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作品版权信息与登记系统的构建*
——欧洲ARROW项目的实践与启示

2015-12-05 06:25王从奎王本欣
新世纪图书馆 2015年9期
关键词:孤儿图书馆信息

王从奎 王本欣

孤儿作品版权信息与登记系统的构建*
——欧洲ARROW项目的实践与启示

王从奎 王本欣

2008年欧盟启动ARROW(孤儿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系统)项目。该项目建立了揭示欧盟作品版权状况的分布式网络,并在这个过程中解决了对孤儿作品使用的授权问题。2012年欧盟颁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孤儿作品准许使用的指令》,为ARROW项目扫除了最终的法律障碍。论文通过对ARROW项目的介绍,总结该项目对我国建设孤儿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系统起到的借鉴与启示作用。

孤儿作品 ARROW 作品版权信息登记 图书馆 数字化

孤儿作品(orphan work)是指享有版权但很难,甚至不能找到其版权主体的作品[1]。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孤儿作品的定义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孤儿作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作品仍在版权保护期内;②现有信息不能获取版权主体信息(作者信息或是版权拥有机构信息);③使用者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仍然无法找到版权主体。由于无法找到或联系版权主体,使用者使用孤儿作品可能会陷入版权纠纷。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孤儿作品的使用困境。目前,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解决方案。

(1)以美国为代表的类似合理使用方案

《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简称“《法案》”)将利用孤儿作品的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适用主体为所有利用孤儿作品的行为人。但是,《法案》单独为图书馆或者档案馆利用孤儿作品制定了版权例外和限制条款,即“金钱救济”条款。该条款就适用“金钱救济”的主体及其条件作出了规定:“如果侵权者是一个非营利的教育机构、图书馆或者档案馆,或者是公共广播机构,那么法院就不能做出要求侵权者为使用被侵权作品而支付合理补偿的命令。”[2]“金钱救济”条款对使用主体的性质(即具有非营利性质)、使用孤儿作品的目的(非商业性质)作了严格限定,并且要求使用孤儿作品后果不得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影响。该条款对图书馆利用孤儿作品的规定类似合理使用。该法案虽被美国众议院否决,未能成为法律,但它对欧盟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孤儿作品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2)以日本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强制许可方案

强制许可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强制授权使用“孤儿作品”的一种制度。使用者可以向政府的相关机构(如版权委员会)提出使用“孤儿作品”的申请,由该机构向使用者授权许可[3]。在版权主体出现后,做出相应的补偿。强制许可模式的优势在于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后果预期明确,可以避免使用者被追诉侵权的风险。其缺点在于其运作成本较高,强制许可要求使用者逐一提出申请,严重降低了孤儿作品的使用效率。同时,随着孤儿作品数字化需求数量的激增,审核机构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逐案审查,不仅增加了各方的成本,同时也滞后了时间。目前,采用强制许可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加拿大和韩国。

(3)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定许可方案

2012年10月2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中正式发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孤儿作品准许使用的指令》(简称“《指令》”)。《指令》明确了负有促进“公共利益”的公共图书馆、教育机构、博物馆、档案馆、电影或者音频文化机构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广播组织才能享有指令所规定的孤儿作品使用权[4],从而为欧盟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孤儿作品的管理与使用奠定了法律基础。《指令》界定了“孤儿作品”“勤勉搜索”等概念,规定了孤儿作品适用客体、范围和孤儿作品版权状态终止的条件等实体内容,确立了“一国确定(孤儿作品)全盟适用”原则。《指令》于2014年10月29日生效。相较以美国为代表的类似合理使用与日本、加拿大为代表的强制许可方案,《指令》类似于法定许可。事实上,《指令》为2008年11月20日启动的ARROW项目扫除了最终的法律障碍。

