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群喜
(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看,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人是具有意识的,人在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过程中,有意识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认识论中意识包含思维,人类的思维活动归根结底是人的意识活动,而构成思维结构的最小单位,即“概念”,是人们进行有意识的判断和推理的基本要素。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特有属性是指该类事物所具有的且是它所特有的,它类事物并不具有或根本没有的属性或。这是事物之间相互区别的关键,例如中国武术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武技相区别的关键就在于中国武术中所蕴含民族文化,这是相对而言,因为每个事物有时候具备若干属性与其它事物相区别,这些性质或性质之间的关系都是该事物具有的属性,即“特有属性”。之所以说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是因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表及里、由外到内的认识过程,首先,对事物表层的感性认识到深层的理性认识,这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的角度看待人类的认识过程,其次,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没找出该事物区别其它事物的区别之所在(即特有属性)。因此,我们可以说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的必然结果,概念是科学,是通过判断、推理、和论证的,概念的明确才能保证思维的正确才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概念的内涵就是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特有属性,科学概念的内涵局势它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2]。概念的内涵既然是对概念中对象的特有属性的反应,那么该特有属性并不是单一的或只有一个,一个事物可能具备多种属性,这也是概念的局限性,因为概念有时候仅仅反应其中一个或几个特有属性,并不能把全部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在概念中反映出来。这就是当前在武术概念界定过程中,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态势。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适用范围[3]。任何概念都有外延,外延大小不同,其概念的的适用范围的大小也是不同,概念的外延可以说是由一个或若干个个体组成,而概念的适用范围是概念内涵方面的性质。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事物间的区别所在,这是因为它们的内涵和外延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但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可变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认识水平在实践中不断的提升,对概念的认识也逐渐深化和深层次,这是概念内涵和外延变化的客观因素。另外,概念内涵和外延变化归因于概念自身的一个变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否定之否定规律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过程是螺旋式上升的,即自身的发展过程。
概念界定的原则,必须遵守四个规则: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概念;定义项必须是清楚确切的科学概念[4]。首先,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相称的,如果定义项与被定义项两者之间出现不等,那么就违反了逻辑错误(定义过窄或过宽)。定义过窄指的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小于用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过宽意思则相反。其次,如果定义项能直接或间接的包含被定义项,那么就犯了逻辑中“循环定义”的错误,之所以要对概念进行定义,是因为该概念的内涵不明确,因此,定义项是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第三,对概念的界定,其概念的内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是肯定的,如果不能肯定或无法肯定,那么定义项就无法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那么该概念的界定就毫无意义。第四,定义项的目的就是揭示被定义项的内涵,如果对定义项的措词当中出现含混不清、不恰当的语词,那么就违反了逻辑学中“定义含混”的错误。
