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春茹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唐开成时期茶法演变探析
——兼论唐代茶法的性质
臧春茹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对于唐代开成时期茶法的研究的争议体现了史学界对于唐代茶法性质认识上的分歧,这一分歧的产生源于当前研究缺乏对于具体问题的深究探讨和专卖理论的理解不清。对于唐代茶法的性质,如果以税定义,由于忽视了此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其结论缺乏说服力。若以商品税定义,又忽视了国家在专卖中的主体地位,缺乏专卖理论的延展性。因此,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唐代开成五年以后的茶法是“专卖税”的性质,茶商通过纳税从国家获取特许经营的专卖权,国家仍然是茶叶“专卖”的主导者。
专卖税;开成时期;唐代茶法
唐代是茶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中国古代茶法亦肇端于此时。关于唐代茶法,目前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榷”与“税”之上。(1)这些争议实际上也反映出了现代学者研究茶法性质背后的专卖理论差异。其结果既不利于对唐代茶法流变的认知,也有碍于从整体上对中国古代专卖的把握。鉴于此,本文尝试选取唐代茶法演变中的关键节点开成时期茶法为研究对象,从中央禁榷与地方私商税的视角,对唐文宗和武宗初年茶法的制度变更以及唐代茶法的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希望有助于推进唐代茶法和中国古代专卖理论的整体研究。
李石茶法改革发生在唐文宗时期,“开成元年,李石以中书侍郎判收茶法,复贞元之制也。”(2)从复贞元之制能看出,这次改革是一次向前期茶法的回归。唐代中央政府对于茶这一商品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年间。当时户部侍郎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3)这是唐政府在杂税名义下首次对茶征税。此后在贞元九年唐政府又第二次征收茶税,《旧唐书·食货志》称“贞元九年正月,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使张滂奏曰:‘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4)这是唐政府首次以“茶税”名义独立征税,此时的茶税才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税种,因此贞元九年征收茶税才是唐政府正式税茶的开始。此后唐政府不但从未停止过征收茶税,而且随着唐代茶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唐朝政府政治、经济危机的不断加深,茶税的征收数额也水涨船高,征税原则亦反生了很大的变化。
至在文宗大和年间,茶法发生了巨大变化。据《旧唐书》记载:“唐文宗大和九年,盐铁转运史王涯充诸道榷茶使,请求改变江淮、岭南茶法。”“欲以江淮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并令“茶山之人,移树官场,旧有贮积,皆使焚弃。官自造作,量给直分。”(5)这一做法表明,此时税法改革已经不仅仅是增加税率,而是全面控制茶叶的生产环节,其茶法性质已发生变化。唐朝政府所获利益不再是单纯的“税”而是一种垄断利润,因此王涯茶法已经不能再归为“税”,而是“榷”的性质,或者更具体的说是官制商销的局部专卖。
从理论上讲,这种“榷”茶的方式的确可以最大限度的使政府获利,但其移山种茶的作法过于主观,不但违背了正常的经济发展规律,而且严重损害了茶农的利益,因此实施起来必然会遭到园户和商人的强烈反对。于是,甘露之变王涯被诛后,茶政改由令狐楚主持,他上表建议对茶业“一依旧法,不用新条,惟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6)关于令狐楚茶法在《旧唐书》中有更详细的记载:“令狐楚代为盐铁使兼榷茶使,复令纳榷,加价而已,商人转抬,必较稍贵,即是钱出万国,利归有司,既无害茶商,又不扰茶户。”(7)显而易见,此时唐政府已经放弃了对茶业贸易完全垄断经营的尝试,但“纳榷”“节级加价”之语却使人对此时的茶法性质是“税”还是“榷”产生了疑问。史学界在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上也存在着很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此时的令狐楚茶法是由“榷”向“税”的回归。另一些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令狐楚茶法虽无纳榷之名确有纳榷之实,其实质依然是“榷”。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看法,孙洪升的理解有一定的道理,“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之语中的“榷”,其实是纳“税”之意。张泽咸早就在其文章中提到过,唐宋时“税””和“榷”往往混用,所以商人纳榷也可释为商人向政府交纳茶税。而政府在茶叶的流通环节中收税,自然也就提高了茶叶的成本,致使茶价逐级上涨,是为“节级加价”。反之若国家仍要纳榷的话,就必须采取措施把园户手中的茶叶全部聚敛到官府手中,加强对园户的控制,但文献中却无此记载,所以此时的茶税确实应该是“税”的性质。
