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农民身份与权利的变化

2015-12-07 06:01王乐乐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3期
关键词:领主农奴中世纪

王乐乐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7)

中世纪英格兰农民身份与权利的变化

王乐乐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7)

中世纪时期农民身份的变化与社会发展的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英国自诺曼征服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农民的身份与权利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由农奴变为自耕农,再由自耕农分化成富农和雇工,其变化的每一步都与社会传统以及自身的斗争和努力密切相关。

中世纪;农民;身份;权利

中世纪时期农民身份的变化与社会发展的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英国自诺曼征服以来农民的身份和权力经历了从分界明显到重新的整合划一这一过程,在这一变化的进程中庄园的习惯法和农民自身的斗争与财富积累起了重要的作用,从而为英国向近代国家的演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中世纪早期农民的身份与权利

在英格兰,最早明确规定农民身份与权利的文件就是《末日审判书》,它对当时庄园中农民的种类与占有的人数做了明确的记载。据此,农民大致有六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自由人,人数约为1.36万人;第二种类型为索克曼,人数约为2.33万人;第三种农民是维兰,人数约为10.92万人;第四种类型为边地农,人数约为8.18万人;第五种是茅舍农,人口约占0.52万人;最后一种类型的农民为奴隶,约占2.82万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世纪早期,在农村中数量最大、最为典型的农民类型就是维兰,他们占有全部人口的41%,而这41%的人口却占有全部土地的45%。

就维兰来说,他们最早的身份是村民,但在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已经彻底地农奴化了。到了13世纪,“有五分之三的人口是不自由的身份”。“与自由农不同,农奴(serfs)依附于地主。”除了不能够离开出生的庄园外,他们的负担也比较大,服劳役是农奴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也是他们最为繁重的负担。一般来说,拥有份地的农奴每周要为领主服3天的劳役,在特殊的情况下还要为领主提供“帮工”。农奴在法律上是不自由的人,因此不受普通法的保护,因此领主可以随意的殴打和凌辱农奴。此外,农奴的身份使他们必须要承担一些义务,在庄园中依据他们持有的“非自有持有地”的性质,大概有以下四种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一、婚姻捐。这种情况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已经出现,刚开始是一个庄园中农奴的女儿嫁到另一个庄园中去时要缴纳的一种罚金,后来范围不断地扩大,其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先令。由于婚姻娟的缴纳反映了一个人作为人身的不自由,因此被认为是农奴身份的标志之一。

第二、遗产税,这是农奴身份的第二种标志。它是指农奴去世后,领主对农奴的财产所拥有的权力,主要是针对农奴的动产,通常情况下农奴向领主缴纳的遗产税是一头最好的牲畜,如果没有的话要缴纳家里边最值钱的物件。例如,在1347年3月一个农奴死了以后,领主夺走了他的马、两轮马车、羊和两头猪,价值12先令。

第三、塔利税。按照维诺格拉道夫的定义,它是一种“介于人身依附和政治从属之间的一种税”。塔利税是不确定的,带有任意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它成为了农奴身份的又一标志。如果一个农奴的领主贪得无厌的话,那么他就要承担更为繁重的负担,例如1299年,邓斯特布尔修道院的农奴们宣称,“他们宁愿下地狱,也不愿忍受塔利税的折磨。”

第四、迁徙税。由于农奴是属于领主的财产,因此在原则上他们是不能够离开庄园的,当他们必须要离开时就要缴纳一定量的罚金,即迁徙税,这也是农奴身份的一种标志。

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他们是与土地相始终的劳动者,但这一点对他们来说很重要,因为正是由于他们对于土地的这种重要性才使得他们拥有了一些权利。因为根据继承权,他们有权利保有自己的那份土地。此外,教会还坚持主张农奴有举行基督教婚礼的权利,不过结婚的对象一般限于本村。随着庄园制度的发展,庄园法庭在庄园内部也慢慢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庄园法庭审理的都是庄园内部有关民事、治安或刑事的案件,而且这些都与领主的利益有关,但农奴也渐渐的可以依靠庄园法庭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例如,1371年,萨摩塞特郡奥德卡姆庄园的一个农奴威廉·布若德指控庄头在领主不在庄园的情况下收了他40便士的税金,而在这之前仅收20个便士。于是法庭决定在成员全部到达法庭之后对其进行审理,在此之前,不能向威廉姆征收任何形式的税金和物品。这说明庄园里的庄头并不能随心所欲的滥用权力,他的行为会受到庄园法庭的制约。

