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由“獐子岛事件”引发的思考

2015-12-03 15:52冼靖雯
今日湖北 2015年17期
关键词:獐子会计准则资产

■文/冼靖雯

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由“獐子岛事件”引发的思考

■文/冼靖雯

摘要2014年10月30日晚间,上市公司獐子岛称,因为北黄海遭遇异常冷水团,公司150万亩海洋牧场遭遇灭顶之灾,并进行了巨额计提存货减值,受此影响,今年前三季度,獐子岛将巨亏8.12亿元。消息一经播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獐子岛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对于消耗性生物信息披露管制的不足,本文将在基于国内外相关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消耗性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管制

一、引言

2014年10月30日晚间,獐子岛发布公告称,因北黄海遭到几十年一遇异常的冷水团,公司在2011年和部分2012年播撒的100多万亩即将进入收获期的虾夷扇贝绝收,受此影响,獐子岛前三季业绩“大变脸”,由预报盈利变为亏损约8亿元,同比下滑1388.60%。受伤的不仅是投资者,社保基金也损失惨重。可以说,整个事情都来得十分突然,在公司公告发出之前,市场上并没有关于此次灾害的任何消息。”很显然,獐子岛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缺失,不仅最后被怀疑造假,股价一路下跌,公司形象也大打折扣。会计准则中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完善是一部分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们从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强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管制,鼓励企业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而不断完善会计准则。

二、国内外会计准则对消耗性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CAS5中?定义生物资产为“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并把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对消耗性生物资产作出的定义为“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而在IAS41中,对生物资产的定义为“活的动物或植物”,鼓励企业把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是通过“收获”的过程而停止其生命活动,成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可以看出CAS5和IAS41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定义基本一致,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

国内的CAS5相对于IAS41来说,针对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算高,仅在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生物资产的类别、数量、账面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增减变动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准则并没有触及到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下应如何对生物资产的风险程度与价值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相比之下IAS41不仅涵盖了CAS5中的所有内容,同时还涉及公允价值变动、会计方法的选择以及变动依据等内容,强调了实物披露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国内的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的规定较为简单,但这并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甚至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在“獐子岛事件”中,正是獐子岛没有对天气、病害等其他自然灾害的侵袭做到有效预估并且及时披露才导致了如今的所谓的“黑天鹅事件”。而且我国准则没有消耗性生物资产存货,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为存货反映,对于像獐子岛这样虾夷扇贝占85%左右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以海参、鲍鱼、海螺等占15%的水产养殖业企业来说,应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货作为独立项目来反映,这样更能体现重要性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通过与国外会计准则相比,不难发现我国关于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都过于简单,缺乏详细的规定,准则应要求企业对生物资产的性质,适宜生存的地理气候环境以及其相关农业活动的风险作出相关的披露,为此,本文从下面两个方面提出了关于提高消耗性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一)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

正是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消耗性生物资产信息披露规定得不够详细,导致许多生物资产占总资产较大比重的企业选择减少披露甚至不披露自身企业生物资产的性质、增减变动等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即使披露也存在披露形式不固定,披露内容随意等问题,基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出台保证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完善披露的形式与内容,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前提下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模式的构建。并且考虑到消耗性生物资产受天气的变化影响较大,企业应同时披露自身对预估天气所拥有的技术与防范措施,才能让利益相关者较为充分地预计风险与收益。

(二)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经营者会为了某种目的不愿或减少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但经营者也可以通过信息披露获益,一些利好的消息有助于股价的上涨,提高公司及个人形象等,从这些给公司带来利益的角度来说,适度的信息披露就是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即便是披露一些利空的消息,也可以慢慢披露,给投资者一个缓冲的过程,使得股价也不至于猛跌,那么公司也不至于无法挽回。

四、结语

从“獐子岛事件”中,暴露出我国在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上还存在着不足,其价值、风险没有得到完全、及时的披露,利益相关者对于其承受的风险没有得到合理的预估,与国外会计准则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中间制度的缺失若不及时弥补,很容易会让某些企业乘虚而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不断完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中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张帆.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会计计量与披露——由“獐子岛事件”引发的思考[J].财务与管理,2015(4):35-3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2002[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赖惠明.农业类上市公司生物资产披露实证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15, (4):45-47.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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