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熟应用,而中国在此领域处于空白状态。将排污权商品化,有利于促进环保科学技术的发展,减少污染的排放,促进清洁生产的发展,提高整体的环境质量。随着我国污染态势的日益严重和复杂,积极引进此项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急迫性。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65-02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旨在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此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制度是显性的客观载体,排污权交易制度折射出环境纳污能力的稀缺性特征,契合了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降低控制污染排污的总成本的初始目的。当前情境下,西方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积极实施本土资源的排污权交易,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果。而放眼于我国,纵然有循环经济立法的开展和治污环评的成果,排污权领域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外国的成熟经验,以弥补我国此处的空缺。
一、国外排污权交易发展沿革与借鉴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个新颖的产权交易,在其提出之际即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最早产生于美国,也在美国实现繁荣。最初时期,美国在限制污染物排放量的法律规定集中于技术层面,较少的估计交易成本的减少和限制。而这样最原始的交易制度,受市场经济负外部性的影响,不可避免的造成执行成本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实施的艰难。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在总量控制之下,以局部灵活调整带动整体实质跨越的思想逐渐呈现在众人面前,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1990年制定的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应用了基于市场的控制,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上初次施行了排污权交易。这从侧面展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先进性与可实行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日益成熟,其先进的“折抵”等制度对我国当前的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示意义。在坚持总量控制前提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科学的安排企业的减排任务,放之于中国当前的国情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之法律界定
(一)排污权性质界定。
从常理来说,污染物的排放是百利无一害的,而从唯物辩证论来看,这样的看法是片面的。究其人类的自身发展来看,人类的进化也是随着索取与排放的相互作用而不断发展。身处自然界,人类进行着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随之而来的是污染物的产生。曾经,人们想彻底杜绝垃圾等污染的排放,但是在现实前提下是近乎不可能的。从循环经济学角度分析,资源的循环再利用是价值的再造过程。 [1]想彻底杜绝污染的排放,不具有可行性,除非社会倒退,实现污染的普适化,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可以相信:排污的进行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国情和历史发展趋势的。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在一定限度内进行排污限制是合理的,这也为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排污权交易的主体界定。
排污权交易主体具有广泛性,但是没有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也难免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对于非排污者也享有排污权,这有可能会排污权垄断的形成,从而形成恶性垄断,阻碍整个环境产业的发展,这无疑是不可取的。
(三)排污权初始配置。
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是排污权利益的初始配置,其也是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原则上说,排污权不是企业所能自主所拥有的,而是应该从国家政府公权力获得。 [2]实践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措施,通俗的讲,是买卖排污许可证,是买卖权力。笔者认为,此制度实质是将公权力引入市场交易,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共赢协调。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和适宜性
(一)传统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自然资源保护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传统的排污收费针对的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污染者,并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依据相关的法律制度征收一定的费用。此项制度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与现实意义,不可否认,它在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竞争循环关系影响下,有效的促进了我国排污控制技术的提高和改善,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环境质量。“谁污染,谁治理”客观上促进了排污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也完善了企业自身的经济激励机制。然而随着当前经济形势的飞速变化,产业格局也在进行着革命性的蜕变,产权制度与公权力的日益联系,加之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施行情势下,企业污染所承担的责任加重,这加剧了传统排污制度与现行客观的矛盾和不适应。
1.排污费征收方式存有瑕疵。
当前的排污收费方式是一种单因子的排污收费方式,此种收费方式适应于以往排放污染物种类简单,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生产流程机械,操作容易便捷,区分度高,收费的可争议性也较小。 [3]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进步,企业的排污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以往的对单一污染物收费的标准难以适应综合的污染物排污体系,这也给从整体上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增添了难度。于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矛盾,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革新迫在眉睫。
2.排污收费标准不合理成常态 [4]。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排污收费规定,排除水体污染收费以外,我国的排污收费实质上是向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者收费,所以在计划经济时代下,企业者可以当然的认为:只要在环境污染排放标准以下进行排放,就不需要缴纳排污费,而仍然可以自由进行排污,这不免有钻法律空子之嫌。这无论从近前利益分析还是从长远发展来看,都是伪科学的,是倒退的。同样的,我们可以猜测,建立于此排污制度之上的竞争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制度是产权的前提,也是竞争的导向,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排污收费共赢机制设计欠缺。
排污与治理是互动的能动的活动,存在排污,也就存在排污返还以鼓励,实现共赢。当前排污收费制度中,超标收费的80%要用于返还治理环境污染。 [5]从制度表面看,将超标收费的部分钱返还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实现了排污单位自担污染责任,但从实质上分析,其实是将治理污染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是对企业不合理排污的纵容,使其错误认识难以得到纠正。这从长远上是不利于
人间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