在英国中世纪早期,有农奴大量存在的地方同样也存在有大量的自由农民或其他身份的农民,上文我们也已经谈到。在有些地方,自由民也是占相当大的比例的。科斯敏斯基曾统计过13世纪时英国亨廷顿等6个郡33个百户区的耕地面积,从中他指出,自由份地占26%,在一些地方自由农民的数量占到了58%。对于这些自由民来说,他们的负担较小,一般仅向领主缴纳货币地租作为寻求领主保护的条件,并且他们还受到国家普通法的保护。不过对于那些因持有不自由份地的自由民来说,虽然他们在身份上不会发生变化,却要承担持有那份不自由土地的劳役地租。

二、中世纪以后农民身份和权利的变化

12和13世纪的法学家认为,维兰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是接近奴隶状态的,不过据以后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他们所做的阐述“在某种程度上是脱离现实的”。农奴依据土地可以保有一定的权利,而随着庄园制度的发展他们的权利又可以通过庄园法庭来维护;对于自由人来说,他们本身就能够享受到国王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了,因此在中世纪之后他们的身份和权力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十四世纪末到十五世纪,英国的农奴制走向了解体,大部分的农奴解除了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而变成了自耕农,“农奴,其中至少有几百万人,已上升到自由人的地位;如果他们还是被称为农奴,那是一个法律的虚构”。

农奴获得解放的途径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首先是婚姻。在中世纪,私生子一般都是被视为自由人的,此外,根据布莱克顿的说法,在一些庄园中如果一个非自由的男子和一个自由身份的女子结婚,如若他们的孩子出生在母亲的自由土地上的话,那么孩子也是自由的;其次是逃往城市。在中世纪中后期,城市得到了迅速大发展,在中世纪流传着这句话“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因此吸引着无数的人不顾被罚的危险逃往城市,并且只要在城市里待够一千零一天就可以成为城市里的市民,这就使许多农奴获得了解放;再次是垦荒。皮朗指出,迁徙到新垦区去的农奴和其他劳动者们,开创了与老庄园组织制度毫无联系的新天地,它们是“彼此不相干的,就像两个不同的世界一样”;第四种途径是领主主动放弃对农奴的一些权利要求,这后来成为农奴获得自由的证据。劳役地租是农奴最沉重的负担,但在1348年黑死病以后,英国的人口几乎少了一半,因此劳役地租也就变得无利可图,于是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变,这就使农奴获得了人身自由,从而得到了解放;第五种途径是通过庄园法庭进行斗争。上文已经指出,庄园法庭从整体上来说是为了维护领主的权利而建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农奴也能利用领主的庄园法庭进行合法斗争而赢得自由。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中保留了许多日耳曼法律的传统,司法有一定的独立性,更为重要的是,法庭也不是掌握在领主个人手中,裁决要由包括农奴在内的农民组成陪审团进行,正如伯尔曼所说的,在西欧那样的条件下,“所谓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机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法律不仅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农民获得解放的最后一种途径是是取消劳役,它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抵抗,包括暴力抵抗和消极抵抗,另外一种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趋势。在英格兰农奴反抗农奴制的斗争在14世纪逐渐形成高潮,如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义。

英国的农民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与农奴制进行着斗争,这种斗争持续到了16世纪下半叶,“但从主体来看,农奴制实际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复不存在了”。例如,按照中世纪最初的说法,农奴是属于领主的财产,本身并没有什么财产权利可言,但十四世纪以后,大部分农奴都先后获得了遗嘱权,这说明了农奴已经有了个人的财产权利,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同时,农奴及其子弟也有了受教育和充当牧师的权利。从14以后,通常根据一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对其身份进行描述,到15世纪出现了两个新的词汇:公簿持有地和公簿持有农,1467年“大法官法庭”开始接受公簿持有地的诉讼,这说明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承认。

综上所述,中世纪英格兰的农民作为社会中重要的一个阶层,在慢慢的长河中利用原始契约、庄园法庭以及自身的不断努力与斗争,随着历史发展的潮流,使自己的身份与权利发生着不断地变化,并使我们从他们不断变化的身份与权利中了解到英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对我们研究英国封建制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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