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净化”净化器
——《空气净化器》新国标解读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9月15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新修订的《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明确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基本技术指标与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标志和标注。新标准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标准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空气净化器市场“评价”与“标注”的混乱现象,对进一步规范市场、引导消费、提高产品质量提供积极的保障作用。
近年来,以雾霾、甲醛为典型表征的室内外空气质量污染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使空气净化器市场快速发展。调研机构的数据显示,2014年1至5月空气净化器同比增幅达到88%,远超其他家电品类。空气净化器品牌从2012年的50多个增长至今年超200个。在异常火爆的空气净化器销售市场中,品牌繁多,功能各异,但是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炒概念、夸大宣传等问题也困扰着广大消费者。
去年,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查了北京市场上销售的20多个品牌的空气净化器,结果发现有些空气净化器几乎不具备空气净化的功能。中国家电商业协会营销委员会执行会长洪仕斌认为,目前空气净化器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国内外大量产品涌入市场,然而整个行业产品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却在宣传营销推广上花样频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修订的《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将有效杜绝行业普遍存在的夸大宣传等乱象,为低质炒概念产品和“正牌军”划出了一道“分水岭”。据国家标准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主要是为了完善对不同特征污染物的产品技术指标,细化实验方法,便于消费者理解,增加适用面积和空气洁净量的折算方法,同时完善产品标注要求。据了解,此次标准修订采用了过程全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有70多家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参与了该标准的修订工作,技术研讨参与人员超过500人次。
据标准主要修订人之一、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鲁建国介绍,现行的空气净化器相关国标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空气净化器》等,涵盖了电气安全、抗菌除菌、净化性能等方面的评价要求。
面对产业发展和消费需求的新变化,行业组织联合业内企业对《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进行了第三版修订。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除菌、净化试验室主任张晓指出,在核心指标方面,新标准对气体污染物的测试方法进行了补充,提高了净化效能的分等分级指标,细化了噪声分等分级指标,并对净化寿命提出新的检测方法,从试验操作性上进行优化和简化。
新标准还根据市场要求增加了一些新的评价项目,比如适用面积,小型净化器(车载净化器、个人用净化器等)的评价方法,风道式净化器的评价方法,净化器有害物质释放、性能标识、待机功率等方面的要求。
国家标准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标准明确了空气净化器的基本技术指标(核心参数)是“洁净空气量”(简称C A D R值)和“累计净化量”(简称C C M值),两项指标分别从净化能力和净化寿命两方面对净化器的性能提出了要求。其中,C A D R值表示的是每小时净化能力,C C M值表示的是净化能力的持续性,也就是“耐力”。CADR值越大,说明净化器的净化能力越强,可在相对短的时间内使室内空间迅速净化。同时,新标准将空气净化器的噪声限值由低到高划分为4档;提升了空气净化器针对不同污染物净化能力的能效水平值,分为合格和高效两个等级。新标准完善了空气净化器产品去除各类目标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实验方法,包括针对颗粒物、甲醛累计净化量的测试方法,即空气净化器净化寿命实验;针对甲醛净化能力测试和重复性评价。新标准还对空气净化器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内容做出了规定:应包括净化器名称、型号,净化器特点、净化原理、主要使用性能指标,以及安装、维护、保养等注意事项。
鲁建国强调,《空气净化器》新国标要求企业统一标注洁净空气量和累计净化量,可以避免企业乱标注误导顾客,也可以让消费者在选购时,能够更加直观地分别净化器的功能大小及质量高低。“每个家庭的环境和面积大小不一样,购买净化器也并非洁净空气量越大越好。”鲁建国说,新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计算公式和参考系数,将一款净化器的CADR乘以系数,就可得出其适用的面积。如此,消费者就能买到既满足使用要求,又避免浪费的空气净化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