令狐楚茶法虽使唐代茶法再次回归于“税”,但在征税的具体措施上却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在李石任宰相后,在他的主持下,唐政府的茶法又发生了一些变化。《旧唐书》记载到:“开成元年,李石以中书侍郎判收茶法,复贞元之制也。”(8)《新唐书》也有相关记载:“李石为相,以茶税皆归盐铁,复贞元之制。”(9)尽管史书中对李石茶法并无赘述,但比之张滂的贞元茶法,我们可以对其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贞元茶法的主要内容是:以‘月别三估’的形式在产茶州县或茶山之外茶商必经之地,设置税场征收十一税;其征税机关是由巡院官吏具体负责,盐铁使总其大成。再较之先前的王涯、令狐楚茶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李石茶法在税额上尽管没有明确记载,但根据唐代茶税税率逐年增加的趋势,开成时期的税率绝对不可能再恢复十税一的旧额,所以说李石茶法复“贞元之制”的方面应该就是“以茶税皆归盐铁”(10)这一点,也就是说李石茶法改变了令狐楚将茶法下放州县管理的办法,而恢到复贞元时期茶税由地方的巡院官吏征收再由盐铁使总其大成的旧制,将茶税的征税权限由地方收归了中央。
李石茶法的这一作法可以说是对令狐楚茶法的完善。茶叶毕竟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多产于南方山野丘陵,在产地方面和盐铁等禁榷商品一样具有地理上的限制,且获利巨大。但是与酒相比,茶叶消费没有明显的地域喜好,在运输上也更为便利,这些特性决定了茶叶可以同盐铁一样由政府控制,甚至通过垄断流通中的某一环节的“专卖”的形式来保证茶税的征收。也正因如此,如果政府不能保证茶叶的国家“专卖”,那么很多问题亦会随之产生。地方州府可以利用其地域优势毫不费力的直接或间接插手茶叶贸易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他们既可以通过收茶户茶叶转卖茶商或是设茶盐店等方式直接垄断茶叶贸易,也可以通过在茶叶运输过程中设立关卡的方式向茶商收取私商税。繁重的私商税严重影响了商人利益的同时,也对当时国家正常的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巨大的茶税利益面前,无论是中央、地方还是茶商都试图最大化的获取利益,为了保证中央政府税茶的主导权,保证茶利归于中央,将税茶权利从地方收回中央是唐政府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央和地方茶税利益对抗的必然结果。如此看来,李石茶法税茶复归盐铁司的作法并不不仅仅是税茶机构管属关系的变化,此时的唐中央政府虽然表面上退出了茶的经营环节,但其实它是通过“税”的形式与商人分利,吸引茶商与其合作,从而达到排挤地方政府的目的,所以此时的茶税的征收形式虽然是“税”,却也有“专卖”的性质。
李石茶法其实就是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将地方茶税收归盐铁司的管理方式来确保其税茶的专属权,从而达到将地方政府排挤出专卖商品的直接经营环节的目的。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从之前的直接参与茶叶贸易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转为仅仅是参与维护中央税茶制度的顺利运行方面,这一转变也就减少了地方政府私征茶税的可能性,使茶税利益集中于中央。所以从国家的角度来讲,李石茶法复“贞元之制”的实质是为了保证国家“税”茶的唯一性,或者说是为了维护国家茶叶“专卖”的主导地位。
李石茶法复“贞元之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茶税收入,其初衷无可厚非。但施政者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力。自安史之乱以来,地方势力不断扩张,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大不如前。这不仅表现在政治上,还表现在军事、财政等各个方面。在穆宗时期,当时不申户口的州镇在原来15道71州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6道97州,“郡邑官吏,皆自署置,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11)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文宗时期中央在财政方面对地方的控制力更可以用“鞭长莫及”来概括,地方税收早已脱离了中央政府掌控,加之茶是一种特殊商品,在对其控制力上中央政府远不如地方,因此想要保证茶税征收的顺利进行,就绝对离不开地方力量的支持。所以在开成元年七月,中央无力保证茶税收入的情况下,唐政府又将茶税事务下放到州县。