ARROW项目作为欧盟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子项目,一方面,其着眼于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建立孤儿作品登记制度,另一方面,作为使用者查找孤儿作品的相关信息平台,构筑了“勤勉努力的查找”的标准和具体的操作方式。正是基于此,欧盟出台的这些措施相较于合理使用方案和强制许可方案更能够规模化解决孤儿作品的实际应用问题。其不仅解决了“勤勉努力的查找”的问题,降低使用者的使用成本,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利用孤儿作品的效率。ARROW把对孤儿作品使用变成了具有可操作化的真正措施,成为孤儿作品使用的重要技术系统保障。

1 欧盟数字图书馆中的ARROW项目

2004年末,Google推出数字图书馆计划,其最终目标是创建人类最大的在线知识库,图书馆不再是知名研究机构的专有资源[5]。Google数字图书馆的使用不仅是检索行为,也潜移默化地影响每个Google用户的使用习惯和价值观念。客观上Google已经成为美国信息文化新的代表[6],对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新的文化入侵。法国国家图书馆馆长让内伊称:“所有过去的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种新的信息沟通模式,不仅仅是简单地取代了前面的旧有模式,还附加了新的价值观。”[7]为了应对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同时适应作品数字化发展的需求,欧盟于2008年推出“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作为该计划的前期试验性子项目之一,“孤儿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系统”(Accessible Registries of RightsInformation and Orphan Works,简称ARROW)项目于2008年11月开始实施。

1.1 ARROW项目的功能

ARROW是一个建立在欧盟范围内,具有可操作性、权威性的,用以确定作品版权状态以及识别公共领域作品、孤儿作品、绝版作品和其他在版权保护下的作品的版权信息基础设施[8]。Arrow项目建设之初设立了6个预期目标:①建立揭示欧盟区版权信息状况的分布式网络;②为欧盟区作品的版权信息建立数据库;③在私有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建立互动协调机制;④确定欧盟区作品版权状况的登记规则;⑤创建欧盟区孤儿作品版权登记制度;⑥建立作品版权界定中心[9]。

ARROW项目初始机构成员主要包括图书馆、出版商组织、国际组织、复制权管理组织(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zations,简称RRO)和相关的技术开发公司。参与ARROW项目的图书馆主要包括西班牙、法国、英国、荷兰、德国、斯洛文尼亚、芬兰等国家图书馆及奥地利因斯布鲁克大学图书馆等。图书馆除为项目提供馆藏书目外,也是系统的主要使用者——通过ARROW,缩短确定作品版权状态的时间和步骤,降低馆藏数字化的成本。参与ARROW项目的出版商组织主要包括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瑞典、德国等国家的出版协会。参与ARROW项目的国际组织主要包括欧洲出版商联合会(Federation of European Publishers,简称FEP)、国际复制权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sations,简称IFRRO)、欧洲数字图书馆基金会(The European Digital Library Foundation)等。这些版权机构或版权组织参与到ARROW中,不仅能够更深入地参与数字化市场,也能够监控版权信息状态,从而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失。来自英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德国、挪威、芬兰等国家的复制权管理组织以及英国的著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uthor's Licensing and Collecting Society,简称ALCS)也参与了该项目,根据版权状况的基本要求发放许可证。通过和ARROW的相互支持,复制权管理组织可以为版权人提供更多的支持,同时拓展现有的服务内容,提供新的服务项目。ARROW的技术开发由两家公司负责:一家是意大利的Cineca公司;另外一家是法国的Numilog公司。

欧洲数字图书馆通过ARROW将不同的机构与团体联合在一起,建构欧盟区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系统,一方面整合了各方的资源,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各方利益。

1.2 ARROW项目整体架构

ARROW项目成员分散在欧盟区,成员间的系统数据格式不同。由于欧盟数字图书馆的统一检索平台,各图书馆的书目数据是可以互相交换的。但在图书馆书目数据、出版商在版数据和复制权组织书目数据之间是不兼容的。基于此,ARROW建立了分布式网络结构,以“book”为基础单位,形成ARROW格式的数据集,用以协调各成员间的数据信息,并提供用户可操作的处理系统,见图1。

