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2015-12-01 03:14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5年4期
关键词:企业资质建筑业事项

政策动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将用新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6月26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规定》适用范围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

根据《规定》,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摘自《中国建设报》)

城镇排水许可实施新规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适用范围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这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排水户未按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水许可证将被吊销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摘自《中国建设报》)

四部委通知要求加强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

为解决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存在的跑冒滴漏严重、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二次污染风险高等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创新运营机制,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

通知明确,各地要科学规划、合理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或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要满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要对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同时,要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

通知指出,各地要尽快对既有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限期整改;对老旧落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制订改造计划并抓紧逐一落实技术方案,用5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要因地制宜研究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改造费用筹集机制。

根据通知,各地要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专业化。鼓励供水企业通过统建统管、改造后接管、接受物业企业或业主委托等方式,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推进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将市政供水设施至居民家庭水表之间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给专业单位进行运行维护,并要求运行维护单位落实档案管理、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安全防范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水质安全。

通知强调,要落实运行维护费用,收费标准要覆盖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并根据二次供水不同运营主体,确定运行维护费征收方式。同时明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摘自《中国建设报》)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此次一并予以公布。

总体看,这一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有三个特点。一是涉及投资创新创业、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的审批事项占大头,有68项,占63%,如物业管理师注册职业资格认定等;其他占37%,主要涉及机构认定、规划或方案审批等;二是按“取消”处理的比重高,共87项,占81%,体现了“能取消尽量不下放、理由条件不充分不下放”的原则;三是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较多,加大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共48项,占44%。

国务院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中国建设报》)

我国将逐步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在日前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我国将逐步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用企业产品服务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来代替。

于欣丽介绍,企业标准有100多万项,原来是政府采用备案甚至是审查性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改革方案提出要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据介绍,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方面存在的标准管理“软”、标准体系“乱”和标准水平“低”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于欣丽说,本次改革主要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改革方案还包括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逐步将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的规模和数量;设立团体标准,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等措施。

(摘自《中国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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