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应馨
德国:森林王国的蔚蓝蛛网
冯应馨
柏林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侵占了绿地以及花园住房,奥尹豪森中心区的438个公园中有300个正遭受威胁。据悉柏林大约有900座花园,为市政府所有,他们为居民提供了绿茵,也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了栖身之所。但目前柏林住房开始紧张,政府开始将这些公园卖给开发商做建房使用,引起了人们的不满。这些花园住房的历史普遍超过了100年。CFP/供图
■编者手记
一位驻外记者途经德国边境,希望能购买一个空啤酒瓶留作纪念,可餐馆的老板娘却不愿出售。原因很简单,餐馆只能出售食物和酒,卖酒瓶所得的收益无法纳税,会涉嫌违法。正当那位记者恋恋不舍之时,老板娘将风格独特的啤酒瓶大方地赠予了这位国际友人。
这是坊间流传的一段趣事,讲来总会得到“呵呵”二字。听者一来打趣记者不够坦荡,再来惊异于那位妇人的“迂”。
编者却对这份“迂”很是佩服。遥居边陲小镇的民营餐馆,一天的流水多个仨瓜俩枣岂会有官方查账?有人说,这是德国人标志性的民族气质。可能正是这气质塑造了民众崇尚法律的价值观。当对法的敬畏深藏于每个人的内心时,法律的刚性自然而然会得到捍卫。当然,刚性的形成同样少不了法典、法条本身的客观与严密。
莱茵河的成功治理是常被环保人士津津乐道的案例。在看到发展所留下的道道伤疤后,德国人迅速反省。为了保护环境,他们构建了密如蛛网的法律体系,以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加之民众本身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德国最终赢来了森林王国的盛赞。
正是有感于此,编者梳理了关于德国环境法律的几个关键细节,以飨读者。
什么样的契机促使德国在解决环境问题时,选择突出法治的作用?
20世纪50-70年代,德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选择以发展重工业的方式,来摆脱二战的重创,但也因此形成了环境污染型经济结构。资料显示,德国当时的生态破坏和污染程度已产生灾难性后果:莱茵河成为一条毒河,河内有毒物质浓度达到了正常值的200多倍,导致没有任何生物可以存活;鲁尔区的空气严重污染,不仅白天能见度很低,甚至连树木也被染成煤灰色。
其后,德国发生了一系列环境公共危害事件。环境恶化给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环境冲突演变为社会冲突。政府为了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得不采取立法、征税、生态补偿和调整能源结构等一系列的环境经济政策治理环境,并开始反思工业现代化。
从20世纪70年代起,德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后,环境内容被写进《基本法》,强调“国家应该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生存基础条件”,这一条款对整个德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目前,德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联邦及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还实施了约400个欧盟的相关法规。
在法律上,德国是怎样借用经济的杠杆作用来调解环保问题的?
在德国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经济环保法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德国经济生态化和绿色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德国的环境经济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是立法时间早,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的环境经济立法普遍提前三至五年,而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则普遍提前十年以上;第二是意识先进,德国不仅较早地将环境内容写入《基本法》,也较早意识到了用经济杠杆调节发展与环保的关系,而且也较早地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体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鼓励或调节,如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第三是范围广阔、规定细致,这样不仅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将钻法律漏洞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最值得一提的是1991年实施的《商品包装条例》。该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产品责任原则和商品包装回收原则,即商品生产者有义务回收和利用使用过的产品,包装生产商有义务回收使用过的包装材料。该法直接促使德国95家生产、销售商组成DSD组织,从而形成了德国垃圾处理的“二元体系”。
许多试验场地都遗留着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在立法方面,德国如何应对科研污染问题做的?
德国是较早意识到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的国家之一。从上世纪70年代起,德国就开始不断颁布法律法规,把科学技术的标准放在环境立法体系中加以规范,以使科学技术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得到预防和控制。如,先后颁布了《核能法》、《转基因法》、《化学品使用法》、《原子能法》等环保法律。
在斟酌过核能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之后,德国政府果断选择放弃发展核能,并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以促进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和地热能的进一步开发。与其让公众因为环境安全问题日益忧心忡忡,德国政府更愿意选择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使能源不断生态化。
当地时间2014年8月23日,德国古本,数千示威者在德国和波兰边境组成“人链”,抗议附近的露天煤矿扩建项目。CFP/供图
德国行政上实行地方自治原则,这一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何影响?
德国在环保行政管理方面仍然实行严格的地方自治,县、镇级地方政府要完成大部分的环境保护工作。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各类发展规划时,都把环境因素作为必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承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强制性职责,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中的具体事务进行直接管理,包括空气污染控制、水体污染控制、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置等工作。
此外,地方政府间还会以横向联合的方式,来解决一镇一县解决不了的环境问题,或通过联合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如几个临近的乡会联合起来共建一个垃圾处理厂,共同聘请相关公司进行管理,有效降低地方垃圾处理成本。如果出现了靠地方联合解决不了的问题,地方政府要申请州政府提供帮助,但上级政府只起辅助作用,主要工作仍旧要靠地方政府承担完成。
德国的环保民间组织充当怎样的角色?能否真正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去?
在德国,民间环保非政府组织数量众多且作用非凡。这些环保非政府组织具有代表居民意愿的法定权利,能够参与政府的环保政策制定和企业的环保规划。他们在民间的活动也门类众多,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活动是通过写信提建议或抗议的方式提醒和督促政府采取更好的环境保护措施。
德国的很多环保法律就是在这些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提醒和监督中出台的,许多政府的公共行为也正是在这些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提醒和监督中作出调整。如,德国汉堡市为了适应车辆不断增加的情况,准备扩建公路。可当地不少环保组织和个人上街抗议汽车数量的增加挤占和污染了他们的生活空间。最后政府改变思路,把公路建得越来越窄,促使人们改变出行方式,更多地采用公共交通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感谢金道格先生及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对本文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