图1 ARROW项目整体架构

基于欧洲电子数据交换组织(European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group,EDItEUR)标准,ARROW设计了作品版权信息在线交换服务系统(ONIX for Rights Information Services,ONIX-RS),用来整合成员间不兼容的数据信息。该系统已于2011年10月份开始运行[8]。

ARROW系统主要包括四大模块:ARROW交互模块、权利信息基础结构(简称RII)、“作品登记”(AWR)以及“孤儿作品登记”(ROW)。①ARROW交互模块的核心是ARROW门户网站,它是用户和ARROW之间信息交互的渠道。一方面用户通过门户网站将版权信息问题提交给ARROW,另一方面ARROW将数据处理模块处理后的结果反馈给用户。②权利信息基础结构(简称RII)是ARROW的主体与核心,起到骨干和引擎的作用。通过RII,ARROW实现各主体间不同数据结构信息的交换,丰富作品版权信息,并最终形成ARROW独有的数据集。③“作品登记”(AWR)存储所有被RII流程以结构化方式收集的相关版权信息数据集,并在ARROW系统中被允许检索和使用。④“孤儿作品登记”(ROW)是被RII处理后未能确定版权人信息的作品,其版权状态最终被确认为暂时的孤儿作品。

1.3 权利信息基础结构(RII)流程详解

RII是Rights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首字母的缩写,译指版权信息基础结构,是ARROW项目的核心部分。RII确认ARROW成员在形成一部作品版权信息数据集中提供的相关书目数据,并整合这些数据,形成完整、有效的ARROW数据集,最终确定作品版权状态(在版、绝版、孤儿作品等)。见图2。

图2 RII流程

ARROW收到图书馆(用户)提交作品版权信息查询请求后,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数据集的搜集。

第一阶段,ARROW将图书馆(用户)的请求转发给欧洲数字图书馆(The European Library,TEL),与TEL中心索引进行比对。获取作品基本信息后,TEL将请求转到虚拟国际规范文档(Virtual International Authority Files,VIAF)系统进行著者信息比对。VIAF将比对后获得的著者姓名、捐助人姓名、死亡日期等部分版权信息数据反馈给TEL,TEL将数据整合并添加ARROW数据集特殊标识后反馈给ARROW,形成初步的ARROW数据集。

第二阶段,ARROW将已获得的数据集转发给在版编目数据库(Books in Print,BIP),BIP将出版日期、出版商信息、在版或绝版状态等部分版权信息数据添加到数据集中,将整合后的数据集返回ARROW。ARROW以此来确定作品状态是在版或绝版,如果是在版状态,作品的在版信息、版本及出版商的联系信息都将发送回图书馆(用户)。

第三阶段,当作品的版权状态可能属于公共领域或处于绝版状态,ARROW将上一阶段整合的数据集转发到相关的RRO版权结算中心。RRO依据其内部工作规范检索版权人信息。如果版权人能够被检索到或联系到,作品被确认为绝版;如果无法确认版权人,作品将被标注为“可能的孤儿作品”,并由RRO向公众宣告。对于宣告的作品,如果无人提交权利声明申请,那么作品将被认定为孤儿作品,RRO提供标准许可证授权[10]。随后RRO将结果集合添加到数据集中返回ARROW,ARROW再将最终信息返回给图书馆(用户),同时将作品版权信息状况进行登记,数据集进入作品登记系统(AWR)或是孤儿作品登记系统(OWR)。

在ARROW系统工作流程的最后部分,RII通过RII数据库和ARROW作品登记双重检索确定最终结果信息。AWR将这个结果作为孤儿作品登记的基础。实际上,很多作品都会被作品登记系统(AWR)在任何时间标注为“可能是孤儿作品”,从而有可能被添加到孤儿作品登记系统中。