古代武术作为一种技击之术,其形成的主要动因是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即营养、自卫和繁殖后代之用,从而形成了人类史上最早的技击技术。“武术”作为一个名词,最早见于南朝刘宋颜廷之的《皇太子释奠会作》:“偃闭武术,阐扬文令”[5]。“偃”指的是偃旗息鼓,停止之意;“闭”即关或合,在这里指的是结束;“武术”一词指的是与文相对的技击之术,这里特指“军事”,文中“武术”一词特指军事。因此,“偃闭武术”大概意思是“停止结束军事”,“阐扬文令”亦指提倡发扬与武相对的文事,随后的许多著作中都将“武术”一词与军事相关联。唐张守节在《史记正义·谥法解》中说:“刚疆直理曰武”、“威疆敌德曰武”、“克定祸乱曰武”[6]。这里所谓的“武”指的就是与战争或军事有关的事。清末民初,孙中山反复提出“强国强种”的口号,使得武术一词成为强身自卫的专门用语,在这个时期“武术”一词被开始广泛应用,其中以当时武术社团的建立为典型代表。到了民国时期“武术”一词与“国术”并用,这是因为在1928年“中央国术馆”的成立,“国术”一词替代“武术”被普遍使用,但又没有正式更名,从而形成两词并用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对“武术”一词进行规范,“武术”一词被正式使用。为了武术技术和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开始对武术概念定义进行讨论,由此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和看法。
武术起于狩猎,在战争中得到发展,这是由它的本质属性“攻防技击”决定的。纵向角度看,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武术的活动特征将武术划分:古代武术(先秦至清末)、近代(1911年辛亥革命开始)武术、现代武术(20世纪40年代末)。1918年10月武术被正式列为中学体育课程,这是在全国中学校长会议上通过的一项重要决议,标志着该时期对武术的重视,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中国处于一个内政腐败、外强压迫的格局,以及武术的高度文化认同和低物质要求,这两方面因素决定了武术在“强国强种”口号下进入学校发展的必然趋势。时代的不断发展必然在武术认知道路上留下历史的脚印,武术进入学校为武术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利的平台,而且武术的发展从武术退出军事舞台后再次上升到了国家层面。1927年由国家政法委员张志江发起的,冯玉祥、于右任、蔡元培等人呼吁,建立起了“中央国术馆”,体现武术活动形式的组织化发展,是武术转型的一个显著特点。
对于概念的界定是从近代开始的,因为,古代人们只注重武术的内涵的多元化,对武术一词的认识偏于抽象,所以,那时候人们并不强调武术的定义,而是注重其“划分”,这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思维观念息息相关,即注重具体的、实际的内容。从民国时期“武术”一词与“国术”并用,体现人们摆脱封建传统思想对武术认识的逐渐深化,到了1926年将“武术”一词正式改名为“国术”,并且在西方体育传入的影响下,1932年在《国民体育实施方案》中,首次对武术概念进行界定,并将武术列为体育的范畴,这里的武术指的是自卫的技能和锻炼体格的公工具。很明显该概念的界定受到当时社会环境背景的影响,“内政腐败,外强压迫”情况下提出的“强国强种”的口号,与武术的高度文化认同和低物质要求,在此背景下对武术概念的界定其“自己技能和锻炼体格”成了武术发展的核心。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第一届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到武术是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将武术归入传统体育的范畴,在1956年武术被正式列为全国中小体育的教学课程。1961年由国家体委承办编写《体育学院本科讲义》中将武术概念界定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壮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遗产[7]。这与1949年10月在全国体育总会上所提到武术是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一致的,唯一的不足就是受当时“左倾错误”的影响而批判武术“唯技击论”导致该时期武术概念的界定违反逻辑学中“定义过窄”之嫌。1978年至1988年,这十年间武术概念发生了三次变,1988年所界定的武术概念:“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8]。这是在当时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唯一的不足就是将“功法”排除在外,在形式逻辑学中违反了“定义过窄”原则,之所以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是因为它既强调了武术的本质属性“攻防技击”,把武术纳入体育范畴同时又肯定它的文化属性。而1978年和1983年两个概念之间发生的变化不大,都是以套路为主将一些攻防技击的动作纳入其中,其目的就是为了体现训练格斗技能外,培养人们的一直,增强体质。两者虽然都体现武术的攻防技击性和体育属性,充分的肯定了武术的作用和价值,但在运动形式上,这些只是当作为创编武术套路的素材而已,过分强调武术的套路形式,忽视了武术其他形式,因此,严重的违反了逻辑学中“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外延不等”的错误,定义项就无法解释被定义项的内涵。从1989年至2005年,期间武术概念又发生四次变化,而1989年、2000年、2004年这三年的武术概念的重心没有转移,但都缺乏“功法”,在语词上有所不同,可是所体现的含义却相差无几。而2005年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武术》中对武术概念的界定弥补了前三次变化中的不足,增加了“功法”: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功法套路和搏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9]。这是近代以来最为简洁、最能全面概括武术的含义,且得到众多学者的普遍认可,2005年后对武术概念的界定基本趋于平稳,虽然诸多学者对此概念又多次进行定义,但都大同小异,主要还是围绕武术的本质属性、民族文化属性和体育属性,唯一的区别可能是言语和措辞上稍有差异而已。
