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与龙
本刊:辽河、凌河治理保护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十三五”期间,辽河、凌河保护区有何新规划?
李忠国: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到2020年,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指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5年基本形成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格局”,“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模式”。
我局规划基本确定“十三五”期间辽河、凌河治理保护坚持以扎实推进“一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带”(沿河生态带、旅游带、城镇带)为主线,以促进实现国家确定的水质目标、实现两河生态健康、保证行洪安全、建设生态旅游(休闲、健康、养老)产业试验示范区、全面加强治理保护能力为重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让“两河”(堤固、洪畅、水清、滩绿)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共同成为流域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辽宁良好形象的发力点;成为流域内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为长远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2016年我们将做好相应的起步工作,以试验示范区建设为重要抓手推进各项工作,在项目安排上、工作摆布上都要突出这个重点。
本刊:关于辽河、凌河保护区“十三五”规划,请您谈谈具体的措施。
李忠国:“十三五”期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的五年。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可以说,“十三五”期间,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省里的目标是明确的,百姓的期盼是明确的。我们如今讲“十三五”是这样的美好蓝图,在五年前是不可想象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已经取得的成果不能巩固的话,新的蓝图将无从谈起,加强管理,巩固治理成果是重要前提和基础。当务之急要做好三件事:
(一)全面提高依法治河水平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和《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辽河、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明确规定了禁止事项、审批事项及权责划分等;《关于明确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辽编办发[2015]19号)明确了我局的具体职责任务。近日,省人大对两个《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巩固现有的治理成果,实现辽河流域水质改善和生态建设的持续向好”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对依法行政提出新的要求。
我认为,全面落实两个《条例》和“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是我们的“安生立命之本”,抓好两个保护区管理是我们的“底线”,也应该是我们的“看家本领”。今年上半年,个别地区在管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反弹,表面上看是“放牛放羊”、“开荒种地”问题,实质是法治观念问题,连我们自己都没有认识到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又怎么可能依法管理呢?有的甚至与违法者“串通一气”。对于我们管理者来说,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要迅速提高我们的法制素养、法制能力和法治水平,彻底解决“依法作为”问题。
1. 进一步严肃行政审批工作。两个《条例》明确规定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的审批权限在省局,我们各市、县局要头脑清醒,不可“乱作为”。省局正在考虑行使行政审批权要给各市一部分责任,也是在实践中练兵,为将来取消和下放权力奠定基础。请各市局要有充分的准备。
2. 对违法行为必须实施处罚。两个《条例》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以县为主,我们各县局要“守土有责”。处罚不是目的,但不严格依法处罚就不会有严格依法行政的氛围。对违法行为不实施处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3. 进一步提高依法办案素质和能力。比如,对违法开垦保护区河滩地行为,我们完全应当根据两个《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予以制止、纠正,并应追究法律责任。我们要对保护区内的各种违法行为“零容忍”。同时,工作人员更要遵守法规。我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在我们的系统内要迅速掀起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要深入学习研讨“两个条例”的热潮,坚决扫除法盲!要知法、遵法、守法,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在执法中要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
(二)全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对保护区实施“精细化”管理是2012年省政府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协议中的有关要求,几年来我们围绕贯彻落实,在省级层面上为各市、县力所能及地办了点事。主要是在基础能力方面给予了一点支持,现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务必要加快解决。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二是要进一步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三是要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尤其是要落实各县区局的主体责任和解决好基层站所的执法资格问题,要创新管理方式,巡护站(河道所)应作为县局派出机构管理。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可以解决我们眼前的一些实际困难。化明副省长指示我们“落实责任是保证”,现在我们就要研究怎样把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三)全面提高专职专责和群防群护水平
我们不断强化辽河保护区管理工作。在省局层面,2013年2月对省局的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把原来的环境监察处与水政监察处部分职能合并,组建了环境监察与综合执法处;把建设管理处与水政监察处部分职能合并,组建了工程管理处。2013年12月成立了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统一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等。在系统层面,2011年我们开始改造一批基层巡护站(所);同年7月12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把辽河沿岸65个河道所划归辽河局统一管理,我们强力推进体制机制调整,解决基层管护人员保障问题;2012年,我们初步建立了省、市、县局和河道所四级管护责任体系,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动的工作体系以及同层级的责任领导、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并建立了系列规章制度,强化保护区管理。但是,有的地区思想不到位,行动跟不上步伐,对一些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放任自流”;有的地区还没有形成保护区内外联动机制;有的地区责任体系“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等等。
1. 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当前,我们基层管护人员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低、专业人员少、保障不到位问题突出。近期,我们将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拿出指导意见,大家要以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问题。总体思想是对少量骨干确定编制,定岗定责,对一般人员采取花钱买服务的办法,请各市、县早些准备,下决心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夯实基层和基础。
2. 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护”责任体系建设。从2011年起辽河治理采取了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签订目标任务书的方式明确各市政府的责任,但个别市把这份责任一律由市辽河局承担,这是不合适的。今年有了很大的进步,任务分解到了有关部门和县区,但到了县区就没下文了,还是没到底,没到边。两个《条例》明确规定“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保护区治理保护工作”。请各市局加紧推进县区政府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纳入对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考评体系。
3. 进一步强化舆论引导工作。辽河、凌河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过去的五年各媒体对辽河、凌河治理保护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新一轮治理保护行动任务更重,情况更复杂,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帮助和支持。我们要学会利用信息公开的手段弘扬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形成共同关心、爱护“母亲河”的良好氛围。
本刊:谢谢李忠国局长接受本刊采访,祝愿“十三五”规划实施顺利,祝福我们的母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