“以茶务委州县”的作法是唐政府对地方茶政控制力不足情况下的权宜之计,虽然它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税收,但是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茶税,其控制权却不在中央政府之手,这无疑使中央丧失了税收的主动权,是唐统治者绝不愿面对的局面。地方巨大的茶税收入也使中央对于地方的忌惮更重。尽管如此,地方仍然出现了茶税私留多不送省的情况,州县多除正税外收取重税牟利自殖,更有甚者以山泽之利归州县之便利,与茶商勾结谋取私利。“时方镇设邸阁,居茶取直,因视商人它货横赋之,道路苛扰。”(12)当时地方州县对于茶商盘剥之厉,茶商深受其害的同时,茶税问题也并未得到根解决。然私税横行,商人盈利难抵所税,私茶却利润巨大,于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参与走私者人数日众,而且私贩不仅对于茶商有巨大的诱惑,对于地方政府来讲也是有利可图的,地方州县能够从私茶的查禁中攫取厚利。于是在共同的利益面前,上至场铺官吏,下至种茶园户、贩茶商人纷纷联合起来,“兴贩私茶,群党颇众,场铺人吏,皆于通连。”(13)官商勾结,私贩活动愈演愈烈。
到了开成后期茶叶私贩已达到政府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开成五年十月盐铁司所上的奏文中有这样的记载:“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今则事须私卖,苟务隐欺,皆是主人、牙郎中里诱引,又被贩茶奸党分外勾牵,所由因此为奸利,皆追收搅扰,一人犯罪,数户破残,必在屏除,使安法理。”面对这一局面,唐政府也并非无动于衷,早在唐文宗时期就有关于严禁私茶的法令,这在开成四年盐铁司的奏议中有明确体现“其园户私卖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征钱一百文,决脊杖二十,至三百斤决脊杖二十,征钱如上。累犯累科,三犯已后委本州上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乡闾。”但是“旧法虽严,终难行使,须别置法。”(14)地方政府与茶商关系盘根错节,不收州县茶法终难真正的严禁私茶,唐统治者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所以在开成五年,唐武宗上台后实行了收州县茶法和严禁私茶的诏令:“其园户私卖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征钱一百文,决脊杖二十,至三百斤,决脊杖二十,钱亦如上,累犯累科,三犯已后,委本州上历收管,重加摇役,自十斤至三百斤,定纳钱决杖之法。于是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仗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这就是有关武宗收州县茶法和严禁私茶的记载。
在唐文宗开成年间,朝廷每年矿冶税收入不过7万贯,不抵一县之茶税。当时茶税收入之丰可见一斑,正因如此茶税对于唐中央政府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但在茶税下放州县后,唐政府不但不能保证茶税收入专属于中央,反而使茶税事务逐步脱离其掌控,并且在横赋的盘剥下商人铤而走险私贩茶叶,大量税收流失的同时,中央与地方及商人的矛盾也逐渐的激化。因此唐武宗上台后才会收州县茶法和严禁私茶,显而易见,这一作法是因为茶法下放州县和私茶兴起严重影响了唐中央政府正常的茶税收入,但这只是一方面原因或者说是表面上的原因。在上文李石茶法中我已经提过了要保证国家的茶税收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对茶叶贸易的控制权,或者说是保证国家对于茶叶“专卖”的主导权,保证这种“专卖”主导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参与或垄断某一贸易环节,二是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保证部分商人经营的合法性。两者虽都带有“专卖”的性质,但在茶法的具体性质上还有一定的区别的。
早在王涯时期的榷茶制度已经说明了唐中央政府试图以禁榷的方式保证茶叶专卖,然王涯茶法虽未成功但无疑对于后人来说具有借鉴意义。开元时期州县私商税之重、私贩之猖獗已非简单的税制调整可以解决的,因此,唐武宗在开成五年底上台后,即下令收州县茶法。这一举动使税茶权重归中央,保证了税茶体系的严整性。而“自唐武宗,始禁民私卖茶自十斤至三百斤,定纳钱决杖之法。于是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15)的禁私之法,不再是停留在打击私贩阶段,而是通过禁榷的方式、更具体地来说是通过民产、官收、商运、商销的局部专卖形式来实现对于茶叶的专卖。