所谓概念的内涵,即特有属性,是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关键。但是,在对武术内涵解析过程中产生几种矛盾学说,包括技击说、文化说和体育说,其中,“技击说”产生原因是人们认为武术起源是原始人们为满足生存需要,与兽斗、与人之间的争斗,认为武术追根溯源就是“攻防技击”,而且武术区别于中国其他传统项目的特点就是武术的技击性,如果武术摒弃了其技击特性,那么武术亦非武术,武术可以是任何。“文化说”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中国武术与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武技相区别的关键就在于中国武术中所蕴含的民族文化,认为武术武术的本质属性是民族文化。这从1988年举行的全国体育科学学会全国武术专题论文研讨会上可以看出武术文化性的重要性,与会的众多武术界名家和学者,一致认为,武术从广义上看,武术既是文化,又是体育。“体育说”产生要追溯到第一次侵略战争,即鸦片战争的爆发,西方火器在中国得到广泛发展使武术在1895年退出军事舞台后在民间发展过程中与西方体育结合,这是竞技武术发展的开端,由此武术纳入体育的范畴。因此学者提出质疑,武术归于体育的范畴,那么武术本身就具有体育属性,因为,中国武术在历史长河中是在不断的继承和传承的,所以认为武术本身就具有体育属性才是武术归于体育范畴的充分条件。
“武术技击说”是正确的,之所以出现如此多争议,从逻辑学角度看,事物的特有属性有可能是多方面的,而一个概念往往只能反映其中的一个或几个特有属性,并不能完全反映对象的全部特有属性。因此武术本身除了具有技击属性外,还具有体育、文化、艺术等属性,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武术具有这些属性就否定了武术的技击属性。从历史学角度看,武术的从其发生到发展始终围绕着“技击”这一特性展开,古代人类为了生存需要而使用各种技击方法与兽斗、与人斗,中国第一个朝代“夏”的建立到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武术都被应用于大规模的大兵团作战,在此期间武术的发展自始至终都没离开过“技击”。清以后火器的发展武术的主要社会价值“技击”逐渐减弱,而武术内涵的健身属性凸显出来,在按部就班的按照西方体育的模式发展着的武术其健身价值成为了主要社会价值,而武术的“技击”却转变为次要社会价值。总之,武术在演进过程中,要对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必须考虑到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的局限。马克思基本原理:客观世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表明事物本身的特有属性,即概念的内涵是客观存在,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而人们对武术概念的认识是一种主观的认识,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辛亥革命后开启近代武术的发展道路,武术朝着两个方向发展,即传统武术和竞技武术,传统武术继承和发展始终沿着“技击”这条路线走着;竞技武术则以“套路”为主,以摘金夺银为最终目的,但是,从套路中我们可以看出,每一招每一式都具有攻防含义,竞技武术的发展是建立在传统武术的基础上与体育、艺术、表演以及美学、力学等多门领域的结合而成,综上可见武术的发展始终都是以“技击”为中心,因此,攻防技击才是武术的本质属性,是武术概念的内涵。
武术概念的外延,就是那些具有武术的本质属性的事物,也就是所有的中国武术内容,包括具有不同的运动形式和不同演练风格特点的所有武术内容,都属于中国武术的外延[10]。既然武术概念的外延是指所有中国的武术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动作具有攻防技击性就算属于武术概念的外延,那么利用逻辑学中二分法原理,将武术概念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动作含有攻防技击性和不含有攻防技击性两种概念。利用此方法的关键就在于解决当前武术概念界定的诸多争议,其优势就是否定武术概念的上位概念的各种学说,如文化说、体育说等等。在对武术概念内涵的解析过程中得出结论,武术概念的演进过程始终围绕“技击”这一中心发展,因此,武术概念的外延,即它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认为武术概念的外延是指通过不同运动形式和演练风格将具有攻防技击性的不同动作在套路中显现的所有中国传统体育项目,这里所指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是武术的上位概念。利用“二分法”解决了武术的本质属性问题,接下来根据划分的规则:(1)划分的各个子项应当互不相容;(2)各子项之合必须穷尽母项;(3)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划分标准进行[11]。根据武术运动时的内容和形式,将武术分为徒手、器械和对练三种类型。首先三个子项之间满足逻辑划分规则(1),它们之间是互不相容的,据不完全统计,仅就武术拳种就达到129多种,拳种数量如此之多,关于徒手、器械和对练根据不同的属性又可以划分若干个子项,如根据运动的特点可以分为形意、通臂、八卦、咏春、长拳、南拳等;器械又可以根据形制的特点分为长、短兵器、双兵器、软兵器、暗器等;对练又可以分为徒手、器械以及徒手与器械对练。