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蕾莉,陈思明
(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随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人民公社的退场,国家在农村权力的全面收缩,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使得乡村政治逐渐从国家权力中剥离出来而回归民间,而民俗宗教因有其广泛群众基础又重新登上乡村政治舞台,与乡村政治力量逐渐形成一种交叉重叠的互构力。①卫小将,尚立富:《民俗宗教与村庄政治:山西义村“三官大帝”供奉之考察》,《民俗研究》2013年第1期。特别是在民族林立的广大西北农村地区,这种特征尤为突出。有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蒙古族、土族、裕固族等;有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回族、撒拉族、哈萨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兹别克族等;还有东正教、佛教、道教等其他教派的信徒。其广泛性、群众性、包容性、民族性和复杂性等特征是西北少数民族社会的突出特点。②宋继圣:《少数民族哲学思想与宗教——以西部少数民族发展为视点》,《中华民族复兴与民族哲学发展研究——2013年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年会中国石油大学 (华东)60周年校庆学术研讨会文集》2013年第7期。其中的回族、维吾尔族、藏族所占人口比例较高,宗教信条较多,其教众的虔诚程度也较其他地区要深。这给当前的村民自治带来了较为复杂的影响。
(一)集中性强。西北地区少数民族信教呈多样化特点,如藏族信奉藏传佛教,回族、东乡族、蒙古族、哈萨克族等主要信仰伊斯兰教。这些地区无论是信教群众还是宗教机构都具有规模大,地域广,号召力强的特点。普遍集中于某个省或州、县,与当地的政治组织息息相关,有相当高的威望和影响力。而其它地区少数民族虽然繁多,但各种教派人数少、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不足,对政治领域的干扰也较小。
(二)群众基础广。西北少数民族主要以自治区、自治州等民族自治管理机构聚居生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如青海省刚察县的切察村共有村民123户,400多人,除了两户回族外其余都是藏族;海原县史店乡徐坪村共有416户,2053人,全部回族。回族村几乎村村有清真寺,所有村民都信教。据统计,青海省2004年全省有寺观教堂2128座,全省共有信教群众222.3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533.8万人的41.65%;有宗教职业人员29614人,占信教群众的1.33%。
(三)复杂性。西北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表现为宗教与民族经济、民族文化、贫困问题、民族交流和政治问题相交织,常常与其社会文化各个层面结成了一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紧密联系。生活习俗与宗教仪式相互交叉或融为一体;民族习俗中掺杂着封建迷信活动,难以剥离。该地区农民主要从事游牧或者畜牧业生产,过着与游牧、畜牧业生产相适应的生活方式,长期生活在浓郁的宗教文化氛围中。不管是在社会生活还是在政治参与活动中都渗透了宗教性和民族性特征。主要体现为:以宗教为人生的精神寄托,执着奉行宗教教义教规以及神职人员的箴言,完全顺从于宗教领袖的教化,追求来世的因果报应等。相当数量的牧民迷恋宗教,将幸福寄希望于神灵,而缺乏应有的自主意识,对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活动、政治制度、政府管理活动表现出相当的冷漠和超然,或者将宗教作为他们的政治生活。这种现象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非常突出,尤以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为甚。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只有在传统的举行宗教活动或者仪式的时间进行正式的选举活动或者群众大会,才能保证参加的人数。这种浓郁的宗教文化影响致使这些民族在心理素质、文化习俗等方面带有神秘的色彩,对外形成了一道封闭的屏障,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宗教活动日常化。在少数民族村庄,村民的社会生活大都受到宗教活动的支配。宗教活动与当地传统的习俗和社会规范交融在一起,形成一种日常化的生活,给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通过对回族村的调查,有的村村委会参与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有的村村委会与宗教活动是独立运行的,宗教活动以自愿为原则,但村民的参与度很高。如宁夏海原县××村有清真寺3座,宗教类型主要是新教和老教。修建清真寺以村民集资为主,每户每人1400元,清真寺有寺管会,一般由雪顿和乡老管理日常事务,宗教活动比较多,老人都积极参加。日常的宗教活动有礼拜或弥撒,一天5翻,从早晨5点到下午8点,每两小时一次活动,分被叫:“邦不达”、“撇石呢”、“底格”、“啥母”、“虎夫旦”。该村的清真寺与村委会是独立运行的,互不干涉。而泾源县南庄村也是回族村,村里宗教事务村委会参与较多,经常组织节日庆典,例如开斋节、古尔邦节,南庄村的清真寺每天都有10~20人参加礼拜活动,村委会只允许开展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宗教活动,是宗教活动的监督者、组织者、维护者、参与者。
