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俐 韩忠岭
专业是以社会分工为存在前提的,专业的开设无疑是满足职业或就业的需要。“音乐表演”是高校本科段普遍设置的一个专业,旨在满足毕业生作为一个歌手、乐手或指挥的职业需要。但近十年来,音乐表演专业的许多毕业生未能从事本专业而去从事其他职业,甚至处于待业状态。2014年7月16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发布了《近两年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音乐表演”专业就是其中15个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之一。这不仅在于社会需要音乐表演人才的岗位已饱和,还说明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较低。要提高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必须控制专业建设规模,调整其课程设置及教学实施,修改这一专业的顶层设计和定位,重现认识其专业属性,改变其人才培养模式。但更重要的是,要以课程改革作为立足点和着眼点,通过专业课程改革,使音乐表演专业学生获得更强的音乐表演技能得到综合素质的培养,最终以“一专多能”获得职业竞争力。
一、低就业率与音乐表演专业的建设及课程设置
普通高校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偏低,职场竞争力过弱,原因在于专业建设的超规模。1998年,“音乐表演”(050403)首次作为一个“专业”列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被设立在“文学门类”(05)之下,成为“艺术学”(0504)下属一个专业,从而真正具有“合法”地位。此后的十多年,音乐表演专业发展迅猛,成为高校音乐系(学院)规模居首位的专业。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2005年版)》的统计可知,我国开设音乐表演专业的高校共126所,其中专业音乐学院9所,综合类艺术院校6所,师范类大学48所,其他综合大学63所。这还是2005年的统计数字。尤其是在2012年9月教育部颁布新版《目录》之后,“音乐表演”专业(130201)位于“音乐与舞蹈学”(1302)的专业之首,开办此专业的高校已多达一百七十余所。这种超规模发展使得每年的毕业生数量庞大,与就业需求极不匹配,成为导致就业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造成这种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许多人看来,搞音乐就是“吹拉弹唱”,以致“音乐表演”几乎成为“音乐”或“音乐学科”(science of music)的代名词。于是在高等教育“面向社会”和“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下,很多院校都将热门和挣钱的音乐表演专业作为发展建设重点。从制度层面上看,其原因有三:其一,音乐表演专业在2012版《目录》中名列“音乐学”(musi-cology,130202)和“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130203)之前,地位较以前得到提升,成为“音乐与舞蹈学”的第一专业。这种调整显露出管理层从就业需要调整专业顺序的意图,从而给外界一种信号:音乐系科主要是培养“音乐表演”人才的,且招生规模大,于是吸引了更多的青年学生报考。其二,2012版《目录》并未列入“音乐教育”专业,只在“教育学”(0401)下列入了“艺术教育”专业(040105),并注明“可授教育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这就表明,音乐教育专业并未取得“合法”地位,而只能置于艺术教育之下;其中,师范院校中的音乐教育毕业生授“教育学学士学位”,音乐学院、艺术学院或综合大学中的音乐教育毕业生则授“艺术学学士学位”。这就使原来招生最多、规模最大的音乐教育专业的地位明显下降,许多考生不再报考。其三,一些非专业性的普通高校,因办学条件所限仅开办音乐表演一个音乐类专业,而将其他专业挂靠到音乐表演上。这也使其地位愈发突出。当然,从社会学角度看,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近年来歌手的“明星效应”使得一些青年学生希望通过学习“声乐表演”,实现“明星梦”。从上述原因看,要想提高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首先就要控制其发展建设规模。
低就业率的另一个原因在于音乐表演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不合理,以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在就业中缺乏竞争力。目前,我国高校音乐表演专业的课程设置大致上可分为三类:1.通识教育课程:即国家规定的公共课程,如政治、英语、计算机、大学语文等。这些课程的教学一般由院校基础部(共同课教研室)组织实施;2.音乐基础课程: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如乐理、视唱练耳、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音乐赏析、音乐美学等课程。其中,乐理、视唱练耳、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等课程的教学,一般由作曲系去承担;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音乐美学等课程的教学则交由音乐学系承担;3.专业方向课程:多为一对一专业主课或个别课,此类教学由表演类系承担。选修课程分限选修课程和任选修课程。前者是学生必须选择的课程,实为选修课。后者则是学生自主选择学修的课程,一般为拓展知识、技能的课程,故也称“拓展性课程”。这些课程的教学通常分散在不同系科。
