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方 董源
中外金融服务摩擦升温及应对
Deal with trade fric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文|胡方 董源
随着全球贸易重点逐渐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化进程加快,引起各国利益纠纷,形成国际服务贸易摩擦。由于服务贸易利润高、产业关联度大,并融合了政治、文化甚至是意识形态的敏感性,国际上滋生出大量的服务贸易壁垒。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不断扩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的贸易国家,容易身陷各种服务贸易摩擦事件,特别是金融服务摩擦事件。如何看待这一趋势并理性应对,值得深思与研究。
中国服务贸易摩擦概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供的资料,截止到2014年11月,世界各国服务贸易摩擦共发生23起。这些服务贸易摩擦主要集中在分销服务、金融服务和通用服务3个领域,占摩擦总数的78%。就中国涉外服务贸易摩擦来看,截止到2015年1月1日,如表所示,涉及中国的(这里没有考察中国作为第三方成员参加的案例)服务贸易摩擦案件共有6起。与我国产生服务贸易摩擦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其中中美服务贸易摩擦案件共4起。并且这些案件都以中国败诉告终。
根据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中外服务贸易摩擦的一些基本特性:1.主要发生在金融服务领域,其次是通用服务和分销领域。2.在以金融服务贸易摩擦为重点的中国涉外服务贸易摩擦中,其他国家是起诉方,而中国全为被诉方。这主要与欧美各国在金融服务等领域维护其领先地位并有意为难中国有关。3.金融服务贸易摩擦主要以中美之间的摩擦为主。中美分别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本身面临国内服务业市场相对饱和,且由于中国发展前景十分重要,所以美国试图打开中国金融服务市场,由此必然会产生服务贸易摩擦。4.包括金融服务贸易摩擦在内的案件多以中国败诉告终。这些案件矛头主要指向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法律法规,并且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
金融服务成为中外服务贸易摩擦重点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金融业既是一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为本国工业、农业等其他产业进行服务的基本产业,对一国实体经济和服务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今
天,各国对本国金融业的发展更加重视,特别是一些经济大国十分重视本国金融业的状态,期望借助于金融业,促使本国在国际竞争中保持前列和优势地位。这是金融摩擦成为中外服务贸易摩擦重点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金融业不仅对国内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对外服务贸易中较为重要的产业。这种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发展速度较快,在一国对外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就中国的情况来看,特别表现在发展速度较快这一方面。
正因为金融服务贸易摩擦是中外服务贸易摩擦的重点,为了服务贸易的顺利发展,我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回避和解决金融服务贸易摩擦问题。
一、正确认识金融服务贸易摩擦的起因。中外服务贸易摩擦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摩擦的产生,究其根本原因,无非是因为中国的服务贸易虽然发展迅速前景极好,但是起步太晚,发展不足。而这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有着致命的诱惑,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了获得巨额利益,积极进入中国的服务市场,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其金融服务方式方法与中国存在一些差异,因而极易引发双方金融服务贸易摩擦。针对这一问题,中国需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同时应参照国际条约和国内外立法经验,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使其与WTO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相关要求接轨。
二、对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与协议进行深入研究,特别需要加强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WTO服务贸易相关的政策和协议的研究,并分析考察《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可能与之相互矛盾的一些规定,进而思考相应的对策。例如在“美国控诉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若干措施案”中,一个争议焦点就是电子支付服务在服务贸易中的归类,中国认为电子支付属于“清算结算服务”,而这并不是中国承诺开放的,故而也就不存在违反GATS相关规定之说。但美国则认为其属于中国入世时承诺开放的“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需要遵守GATS的相关规定。这一事例表明,由于政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容易引发金融服务摩擦,因而应该引起我国高度重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应采取正确、合理的方式方法解决金融服务贸易摩擦案件,避免由于方式方法不当引发的矛盾。以“美国控诉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若干措施案”为例,这一事例的另一争论焦点是中国的相关措施是否违反GATS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又如在利用GATT 第20条的例外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金融服务业附则》中的“审慎例外”等维护自身利益时,我们应该清楚明确地知道该怎么用、何时用,防止因使用不当弄巧成拙、授人以柄。
四、在对国内金融服务业提供保护时以及在对其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公正合理,不能违反相关规定和承诺,特别是不能与国际规范相违背。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金融信息服务更是刚刚起步,在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市场的过程中,适当的保护很有必要,不过需要注意保护中出现的问题。金融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信息服务业,因其本身的重要特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全国性金融危机,所以必须进行合理保护,采取适当监督管理措施。但是,在保护和监管过程中,也必须遵循国内外涉及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和回避金融服务贸易摩擦,促进中外服务贸易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编辑|王秋蓉 qiurong.wang@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