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卤
摘要: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人们谈起宋代理学,往往产生许多误解,人云亦云的现象十分普遍。把理学和“禁欲主义”联系起来就是其中一类。事实上宋代理学并非完全是这回事。恰恰相反,它富有强烈的思想解放的色彩,具有怀疑与批判精神。认为宋代理学就是讲“禁欲主义”,用“存天理,去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和清儒戴震批评的“以理杀人”三句话来概括。这不仅把后世封建统治者利用理学来为自己的统治服务,宋代理学家探讨学理问题混淆在一起,且对理学家讨论的命题本身也做了曲解。
关键词:追根溯源;客观看待;探究渊源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5-0214-02
宋朝中期以后,“存天理,去人欲”的程朱理学为统治者所推崇。朱熹说:“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朱文公集·与陈师中书》)。许多人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只是针对妇女的,其实更主要是针对男人、针对大丈夫、针对君子的。要正确认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首先必须要对宋明理学兴起的社会背景有个大致的了解。
一、“存天理,去人欲”应该客观看待
对于“存天理去人欲”的评价,历史上历来都是以批评为多,虽然负面的比较多,但是还是能发现并不是像以上所说的全是负面的因素,“存天理,去人欲”也有其客观的合理成分。
(一)凡事有度,适合而止
朱熹说道:“饮食,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意思是,要求饮食是人正当的需要,但要求食物好吃就是人欲。从这看出,朱熹并不是“绝人之情、灭人之欲”的,朱熹认为像饮食之类的这种“吃喝拉撒睡”的人类基本的需求是人类的正常欲望,是不应该被摒弃的,人类应该去享受这种基本的欲要;“要求美味,人欲也”,这只不过是朱熹作出的一个比方,他认为所要摒除的“人欲”是超过基本需要的过分奢求,而不是抹杀一切正常的需要,这种过高的追逐物质生活的要求是超过了封建秩序所给予的物质生活以外的要求,是不符合封建道德基础的,也就是一种“过欲”,这种“过欲”是违反了“天理”所规定的“人欲”,“过欲”有害于封建的统治基础,只会让人们追逐利益,而忽略了道德修养,朱熹要“灭”的是这种“过分的人欲”,支持的是符合“天理”的“人欲”。对于这点朱熹还说过:“古圣贤之言治,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从这就可以看出,朱熹还是支持人要有“利欲”的,只是不要急功近利而过多的去追求,适可而止,“欲”要符合封建道德,防止“过犹不及”。
(二)道德人心,自然之欲
在朱熹看来,“欲”和“欲”又是有所不同的,“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释氏欲驱除物累,至不分善恶,皆欲扫尽”。从这看出,朱熹对维持人类生存最基本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的需求的欲望是持赞同态度的,他也反对像佛家所说的“一锅端的禁欲主义”。朱熹把“人欲”分为“自然之欲”和“私己之欲”。“自然之欲”是人类所普遍共有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的欲望,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所有人都拥有的正常欲望,所以朱熹认为:“人只有个天理、人欲,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无中立不进退之理。”“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天理”和“人欲”是对立的两极,是此消彼长的,一旦“自然之欲”分寸拿捏不当,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也会滑向“私己之欲”的,这时,就要进行妥善的处理,防止其“出轨”。朱熹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克己复礼”,也就是用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来加强人们的道德修养,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使人们自觉地维护“三纲五常”;“五德”也就成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想维护“天理”灭除“过欲,私欲,纵欲,贪欲”等那些不好的欲望就得遵守“仁义礼智信”,通过这种“为道”的精神来把“人心”回归为“道心”,加强人们的自觉和自律,使人们正确把握“度”来合理地追求“欲”,这样就能消除“私己之欲”,而维护“自然之欲”,这才是做到了朱熹所说的“存天理,灭人欲”。
(三)义财之间,权衡得当
朱熹认为人们追逐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追逐利益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也是我们所经常说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爱财”很明显这是符合朱熹的“人欲”,重要的是“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获得利益、财富的手段要符合“道义”,“不义之财”是不可取,才是朱熹所要去除的,而这个“道义”具体化就是封建道德的“仁义礼智信”,凡事都要从这个“天理”出发,朱熹十分看重“利”与“道”的关系,他认为:“以非义而得富贵而不处,不幸而得贫贱则不去耳。”“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自古儒家所遵守的就是“中庸之道”,即在处理事情方面不能太过度,也不能太保守,所以使得朱熹的经济观也是走的“中庸之道”。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但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一定要做到既不能太节俭,也不能太奢侈。“礼贵得中,奢易则过于文,俭戚则不及而质,二者皆未合礼。然凡物之理,必先有质而后有文,则质乃礼之本也。”追求奢侈只会铺张浪费,过分的节俭只能使人显得太简朴。朱熹对“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这种越礼的行为深恶痛绝,他提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有孔颜“贫而乐道”那样的乐观处世精神,这种生活做到了“私欲既去,天理流行,动静语默日用之间无非天理,胸中廓然,岂不可乐”!
