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林 罗诚安 于惠钧
摘要: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保护的完善不仅是我国政府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体现,也是我国发展高等教育,维护公民权利的体现,研究加强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保护是当前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在现阶段,加强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律原则,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执法;二是权利原则,要以切实维护学生勤工俭学合法权利为目标。在完善大学生法律保护途径方面,要通过构建政府、高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8-0223-02
勤工俭学是大学生在校内外利用课余或假期参加的、以培养自立能力和创业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有偿劳动。对高校学生而言,参加勤工俭学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首先,它能使大学生尽早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为今后更好地工作与生活打下基础;其次,勤工俭学能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学生观念的转变,勤工俭学越来越多地存在于在大學生中。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执法的不完善,使高校学生在勤工俭学的过程中常常沦为弱势群体,自身利益无法得到有力地维护,这就需要教育部门、社会和高校共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有效维护高校学生权益,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一、加强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1.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高校学生群体勤工俭学涉及到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保障。因此,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大学生勤工俭学群体的广泛性,使勤工俭学法律保护具有普遍性的意义。随着高校扩招,我国大学生在校规模日益扩大,目前全国在校高校学生已经超过3000万人,2015年毕业生就有749万人。勤工俭学已经成为大学生校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人数多,牵涉到的行业领域广,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因此,加强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其次,勤工俭学具有的特殊性,也需要加强对其“法律保护”。大学生本质上而言是学生,但大学生基本上均已成年,大学是大学生迈入社会的最后一道桥梁,起着沟通社会的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大学生勤工俭学,并非全职工作,仅仅是校园学习的补充,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等法律,更多地需要教育法律与法规来协调和保护大学生权益。而这对于维护勤工俭学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栋梁和社会进步的中坚,维护好大学生合法权益,对于培养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意义重大。
2.维护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的重要保障。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由此实现多方面的收获。大学生勤工俭学收益,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理所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对于大学生而言,实现勤工俭学过程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具有实际意义。无论是同工同酬,还是消除勤工俭学中的各项歧视,都是目前加强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
大学生一方面作为具有较高学历的社会群体,但一方面又没有完全的社会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到歧视,合法权益有时容易受到侵犯,这是公民权益保护不足的表现。而公民权益的维护,是我国推进现代法治的基点和目标。因此,加强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也是我国推进法制建设,实现国家法治,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缺乏法律保护的原因
应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建设的进步,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权益越来越受到法律保护,但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高校学生勤工俭学不适用于《劳动法》。在我国的法律应用中,《劳动法》不将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列入其保护范围,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保护。根据规定,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形式比较单一,只保护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忽视了大学生勤工俭学这一越来越具有普遍意义但又带有特殊性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大学生勤工俭学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保护,从而导致勤工俭学得不到法律层面的保护。针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障存在空白的现状,有观点提议用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制,提议大学生勤工俭学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时间有平常课余时间和寒暑假的差异,带有很强的弹性,因此,勤工俭学不能被非全日制用工所涵盖,难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2.高校勤工俭学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勤工俭学体制不健全和不规范。高校大学生的勤工俭学目前大部分通过高校管理机构来实施,但也有很大部分没有纳入到高校管理体系之中,由学生个体自行处理。从目前已有的情况来看,虽然高校均设有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心,但没有独立管理机构和专职老师,多由高校学工管理系统的教职工来兼管。这样,由于体制的不规范、不健全,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也不能保障到位,导致勤工俭学工作发展缓慢。
二是勤工俭学秩序较为混乱。例如,校外勤工俭学多由学生自行联系,但自行联系的机会对广大学生来说不是很容易。因此,以提供信息与介绍打工而收取佣金的中介机构就产生了。由于政府对此类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和规制,大多数中介机构市场很是混乱,形形色色的中介机构滥竽充数,混水摸鱼,势必严重损害广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
三是缺乏勤工俭的学校外救助机制。在校外进行勤工俭学很容易不受老师的控制,学生权益很容易遭受到侵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纠纷一般不适用于解决校外勤工俭学权益遭受的侵害。再有,政府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调解和管理,学生只能依据基本的劳务纠纷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有必要构建校外勤工俭学的权利救助机制。
三、完善高校勤工俭学法律保护的途径
高校勤工俭学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界共同努力加以维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强立法,针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規,使其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社会、高校等方面结构应加强相互合作,加强沟通和联系,形成联动机制,维护好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基本权利。
1.明确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地位。从目前实践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得不到劳动法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概念界定不清晰。如何使勤工俭学作为劳动者的地位在相关劳动法中得以明确,是维护勤工俭学权益的关键。借鉴外国已有的经验和做法,笔者认为,我国的相关部门,应针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特点,在已有的《劳动法》中单独设立一项“大学生勤工俭学”,专门适用于高校学生的勤工俭学,以此明确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者的身份,并规范勤工俭学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从源头上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2.明确高校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动者地位得到立法的肯定,只是将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了劳动法体系,如果没有相应的部门去监督、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也只能是一纸空谈。在实践过程中,应加强政府部门和高校管理机构的衔接,相互之间加强沟通与协作,随时掌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勤工俭学中遇到或存在的问题。
同时,高校也应完善勤工俭学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规范勤工俭学的内容和时间。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加强引导和管理。”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高校应加强引导和管理,首先确保高校学生在校学习情况,有效保证学生学业的完成。在此基础上,规范校外勤工俭学的种类,遴选出适合大学的岗位。
此外,高校管理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平台,帮助学生维护权益;应对大学生加强维权法律知识宣传,增强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对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的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建立台账和信用档案,对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企业设立黑名单。同时,要成立专门团队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学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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