其次,三个子项(徒手、器械、对练)之和等于中国武术满足逻辑划分规则(2)。虽然很多学者将武术划分为套路运动和搏斗运动两种,但是搏斗中又含有套路形式,因为不管是徒手搏斗还是器械搏斗,对于习武者来说套路就是他们入门的训练程式,说起“程式化”就要追溯中国传统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小农经济自给自足、宗族观念等民族文化的积淀,使武术在宋元时期形成“套子”即套路,这是古代武术发展至宋代趋于完善的一个显著特征。。第三,对于(1)和(2)的划分始终围绕一个标准进行,即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性”,满足逻辑划分规则(3)。因此将武术概念的外延分为徒手、器械和对练既完全展现武术的所有内容,即“穷尽母项”,又符合逻辑划分规则。
前面我们运用逻辑学中定义原理和划分原则辩证地、历史地揭示了武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接下来我们在“属加种差法”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同一律”对武术概念进行了限定。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种思维必然与其自身等同[12]。所谓限定就是从武术概念的外延(它的适用范围)作出要求,当然,这个要求是建立在武术概念的内涵(武术的本质属性)上。首先,如果一个概念的所有外援都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那么后一个概念就是前一个概念的上位概念[13]。而武术的上位概念,即武术的“属概念”是体育,因为从西方学角度看,任何运动只要有规律可循,符合竞技条件的都是体育,这个我们可以从现代的竞技武术中我们可以看出武术是满足条件的。但是,对于中国武术这一特殊情况,它的属概念除了体育外,那就是它的民族文化特点,这是中国武术与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武技的最大区别,它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下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国武术,在1961年本科讲义《武术》中已然将武术解释为一种民族文化。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同一律”对武术的属概念进行强制规范,要求在对武术概念的界定过程中要符合“同一律”的同一原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须统一,因此,武术的属概念中国传统民族文化、体育,两者也应该满足“同一律”的同一规则。这在1978年体育院系通用教材《武术》中已然体现,在最后一句中认为武术是一种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民族形式的体育运动,既强调民族文化又体现是一种体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是武术的上位概念(即属概念)。
通过以上对武术概念的内涵、外延以及它的逻辑依据的分析,可以得出:武术在内容上,以动作具有攻防技击性为主要内容;在运动形式上,以套路、搏斗和功法练习为主要运动形式;在活动特点上,其动作具有内外合一、形神兼备的特点;在目的上;具有强身、健身、防身的作用;在归属上,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又具有体育属性,属于体育的范畴。因此,我们将武术概念表述为:中国武术是围绕技击动作展开,以套路、搏斗、和功法练习为运动形式的身体运动,旨在塑造外在的形和内在的神的传统传统体育项目。
[1]饶发玖,张广荣主编.逻辑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4:26.
[2]杨树森编著.逻辑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8.
[3]杨树森编著.逻辑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8.
[4]雍 琦.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3-44.
[5]周伟良.武术概念新论[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10(1):10-13.
[6]《史记》,1959年版,第十册,18页,北京,中华书局.
[7]王 林.武术概念的论述[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4(4):123-125.
[8]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审定.武术(专修)[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1:2.
[9]蔡仲林,周之华.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武术[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10.
[10]崔文学.论武术的概念及其分类[J].搏击·武术科学,2010(5):6-7.
[11]金岳霖主编. 形式逻辑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1-62.
[12]楚明锟.逻辑学[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0:179.
[13]温 力.中国武术概论[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