很显然,这种各司其职、各管一摊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模式是很有好处的。如可使音乐表演专业的课程(尤其是音乐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得到基于学理的分类,进而更具专业性和指向性;也可实现教学资源共享,节省其教学资源。但这也存在许多弊端,最主要就是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因为大多数学生只重视专业方向课程,而不太重视音乐基础课程等其他类型课程的学习,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综合素质。同时,专业方向课程的教学大多也仅在告诉学生“怎样表演”,很少有去探讨“为什么要这样表演”,也未能更多地去教授歌唱、演奏、指挥技巧之外的东西。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模式就像是一个制造工业产品的“流水线”,不同的系科就像是不同的“车间”,每天生成不同的“零件”,但最后却没有一个“组装车间”。更令人遗憾的是,绝大部分学生自己并没有组装的能力,因为他们心中并没有一件“成品”的样子和图纸。这无疑是现代音乐教育的弊端。因此笔者认为,音乐表演专业应有一个综合性的“组装车间”,这就是一至两门综合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此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培养和提高,进而具有其就业竞争力。
二、低就业率与音乐表演专业的顶层设计及定位
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低就业率与本专业的顶层设计及定位也密切相关。根据1998版《目录》中表述:(一)音乐表演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素养,并具备音乐表演方面的能力,能在专业文艺团体、艺术院校等相关部门、机构从事表演、教学及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二)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音乐表演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本专业严格的技能训练,具有较高的指挥或演唱(奏)的能力。”不难发现,这主要是如何作为一个歌手、乐手或指挥的知识和技能,而对音乐教育和音乐研究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未有具体规定。(三)人才培养的标准:“1.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2.掌握音乐作品的分析方法;3.具有演绎不同风格及体裁的音乐作品的能力;4.了解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和法规:5.了解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6.掌握文献、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科学研究能力。”这无疑也都是就音乐表演而制定的。关于音乐教学和音乐研究所需的知识与能力,仍未有具体说明。(四)课程设置:一般设有表演、音乐技术理论、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重奏(唱)合奏(唱)等课程。显然,其课程设置也未能对音乐教学和音乐研究有专门考虑。综上,1998年版《目录》中对于音乐表演专业的顶层设计和定位虽然确定了培养“从事表演、教学及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但关于这种“高级专门人才”所需知识和技能及相关课程的表述,却都是围绕培养歌手、乐手或指挥而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其对于学生的“一专多能”和综合素质并无更多的考虑。因此,按照这种顶层设计和定位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只能选择作为一个歌手、乐手或指挥作为就业目标,一旦这些岗位饱和了,他们就必将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
2012版《目录》中关于“音乐表演”专业顶层设计及定位的表述已有了变化:(一)关于培养目标的表述为:“本专业培养具备音乐表演(演唱、演奏)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文化馆站、中小学从事音乐表演、教学的应用型人才,并为本专业的进一步深造打下基础。”显然,这里将原来的“高级专门人才”改为“应用型人才”,拓宽了人才就业范围并去掉了“音乐研究”的表述。(二)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面也有了新变化:“本专业学生按声乐演唱,键盘、民族乐器、管弦乐器演奏以及指挥等不同专业方向,主要学习与音乐表演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音乐表演专业方向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其相应专业方向所规定的在音乐表演方面的基本能力。”这不仅强调了音乐表演专业各方向的特殊性,而且还阐明了按照方向制定技能标准的必要性。(三)所需知识和技能的标准表述为:“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1.