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珅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性抽绎
王洪珅1,2
满足公众不断变化的多元体育需求是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主旨,“公共性”作为这一系统工程的核心特征,具有整体与局部的统摄指向作用。研究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性的表达主要在服务面向、服务目标、运行与监督机制、服务理念4个方面,分别承载着“民有、民享、民治”和“为民”的要旨,同时认为其公共性分别归向于政府、公众和机制3个层面,而其实现以公民社会建设为环境依托,以公共空间营造为空间依托,以政府公信力提升为权力依托,以公平机制的建立为制度依托。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性;政府;公众
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于2012年11月组织召开了“2012年全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之一,可以说,此主题是“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化和强化。2014年10月22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也将推进中国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体育工作的重心也将一定程度的转向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的主旨是使广大公众公平公正地行使体育权利、享受体育带来的快乐、将体育作为一种生活方式。面对公众的多元化体育需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将“公共性”作为立基和依循,以免相关事项失于偏颇,基于此,对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性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可以使公共性的表达更加明确,对其公共性的归向进行探讨可一定程度上明确建设的着眼点,对其实现依托的分析可为建设的相关工作指明方向。
1.1 “民有”(Of the people):服务面向的公共性
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主客体关系层面,政府是服务的提供者,公众是服务的对象。“民有”体现的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实际关系,虽然民众是服务的对象,但却是消费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以此视角来看,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体育基本权利的保障。体育公共服务的出发点在于民众的体育需求,这种体育需求的满足在法律意义上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而言,是一种体育权利。体育公共服务的对象和享受者是公众,是一个享有一切基本权利的巨大群体,因此,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运行和监督等环节都应把体育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法律层面的基本要求,这既是政府层面应有的意识,也是民众在享受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自身权益保障的依据。著名学者易剑东也认为:“对于作为基本体育公共服务逻辑起点的体育权利保护,应该充分体现在体育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1]。第二,体育公共服务的公众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要从民众的整体利益和权益着眼,维护绝大多数民众的体育权益和权利,在服务供给、资源分配等方面体现出人人平等,摒弃那些基于私人或少数人利益满足的做法,各项工作要突出强调公众化,敢于接受公众的监督。第三,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本质上讲,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机会的均等,公众可以自由选择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而不是有差别或倾向性的待遇。目前,中国体育公共服务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政策、资源、人员、信息等方面,地域性差异、城乡差异、政策适切性差异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这种状况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带来很大的困难和挑战。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均等化并非所有人享受到的都是水平同一、质量相同、标准统一的体育公共服务,而是在符合“公民意志”的、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体育公共服务。
1.2 “民享”(For the people):服务目标的公共性
“民享”无疑是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性的核心目标,公共服务的面向是广大民众,其日益增长且不断多元化发展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公共服务存在的动因和动力。“民享”,出自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在其《党员须研究革命主义》中阐述道:“民生,即民享也。天下既为人人所共有,则天下之权利,自当为天下人民所共享。”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在其著名的演说中宣称:“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在地球上永世长存!”其所谓的“民有、民治”和“民享”,是对价值意义上民主的一种理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也大幅推进,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也在网络时代的催化下逐步提高,这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十八大”之后,建立“法治政府、善治政府”目标的提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职能向“服务”的转变取向。“服务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公民利益的实现”[2],虽然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尚处于着力构建的时期,但是,不断满足广大公民的体育需求是政府体育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政府之所以存在的基本前提,通过搭建成长平台来培育和孵化可提供多元体育公共服务的体育社会组织和机构,通过市场的作用促进社会力量发挥作用来逐步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让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的基本思路,“民享”自然应当是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性的核心理念和宏观指向。
以“民享”为服务理念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另一层面是确保公众受益。公众受益对政府而言是要充分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执政水平,能够为广大群众提供多元化、均衡化的体育公共服务,既考虑到民众的不同特征,也要充分考虑地域性、城乡、民族等方面的差异。对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而言,要以公众受益作为服务理念,从公众的切实体育需求出发,不断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高质量体育服务;对广大民众而言,体育公共服务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民众的体育兴趣、体育意识、体育参与都不同程度的提高,成为真正“惠民”的公共服务内容。
