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港危化品爆炸事件的几点思考
——基于风险社会的理论视角

2015-12-01 04:21王磊
决策与信息 2015年36期
关键词:天津港爆炸事件危化品

王磊

河北大学 河北保定 071000

关于天津港危化品爆炸事件的几点思考
——基于风险社会的理论视角

王磊

河北大学 河北保定 071000

得益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也不断增强。但是在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与传统风险迥异的新型风险也不断出现。风险日益成为了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贝克和吉登斯开创的风险社会理论为我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认识和研究社会风险提供了理论视域。笔者以近期发生的社会事件为背景材料,基于风险社会理论的几个视角,对该事件做出几点分析解读。

风险社会;现代性

一、风险社会理论简述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教授是风险社会理论的创始人,在《风险社会》一书中(1986),贝克教授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并在随后发表的著作中逐渐丰富了这一理论,形成了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在《风险社会》一书中,贝克教授指出:“风险是一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1]在《风险社会再思考》一文中,贝克教授继续对“风险”一词做了八点说明:风险不是毁灭也不是安全或信任,而是对现实的虚拟;风险是充满危险的未来;风险既是对事实也是对价值的陈述,是二者在数字化道德中的结合;风险是人为不确定因素的控制与缺乏控制;风险是在认识中领悟到的知识与无知;风险是全球的也是本土的;风险是知识潜在冲击和症状之间的差异;风险是人为混合的世界。[2]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风险”是与人类的行为和决策紧密相关的,或者说二者是相伴相生的。因为,只要人类的生产、生活在进行,那么“风险”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同时,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的不断反复和无限延续,从宏观上讲,“风险”也就贯穿于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始终。实践是认识的来源,面对无时不在的“风险”,人类对于自身的行为和决策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在主观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感受,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反思,并不断地力求将“风险”最小化。在当下,“风险社会”这一概念不仅是对当代社会生活中微观层面屡见不鲜的各种社会风险事实的整体性概括,而且可以视作对于现代社会性质特征和客观状态的总结,内涵十分丰富。

二、关于天津港危化品爆炸事件的几点思考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风险要素也随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国家和地区之间流动,这也使得社会风险越来越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并进一步对人类的行为和决策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产生了一系列的诸如核风险、基因风险、生态风险等新技术风险。除了从技术层面去研究和解决这些社会风险问题,西方社会早就开始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去研究社会风险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众多不同理论视角的风险社会理论。这些有关“风险”的社会理论一方面丰富了我们对于风险社会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风险社会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在众多的风险社会理论当中,具有代表性的视角有制度主义视角、建构主义视角和实践主义视角。这些不同的视角,给我们看待和分析社会风险提供了不同的角度。

(一)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天津港爆炸事件

风险社会的制度主义者认为,由于“风险”是一个与现代性社会相伴相生的客观事实,因此可以将其视作现代性社会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负面效应。同时,“风险”具有内源性,正如贝克教授所说,“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3],是一种由于人类社会自身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而产生的危险和不安全感。“风险”这一人类社会自身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内的副作用完全能够在其制度体系内得到解决。

天津港危化品爆炸事件中,直接暴露了这样一个潜在的问题,那就是人类行为和决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风险急剧上升,对于风险的传统应急机制面临失效。在此次事件中,一些危险的化学品在履行了报关手续之后,置天津港相关危化品存放规定于不顾,被好几家公司随意的堆放在一起。这就一方面增加了危化品发生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在第一次爆炸发生后,又发生了相连的二次爆炸,使得爆炸事件的人员和物资等损失进一步加大。而传统的应对方式对于这种事件都是喷水灭火。可是在不明危化品种类和性质的条件下,为了急于灭火,却导致水和危化品发生了化学反应,引发了更大范围的爆炸。这一方面凸显了危化品所属公司以及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松弛,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加强安全风险规定执行力度和健全应急机制的重要性。因此,在风险社会中,特别是在当前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安全需求不断升级的过程中,风险管理制度与应急机制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构主义视角下的天津港爆炸事件

