。第二限制在“非博士官所职”之外,“博士官所职”之书,也就是博士官著写的书和博士官使用和占有的书。这是一类什么样的书呢?一是关于《诗》《书》《百家语》的史料,二是官学中使用的《诗》《书》《百家语》3种教学课本。
“禁书令”的内容具体明确,有理有据有节。秦始皇同意了李斯的处理意见。
教育为政治服务,教育理应与时俱进。教学课本必须更新,旧的教学课本必须废弃,对以前的教学课本的处置收烧当是最好的办法。故此,对秦始皇三十四年所“焚”之事,只能解读为国家进行了一场教学课本改革,收焚了“天下”所藏之(私学中) “《诗》《书》《百家语》”3种过时的、不适用的 “文综”课本。
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一位伟大的政治家,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统一,依法治国,尊重知识分子,设博士七十人“待问咨询”,为大秦帝国日夜操劳,每日批阅大量的文件,不完成不休息;秦始皇时期中央内部团结、执法严明、国家安定、司法人员不徇私枉法、天文工作者敬业守职,人民的日子一天天好过了。但侯生、卢生他们却诽谤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以及“特备员弗用”,“贪于权势至如此”。同时诽谤朝廷“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乃至“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在他们眼中“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总之,在他们看来秦王朝一片黑暗。
侯生、卢生畏罪潜逃后,秦始皇根据调查的结果,责令御史对这些人立案审查。立案的消息一经公布,“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由此可以见得,诸生的政治觉悟很高,法制观念很强。他们衷心热爱大秦帝国,真心拥护政府,拥戴秦始皇。侯生、卢生等犯罪分子是诸生中的害群之马,他们的犯罪行径不得人心,除去害群之马诸生拍手称快。
从司马迁关于“坑儒”之事的翔实记述中见得,秦始皇“禁书”之后,政府并未对诸生进行惩治,不但没有惩治,而且予以优待,安排了工作。对侯生、卢生等害群之马的犯罪行径,诸生非常愤恨并且积极检举揭发,扭送犯罪嫌疑人,这就是大秦帝国时期的“群众司法”模式。那些犯罪分子罪有应得,进行公开审判、处死合民意、得民心, “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有利于大秦帝国国家政权的巩固,能够起到震摄犯罪教育人民的良好效果,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儒生”与“术士”有着本质的不同。“儒生”就是学生,多指正在学习的学生。“方术士”, 就是骗子。秦始皇所坑杀者其实是“诸生”中之“犯禁者”,即“方术士”,简称“术士”。
儒家师生向来遵纪守法,少有“犯禁者”,更不可能一次性出现大批量“犯禁者”。儒家师生不是这一次的打击对象,其中优秀者还受到政府的重用,在所谓的“坑儒”一事中,儒家师生是站在政府一边的,是支持政府的。“焚书”一事虽然由博士淳于越引发,但他并未受到冲击,仍在继续做官,做学问,秦亡汉兴之后仍在继续收徒授经。
统一的新国家需要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打击政治、经济犯罪是国家稳定政权巩固的需要。秦始皇对国家进行了一次对“经济诈骗,政治反动”的专项打击,坑杀了四百六十余名“经济诈骗,政治反动”犯罪分子,使国家政权得到了稳固。
“焚书”和“坑儒”是当时两件具有积极意义的大事情,是大秦帝国文明文化的两大亮点,两朵奇葩,怎么会变成大秦帝国的一大污点,进而变成了诋毁污蔑大秦帝国和秦始皇的口实了呢?
史料显示,“焚书坑儒”一词最早见于《汉书·地理志下》(作者班固),该书中称之为“燔书坑儒”。《后汉书·陈蕃传》(作者范晔)中称“焚书坑儒”。“焚书坑儒”一词见于汉史,足见这一文化造假属于汉代的政治产物。
“焚书坑儒”这一文化造假的始作俑者读史既不认真也不客观,不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出发,以自己的浅见和下意识解读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不惜采用偷换概念、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制造谎言等手法进行文化造假,“焚书坑儒”就是他们文化造假的精品杰作。
“焚书坑儒”一词自汉代一出,历朝历代争议不息,争议的 “焦点”归结为秦始皇究竟是明君还是暴君?大秦帝国究竟是一个值得国人骄傲的时代还是一个让国人不堪回首的时代?大凡具有民族正义感的文化人,只要认真读史都会明白,大秦帝国的文明文化是一部光辉的人类文明史诗,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历史上的一些低俗文人,不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抱着一己私见,通过以偏概全,偷换概念,时间错位等低劣手法,进行了“焚书坑儒”这一文化造假。形成了攻击污蔑大秦帝国和秦始皇的口实,继而对大秦帝国文明文化进行恣意涂抹,使一部中华民族引以为荣为傲的光辉历史,变得灰暗无色,成了民族的伤疤。真实。以史为鉴,国人希望读到的大秦帝国是一面“保真镜”,而不是一面“哈哈镜”。揭秘“焚书坑儒”文化造假,探秘大秦帝国的文明文化,重塑大秦帝国文明文化形象,让国人读到真实的历史,去伪存真是文化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