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飞
摘 要:随着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审计也得到了各级党委、各级政府以及社会的空前关注和重视,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在遵守财经法纪、完成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是前提,完成审计整改工作,改进审计体制机制是最终目标,运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机制,保证审计整改全面实现是核心要求。本文分析了审计整改问责情况现状,提出了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审计整改;审计问责;落实机制
一、引言
去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是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出台关于审计工作的文件,该文件一经公告立即引发了学术界的巨大反响,同时也为今后我国积极开展审计工作订立了总体原则和方针。《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该内容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查处的基础上,加强对查处问题、错误或舞弊行为的问责整改,这使得国家审计机关今后的工作重点将由揭露错弊、审查问题向揭露与整改并举,更加注重推行落实审计问责制度、监督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重大转变。审计整改是完成审计终极目标的体现,这在国内外理论学界已形成共识。早在1977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利马宣言》总则中就表述了:审计是控制体系的一部分,这种控制体系的目的是:使当事人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或采取措施防止重犯。我国国家审计署前审计长李金华也表示:审计将来能够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建立问责制度。由此可见,建立审计问责制度、执行审计整改方案是提高审计质量、完成审计目标、促进审计取得最大效应的必然要求。但从目前来看,审计问责与整改在我国审计实务中一直没有被加以足够的重视、有效地执行,因此,根据《意见》的要求,我们不仅要注重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的理论研究,更注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现状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改进建议。
二、审计整改与问责的现状分析
(一)审计整改不被重视或者流于形式。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监督经济活动、纠错防弊上面,对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进行真实、合法及效益性审计,但对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审计后发现问题的监督整改力度不够。部分审计机关人员整改问责意识弱化或者缺失,对审计最终目的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认为审计报告送达后,审计工作已经结束,接下来就是被审计单位自己的事情,如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就通过移送给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来监督查办,这种意识的淡化造成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的事情拖延、推诿,整改工作不被重视。有时即使审计部门人员意识到自己有督促整改的职责,也没有加以重视,或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没能跟踪审计整改过程,使得被审计单位应付了事,造成审计整改流于形式。
(二)整改检查跟踪缺乏或者没有公开。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告是原则,不公告是例外,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等内容外,审计结果应逐步做到全部依法向社会公告。从问责的推行情况来看,审计机关缺乏整改检查跟踪机制、跟踪调查的现象普遍存在。我们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审计信息的报道中,绝大多数是关于审计查处、发现的重大问题,对于被审计单位后续的整改情况、审计机关的跟踪审计落实、审计问责制度情况寥寥无几,政府发布的审计报告中审计结果公告和整改意见占很大比例,关于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和审计机关整改检查跟踪报告比例很少。这说明一方面审计机关可能并没有对整改单位进行跟踪和后续监督,因此无法向公众及相关部门公告;另一方面是审计机关虽然进行了跟踪整改但不愿意进行公告和披露。
(三)协同配合机制缺失或未形成合力。从当前看,协同配合机制的缺失影响了政府审计服务国家治理功能作用的发挥,尤其是直接影响了审计问责整改的质量。这种协同配合机制的缺失主要包括:一是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构对于审计整改问责以及处理处罚的职能没有明确划分,导致实际工作中要么交叉重复,要么互相推诿;二是没有建立现代化信息平台以共享审计资源和信息,这造成在实际整改工作中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交流不畅;三是审计成果相互利用不高,实际工作开展起来各单位各自为战,只按照自己部门的方式和规章制度办事,没有形成审计问责整改合力。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及问责的对策及建议
(一)转变审计理念,营造新审计文化。随着新时代下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审计事业和审计学科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审计理念与审计文化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了做到与时俱进,使审计工作真正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为社会公众负责,必须转变当前重审查轻整改的审计理念,这需要政府、审计机关大力推行、推进先进的审计理念,向各层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传播、灌输审计整改、问责的重要性,使审计整改、问责的理念深入人心。自上而下营造审查与整改并举、注重整改检查、监督的新审计文化,大大提高各级党委、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对审计整改的重视程度,只有构造这样的审计新文化,才能使被审计单位真正对审计整改加以重视,才能为审计整改的完成奠定思想和精神上的基础。
(二)充分发挥人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作为我国权利机构,人大应当通过国家审计来检查和监督政府在财政预算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全面评价政府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责任的追究。各级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评依据,在追究责任时要一查到底,将过失、失责既落实到事又落实到人,严格追责问责,彻底整治“屡审屡犯”现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审计机关公布的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审计机关追踪审计调查报告来获取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信息、落实审计问责的程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同时社会公众还可以从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看出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尽责程度,这对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本身也是一种严格规范审计问责制度的压力和动力。
(三)建立审计问责整改的协同配合机制。审计问责需要建立一个配套的各部门协同配合的机制。《审计法》第35条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又如《审计法》37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务、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了法律的保障,建立审计问责、整改的协同配合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建立审计整改问责联席会议的方式对审计部门和其他机关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保证权责明晰,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二是建立现代化信息平台构建审计整改资源、信息交流渠道,做到对被审计单位的实时监督,信息及时共享。三是提高审计成果利用程度,审计部门跟踪管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定期查看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其他监督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定期对外披露的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跟踪调查报告来确定开展进一步工作。
参考文献:
[1] 刘尧.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思考.现代商业,2014.09
[2] 邵丽丽,崔文文.试论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发展现状及完善对策.中国证券期货,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