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知 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
为支持交通运输领域开展节能减排,2011 年财政部联合交通运输部设立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确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优先支持范围和领域,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和审核工作。几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对413 个项目的“以奖代补”,拉动了200 亿元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投资,形成了年节能量15.8万t标准煤、替代燃料26.2万t标准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9.9万t的规模。同时也加快了交通运输装备制造产业、信息化产业的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并引领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工作[3]。
上海市自2009年颁布了《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建交联[2009]1640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以来,至今共扶持了25个项目,总扶持资金达7 500万元,累计实现节能量约10万t标准煤,涵盖了本市港口、航空、航运、公路、公交巴士等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项目。《办法》的实施对本市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和推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改善了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该《办法》的逐年实施充分表明了本市发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规划导向。
随着交通运输行业节能项目涵盖范围广、种类繁多、节能技术原理迥异且无成熟经验可循,这就要求在充分掌握交通运输领域各类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共同之处的同时,规范交通行业节能项目节能量核算方法,具有普适性及实际指导意义。
适用于本市交通运输专项扶持资金的节能项目节能量的核算,适用领域见表1。此方法仅为通用方法,根据各细类行业特点做局部调整[2]。
交通运输行业节能项目节能量的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1)科学性 核算方法应符合工程经济学、测量学以及统计学的相关基本原理。
表1 交通运输行业专业领域划分
(2)完整性 核算应涵盖与该项目运行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并考虑能耗泄漏量。
(3)真实性 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数据应客观、真实,且能够完整反映实际情况。
(4)复现性 核算过程中应采用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可以验证的方式对所使用的原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和分析,并可复现。
(5)保密性 核算工作应保守节能量申报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节能量申报企业的正常生产或工作活动。
(1)核算时间的确定。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后,运行时间m(原则上m≥3个月)满足: 若m≥12个月,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按运行截止时间前1年内产生的实际节能减排量进行核算;若3个月≤m<12个月,可按本文第6节核算公式中提供的方法演算1年的节能减排量。
(2)影响能耗因素的确定。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影响因素是进行测量还是约定应根据其对节能量的影响程度决定。
(3)核算项目实际使用能源量的确定。核算项目实际使用能源量,即项目实施后能耗,项目实施后核算期内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上海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4)回收利用能源量的确定。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能源消耗量和单位量等数据的获取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并且能够相互验证。
(1)仅输入项目边界范围内、与项目能耗环节直接相关的各种能源贸易及单位量结算原始凭证。
(2)项目边界范围以内并且与项目能耗环节直接相关的各种能源消耗及单位量的计量、统计记录。
(3)既没有能源贸易结算原始凭证也没有能源消耗的计量、统计记录,但有可有效拆分的能源消耗记录。
(4)若无上述3种方法,则采取检测的方式获取相关数据。检测方法包括:节能量申报企业自主检测、委托机构检测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数值。自主检测及委托机构检测应遵循标准方法(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中对各项内容(如试验条件、仪器设备、测定步骤和结果计算等)的规定,并保留检测数据;使用其他相关方提供的数值时,应保留相应凭证。
(1)总量计算法
节能量(Es)由下式计算:
式中:Es ——节能量;Ea ——校准能耗;Er ——项目改造后能耗。
注:式(1)中的Ea和Er可以是项目边界内的能耗,也可以是整体能耗。
校准能耗(Ea)由下式计算:
式中:X’i ——式(1)中影响因素在项目改造后核算期内的值;
Am ——校准能耗调整值。仅当原本假定不变的影响因素(如设施规模、设备的设计条件、开工率、作业量或业务量等)发生影响项目实施后能耗的重大偶然性变化时,可通过合理的设定Am值得到校准能耗。设定Am时用到的影响因素应与式(1)中的影响因素互相独立,Am通常为0。
(2)单耗计算法
单位节能量的计算
① 项目实施前单位能耗量的确定
通过核查项目实施前核算期(12个月)内的项目能耗量(单位:tce)和单位量等相关数据,确定项目实施前的单位能耗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注:若核算期取12个月时,不能准确反映正常工况下的单位量,则核算期取三年,单位量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② 项目实施后单位能耗量的确定
在项目实施前、后实际运行工况类似可比的情况下,实施后设备稳定运行期(m个月)内的实际能耗量(单位:tce)和单位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实施并稳定运行后,运行时间m满足:
原则上m≥3个月
a.若3<m<12个月,则m按实际月份数取值;
b.若m≥12个月,则从项目实施后、设备稳定运行开始计算,m取值12个月。
③单位节能量的确定
单位节能量=项目实施前单位能耗量-项目实施后单位能耗量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依据项目实施后的单位节能量和年度单位量,即可求得核算期内项目的节能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实施后年度单位量=(项目实施后单位量/m)×12
项目节能量=单位节能量×项目实施后年度单位量
1)项目实施前单位能耗量的确定
该项指标计算参考本节“(1)节能量的核算”中的“2)单耗计算法 单位节能量的计算 项目实施前单位能耗量的确定”方法进行计算。
2)替代燃料量的确定
①项目实施后年度单位量的确定
若项目实施后实际运行时间m<12个月,其计算公式如下:
②项目替代燃料量的确定
依据项目实施后年度单位量,乘以项目实施前单位能耗量,即可得出项目替代燃料量,其计算公式为:
项目替代燃料量=项目实施前单位能耗量×项目实施后年度单位量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近年来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其年能耗增长率已居各行业之首,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技改和节能管理是全市节能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快开展针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节能项目特点的节能量核算细则研究是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的。本文将有助于加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节能项目节能量核算工作的专属性和针对性、有助于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审核工作的统一规范性、有助于节能项目节能量核算结果的科学准确性。
参考资料
[1]《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
[2]《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
[3]《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3年度)》(厅政法字[2012]245号);
[4]GB/T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5]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6]GB/T 13234-2009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7]GB/T 28750-2012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