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现状与发展对策

2015-12-16 22:35王文刚
安徽农业科学 2015年30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绥化绥化市

王文刚,赵 晶

(1.绥化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黑龙江绥化152061;2.绥化学院图书馆,黑龙江绥化152061)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带动下,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趋势进一步加强。为适应这种发展形势,广大农民以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组建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从事规模化的生产和经营,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黑龙江省是我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面对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形势,针对本省农村土地经营分散、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的状况,对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建设和发展给予积极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有力地推进了本省现代农业的发展[1]。绥化市是黑龙江省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号召,针对本地农业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措施,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绥化市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绥化作为黑龙江省的农业大市,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各类农业生产合作社不断涌现。绥化市为降低农民土地分散经营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的状况,把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突破口,有效地推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安达市是绥化市也是黑龙江省较早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县域经济单位之一。2001年初,在绥化率先提出保证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的前提下,安达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2]。当前,绥化市形成了形式多样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主要类型有3种:一是能人带动型,由农村种植大户、高产大王、致富能手等牵头,作为投资大股东,同时吸纳本地农民以土地、资金或其他实物等入股,成立农民股份公司;二是项目经营型,农民投资入股是以一个或几个经济效益高、市场前景好的发展项目为依托,组建股份公司;三是股份合作型,这是股份合作组织最常见的类型,农民以土地(往往是投资的主要股份来源)、现金、农机具等投资入股,同时确定单位土地的保底收益,年终再按股分红的股份合作组织。

另外,目前绥化市各类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尽管合作水平差距较大,但从总体上看,各类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已经清楚认识到股份合作向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转变是势在必行的,一些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已经开始由合作之初的单项合作逐步向产加销全程合作转变,而且一些走在合作发展前列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已经开始由区内合作逐步向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跨区合作转变,形成了跨行政区域的广泛联合。

2 绥化市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取得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2.1 取得的经验

2.1.1 不变更土地承包权是前提条件。虽然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是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但由于当前大力提高农业生产力、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不断加强,使得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势在必行,土地加快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这种情况下,建立和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一方面是满足农民自身利益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要给农民满足自身利益所需要的一定的心理承受底线。众所周知,当前土地短缺问题日益加重,土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越显大于其作为生产资料的功能,尤其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农民更加看重他们手里的土地资源,这种情况在绥化农民中同样存在,所以不变更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保证农民不失去土地是绥化市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建立发展的前提条件。

2.1.2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才有活力。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源于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创造活动,其活力就在于能有效地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绥化市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在运行中坚持做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这3大原则,充分满足了农民入股后能够能持久地分享股份合作的股权利益。以安达市为例,从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兴办形式来看,目前由农民能人牵头兴办的有48个,占75%;由农技部门牵头兴办的有4个,占6.2%[3];由企业牵头兴办的有6个,占9.4%[3]。这说明安达市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主要是农民自愿兴办和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调动了当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2.1.3 农民骨干是依靠。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发展的空间主要在农村,为此,农民中的骨干力量对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尤为重要。在绥化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中这一点表现得很突出。在绥化农村活跃着一批懂生产、能管理、善营销的农民,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收入起着示范和领路的作用,因而获得了广大农民的信赖,成为农民心目中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而且这些农民骨干力量要比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外来资本制公司或经纪人更可靠。所以,绥化市各级政府在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中要紧紧抓住这批农民骨干,使其在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充分发挥作用。

2.2 存在的问题

2.2.1 发展不平衡,整体作用不高。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是绥化市各类农民生产合作社中组建机制较为健全的一种类型,发展前景乐观。但由于绥化市下辖各县(市)县域经济发展资源禀赋条件差异大,目前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仍未摆脱发展不均衡,整体作用发挥不明显这一突出问题。全市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主要集中在海伦、青冈、兰西、肇东、北林5个县市区,占总数的70%,其他5个县市区仅占30%。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较少,多数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注册资本仅达到法定的基本额度,其中入股耕地面积8万hm2,仅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24%;相当多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没有独立的品牌,缺少标准化生产基地,还停留在初级农产品加工销售阶段;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情况影响了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整体作用的发挥和提升。

2.2.2 管理不规范,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绥化市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基本上是以我国《公司法》中设立股份公司的规定来建立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相当多数量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在章程制定、组织机构设立、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流于形式的问题,甚至个别农民股份合作组织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补助资金视为个人投资,以及无实际经营活动骗取国家扶持资金、规避税收等。这些情况影响了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正常的决策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同时危害了农民的股权利益。

2.2.3 人才缺乏,资金紧张。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而组建农民经营实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股份合作组织要生存发展必需要得到各类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资金支撑。目前,绥化市市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主要由农村当地的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以及村组干部等带头领办,但这些人缺少专门的管理技术和行业技术,往往是以经验和威信在从事经营管理,在总体上还不很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要求。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导致吸引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前景不够乐观。因此,人才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目前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另外,目前绥化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发展规模化经营,需要扩大土地流转规模,但一个流转规模666.67 hm2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需要一次性支付给农民流转费500万元,这使一些农民股份合作组织较难承受,从而阻碍了这些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扩大再生产。

3 绥化市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发展对策

3.1 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的要求,说明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4]。为此绥化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使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经营主体。一是要积极响应国家深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号召,推动乡镇村组的一定量集体资产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二是继续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3.2 规范运作,加强服务 一是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订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使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在运行中做到产权关系明晰,权利义务规范,管理、决策、监督民主,财务状况透明。二是政府部门要积极对农民股份合作在登记注册、贷款、技术指导和市场渠道等方面给予倾斜和帮扶;同时,组织人力和物力,利用农闲时间深入到各乡镇基层,宣讲股份公司组建、运营等相关知识。

3.3 积极培育典型 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成功典型的带动力量是巨大的,可以增强农民创办股份合作组织的积极性。绥化市各级政府要在农村多个领域培养一批特色鲜明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典型,并让这些典型现身说法。对于各类培育成功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典型,为了能使其不断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各级政府还要在涉农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3.4 强化人才培养,加大财政扶持 人才是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要素,资金则是农民股份组织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因此,绥化市各级政府要注重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人才培养,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在人才培养方面重点放在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上,围绕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带头人素质提高和入股农民专业技术提升,加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农业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在财政扶持方面,各级政府要从资金和制度落实上为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发展提供支持:一是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兴办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二是要建立支农信贷,在信贷发放资格上给予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在信用、评级等方面适当优惠,并扩大农民股份合作组织贷款担保财产范围;三是要加大税收优惠,重点放在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上,做到“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通过财政政策优惠,扶持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1]孙玉吉.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J].商业经济,2010(7):18-19.

[2]安达市农业委员会:安达市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EB/OL].(2003-10-10)[2015-05-02].http://www.hljagri.gov.cn/nydtls/nydtsn/200807/t20080714_199938.shtml.

[3]黑龙江省统计局.绥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EB/OL].(2013-05-21)[2015 -05 -02].http://www.hlj.gov.cn/zwdt/system/2013/05/21/010539416.shtml.

[4]吴海玲,赵峰.我国农民股份合作制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探索[N].光明日报,201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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