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素珍,杨晓橙,瞿跃辉,李健平,杨新义
(1. 玉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玉溪 653100; 2. 澄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澄江 652500)
对玉溪市兽药监管工作的思考
吕素珍1,杨晓橙1,瞿跃辉1,李健平1,杨新义2
(1. 玉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玉溪 653100; 2. 澄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澄江 652500)
分析了玉溪市兽药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加强玉溪市兽药监管工作的建议: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强化监管体系建设,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打击制假售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
玉溪市;兽药;监管
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兽药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畜产品的质量,兽药安全理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进行了规范,但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做好监管工作,保证投入品安全,已成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1.1 监管体系不全,监管工作难以到位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玉溪市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是农业(畜牧兽医)局,现机构内只设有畜牧兽医科(县级设畜牧兽医股),人员5人(县级1~2人),相对于庞大的兽药市场和众多的养殖场(户)等兽药经营者和使用监管对象,兽药监督和执法力量显得薄弱。由于省、市、县普遍没有设置专门的兽药监管机构,现大多是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来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执法工作。市、县两级现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有110人(市级8人、县级102人),要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兽药、饲料等监督管理工作,由于人少事多,对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做到位。
1.2 经营户素质有待提高,经营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玉溪市自2011年开始对兽药经营户进行兽药GSP认证,兽药经营门店由原来的699个缩减为目前的238个。许多兽药经营户重认证,轻管理,GSP认证之后就不遵守GSP认证的各项制度,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的没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质量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少数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对利润高而来源不明的假、劣兽药及违禁药品采取极为隐蔽的销售方式,并对检查极不配合或敷衍了事,严重扰乱了兽药经营秩序。
1.3 监管手段单一,执法难度大
由于监管人员大多身兼数职,基层监督执法人员还缺乏兽药法规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兽药监督检查停留在凭经验上,缺乏设施设备。只能凭外包装和农业部的通报来判定假劣,无法识别其内在质量。
1.4 兽药产品质量虽有所提高,但仍有质量问题发生
国家每年都在进行兽药抽检,但兽药产品仍有非法产品和抽检不合格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玉溪市2014年抽检50个批次兽药,就有18个样品厂家不确认,送检32个样品,12个检测不合格。
1.5 立案查处难度大,处罚执行难
从事兽药经营的人员都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大都按兽药GSP认证要求通过认证,所进货物从外观来看都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相关部门抽检就出现样品厂家不确认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按相关规定对他们进行处罚难以进行。基层监管人员很难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企业、假劣兽药进行全面彻底的追查溯源,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受到影响。
1.6 宣传、培训不到位
由于机构和人员的不到位,基层监管工作经费缺乏,对兽药经营户、使用户的宣传培训力度不够,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总体从规范、整顿、提高、扶持着手,建立全程规范管理体系,形成全程监管机制,让生产者、经营者、养殖者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推动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2.1 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知法守法意识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管理规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兽药生产企业是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质量保障能力。适时编印发放兽药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材料,提高广大兽药经营户和养殖户知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和安全用药氛围。
2.2 强化兽药监管体系建设,解决兽药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高。兽药监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兽药监管机构和执法主体,设立专门的机构,充实人员,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人员、有设备、有经费,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兽药安全,最终达到确保畜产品安全。
2.3 加强监管,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2.3.1 强化兽药GMP后续监管,规范兽药生产行为
管好源头至关重要,要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检查及抽检力度,建立企业自查自纠机制和黑名单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农业部批准的产品组方,不得添加非处方成分的人用药、禁用药,不得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
2.3.2 强化兽药GSP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兽药经营企业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从合法的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并保证购销凭证齐全、产品来源去向清楚。不得购销禁用药、人用药、改变产品组方的兽药,不得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除兽药生产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和销售违禁及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
2.3.3 强化兽药使用管理,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规范畜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保证养殖场(户)从合法途径购进兽药,由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合理规范使用兽药,并建立完善兽药购进、库存、使用记录。督促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和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
2.4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活动
2.4.1 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时效性
将回函不予确认比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做到一经查处,系统通报,全面清缴。
2.4.2 严格兽药经营违法案件查处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清理取缔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2.4.3 兽药使用日常监管常态化
建立巡查制度,深入养殖企业、现场开展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人用药、原料药、未经批准的兽药以及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5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加大对市、县、乡兽药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更新管理知识,增加假劣兽药的识别能力,更好地开展工作。二是加强对兽药经营和使用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用药知识和假劣兽药的识别能力,树立质量诚信意识。特别是要能使用《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兽药真假,为养殖安全用药提供保障。三是鼓励兽药从业人员、养殖户积极参加畜牧兽医函授学习,参加全国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开具兽药处方的资格,提高自身从业水平。
2.6 配备监管设备,提高监管能力
配备必要的手提电脑和无线网卡,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使兽药监管人员在执行兽药检查任务时,能够当场上网查询兽药真假,提高兽药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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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