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明花 郭强
摘要 本文针对服装产品标识遇到职业打假的几类常见情况进行分类,重点分析了标识标注的易疑惑点,指导企业正确标注服装产品标识。
关键词:服装;打假;标识
1 引言
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新《消法》实施后,加大了“最低赔偿”额度,由于原来的价款2倍提高至3倍,更增加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职业打假人专门购买问题商品,向经营者提出各类索赔要求,若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便向执法机关部门举报,进行法律诉讼等。而服装产品是职业打假人重点关注对象,特别是服装标识,因为问题简单,但索赔金额高,这也再次证明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笔者在工作中收集并分析了大量服装标识打假案例,主要归为两类,一是企业标注(特别是纤维成分含量),以假充真;一是企业没有掌握纺织服装产品标识标准要求以致错误标注。错误的标注会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乱,但是职业打假人却非常了解服装产品标识标准要求,往往能抓住各种标注错误或不规范,因此,掌握服装产品标识标准要求,对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2 职业打假中企业易产生疑惑的标识问题
2.1 衣服标签应标哪些内容
衣服标签(使用说明)常见有几种:一种是吊牌样式的标签;一种是缝制在衣服上的标签(耐久性标签),行业中通常称之为洗水唛;还有一些直接熨烫在衣服上的标签(烫唛)。根据国家标准GB 5296.4—2012《消费者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应标注以下几项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3项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意思是耐久性标签也就是洗水唛应标明: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3项内容。对于吊牌式标签,此3项内容可标也可不标。
2.2 吊牌与其他标签标注内容是否可以不一致
通常情况下,使用说明(吊牌与吊牌、吊牌与耐久性标签、耐久性标签与耐久性标签)标注的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属不规范标注,如图1。根据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1]中6.1.2使用说明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当采用多种形式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2.3 对号型或规格规范性标注了解不清晰
服装产品上衣一般标注人体试穿身高和胸围,如:170/88A(170代表身高,是5的整数倍;88代表胸围,是4的整数倍;A代表体型)。裤子一般标注人体试穿身高和腰围,如170/74A(170代表身高,是5的整数倍;74代表腰围,是2的整数倍;A代表体型)。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号型标注常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况:
(1)号和型正确,但以分子分母格式出现,如;——号型;少了斜线“/”,如160 84A;或将斜线“/”标为横线“-”,如160-84A。
(2)号型仅标注:1、7、8、12、9-10、S、M、Y、A、B、C等。
(3)应按GB/T 1335或GB/T 6411标注号型时,仅标注号或者型,如80、90、120、150等。
(4)采用GB/T 1335标准时,童装号型多了体型代号,成人号型少了体型代号;针织产品采用GB/T 6411标准时,号型多了体型代号。
(5)针织文胸(采用标准FZ/T 73012—2008)型号的罩杯代码和下胸围调换位置,如75B,或仅标注下胸围,未标注罩杯代码,如75。
2.4 纤维成分及含量
纤维成分及含量是企业最易标注错误之一,也是职业打假人最喜欢关注点。按照标准GB/T 29862要求,服装产品应按其相关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纺织面料、里料、填充物等需要分别标注纤维成分含量。羽绒服装还必须标注充绒量、含绒量,如图2。
但皮革服装例外 ,皮革服装应按标准QB/T 2262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
以下为常见纤维名称标注不正确或不规范情况:
(1)纤维名称标注不正确:麻、真丝、蚕丝、再生素纤维(如图3)、鸭绒、鹅绒、灰白鸭绒、弹力纤维、抗起球纤维、亚克力、木浆纤维、木纤维等。
(2)纤维名称标注不规范:涤、锦、涤纶丝、橡筋、粘纤维、粘胶、普白鸭绒、有机棉。
(3)标注的纤维名称少了“纤维”两字,如“聚酰胺”、“其它”、“聚酯”。
(4)纤维成分及含量少了百分号“%”,如97棉,3氨纶。
2.5 维护方法
标识的一项重要内容之——“维护方法”,应按标准GB/T 8685 规定的图形符号在耐久性标签中正确标注。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文字予以说明(建议只标注图形,不需要文字说明,避免“画蛇添足”)。符号应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如:
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
维护方法的标注也是最容易出现不正确或不规范的内容之一,以下将遇到的情况一一进行介绍:
(1)洗涤图形符号、文字说明需严格对应标准GB/T 8685,补充说明不能与图形符号相互矛盾,否则为不正确标注,例如:采用标准GB/T 8685—2008时,熨烫符号中表示温度的“·”用文字“高”、“中”、“低”代替,或者熨烫符号的文字说明为“中温熨烫”、“低温熨烫”,不可漂白符号的文字说明或补充说明标注为“不可氯漂”,等等。
(2)洗涤图形符号顺序标注不正确。
(3)维护方法采用旧标准或新旧标准混用,这是企业最易出现不规范情况。如图4中圈出的部分,均采用了旧标准的熨烫符号,其他均采用了新标准符号,形成了新旧标准混用的不规范标注。
(4)多种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的洗涤图形符号数量不一致,如耐久性标签标注了5种维护方法的符号,吊牌只标注了其中的4个;或者吊牌标注的干燥符号为: ,而耐久性标签标注的干燥符号为:。
2.6 执行的产品标准
服装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以下为常见的不正确、不规范标注:
(1)产品标准编号少了横线“—”,如FZ/T 81007 2012,或将斜线标为横线“-”,如FZ-T 81007—2012。
(2)如采用作废标准:FZ/T 73007、FZ/T 73008、FZ/T 62009、FZ/T 62007、FZ/T 62005、 FZ/T 62010。
(3)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混淆,如标为GB/T 81004—2012(正确应为FZ/T 81004—2012);推荐性与强制性标准混淆,如标为FZ 81004—2012;标准年份错误或无年份,如标为GB 18401—2012(年份错误),如图5中FZ/T 81004(无年份)。
(4)针、梭织标准混淆,判为不符合(采用特殊工艺的除外)。
(5)执行标准标注为:GB 18401—2010或FZ/T 01053—2007或其他方法标准,应正确标注产品标准。
2.7 安全类别
应根据GB 18401—2010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常见不规范标注有:
(1)标注的安全类别不一致。
(2)婴幼儿纺织产品(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安全类别标注为C类或B类;安全类别明显应为B类的却标注为C类。
(3)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安全类别仅标注A类,未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或“婴幼儿用品”字样标注为“婴幼儿服饰”、“婴幼儿内衣”、“婴幼儿纺织产品”、“婴幼儿产品”等等。
(4)如安全类别为B类的产品,标注为:直接接触皮肤类。
(5)标注的安全类别正确,但同时标注的安全类别标准或标准编号不正确。
3 正确标注服装标识的建议
服装标识是服装的简易说明,是服装质量中最基本的一项内容。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标识的内容间接反映出商品的档次及价格;对于职业打假人而言,标识标注正确与否意味着商品有无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现象。因此,正确、规范地标注标识,无论对保护企业的品牌形象还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均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关于服装产品标识标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熟悉掌握相关标准,如GB 5296.4—2012《消费者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等。
(2)在不确定是否正确及规范时可送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参考文献:
[1]GB 5296.4—2012 消费者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S].
(作者单位: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