1.3 “民治”(By the people):运行、监督机制的公共性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民治”方面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两方面。首先,体系的运行方面需要引入公民参与机制。公民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体育公共服务需求者的普遍诉求,体育公共服务内容的多元化和提供主体的复合性决定了服务中公民参与形式的多样性,有专家对公共服务中的公民参与进行了研究,认为有“决策型参与、有限吸纳型参与、告知型参与、校正型参与、改善型参与和合作型参与6种”参与方式。以上参与方式都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公民参与提供了良好借鉴,在实际的体系运行过程中,可以选择性地采用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通过多种参与方式的共同作用促进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良心运行。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参与并非体现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此处的公民参与需要从不同的维度去认识和理解,实际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找到公众期望和法律要求之间的平衡点。其次,要建立专业的多方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合理化直接影响着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民治”的水平和层级。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监督机制要内外结合:外部监督者一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二是媒体。两者独立于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之外,不仅能够体现监督的公正和客观,还可以通过专业擅长监督体系运行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媒体监督不仅是一种方式,也是形成社会舆论的力量。内部监督一方面是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以绩效评估的形式进行内部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是通过体系内的广大民众的力量,对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民意调查,形成具有反馈效应的监督方式,这种方式也是体现民意的“民治”之举。
1.4 “为民”(Serving the people):服务理念的公共性
“为民”,具体而言就是服务于民。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政府体育管理部门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来看,政府在向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中往往要面临和牵涉到诸多方面的问题,体育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面对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团及广大民众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等诉求的累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能像往常一样提供具体的服务和集中关注某一个单一的目标,要选择的是“掌舵”而不是“划桨”,亦即政府要实现“划桨→掌舵→服务”的转变,应该集中精力做好体育公共服务的决策工作,对资源和需求进行深入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把握好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公众体育需求的发展方向,未雨绸缪地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做好准备。“为民”的另一个层面,也是所有公共服务的最终目标——“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体育公共服务的“为民”不应仅仅停留在提供健身器材、健身路径、健身场所等表层,还应将目标立足于促进每个社会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自由发展,在不同的语境之中会有不同的内涵,“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视阈中,人的现实活动是人超越有限性而趋向意义世界的一种努力,其超越性活动所确证的正是人的自由本质,它是意义世界能否生成及其主体能否实现‘自为'存在的关键所在”[3]。因此,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性要求其理念方面要立足高远,唯有如此,“为民”的根系才能够健全而有力,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才能为每个人的发展发挥实质性作用。
2.1 政府层面:行政职能的“服务型”定位
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重要的行政职责之一,“对政府而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不是‘一纸文书'或‘一道命令',也不是机构名称的变化,而应该是从更深远的层次上入手——从职能入手,真正将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而后再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资金划拨等工作”[4]。政府是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执行者,政府应以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公众体育需求为基本目标来构建功能多元、针对性和适切性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政府要在行政职能方面以“服务型”的标准和理念来开展工作。在此过程中,公共性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1)精神层面。政府应以民主、公正、法治和公共服务的精神来着力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并将精神内涵融于各实践环节;(2)制度层面。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制度层面的公共性是指政府行政过程中要注重政务公开和公民参与,以公正性的制度来规范政府行为,避免追求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情况,充分体现人民主权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3)公众权利层面。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要以公众的需求和要求为出发点逐步推进,政府需要以多种措施的落实来保证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大多数公民,将平等参与权和相对均等的机会贯穿于整个服务过程之中;(4)公共舆论监督层面。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过程中,政府行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具有接受公共舆论监督的勇气,以公开透明的行政方式构建符合人民要求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2.2 公众层面:共在、共有与公意的呈现
从初始样态来看,作为人类存在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公共性可谓之共在性,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要对处于共在中的人们如何相处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不同阶层的公众能够通过体育公共服务聚在一起,和谐相处,由此可以反映出公共性的另一个层面——共处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共在不断走向理性、文明、规范、有序的状态”[5]。在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要积极创设公众相互之间平等相处的文化环境,使公众能够在享受体育服务的同时,通过与他人的互动获得一定的情感能量。再者,公共性的另一个层面是公有性,即非私人独占性和非排他性,主要体现在公有物和公共权力两方面,“对公有物的使用不得设置排他性、歧视性的限制,也要限制私人获得设置此类障碍的权利”[5],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运行须以此为基本原则,作为体育公共服务的对象,每个公众具有均等的机会和权利参与其中的每一项公共事务,从而体现出公共服务的平等性。另外,公共性还表现为“公意”——公共意志。“公意”可理解为公众舆论或公共价值,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同时公意“也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对公共权力领域的公共选择过程及行政过程起规范和制约作用,并赋予其坚实的合法性基础”[5]。因此,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要更加注重公共性在“公意”层面的内涵,构建、运行、监督等方面都要将“公意”作为评判的基本标准。