在调查中,藏族宗教文化对信教村民具有更高的影响力。青海省刚察县××村的村大队有活佛,活佛住在寺庙里,经常进村子,一旦有佛事,村民都积极参加,每户都有代表,村干部也经常积极参与管理,活佛的影响力很大,许多村民重视程度超过了对村委会的活动。夏河县共有24座藏传佛教寺院,僧人3103人,活佛40人,全县信教的群众7.2万人,占总人口的90%,村民除了到寺庙朝拜,穆斯林村民还会参加外面的朝觀活动。根据夏河县2011年的统计,拉卜楞寺组织了乃琼拉才、毛兰木、放生节、晒佛节、闭斋节等38项活动,信教群众高达30万人以上,参加活动的教职人员数万人,活动总天数132天,占全年的三分之一时间。其它的荣吾寺、白石崖寺、阿木去乎寺、博拉寺、科才寺、德隆寺、尼姑寺等也有不少活动,信教群众合计也是超10万人。当地村委会积极参与了宗教场所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对宗教人员也给予经济、生活上的帮助。2010年夏河县在宗教活动修缮和宗教人员补助等方面的开支达到9.3842亿元。可见宗教活动在这些地方的影响面十分大,村民把时间和精力大都用在参加宗教活动中,导致村民参与地方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不够,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足,关心程度不够,甚至在涉及宗教活动和村民自治冲突时,村民往往以宗教活动为主,而忽视了村民自治的意义,村民对宗教活动的过度热衷势必客观上和主观上对村民自治产生不利影响。
(二)宗教对村庄治理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民族地区,村民的文化水平和宗教信仰,直接影响了村民的政治态度及参与活动的积极性。长期以来积淀在思想中的宗教文化对农民的主体价值观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首先,宗教教义对村民思想道德风尚的引导是有积极作用的。佛教界提倡的“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伊斯兰教的“爱国是伊玛尼 (即信仰)的一部分”等思想使农牧民都赞同“信教者要爱国爱教等思想、守戒守法”,村民普遍守诚信、讲道德、孝顺、讲公共卫生等。因此,我们不应否认宗教文化对社会风尚的良性互动,也不应把宗教文化和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绝对对立起来,良好的宗教文化风气,也是对乡村伦理治理和法律治理的重要补充。其次,宗教还积极促成村民参与当地公益事业事务建设。此外,宗教管理和村民自治也存在不协调的一面,信教村民把信教放在很高的位置,对村委会的活动不是很关心,这在藏族和回族地区表现明显,村委会活动让道于宗教活动,不利于村委会的运作和管理。村民自治是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但是,广泛存在的具有宗教权威的势力在西北广大农村具有难以撼动的威势而影响民主的建立。
(三)宗教管理对村民自治管理的弱化。宗教管理主要是宗教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宗教活动的召集、组织、设备配备等。据调查,有一半左右的村委会都参与这些宗教活动的协助组织管理,宗教管理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如海原县史店乡××村清真寺有寺管会,一般有雪顿 (总管)1人、乡老 (协调协助管理、主要安排阿訇的教学)1人,大的清真寺则有2~3个乡老,会计1人。该村调解矛盾工作分三级进行:阿訇劝调 (主要从信仰、道德角度,教法与国法结合讲解)、村长初调、村两委协调。主要矛盾焦点在于土地边界纠纷、道路与宅基地纠纷、家庭生活矛盾等。2011年全年有10起矛盾纠纷,阿訇调解其中7~8起。这在一方面加强了村民的自律管理,减轻了村民自治管理的负担;另一方面宗教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部分角色无疑代替了村委会,土地和宅基地纠纷。如刚察县很多村民就对草场的分配表现出了不满意。民主监督无法得到合理的体现,也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村民自治管理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村民自身权益的维护。在村庄治理中,村两委更多是体现了对宗教场地建设的协助,对村民的管理功能明显弱化。
(四)宗教管理政治化。从对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调查来看,强烈的宗教意识使得村民思想隔离于现实社会,过于强烈的宗教认同使得宗教的凝聚力比当地政府的凝聚力更加强大,宗教文化对西北农村的影响和顽固性更甚于城市,难以形成普遍认同的公民意识。许多农民在成为虔诚的宗教信徒之后,将对生活的期望和寄托全部寄予宗教组织。一些宗教力量过分强大的地区,宗教组织几乎完全驾驭了村中大小事务,基层组织权力基本被架空,无法承担其应有的管理和领导职责。宗教势力集会频繁,不断向群众灌输宗教信仰,长此以往,宗教文化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逐渐潜移默化到广大人民群众,甚至个别党员干部的思想中。基层组织开始被宗教势力渗透,控制当地的经济政治权力。西北许多农村地区大兴土木修建寺庙,宗教活动愈演愈烈,不少党员也参与其中。很多村干部反映,近年来村民教会聚会比村民聚会整齐的多,教会还对村委会的选举,乡镇选举等积极介入,宗教、宗族、财富势力集合形成帮派势力,操作选举,影响村民团结和村民自治决策。宗教活动的过于热衷还带来了村民巨大的经济负担,宗教场所的投资修建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些费用都来自于群众自己捐赠和集资修建,长此以往,不利于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分散了村委会的财政实力,分流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导致“大宗教、小村委”的尴尬局面。