孤儿作品登记系统设计的初衷是在ARROW系统中提供一份由高级专家组最终评审报告为依托的数字化存本,被该报告建议是孤儿作品或者绝版作品成为作品版权界定中心和孤儿作品数据来源的重要依据。另外,为了完善孤儿作品登记系统的规范条件,任何利益相关的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在ARROW构成成员或是ARROW系统所涵盖的国家中提出异议。包括集体管理权组织和复制权组织、被高级专家组认可的自然申请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都可以查看孤儿作品数据库和版权界定中心数据库。

为了保证国际标准文本码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xt code,ISTC)注册信息的使用和协调ISTC国际组织数据服务的交互性,欧洲孤儿作品登记系统在设计中也考虑到ISTC关于作品的元数据问题。孤儿作品登记系统中的作品相关信息,通过WEB检索界面,提供公开检索服务。以此来允许版权所有者(分散的版权所有者或是参加了集体管理权组织的版权所有者)进行相关的检索和查询,从而保障他们的权利。

2011年4月,ARROW的后继项目ARROW PLUS被批准。它的主要目标是扩大覆盖的国家的数量,并分析和扩展在影像领域的版权信息服务。

2 ARROW项目对我国建立孤儿作品利用制度的启示

ARROW项目不仅建立了揭示欧盟版权信息状况的分布式网络,整合欧盟作品版权信息,为欧盟作品的版权信息建立数据库,同时也将作品版权在私有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建立了互动协调机制,确定欧盟区作品版权状况的规则,建立了欧盟区孤儿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制度。这都为我国建立孤儿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制度提供了借鉴。

2.1 我国关于“孤儿作品”利用制度的缺位

欧盟于2012年公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孤儿作品准许使用的指令》,并与2014年开始实施。该指令的内容清晰、具体。该指令不仅是针对孤儿作品的专有法令,同时明确只有特殊主体单元——负有促进“公共利益”的公共图书馆、教育机构、博物馆、档案馆、电影或者音频文化机构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广播组织——才能享有指令所规定的孤儿作品使用权。这为孤儿作品的利用扫清了法律障碍,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仅在第51条对孤儿作品作了原则性规定。相较于欧盟的孤儿作品指令,《送审稿》一方面缺少对法律客体“孤儿作品”的定义;另一方面,缺少使用主体的明确规定,造成使用主体过于模糊,不利于图书馆等“公共利益”性质的组织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利用。

2.2 我国孤儿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制度的构建

AORROW项目是在欧盟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的,它集中了欧盟很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整合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图书馆与出版商、版权管理组织、版权人及其代理机构等多个利益相关方紧密合作,共同建设了ARROW项目。因此,我国孤儿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制度的构建需考虑:①自上而下的项目规划与多元利益体的参与。我国可以由政府统一指导,相关利益体共同参与,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系统。②建立常设机构组织,负责项目的协调与管理。欧盟通过ARROW项目组来统一管理与协调该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运营以及后续工作的衔接与开展。这有利于协调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很好地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国也可由政府部门设置相关机构来统一协调管理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系统工作,从而保证类似项目的统一协调。

2.2.1 我国孤儿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系统的建设要考虑诸多因素

(1)建设作品内容多样化的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系统。ARROW系统已于2011年底推出了它的二期项目ARROW PLUS,不仅将欧盟区的纸质作品版权信息进行登记,而且进一步将欧盟区如电影、绘画等其他形式的作品纳入到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系统中来。这一点也可为我国建设自身的作品登记与授权系统拿来借鉴,在系统设计之初对收录作品形态的多样化做出预先设计。

(2)建设兼容多系统的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系统。ARROW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成员间系统不兼容的问题,为使系统能够在图书馆、出版商、版权管理组织、版权人及其代理机构、各国际组织系统间相互兼容,ARROW在系统设计之初就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预期目标,在技术层面实现不同系统的相互兼容。我国同样存在不同组织间不同系统的问题。将各个系统整合在一起,保证众多系统的交互性,也是我国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系统必须解决的问题。