但尽管唐政府以严法禁私,并且通过官收茶叶的方式独占销售,其最终目标不仅仅是为了获取垄断利益,而是为了保证对税收的主体——茶商的绝对控制。茶商唯有通过纳税这一合法途径才能从国家手中获得进行茶叶贸易的许可,反之,逃避纳税者就是私贩商人,要遭到国家的严厉打击,如此一来“专卖”的主导权就掌握在唐中央政府的手中。所以武宗收州县茶法严禁私茶的最根本原因是,地方的私税私贩行为影响了国家对于茶叶“专卖”主导权,中央政府不得不通过这种方式来削弱地方对于税茶事务的控制力,保证中央税茶的顺利实行。
相较于以前的自由放任政策,武宗采取了独占销售、课以重税、并以严法相辅的税茶形式,禁止种茶园户私卖茶叶,茶叶由政府统购,在其指定的店铺、场铺以其规定的价格卖给茶商,最后由茶商具体运销茶叶,此时政府已经直接参与到了经营活动中。从其作法看来,此时的茶法性质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税”了,但也不能完全说是“专卖”,其榷茶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获得专卖利润,而是为了保证国家对茶叶“专卖”的主导权,所以就国家的角度讲也不是仅用局部专卖就可以完全概括其茶法性质的。
在先前的唐代茶法性质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将唐代茶法的整个演变过程概括为“税”——“榷”——“税”三个阶段,或是以王涯茶法为分界将其后茶法归为“榷”的性质。然笔者认为“税”与“榷”未能明晰地阐述唐代开成以后茶法的性质问题。实际上,随着开元时期唐政府对于茶叶“专卖”控制力度的加强,地方与中央在茶税上矛盾的升级,简单的“税”和“榷”已经不足以概括唐代开元以后的茶法性质了。这样浮于表面的概括只能使在唐代茶法性质的具体划分上,游离在“税”与“榷”两者之间,很难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而且在开成时期李石茶法复“贞元之制”到唐武宗禁私茶这一系列的茶法演变过程中,地方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央和地方的较量已经成为了影响唐代茶法变化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唐代茶税性质的考察上不能简单的着眼于中央的茶税政策,而要从中央和地方两方面来考察,才能更全面、更客观地解读唐代茶法的演变,认清茶法的性质。
安史之乱以后,唐代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力已经日益衰弛,地方的私税愈演愈烈,地方的茶法已经逐渐的脱离了中央的控制。“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拓地钱”,故私贩益起。”(16),还有的地方诸州府打着“资财赋”、“济军镇”的旗号,公然“置茶盐店收税”(17)来收取私税。这些作法是地方割据势力对于中央政府茶叶“专卖”权的一种公然的侵夺。面对这一情况,中央政府企图以禁榷的形式来抵制地方的私征杂税行为。但是这一做法无疑也造成私茶的兴起。如果商人可以从正常的贸易流通中获利,那就根本不需要贩私茶了。榷茶是政府以较低的价格从茶商手中收购茶叶,再以官府的专卖价格转卖给茶商,而由于这种专卖价格又和固定的“税”不同,所以各地州府就可以任意加价牟取暴利,这样一来,茶商的利润就微乎其微了。而相反私贩却利润巨大,省去政府的中间环节,私贩商人获得的利润要比正税商人大得多,而且他们可以以稍高的价格从园户手中收得茶叶,再以比正税商人更低的价格卖出,从而保证其原料和商品市场。中央禁榷本是为保证自己“专卖”的主导权,但事与愿违,它不但导致私贩兴起,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禁榷所获的利益也多数为地方所侵夺,所以禁榷也并没有真正使中央政府达成所愿。
归根究底,唐代中央茶法变革和禁榷的最终目的还是保证中央税茶的主导权。无论是李石茶法复“贞元之制”还是武宗时期的收州县茶法和严禁私茶,无疑都是中央试图保证其税茶的专利,将地方排挤出税茶体系之外的举动之一,虽然两者采取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茶法体系的完善,后者是以“禁榷”的方式进行,但其最终目的却都是一样的。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并没有直接参与茶叶的垄断经营,茶叶的收购、搬运、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还是由茶税商人具体操作的。但是国家依然牢牢控制着茶叶“专卖”的主导权。武宗时期是一个特例,此时国家插手了茶叶的流通环节,但是尽管政府参与了收购环节却并不是为取得垄断利益,却也谈不上经营,实际上还是为了保证中央税茶的主导权,国家依然是靠盐铁官来榷取茶利的。尽管地方的私商税使中央不得不以禁榷的形式与其抗衡,但就此时的税法性质来讲,与“税”更为接近,并不能说是一种局部的“专卖”,但仅以简单的“税”来定义的话,又会陷入另一个误区。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概念来定义其性质,那就是“专卖税”(18)。