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具有同样深层的涵义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同样也包含着人在取舍过程中所作出的选择,在道义和私利面前,诠释了人们对自己的要求和高尚的情操。
第一,时代背景下的“高标准,严要求”
赵宋王朝是在经历了唐末五代的军阀混战之后建立的。连年的军阀混战不仅使武夫拥兵割据、专横跋雇,而且也使思想文化失序,伦理道德颓落,价值理想迷失。所谓“臣狱其君,子狱其父,而绍绅之士安其祸而立其朝,充其然无复廉耻之色者皆是也”。针对唐末五代颓废的士风、败坏的道德风尚,继此衰世而生的赵宋王朝提出了整饰封建伦常的历史任务,以便重振被唐末五代兵戎毁堕的社会风尚,光复先秦儒家的道德理性规范,维护和巩固新生的封建政权。为此,北宋统治者从立国之初就重视文治,采取了“兴文教,抑武事”的文化政策。在复兴儒学和重整伦常的时代氛围中,宋代士大夫的价值取向亦从整体上发生了转变,即由汉唐时代对功名的追求转向对道德主体精神的弘扬,立德已超越一切,上升为价值追求的首位。从“立德”的人生价值观出发,宋代士大夫在为学、为政的过程中十分注重道德精神的培养,强调以理统情、自我节制。陆九渊说:“人生天地间,为人当尽人道”;“若某,则不识一个字,亦须还我堂堂地做个人”。周敦颐则指出:“天地间,至尊者道,至贵者德而已矣”,明确主张把有德作为人生价值的根本标准。以程朱为代表的理学家则把伦理道德赋予永恒的“天理”意义,并将“尊德胜”作为人们成圣成贤的根本。endprint
(二)危难时刻下的“气节与生命的抉择”
南宋的士人中间一直有战和降的争论。那朱熹的态度是怎样的呢?其实,朱熹是坚决主张抵抗金朝的。当有大臣提出议和时,朱熹上书声称金人是不共戴天的仇人,只有履谋备战以图报仇雪耻,哪有议和的道理?朱熹晚年最大的遗憾是见不到中原恢复。朱熹在去世的前一年曾悲痛地对其弟子说:“某要见复中原。今老矣,不及见矣。”朱熹的一整套理论学说可以用“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几个宇来概括。可以说他的学说是做人的哲学,是教导人们做一个杰出的人、高尚的人。这里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更多的是针对知经识理之君提出的,是高扬士人刚健挺拔的道德理性和节操意识,是指一个人的气节与骨气。“失节”重于“饿死”、“气节”重于“生命”,这涉及到一个人的人生观、生死观,这是更高层次的精神要求可以说朱熹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与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等经典语言一样,都是针对知经识理的“大男人”提出来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一种崇高的品德与境界,是儒家思想中宣扬的自强不息与不畏强暴的精神与信念,是“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同流合污的高尚气节,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大丈夫的骨气。
三、结束语
程颐提出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个命题,是从孟子“舍生取义”的一般原理中引申出来的。从命题本身而言,“节”并不专指妇女的贞节,也指“气节”、“节义”等道德操守。只不过它的缺陷是把道德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之间的区别抹杀了,希望人人成“圣贤”,但实际上做不到和根本不想做,于是出现“假道学”,给人以较大的心理负担,而易为统治者所利用,把原本正常的道德规范,变成一种片面强调义务而不讲权利的压迫手段,正常道德规范异化为僵硬的教条。明清时,这一隐含的危险就化为现实,于是出现了戴震指出的以理杀人的现象。但此命题并不是“禁欲主义”的,也不能就把责任完全套到宋代理学家头上去,更不应把讲“理”哲学家简单的说成杀人者。
总而言之,理学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统治思想,其消极作用不容否认,但其积极作用更不容忽视。它在道德修养方面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财富,不曲解,不盲从,应立足于历史对其一个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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