从上述的影响分析来看,宗教文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对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有着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我们不应绝对夸大它的负面影响而忽视它的正面作用,应该正确看待其社会影响,因势导利,扬长避短,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民族团结,影响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甚至会带来一系列的政治问题,因此我们在开展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不能伤害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感情。①周升:《民族地区村民自治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应该使宗教文化与村民自治的力量得到合理的整合,使得它们的目标共同化,才能更好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活动。
(一)加强村政权威保证农村社会秩序。从现实看,少数民族村庄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着经济组织、家族组织及宗教组织等多元权威,这种多层次的社会结构给村庄治理带来了较为复杂的影响。如何理顺这些多元权威组织的关系,直接影响村庄的社会稳定、村民政治热情和生产的积极性。因此要准确界定各种组织的地位,分清责任区域,构建新的村庄秩序,形成合理有效的力量制衡,才能维护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长远发展。
1.加强村委会的主体权威作用。要保障村委会的独立性和主体权威作用,就要使其在所有力量结构中处于主导位置。用泰勒的“关键原则”体现就是: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机构对村庄的重大事件起决定性的作用。他们要能够掌握着村集体的财产,拥有土地的分配权,是村级事务的重要决策者。首先,强化村委会的主体功能。一定要体现村委会作为各级权力中的核心地位,而不能与其他权威分庭抗礼。村委会是村务工作的承担者和组织者,是村民自治权力的唯一载体,村委会应该在掌握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提供公共物品、满足村民多元需求的能力,才能保证权威地位的稳定。其次,强化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党组织对乡村工作的领导地位不动摇,这是一切制度设计或制度创新的边界。①马莉:《村民自治背景下西北回族村落的权威与秩序—以宁夏回族村落黎套村为例》,《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党支部要为广大村民“带好队、领好路”,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摆脱对宗族、宗教等传统权威的依赖,提高自身的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村干部思想理论水平的学习,摆脱封建农业社会的思想观和价值观。村支书在工作中能立足于宏观,把重心放在乡村发展方向和全局规划等问题上来。充分调动村主任的工作积极性,适当放权,提高下级工作活力。
2.积极引导传统权威向现代民间组织转变。村政权威可以通过分类管理,引导传统权威的转变来解构传统权威力量格局。如积极扶助经济权威,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对于宗教权威要在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发挥他们在建设村庄中的优势;对于家族权威要有目的地限制其部分封建迷信的扩张,防止其对村政权威的渗透,同时要逐步消除家族权威存在的经济依据。②马莉:《村民自治背景下西北回族村落的权威与秩序—以宁夏回族村落黎套村为例》,《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各种权威组织都有其可利用的长处,村政权威若能扬长避短,发挥各种组织的优势,通过合理的分类管理引导多元权威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组织的正向力量,使村政权威具有旗帜性的作用。
(二)加强教育,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文化水平是减少信教群众对神、佛过分依赖,提高民主素养的根本出路,一方面要继续进行村民的扫盲工作,普及文化教育;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的普法活动,使村民能够知法懂法。
1.加强义务教育。由于文化价值观和婚俗原因,目前我国民族地区的农村儿童的辍学率仍旧很高,因此,村干部应该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督促村民们关注子女教育,坚持读完基础教育。此外,还可以进一步支持地方高校和研究单位的科技下乡活动,提高村民的见识和科学务农的能力,传授村民致富理念,以“科技强农”的方式开阔广大农牧民的生活生产视野。
2.乡镇党委要加大对民主法制的宣传力度。西北地区落后的社会环境使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觉学法、用法的意识。乡镇党委应加大普法力度,实现由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加强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实现农村的法理化水平。广泛普及《村组法》、《土地管理法》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重视妇女权益的保护。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要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每一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因地制宜地去尝试多样化的普法方式。