掌握音乐表演学科以及音乐学、作曲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2.掌握一门及以上的音乐演奏或演唱技术;3.具有独立研习、分析音乐作品,并在表演中进行二度创作的基本能力;4.熟悉党和国家对文艺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规;5.了解相关音乐表演的理论前沿、发展动态以及行业需求:6.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可见,2005版较之1998年版更具专业指向性,也更具体。(四)课程设置:“核心课程:按不同专业方向,分为声乐演唱,键盘、民族乐器、管弦乐器演奏以及指挥,以及重唱、合唱或重奏、合奏:钢琴、乐理、视唱练耳;中国传统音乐理论、论文写作、和声、复调、曲式。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校并到相关文艺团体和社会参加音乐表演实践以及田野采风等。”这无疑也比1998版更具体和细致。虽然有了很多变化,2012版《目录》中关于音乐表演专业顶层设计和定位的表述,仍是以培养歌手、乐手、指挥人才为着眼点的。
综上所述,1998版和2012版《目录》中音乐表演专业顶层设计及定位,均不利于人才综合素质和一专多能的培养,以致在高校学生越来越多、毕业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失去其指导意义。
三、低就业率与音乐表演专业的属性及培养模式
无疑,音乐表演的专业属性既具有学科属性,又具有职业属性。而低就业率与人们对音乐表演专业属性的认知不无关系。
关于学科属性,既可以理解为基于音乐学科(音乐学)的学科属性,还可以理解为基于艺术表演(表演学)的学科属性,其厘定直接关乎音乐表演专业的课程设置。如果说音乐表演专业更具有基于音乐学科的属性,那么其课程设置就应以音乐学科为主。反之,其课程就应以“艺术表演”课程为主。以声乐表演为例,除歌剧表演外的一般声乐表演与戏剧表演不同,旨在音乐表现,也就是表达音乐作品的内涵,而表演(肢体语言、面部表情等)及其艺术表现意义则次之。这就意味着,声乐表演更主要具有基于音乐学的学科属性,次之才是基于表演学的学科属性。因此,作为一个专业,其课程必然要以音乐类课程为主、舞台表演类课程为辅。就目前情况而言,高校声乐表演专业课程基本上是以音乐类课程为主的,但除形体课、歌剧课外,其他舞台表演类课程(如表演基础、表演理论、戏剧小品和舞蹈课等)基本没有开设。这样,一个直接的影响就是,声乐表演专业毕业生大多都不能从事歌剧和音乐剧表演。这就影响了他们的就业。
音乐表演的职业属性则是一个与从业领域或行业密切相关的问题。从理论上说,与音乐表演专业的对口职业领域是演艺,作为一个歌手、乐手或指挥,或从事与之相关的其他工作。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对于大多数毕业生而言,演艺之路已十分狭窄,因为我国文艺演出团体大多已人满为患。更重要的是,这些演出团体对音乐表演人才的业务水平定得过高,本科毕业生(尤其是声乐毕业生)大多都难以达到其基本从业标准。于是,毕业生们只能到教育领域谋职,或从事普通中小学音乐教学,或从事社会音乐培训(如受聘琴行和音乐培训机构)。当然,还有一部分毕业生可能会到各级文化宫、文化馆(站)从事群众性文艺工作、文化工作: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和企业,组织企事业文化活动。总之,对于大多数毕业生而言,成为专业演唱(奏)员的可能性不大,从事研究工作则是他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之后的事情。自谋职业、待业或失业是高校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的常态。
要提高其毕业生的就业率,扩大就业途径,还必须改变其人才培养模式,变“学院派精英教育模式”为“社会性使用教育模式”。如果我们还像过去一样,在延续音乐表演专业学院派精英教育模式的同时,又保持超规模的发展态势,那么其毕业生就业率低就成为必然。也就是说,要使毕业生保持一定的就业率,除使其建设规模受限、招生人数有度外,还要选择一种社会性实用教育模式。所谓“学院式精英培养模式”,即以舞台表演作为职业目标,培养从事专业音乐表演的歌唱家、演奏家和指挥家,其课程设置及教学实施必然是以音乐表演技能和技巧为主的。这种模式只适合于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等专业性音乐学院,对于大多地方音乐院校或二三线城市的普通高校而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因此,我们只能在重现认识音乐表演专业性质,并重新进行顶层设计和定位的基础上,采用“社会性实用教育模式”,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一专多能”,进而在就业中具有竞争力。
综上所述,要提高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要控制专业的发展建设规模,改善课程设置,修改顶层设计和定位,同时重现认识音乐表演专业的属性,改变其人才培养模式。但这一切最终都聚焦于课程改革,进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之具备一专多能,进而获得职业竞争力。其课程改革包括三个方面:1.增加师范类课程(如教育心理性、音乐教学法等),以便毕业生能够从事音乐教学工作。2.增加实践性课程(如文化活动组织与管理),以便毕业生能从事更为广泛的文化工作和文化产业策划和营销工作。3.增加专业性课程(歌剧课、舞台表演课、舞蹈课、合唱、重奏、合奏课等)、适当压缩史论课程(音乐史、音乐鉴赏、音乐美学等),以便毕业生能以更为精湛的技艺从事专业音乐表演。总之,进行课程改革是提高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