(3)建设兼容多语种的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系统。相较于欧盟的ARROW项目,我国的作品版权信息登记系统也需要解决多个语种的问题。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丰富的文化资源。作品版权登记系统需要将不同民族、不同语言作品的版权状况揭示出来,就需要解决多语种共存的技术性问题。为此可以借鉴ARROW项目解决多语种问题的方法。

2.2.2 对建设我国孤儿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制度目标的建议

(1)建设作品版权信息登记数据库,确立作品版权状况的登记规则,创建孤儿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制度。通过ARROW及ARROW PLUS项目的建设,欧盟建立了自身的版权信息登记数据库。同时在不同的利益体之间建立了共同遵守的作品版权登记规则,也确定了ARROW项目成员间相互认可的孤儿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制度。在此基础上建设一个欧盟区的版权界定中心,从而不仅很好地保护了欧盟区作品的版权人利益,同时也为欧盟区孤儿作品的被利用提供了有效保障。这为我国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系统的建设目标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样本。

(2)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授权系统。为适应数字时代新形势的变化以及各利益主体不断变化的新需求,欧盟在建设ARROW项目的过程中,就考虑到ARROW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在决策上在ARROW项目结束后继续推出了ARROW PLUS项目,在技术上也预留了相当多的接口空间,为项目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我国在建设自身的作品版权登记与授权系统时,也应该在技术上预留接口服务,在内容和服务领域预留出进一步的拓展空间,保证系统的持续维护和后期开发。

[1] 周艳敏,宋慧献.版权制度下的“孤儿作品”问题[J].出版发行研究,2009(6):66-68.

[2] 韩莹莹.《2006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及《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J].环球法律评论,2009(1):152-160.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21.

[4] 欧盟“孤儿作品”指令公布[EB/OL].[2015-01-11].http:// blog.sina.com.cn/s/blog_4cb1acf401018tw6.html.

[5] 南都周刊.“围攻”谷歌数字图书馆 [EB/OL].[2014-12-24].http://past.nbweekly.com/Print/Article/8971_0. shtml.

[6] 靳生玺.Google图书数字化计划的三大硬伤[J].IT时代周刊,2005(14):62-63.

[7] 新华网/国际先驱导报炮轰英语霸权法国人向“Google图书馆”宣战[EB/OL].(2005-03-10)[2014-12-24].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5-03/10/ content_2678174.htm

[8] Caroli C,Scipione G,Rrapi E,et al.ARROW:Accessible Registries of Rights Information and Orphan Works Towards Europeana[J/OL].D-Lib Magazine,2012(18)1/2[2015-1-16].http://www.dlib.org/dlib/january12/caroli/01caroli.html.

[9] Accessible Registries of Rights Information and Orphan Works towards Europeana[EB/OL].[2014-12-24].http://www.arrow-net.eu/sites/default/f iles/17040 9_ARROW_Leaflet.pdf.

[10]蹇瑞卿,于佳亮,马炳和.探寻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解决之道:欧洲ARROW项目的实践与启示[J]图书馆建设,2011(10):37-40.

王从奎 大连海洋大学渤海校区图书馆馆员。辽宁大连,116023。

王本欣 大连海洋大学渤海校区图书馆副研究馆员。辽宁大连,116023。

Construction of Orphan Works and Copy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European ARROW Project Practice and Inspiration

Wang Congkui,Wang Benxin

In 2008,the EU launched ARROW(Accessible Registries of Rights Information and Orphan Works)project. ARROW project established to reveal the status of EU copyright distributed network,and solve the problem of orphan works authorized for use in the process.In 2012,EU promulgated the“Directive 2012/28/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October 2012 on certain permitted uses of orphan works",the instruction removed the final legal obstacles for the ARROW project.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ARROW proje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oject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orphan works copyright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system.

Orphan works.ARROW.Accessible registries of rights information.Library.Digitization.

D923.41G253

2015-01-16 编校:邹婉芬)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比较法视角下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路径选择和制度构建”(项目编号:14YJA870011)、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图书馆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变革研究”(项目编号:L14BTQ004)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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