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种业安全把好关

2015-12-02 21:07商仑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5年11期
关键词:野生大豆种子法种业

商仑

一粒种,万石粮。一粒小小的种子身系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

在实施15年后,我国《种子法》迎来首次修改。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在即将迈入“十三五”开局之年和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如今种业的发展目标和速度都对这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种业市场存在种质资源保护不力、假冒侵权现象泛滥、育种创新机制乏力等许多问题,《种子法》修订草案针对我国当前种业市场薄弱环节作出全面修改,这对做大做强种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修订草案中涉及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创新育种机制、加强品种保护、规范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9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保护两方面内容。

未来农林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种质资源的挖掘和有效利用,谁占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种质资源,谁就有希望在未来农林业生产中占有主导权。

曾经,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吃过一次大亏。那是一颗大豆引发的“血案”:世界种业寡头孟山都等外资企业通过分子手段对我国野生大豆资源进行标记,申请获得了160多项专利,其中转基因大豆在近几年大量进口中国,致使国产野生大豆种植面积岌岌可危。

此次草案明确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为国外获取我国种质资源戴上了“紧箍”。

目前,我国品种研发普遍存在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为鼓励原始创新,草案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这一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保护原始创新。通俗点来讲,就是一辆旧车如果想通过“改装”后再卖,需经过“原创车主”同意,并支付必要的使用费。这符合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是推动我国种业科研原始创新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假劣种子坑农现象,有的地方种子市场检查一年只有一次、两次,甚至无人问津,制假售假大量滋生,严重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为此,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对假冒侵权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是严,即对种子市场监管人员加大管理培训力度;另一方面是苛,一经查出违规行为就要严格处理。

新种子法修订对行业的影响,总体上是有宽有严:一方面放宽,如主要农作物审定由28种减少到5种,确立绿色通道制度,对一体化种企是重大利好;而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对套牌、假冒加大惩罚力度,更加注重种子知识产权保护。如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即是配套政策,使得“小散乱”蔬菜种企无法适应而退出市场。

粮安天下,种铸基石。种业的未来,不是靠数量,也不是靠设备,是靠制度和创新。尤其需要市场化的保险机制保驾护航。未来,我国应考虑把保险制度纳入到我国种业工作中统筹谋划,充分发挥保险助推经济稳定、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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