茶税的征收是有别于一般的商品税的,这是因为它的征收对象是特定的一群人——茶商。在《唐会要》中裴休曾提过这样的一个名词即“正税商人”,于此相对的就是私贩的茶商,从这两者上说明唐代的茶商是有别与其他普通商人的,他们不但具有专卖权而且是专门从事茶叶的贩运和销售的。茶商从国家手中取得专卖的许可,中央通过控制茶商保证其产品上的专卖权,如果政府允许茶叶如普通商品一样运销,也就不存在所谓私卖与私贩。茶叶与盐铁一样,是一种有地理产地限制的特殊商品,地方州县具有地理上的优势,所以地方可以更轻易控制本地的茶业生产,管制其流通,因此私设茶盐店也是其获利的极佳选择。但是中央政府却很难从禁榷中直接获利,故唐中央试图以特许专卖的形式,将专卖权授予部分商人,尽管这种专卖经营者是商人但是其主导者其实还是国家,所以无论是李石茶法还是唐武宗的作法的目的都有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保证国家对于“专卖”的主导权。中央政府是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来向茶商收取专卖税,此时的茶法性质是专卖税的性质。“专卖税”介于“税”和“专卖”之间,与一般的“税”和“专卖”又有所区别。此时商人缴纳的税实际上就是国家获得的专卖利润,“专卖税”是国家将专卖的权利授予商人的结果。
唐朝统治者一直试图以禁榷来抵制地方私税,唐代税法经历了“税”、“全部专卖”、“局部专卖”到“专卖税”的演变。“专卖税”是对于唐代开成以后茶法性质最好的定义,此时因为唐中央对地方统治的日益衰落,单纯的禁榷已经不能保证茶税的实施了,相反只能使中央和地方与商人的矛盾加深。所以在保证国家专卖主导权的基础上,政府放宽了对于商人经营上的限制,转而采取宏观控制的手段,将其经营活动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李石茶法就是唐代茶法进入专卖税时期的开始,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于茶税的侵占,所以在武宗时期又有向局部专卖发展的趋势,在裴休之后,唐代茶税性质基本定格。
总之,唐代茶法的演变整体是围绕着“专卖”的主导权这一问题进行的,唐中央试图以禁榷来抵制地方的私商税行为,但是最终还是回归到了“专卖税”的性质。唐中央将专卖的具体经营权下放给商人,通过税收来保证其专卖利益,但专卖税的实质还是国家占有专卖的主导权。国家征收了专卖税,而商人是专卖活动的具体实行者,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联合茶商,达到将地方排挤出专卖活动的目的。唐代茶法的演变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虽然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对于后来宋代的茶法乃至中古古代的茶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在此之后统治者更加注意处理国家、地方和社会三者之间的矛盾,中国古代茶法也逐渐走向了成熟。
注释:
(1)关于唐代茶法性质的研究,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第一种认为除王涯茶法为专卖外,其余时期皆为税。孙洪升认为唐代榷茶政策前后经历了前期税茶,文宗时期的茶叶专卖及后期税茶等三个阶段(《唐代榷茶析论》,《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魏新民主张在王涯被诛后榷茶制度即被废止(《试论唐代茶法及其形成的原因》,《农业考古》,2008年第5期);黄纯燕也持同样认识(《再论唐代茶法》,《思想战线》,2002年)。第二种则认为以王涯茶法为分界点,之后的茶法都为榷。王晓燕认为王涯之后,榷茶虽罢,榷茶之实却依然存在(《唐代茶法考述》,《甘肃理论学刊》,2002年1月第1期);陈衍德主张唐开元之后的茶法是民制官销的局部专卖(《唐代茶法略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02期)。第三种主张则认为榷税交替进行,代表有刘玉峰的《唐代茶业政策述论》(《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4期)。
(3)[宋]欧阳修:《新唐书》卷 54《食货四》。
(9)[宋]欧阳修:《新唐书》卷 54《食货四》。
(10)[宋]欧阳修:《新唐书》卷 54《食货四》。
(12)[宋]欧阳修:《新唐书》卷 182《裴休传》。
(13)[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卷384《食货典》。
(14)[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 494《邦计部·山泽》。
(15)[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 510《邦计部·重敛》。
(16)[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 494《邦计部·山泽》。
(18)参见吴树国:《中国古代专卖研究理论的考察——以北宋政和茶法改革性质为例》,《学术月刊》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