2.3 机制层面:服务与需求的贴合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供给主客体、供给目标与价值取向都该具有“公共性”。体育公共服务的提出是基于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和公众的现实体育需求,其中,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所处的是主导地位,服务的对象则是具有体育需求的,且享有基本体育公共服务权利的全体公民;公民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是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导向,服务供给的最终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多元化体育需求;以提供适切性、差异性和多元化的高质量体育公共服务,以均等化保障公众体育权利和权益为价值导向。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还体现了政府的角色由统治型到服务型的转换是否实现,同时,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意愿也从中得以反映和体现。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在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机制中运行的,面对增长迅速的公众体育需求,政府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力不能及的情况。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私合作,主要包括合同外包、特许经营和共同生产等;(2)私有化或民营化;(3)用者付费制;(4)政府部门建立与私营企业的伙伴关系;(5)自由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有政府直接提供、政府生产、政府补贴或购买、政府管制及民营化几种。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政府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资金和监管,而具体的服务由非盈利部门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即公共服务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这一点在莱斯特·萨拉蒙的“第三方治理”理论中有详细论述。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新制度和新方法,成为近年来各级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主要途径,并在社会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广泛应用。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也应该走多元化的路子,毕竟当前中国的体育社会组织在数量上、服务能力上、服务经验上都没有成熟,单一的提供方式不利于多元需求的满足,且不能保证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作用的持续发挥。
3.1 社会环境依托:公民社会的建设
“公民社会”一词属舶来品,是“Civil Society”的译法之一,在学界还有“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的译称。公民社会何以成为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社会环境依托?又何以是“公共性”的呈现?其一,从辞源上讲,公民社会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使用的“koìnonìa polìtìké”,其后在英文中被译为“civil society”。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公民社会所指涉的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这与我国所致力构建的服务型政府在理念上存在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其二,公民社会所具有的“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法治、社会自治”[6]6个要素与上文所提出的“四民”高度契合:(1)个人主义与“为民”。公民社会强调个人主义,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体现的是“为民”;(2)“民有”与多元主义。多元主义具体是指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很好的解释了“民有”;(3)“民享”与公开性和开放性。公民社会的公开性和开放性是指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享”;(4)“民治”与参与性和法治。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法治所强调的是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恰恰是“民治”的良好体现。另外,公民社会还可以为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发展和成长的社会条件。综合以上分析认为,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与公民社会的丰富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公民社会是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公共领域”,建设公民社会是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障。
3.2 社会空间依托:公共空间的营造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下,公众体育参与的制约因素也日益多元化,以往提出的“有钱”“有闲”等因素如今已经逐渐失去了其制约性,公共空间的缺乏反而成为影响人们将体育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最大的限制。由此,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营造公共空间也成为一个关键的环节,具备了足够的公共空间,广大民众所享受到的体育公共服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关于公共空间的理解要多面多维,公共空间并非只有地理层面的含义,还包括无形的或者是网络虚拟的生活空间。通俗意义上讲,公共空间乃一般社会成员均可自由进入并不受约束地进行正常活动的地方场所,也就是狭义上公共空间所指的“供公众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这类空间在城市主要表现为小区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然而,超越地理概念的公共空间有着更多的外延,“进入空间的人们,以及展现在空间之上的广泛参与、交流与互动”[7],也是公共空间的内涵;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对于公共空间的界定则极大的拓展了公共空间的“空间”,他认为公共空间内公民实现的是“公共交往”,很显然,他的公共空间重点在于“政治”层面的强调,因此他所谓的公共空间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7]。
公众享用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是一种公共生活,在复杂程度超乎人的想象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在民族、性别、阶层、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或许有人会认为公共生活已经不复存在,然而,“公共生活并没有消失,所不同的只是生活渠道形式的多样化,它仍然是当今社会求同存异的主要渠道”[8]。所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首先要考虑是否具有社会空间上的依托,因为,只有具备了公共空间,才可能会有公共领域的公共生活。