风险社会的建构主义者认为,“风险”具有社会属性,因此是一个社会层面的概念。贝克教授在关于风险社会“亚政治”的理念表述时认为,政治作为一种形塑社会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民族国家政治体系的有效运转,社会诉求在政治系统内得以汇聚、决策并予以实施,并进一步将其阐述为“一种是外在于并超越于国家——政府政治体制的代表性制度的政治”。[4]一旦某一类型的“风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成为社会问题,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之下,以切身利益为出发点,那么与之相关的社会主体会行风险判断,并展开行动。政府等正式组织依据自身的职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采取行动,弱化不利于自身的“风险”,强化有利于自身的“风险”,趋利避害。与此同时,社会个体成员则容易产生依据自身主观情感判断,组成临时性组织,致力于弱化和消除“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

在此次天津港危化品爆炸事件发生后,危化品的安全存放以及危化品爆炸发生后如何自救以及由于危化品爆炸产生的环境危害等一些列问题一下子进入了全国人民的视野,并成为了舆论的焦点。除了国家政府部门的正式救援行动和决策之外,还有一些学校积极提供事故灾民的安置,社区组织积极协助政府调配救灾物资,志愿者队伍积极维护救灾秩序并提供帮助,出租车和私家车队伍积极提供伤者的转运等等。这些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也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本次事故救援当中来。这些基于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体对于社会风险已经有了对己有利和不利的风险判断共识,因此才能够团结一致,开展救援。可以说,这些不约而同成立的组织和团体积极承担各自“任务”的行动,实际上是对于事故的理性的判断,同时也是理性判断对于行动的导向性影响。这些自愿性的参与到救灾活动中来的个人、团体和组织,基于自身情感的判断,组成了一个个救灾活动的临时性组织,紧紧围绕政府这个核心的角色,也在扮演着自身的角色。

(三)实践主义视角下的天津港爆炸事件

风险社会的实践主义者认为,风险根植于人类的活动当中。风险是人类的社会存在物,寓于“人”之中。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由于主观的认识情况不同,实践结果也存在差异,既存在着产生利好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产生损害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人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仅产生着有利于人类的结果,同时也存在着产生不利于人的结果的可能性。风险总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一个关系性范畴,“指的是一种不确定性的可能状态,特指一切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相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而言可能形成的一种损害性关系状态”。[5]可以说,人类实践的历史就是不断制造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历史。

此次天津港危化品爆炸事件,不可否认的存在着人为的因素。人类对于化学物质的使用,往往追求其带来的利好性成果,对于其损害性的

(>>)(<<)一面容易忽视。这一事件就是由于我们对于危化品的管控的具体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损害性后果。人类对于危化品的控制能力决定了实践的水平,也就决定了危化品爆炸的风险水平;但是危化品需要人类来实施管控,在技术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在实践的过程中人的行为和决策方式就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按照主体地位的不同,大致的可以划分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港务管理部门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危化品所属公司的安全意识淡薄、应急机制不健全等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正确的妥当的处理方式和措施,也存在着操作人员的失误、管理人员对事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等问题。同时,津港危化品爆炸事件,产生了一种损害性关系状态。也就是说,在此事件之前,人们对于危化品的爆炸这种潜在的风险,警惕性不高,关注度不够。但是现在不但发生了这样的爆炸事故,而且还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一定程度的环境影响,当再次提起这方面的字眼时,社会大众就会在心理上和意识层面产生警惕,并基于利益的考虑,表达对于此类事故的关心。

三、小结与前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转型已是大势所趋。从社会现实来看,我国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社会风险也悄然到来。从现代性的角度上来讲,我国是一个前现代性社会、现代性社会以及成熟现代性社会并存的局面。在风险社会中,潜在的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会切实影响到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也改变着个人和群体的生命际遇。

目前国务院正在部署本年度的危化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与排查,并讨论建立危化品安全运输和存放以及监管的长效机制。事故的现实是血淋淋的,事故后果是严重的,对于我们的教训也是沉痛的。我们在希望悲剧不再重演的同时,也看到了国家和政府对于治理危化品安全隐患的决心和行动。未来我国应该进入风险治理的时代,应该说,这一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在引起全社会对于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的热烈讨论的同时,也提高了民众对于社会风险的关注和警惕,值得我们重新审视当前的应急管理体系。

[1][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2][3]乌尔里希·贝克著.都卫东编译.风险社会再思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4):46一51.

[3]刘高峰.现代性话语体系下的风险与风险控制[J].河南社会科学,2005,13(2):99一102.

[4][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P19.

[5][德]乌尔里希·贝克著.吴英资等译.世界风险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P50.

[6]刘岩.风险社会理论新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P146.

王磊(1989—),男,汉族,河北衡水市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系社会工作专业,研究方向:社会学理论、社会工作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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