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藏区土地改革的特点分析

2015-12-06 11:16周钥明
黑龙江史志 2015年7期
关键词:迪庆藏区藏族

周钥明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西宁 810007)

云南藏区土地改革的特点分析

周钥明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西宁 810007)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云南藏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了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改革,给藏区社会带来了巨大影响。本论文简要介绍了云南藏区土地改革的进程,着重分析了云南藏区土地改革与全国汉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云南省内其他地区土地改革的不同之处。

云南藏区;土地改革;特点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精神,全国范围内兴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迪庆是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地区,“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起主导作用,云南省委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土地改革的《条例》和《办法》,如《藏族地区划分阶级的办法》、《藏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维西县四、五区,中甸县金江区和平改革条例》、《中甸县藏彝地区划分阶级成分办法(草案)》、《德钦县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有效地指导了云南藏区的土地改革。

一、云南藏区土地改革的进程

(一)土改缓冲区

为减少边疆地区震动和实现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慎重稳进”的方针,云南省委对省内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介于腹地和边疆结合部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不同于内地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提出“缓冲”的办法进行土改。

维西在解放前就有中国共产党的地下组织,并开展过武装斗争,在建立人民政权之后又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减租减息等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司、地主的经济实力和政治权威,群众的阶级觉悟程度提高,同时还培养出一批农村骨干、积极分子。再者,维西县的一区(保和镇和永春村)、二区(攀天阁)、三区(白济汛)共5800多户,31000多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22.70%,耕地面积8.8万亩,约占全州总耕地面积的21.6%,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三个区又是傈僳、纳西、白、汉等民族聚居区,民族关系复杂,要进行土地改革必须顾及民族关系。因此云南省委将维西县一区、二区、三区列入了“缓冲区”,缓冲区土地改革从1953年春开始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一二区又分为五个点,五个点下设14个组。至1953年8月,一二区土地改革结束,接着对第三区进行土地改革,至1954年3月底全面完成。

(二)和平协商改革区

境内除缓冲区外的其他地区土地改革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这是因为中甸、德钦、维西四区五区民族成分复杂,形成了各自的社会结构,具有各自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宗教文化传统。并且,迪庆紧挨西藏,靠近边疆,受国民党残余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影响,采取暴力斗争的方式不利于社会稳定,云南省委、迪庆州委根据这些情况决定以和平协商改革的方式进行土地改革。

中甸县金江区及维西以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杂居区由于受内地影响,曾在1951年、1952年私下开展过减租减息改革,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后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准备,于1956年9月开始在中甸县金江区(包括今上江、金江、虎跳峡三个乡镇)、维西四区(今叶枝、巴迪、康普)、五区(塔城)共46000多人口地区进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1957年6月结束。1957年7月,开始着手对中甸县三坝区实施土地改革。不到三个月,人口约10000的三坝区在1957年底也完成和平协商改革。1957年9月,在迪庆建州的各族各界代表大会上,作出了“采用和平协商方式,逐步完成83000藏族聚居区的土地改革”,会议还报告了中甸县金江区、维西、四五区民主改革的经验。随后,州工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决定全州分三批完成土地改革,先试点,后铺开。1957年9月——1958年1月,在中甸县的4村1镇,奔子栏的5个村,德钦县3个乡共4084户22250人口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占全州未土改人口总数的25%。试点结束后,州人委总结了土改试点经验,随即决定对州内尚未进行土改的地区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土改是1958年2月在共5581户30523人口的地区进行,次年4月结束。包括中甸县的桥头、金星、宝山3个彝、汉、纳西族聚居、杂居乡16村,大中甸、小中甸、格咱除试点外的全部;德钦县的燕门、云岭区9个乡,奔子栏办事处的奔子栏、周巴洛乡等。第二批土改是1958年3月开始在共4262户24026人口的地区进行,五月中旬结束。包括中甸县尼西全区及大、小中甸、东旺4个乡、格咱区的10个乡,德钦县4个乡、奔子栏2个乡。第三批土改是1958年6月开始在共1228户6910人口地区进行土改,11月前后相继完成。包括德钦县佛山区纳古乡巴美村、奔子栏办事处羊拉乡、茂丁乡,中甸县东旺区的胜利乡。

至此,新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迪庆州确立起来,极大地解放和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藏区人民生活极大地改善。

二、云南藏区土地改革的特点

开展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现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向公有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各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云南藏区由于地理位置、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因此,开展土地改革也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一)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相比,迪庆州土地改革更具复杂性和困难度

由于迪庆地处云南边疆,受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残余势力威胁,同样面临民族隔阂、国防问题及土匪骚扰三大问题,阶级关系更加尖锐,民族关系更加复杂。因此,迪庆土地改革关系到整个对敌斗争,开展土地改革遇到的阻力更大,一方面,地主阶级顽强抵抗土地改革,要打倒封建地主阶级,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必须经过更加艰苦复杂细致的斗争;另一方面,农民阶级迫切希望进行土地改革,分到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因此,在迪庆进行土地改革,顾虑比内地更大,组织发动群众工作也比内地更为艰苦。

首先,迪庆州土地改革的方针与新解放区迥然不同。迪庆地处云南边疆,生产力落后发展缓慢,州内各民族杂居,“政教合一”社会制度下,受压迫剥削程度比内地更深。因此在迪庆进行土地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和该境上层人士之间的关系,中共中央、云南省和迪庆州党政领导根据这些情况提出了实行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方针。其次,在迪庆州土地改革实施过程中,政策措施与新解放区也截然不同。为减少该地区社会震荡,在土地改革实施过程中必须制定更为细致的步骤措施。划分阶级成分时,只划土司、地主、奴主、富农,农民内部不再划分中、贫、雇、奴隶及其他成分;土地改革过程中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吸收宗教界、民族界代表参加区乡和平协商委员会,土改过程中的政策和工作问题必须由民族上层人士考虑之后协商处理;对剥削者的处理,有的从政治上加以安排,让他们在各级国家机关工作,还送他们的子女上学,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土地实行先留后分,还坚持不分浮财等。