3.3 社会权力依托: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提升政府公信力是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性”具体落实的重要方面,毕竟政府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第一主体,政府的角色和定位要逐步向服务型转变。当前,政府的行政目标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政府需要以开放的姿态面向并服务于公民,变“掌舵”为“服务”,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政策制定和具体行政的各阶段确保公民权的行使,真正落实“权为民所用”。政府公信力的提升评价途径有二:(1)服务质量标准。体育公共服务质量评价和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能力衡量的金标准就是民众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2)关系标准。在“公共性”的前提下,政府与体育公共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不是垂直的管理关系,而是平等的契约关系。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运行和发挥作用的链条式过程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其职能也不可或缺,服务理念直接决定着服务职能。在我国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民主行政是体现服务型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公信力能否切实提高。归根结底,所谓“民有”和“为民”对政府的要求就是切实转变角色,由“控制者”向“服务者”转变,也就是从“控制管理”转变为“服务传输”。只要行政全过程中贯穿着民主,政府施政目标与民众期望协调,政府的公信力能够不断提升,体育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才会满足民众需求。
3.4 社会制度依托: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
就目前而言,中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尚未形成实质性的可操作的模式,而面对公众日益增长且多元化的体育需求,短期之内,借鉴西方国家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经验是解决问题的可行之举。购买公共服务源于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逐渐成为一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方式,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现是在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引入市场机制和合作机制,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购买同样要走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路径。
市场化操作的市场经济行为奉行的第一原则就是公平竞争。从长远来看,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会经培育后越来越多,其中可能不仅仅是体育社会组织,其他领域具有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也会陆续加入,竞争的局面必然形成。适当的竞争不仅是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产品有所保障。鉴于此,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则尤为重要,公平的竞争环境会形成3方面的良性循环:其一,保证了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高质量的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会在满足民众体育需求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解决问题;其二,有助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成长。体育领域以外的社会组织会加入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竞争行列,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体育社会组织的压力,这种压力会促进其不断改革和发展壮大;其三,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会提升公众对于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1] 易剑东.中国体育公共服务研究[J].体育学刊,2012,19(2): 1-10.
[2] 刘熙瑞,井敏.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J].人民论坛, 2006(3):16-17.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0.
[4] 陈伟,贺兆轩.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与体育强国建设论略[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2,38(10):1-4.
[5] 樊炳有.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框架及系统结构[J].体育学刊, 2009,16(6):14-19.
[6] 田华.公民社会理论[J].民主与科学,2004(1):25-28.
[7] 公共空间.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 3821706.htm
[8] 袁祖社.“公共性”的价值信念及其文化理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1):78-84.
Discourse Analysis on the Publicness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System
WANG Hongshen1,2
The purpose of constructing sports public service system is to satisfy the ever-changing public sports demand.As the core of the system engineering,"publicness"plays the guiding function with both overall and local characteristics.The research believes that publicnessmainly lies in the four aspects of the service direction, service targets,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and service concept,standing for philosophy of being“owned by people”,“enjoyed by people”,“ruled by people”and“for people”respectively.The paper also point out that publicness belongs to the government,the public and themechanism.The realization largely depends on social construction as the environment,public space creation as the spatialbasis,government credibility as the power basi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fairmechanism as the system basis.
sports public service system;government;publicness;public
G80-053
A
1001-9154(2015)01-0076-05
G80-053
A
1001-9154(2015)01-0076-05
10.15942/j.jcsu.2015.01.013
王洪珅,成都体育学院副教授,北京体育大学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E-mail: muyun0808@163.com。
1.成都体育学院,四川成都610041;2.北京体育大学,北京10084
1.Chengdu Sport University,Chengdu Sichuan 610041;2. Beijing Sport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
201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