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电子信息通信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手段极大的丰富,但同时也出现了国家间利用高新技术监视别国公民隐私,侵犯人权的行为,为此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亟待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与解决。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56-01
作者简介:靳海雷,男,甘肃庄浪人,1989年3月,新疆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众所周知,个人隐私作为人权保护的一个方面,在世界各国都已被逐渐明确并被法律所确认。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现代社会显得越来越重要,甚至已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
但是,在国际社会中,隐私权还并未进入国际法的视野当中,从1890年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提出隐私权至今也不过100多年的时间。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由国家侵犯个人隐私相关的案例,并且由于缺乏救济途径而难以解决。以2013年“棱镜门”事件为例,其中牵涉不仅局限于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其中还包括人权,反恐,以及国际政治等多种因素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因而使得问题变得错综复杂且难以解决。
一、个人隐私的差别化
由于国际社会中文化、地域的差异,对隐私这一概念本身,各个国家在对此的理解上都存在着偏差,且对于人权概念定位不一,因而对于隐私这一概念的认识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比较法上,欧洲以高度关注人格尊严为出发点来保护隐私,美国则基于对行为自由的追求来保护隐私。而同样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其主要基于“依靠英国现行法律能够提供合理保护、隐私范围难以界定、言论自由相较于隐私具有优先性”等几项理由,并不承认有所谓的一般隐私权,仅通过对其他的侵权行为进行保护并给予救济的同时,达到保护隐私的功能。
在有关隐私的跨国界保护问题中,个人隐私存在的意义在于个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侵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不受非法窥探、泄露。他主要体现的是人类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以及尊严价值的追求。这就要求在私领域的范围内,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不得对于个人隐私进行干涉以及侵犯,当然也包括国家。本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隐私的侵犯可以由一国内部自行解决,但在案例中,跨国界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并未局限于本国范围,因而一国的本国法律对此则难于调整和救济。
从隐私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划分来看,现代社会中,个人一方面要通过社会获得自身生存的物质要素,另一方面又有着寻求不受外部社会打扰的个人需求,因而,个人私领域与社会公领域之间寻求平衡的关键点就是隐私权。
关于隐私的价值及其存在意义。以单纯的人类个体来看,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自由价值、尊严价值,是公民个体价值的一种体现。而将对隐私权的价值放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看,隐私就不单纯的是在影响个人生活了,而是在影响整个社会,更多的体现出一种社会的秩序价值,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分界线。隐私在更大的范围上,还隐含着大量的信息,通过对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使用,政府、公司对个人进行监控、截获和数据收集的能力也在不断得到了加强,各国政府为了追求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开始收集这些涉及隐私敏感信息,并限制公众知悉,而这种政府开展大规模监控活动正在成为一种正常且合法的行为,隐私的秩序价值正在遭受破坏,而且在很多国家中,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保障和监督,这种行为正在逐渐变成习惯。
二、个人隐私的保护与局限
隐私权虽然作为人权的体现,但在世界范围内,并未形成一致的认知,且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也并未采取统一的行动。因而处于混乱状态下的国际社会目前也无法有效解决相关问题。虽然早在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即对隐私权加以确认,但在国际社会中,当人权这样的价值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国家行为就开始背离人权的发展方向,国家利益至上也驱使着一国践踏另一国的国家尊严和人权。
除了跨国家的这种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外,本国政府对本国民隐私权的侵犯也同样不容忽视。行使隐私权对于落实表达自由和持有见解而不受干涉的权利十分重要,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之一,因而维护这一权利更是对于一国的民主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同样也与隐私权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从这些规定中能够看出,隐私权在我国虽然有涉及,但还不够明确具体,大多需要依赖对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才能对隐私权做出界定。所以,公民的隐私权在我国仅仅作为单纯的公民民事权利来存在,并未上升到更高层次的人权保障方面去认真看待。但是,仅就隐私权的发展来看,未来可能存在这样几个可预见的趋势:1.隐私权的内容将不断扩大;2.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会越来越难以划清;3.无论是正面或者反面,隐私权的价值将会被更加重视。所以在国际社会以及国家中构建合理、秩序的隐私保障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保护个人隐私的途径
单纯抛开国内层面的保护,从国际层面上来看,公民个人的隐私保护涉及到国际社会中关于国家主权、公民人权以及文化、地域等多种不同因素,因而不可能单纯依靠国内保护隐私权的手段予以救济。所以,如何解决国际社会中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才是最棘手的。在国际社会中,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加大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地区各民族的交流与发展,以国家间的沟通与交流代替国家间的冷漠与敌对,为国家间发展以及公民的人权保障提供一个有力的国际平台,或许才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唯一有效的可行手段。同时,在国家内部,构建恰当且符合实际的保障机制,从而主动应对可能发生的侵犯人权和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也是当务之急。建立完善且有效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体系,加快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减少政府以及其他公权力组织对于个人隐私的干预及监控,规范政府公权力及其行为,加强个行业自身的自律与监管,引导其正确开展市场行为,从而形成合理有序的秩序。
总而言之,无论从国内,亦或是从国际上来看,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不仅需要政府予以制止,更需要的是政府的自律,建立有效的国际法律机制,才能更好的避免国际社会的无序环境,从而为国际社会提供双赢的机会,不能让公民成为国家间博弈的牺牲品,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所做的努力不仅是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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