3.确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不能动摇。针对西北民族地区特殊的社会环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种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针对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各地情况科学立法,以便推行村民自治的治理模式。而对一些非法组织和违背社会主义道路的权威势力绝不能姑息,要严格执法,加强村政法律权威,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口号、任何方式淡化或削弱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权威。
(三)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地区政治水平首先要提高农民的经济主体地位。实践证明,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当地农民的思想认识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加快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除了可以缩小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差距,还有助于西北民族地区同内地各地区之间形成以市场为纽带的区域分工联系,从而将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更紧密地纳入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当中,③闵文义、邓艾、王仁曾:《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及对策研究》1996年第6期。这就不仅从物质上为妥善处理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提供条件,也从行动上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为降低宗教壁垒提供条件。为解决民族地区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加大支持和保护力度,坚持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方针。目前西北地区农业产业化水平及相关的农业科技服务水平低、农业保险和土地流转政策不到位,这都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西北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背景,决定了其发展不能简单地移植、照搬东部或南部的发展模式,而应通过准确的自我定位,正视社会发展趋势,发挥地方文化资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多元化配置的优势,发展西北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如:加快培养农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等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将丰富的民族文化作为产业优势来开发。如民族地区的饮食、服装、文艺、旅游都可以成为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经济基础。西北地区具有许多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如宁夏的大米、新疆的棉花和甘肃、青海、新疆牧区的羊毛、牛羊肉等。可以不断提升畜牧业、果品、草业、药材、蔬菜、花卉等特色产业的产业链,加快传统农牧业的市场化改造,从自给型农牧业逐步向商品化、专业化、多元化的农牧业转变。变传统的“输血”型扶贫为“造血”型扶贫,以提供“惠农政策”和带动产业来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四)促进宗教文化与村民自治的融合与互进。西北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有上千年的文化积淀,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乳交融,只有因势导利,尊重民族地区的民俗民风及宗教信仰,将其引导到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轨道上,提高他们与村民自治的共性融合,才是民族地区发展村民自治的基本思路。
首先,新时期农村权力结构的变迁使得宗教活动与乡村政治出现了相互融合,给宗教活动添加了一些政治色彩。村民虽然不直接关注政治,但通过他们感兴趣的民俗宗教活动参与村庄政治,从而参与到村庄的公共事业建设,从而使宗教活动发挥其社会服务和保障功能,这样不但发挥了宗教活动的正面影响,还使宗教文化由游离于社会之外而通向社会文化中心。因此,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持邻里关系和树立良好道德的宗教文化活动,对于破坏团结稳定的宗教信义要坚决予以打击,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另一方面,作为村民自治的权力精英——村干部,如果能善于处理好宗教文化与村庄政治的融合关系,将宗教活动引导向大众化和民俗化的趋势,使宗教活动能体现出社会建设的功能,才能更加赢得信教群众的支持。这种现象在广大民族村庄屡见不鲜,这就需要基层政府加强对“乡村精英”的管理和教育,培养他们的全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更重要的是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爱国热情,只有优秀品质的乡村精英才有更加好的领导和表率作用,才能将村民的宗教活动有效引导到对村庄政治的关注上来,因此,基层政府应加强村干部培训考核机制,大力挖掘和培训“乡村能人”,建立良好的“育才、留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