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玉
摘要:2013年实施的《旅游法》对“强制购物”的高压态势,引起了旅游行业的“大地震”,使不少导游员收入锐减,停团观望甚至转行的消息不时出现,优质资源急剧流失,最终会损害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游客的切身利益。所以借调控之手,希望尽快建立导游薪酬体系制度。
关键词:旅游法;导游;生存危机;破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9-0110-02
目前《旅游法》下的导游站在了十字路口,感到十分困惑。很多人不敢随意碰触法律的红线诱导游客消费,但又不甘心接受收入落差,要么选择观望,要么选择转行,也使很多立志从事导游工作的有识之士望而却步。所以,对于导游生涯规划的分析与研究应该与时俱进,要为广大导游职场发展规划的保障机制提供参考意见。
一、漂泊流浪——导游人员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2000年后导游人员剧增,旅行社不能够全部容纳导游,所以大部分导游被转移到导游服务类公司进行管理。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没有用工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只是服务中介组织。导游与旅行社及导游服务公司之间这种非同寻常的用工关系,是造成导游管理及导游执业行为诸多问题的最直接诱因。
1.导游薪酬比例发生巨变,收入锐减。《旅游法》实施前,导游算得上是高收入人群,月入过万的导游比比皆是。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规定了取消购物环节,从根源上解决了一直备受争议的回扣问题,因此导游的收入只剩下出团补贴,《旅游法》实施前,导游的收入主要是靠回扣,以及旅行社每天100元左右的接团费。新法实施后,虽然旅行社将接团费提高至250元/天、300元/天和350元/天等三个等级,但导游的收入仍减少至之前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2.导游社会福利待遇丧失,保险全无。众所周知导游分两种,一种是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发放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刚好够扣除“五险一金”;另一种是兼职导游,与旅行社只有一纸协议,没有基本工资,无社保现象依然十分普遍。目前兼职导游是旅行社的主要力量,以南湖国旅为例,2000多名注册导游当中仅有300名是专职导游,专职和兼职导游的比例约为1∶6。
3.导游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监管缺失。我国旅行社发展起步较晚,规模较小,旅游行业又缺乏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旅游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低端的价格竞争,把市场的压力转移给了导游。在恶性竞争面前,导游员们成了坑、拐、蒙、骗的代名词。导游人员在薪酬状况、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障参差不齐,导游工作环境中的矛盾关系以及安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问题较多,生存状况令人担忧。
二、茫然无助——导游人员存在严重的心理危机
导游是一个弱势群体,真正持证上岗的导游多数来自农村或者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且多数为女性。众多导游对目前的生存状态并不满意,十分缺乏安全感,存在严重的职业倦怠。导游是旅游业中不可或缺的一角,如果无法解决好导游心理问题,旅游业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
1.导游对自我职业的认同感较低。大多数导游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荣誉感和自信心。很多导游都表示了对自己职业的无奈。相对于一些较早入行,经历过导游辉煌期的人来说,新近入行的导游认同感更低,导游这一职业在他们看来只是一份临时工作,这也造成了很多导游缺乏工作热情、不负责任等。
2.导游对社会的逆反心理较强烈。由于新闻媒体不断曝光个别导游的不文明行为,使社会对导游的认识有了更大的偏见,而导游自身的心理压力得不到疏解,所以长此以往导游对社会的逆反的心理越来越来严重,如何把导游的对社会不满程度降低到最小限度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3.导游对游客的过度防患与焦虑。由于认识有偏差,沟通不到位,导游与游客之间缺乏信任,互相保持过度的防患心态,游客对导游服务严重不信任,怀疑导游推荐的旅游项目或旅游产品,出现焦虑、烦躁、易怒等情绪,而导游人员对游客的过度不信任心理怀有怨气,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容易发怒,触发不良情绪,最终酿成旅游事故,近几年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
4.导游对家庭的愧疚感与日俱增。大多领队或者出境团的年轻导游,由于工作时间常年在外,面临着恋爱难问题,长期的情感积压得不到疏解,不利于身心健康。已婚导游对家庭的关爱缺失,面临着紧张的家庭关系,随着时间的延长,不断转行跳槽,许多优质导游资源不断流失。