(二)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藏区)相比,云南藏区的土地改革有所不同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一般比汉族地区落后,民族关系复杂,加上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结构调查研究不足,因此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实施土地改革。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广大汉族和少数民族杂居区以及和汉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差不多的少数民族地区,采用和汉族地区土地改革大体相同的政策、办法和步骤,“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二是对内蒙古、新疆、云南边疆以及四川、甘肃和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青海、宁夏的回族地区,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土地改革。三是对处于原始公社制末期的民族地区,由于阶级分化不明显,生产力水平低下,采取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的办法,即不搞没收、分配土地和生产资料。

与其他少数民族(非藏族)地区相比,云南藏区土地改革方法稍微缓和,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时间安排上也稍为迟缓。从民族成份和地理位置上看,迪庆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民族成份较为复杂,地理位置也比较特殊,各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以我们党采取了更为慎重稳进的原则;并根据民族居住情况将州内土地改革划分为“缓冲区”和“和改区”。这是云南藏区不同于其他少数民族(非藏族)地区的显著特点。与其他藏区相比,云南藏区土地改革却不是特别复杂。其他藏族地区改革包括农业区土地改革和牧业区土地改革,采取了更为稳妥的方式和步骤开展。如西藏土地改革确定两步走的步骤,第一步在农业区开展“三反双减”,牧区开展“三反两利”的运动。第二步,将纳入的生产资料进行分配。再如四川藏区,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依然存在,匪特尚未肃清,各级人民政权还未普遍建立。土地改革最初只针对农业区,未触动牧区,农业区土地改革从1956年起到1958年10结束,藏族牧区则稍晚,到1960年初才完成。

(三)与省内其他地区相比,迪庆州的土地改革政策更为和缓,过程更曲折,时间更长

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省份,并且各个民族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中共云南省委针对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采取“先汉族后少数民族”、“民族杂居区宽于汉族区,而缓冲区又宽于杂居区”和“少数民族自己行动”、“十分谨慎稳重进行”的原则,将全省分五种方式进行土地改革。

第一种是对内地坝区的土地改革,这类地区封建地主经济比较发达,土地改革的政策和步骤同全国大部分地区一样,采取大规模的群众斗争和剥削方式,没收地主所有土地、生产资料及房屋、粮食,限制富农的经济剥削。第二种是民族杂居的内地山区土地改革。这类地区基本上进入封建地主经济,但也存在封建领主经济和奴隶制残余,民族关系非常复杂。在土地改革中,对少数民族中的地主采取比较缓和的斗争方式。第三种是位于内地与暂不进行土地改革的边疆接壤的约110万人口的缓冲地区。其主要特点是少数民族较多,有壮、苗、瑶族、哈尼族、傈僳族、彝族、白族等民族;邻近国防前线;民族关系与阶级关系相互交织;农民虽有土地要求,但又害怕地主阶级反攻倒算,疑虑较多。因此,这类地区的土地改革,只没收地主多余的土地、房屋、耕畜、农具,不没收浮财,不追底财,并保留富农经济。这样做有利于对敌斗争,避免对边疆民族地区对国外的震动。第四种是对已进入封建社会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和平协商改革的方式,称“和平协商土改”,自上而下地和平协商和自下而上发动群众相结合,在保证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加强民族上层的统战工作,对民族上层实行赎买政策,只没收封建领主多余的土地(先留后分),废除高利贷,不没收其他财产和生活资料,斗争方式上实行背靠背的斗争,不搞面对面的斗争,一般不剥夺政治权利,政治上给予安排,生活上采取保养措施,保障其改革后的生活。第五种是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分布在24个县、458个乡内的佤、傈僳、景颇、独龙、怒、布朗、基诺族等约66万人的民族聚居区。这些民族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阶级分化还不明显,土地占有不集中,封建剥削程度尚低。因此,在这些民族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而是采取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实行“团结、生产、进步”的方针,通过互助合作,发展生产,消除民族剥削因素,消除原始落后残余,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政策。这种改革方式称“直接过渡”。

迪庆州的土地改革与省内其他地区土地改革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迪庆州土地改革政策更为缓和。由于迪庆州地理位置、民族关系、阶级关系等因素,采取了比内地山区、内地坝区更为缓和的土地改革政策,分为“缓冲区”和“和改区”进行土地改革,并且在实施土地改革的过程中也进行了平息叛乱。其次,迪庆州土地改革过程更为曲折复杂。就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言,迪庆州经历了一个土地改革的运动过程才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民族地区则并没有进行土地改革这一阶段,因此,迪庆州土地改革过程较之更为曲折复杂。再次,迪庆州土地改革时间长。州内不仅有“缓冲区”土地改革的成分,而且还含有“和改区”土地改革。由于州内民族居住情况不同,分为非藏族聚居区和藏族聚居区。非藏族聚居区包括维西县一、二、三、四、五区和中甸县金江、三坝区,其中将维西县一二三区划分为“缓冲区”,土地改革工作于1954年3月结束;随后对维西四区两区和中甸金江、三坝区实施和平协商土地改革,于1957年底结束。而对迪庆藏族聚居地区的土地改革,由于农奴主和奴隶主抗拒土地制度改革,搞武装叛乱,因此土地改革时间比非藏族地区较晚,采取先军事平叛,再进行土地改革的措施。由此看来,迪庆州土地改革时间上也比省内其他地区土地改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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