5.导游对未来生活的困惑和彷徨。其实比身体过劳更严重的是导游普遍对前途感到困惑与迷茫。面对漂泊流浪的不稳定生活,预设的职业生涯规划不能实现,把导游当作事业的导游人员越来越少,严峻的生存环境严重影响着中国导游队伍的稳定,使得导游人员严重缺乏归属感。
三、寻找归宿——《旅游法》下导游人员保障机制构建
《旅游法》出台后,导游们几乎都如“惊弓之鸟”,生怕因购物扣点等被罚。以往通过“购物返佣”的形式,导游的收入不正常也不稳定,而目前正在一步步恢复到“工资+补助”的正常状态,从诱导消费的“导购员”向专业旅游讲解的“导游员”回归。
1.制定导游最低工资标准。《旅游法》实施以前多数旅行社采用短期聘用导游的用工模式,甚至没有书面合同,导游获取正常报酬机制是缺乏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国家旅游局综合司司长张吉林透露,目前很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都是短期合同,国家旅游局正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相关的格式合同,从而确立导游的最低工资制度,对旅游行业的长期持续发展有个充分的保障。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导游而言当然利好,这将意味着导游或有薪酬保障,但关键仍然要看是否能落实。
2.建立导游薪酬制度。《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呼吁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在旅游行业,既要落实新《旅游法》,也要落实《劳动法》,这对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就目前行业内最受关注的导游薪酬体系制度建立的问题,很多处于转型期的旅行社,都在尝试导游最低工资加带团服务费的结算方式。希望借市场调控之手,为导游行业建立以接团人数、导游星级、服务星级、接团天数等为基础标准的薪酬体系制度。
3.企业完善自控机制。导游服务质量对旅行社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导游是旅游企业形象的缩影,直接关系到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行业的发展。旅游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导游。旅行社要以改革为突破,建立健全适应导游队伍发展要求、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制度和机制。特别是涉及导游管理体制、薪酬制度、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关系到导游人员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都不容回避。把对导游人员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结合起来,落到实处。
4.设立安全基金机制。由于兼职导游员身份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三金”和带团中乘坐车、船、飞机的人身保险全靠自费办理,容易被疏忽,同时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以后,也难以及时得到救助。建立兼职导游员安全基金,用于导游管理机构挂靠管理的兼职导游员。这些导游员在为与导游管理机构签约的旅行社执行带团任务时,如受到伤害可得到救助补贴。
5.加强宣传教育机制,优化舆论环境。加强对导游工作的宣传,报道优秀导游人员的先进事迹,增强社会对导游工作的理解。深入开展评选“优秀导游员”、“金牌导游”等活动,提高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展示新时期导游队伍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加强导游人员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教育,普及保险知识,加深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转变原有“不需买”和“不愿买”保险的观念,使导游人员敢于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
6.呼吁尽快设立导游协会。尽快设立导游协会成为业界谈论的焦点。目前云南昆明、海南海口等地都已成立导游协会。导游协会不同于饭店等协会,面对的直接是个人。如果以旅行社为单位,其签约的导游可通过单位来加入协会。但导游行业有比较突出的特性,比如,不稳定,以兼职为主,流动性大,从业周期短,转行改行的多。如何构建组织机构是个难题,所以成立导游协会还需政府层面与旅游企业的共同帮助。从行业角度来说,《旅游法》彻底改变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观念,新法强调旅游品质的回归,这让经营者的经营更透明,让业者更尊重契约精神,并努力在服务方式上创新调整。《旅游法》对于旅游市场的推动发展,有积极向上的作用。旅游业的将来,将从过去单一的价格战,转变为价格、服务与品牌的综合较量,并引导市场整体向专业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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