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olo Garraffa(意大利),王燕(译),向会英(校)
打击操纵比赛何时能挑战那些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对“卡帕蒂案”的评述
Paolo Garraffa(意大利)1,2,王燕(译)3,向会英(校)4
操纵比赛对于体育竞赛来说具有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打击操纵比赛成为体育界的重要任务。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打击操纵比赛可能涉及到触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卡帕蒂案”显示,在与腐败行为与操纵比赛作斗争的公共利益敏感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更倾向于支持“公平比赛”,而不是获得证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打击操纵比赛;法律保护的利益;“卡帕蒂案”
2014年3月27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院)裁决了两个几乎完全一样的上诉案件,并以违反瑞士公共政策为由,搁置了由国际体育仲裁庭(Court of A 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做出的裁定。
在这两例案例中,法院调查了允许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当事人并不知情的状况下的供认录像)是否违背了瑞士民法和刑法的最基本原则——程序,以及5年禁止参加任何有关足球活动的禁令,对一个体育主管来说,是否同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从事职业工作的权力)相违背。
基于这样的决定,联邦法院发现国际体育仲裁庭依据“非法获得”的录像带(在相关案例中被证明是决定性的东西),并没有违反瑞士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也裁定,对于操纵比赛的体育主管实施5年的职业禁令,同其违法行为程度是相符的,并没有非法剥夺其个人的人身自由。
“卡帕蒂案”涉及到乌克兰足球俱乐部(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的体育主管Eugene Krasnikov,涉嫌在2008年4月份的比赛中操纵比赛结果。在此事件中,他支付给另一个乌克兰俱乐部——卡帕蒂俱乐部的球员——实质性付款,操纵比赛使得梅塔利斯特金工以4:0赢得胜利。
在贿赂指控浮出水面之后,卡帕蒂俱乐部名誉主席秘密录制了一段忏悔录像——同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了对Krasnikov的指控,分别由乌克兰足球协会(FFU)和纪律委员会于2010年8月份一审,并由FFU上诉委员会在2010年10月份上诉。为了驳回这一裁定,Krasnikov向体育仲裁法庭(CAS)提出上诉,但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支持2010年10月份的决定,通过了禁止该体育主管5年内从事任何有关足球的活动的禁令。
终审在瑞士联邦特别法庭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裁决同公共政策相悖,因为当事人在忏悔认罪时,对录像事件并不知情。
然而,瑞士联邦法庭驳回了这一说法,尽管存在程序规则上的“不正确或独断性解释(inaccurate or arbitrary interpretation)”,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违背程序上的公共政策。
为了更加明白瑞士联邦法院对这一案件裁定的意图,需要简略回顾一下事实经过。
2008年4月19日,卡帕蒂俱乐部(乌克兰城市利沃夫的一家足球俱乐部)同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对决争夺第三名的比赛——乌克兰冠军联赛第26轮。比赛在哈尔科夫举行,梅塔利斯特金工以4:0赢得比赛。
比赛期间,一名经验丰富的卡帕蒂俱乐部球员,毫无预见性地进了一个乌龙球,并被判罚了一张红牌。
两天之后,2008年4月21日,乌克兰足协主席在利沃夫会见了卡帕蒂俱乐部的名誉主席,商讨2012年欧洲冠军联赛的组织事宜。在讨论话题中,他提到了4月19日这场比赛,有传言说卡帕蒂俱乐部球员故意打输比赛。
这次会议后不久,卡帕蒂俱乐部主席开始进行俱乐部的内部调查,以澄清是否有人操纵比赛(实际上确实有)。
2008年5月15日,他同一名卡帕蒂球员(即那位经验丰富,在赛场上进乌龙球和被判罚红牌的球员)在自己家中就4月19日那场比赛的背景进行了交谈。第二天,他在自己的办公室传唤了该名球员,这一次,在球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谈话内容被录像(被称为“利沃夫录像带”)。
在谈话中,球员告诉他,比赛前一天晚上,卡帕蒂俱乐部的体育主管Eugene Krasnikov(他的与该主管相识),给他打电话,给钱让他输掉比赛,同时也提到了如果他不配合,不管怎样,裁判也会“操纵”比赛结果。Krasnikov建议该球员将这一提议与球队队长进行交流。该运动员还告诉主席,他把这次会面告诉了其他队员,包括球队队长和球队核心成员。简短的谈话之后,他们都同意接受这笔钱。实际上,第二天,球员入住酒店外出现一辆车,这名队员从车内接过110 000美元的现金分发给相关球员。该球队所有队员(包括替补在内)全都接受了这笔钱:原始首发阵容球员每人10 000美元,从较年轻球员中扣除1 000美元用来补贴(in favor of)替补球员。
比赛之后,因为比分奇怪且出人意料,卡帕蒂俱乐部主席开始着手调查,最终导致了球员腐败和操纵比赛的“秘密认罪”。在接到球员的“忏悔认罪”录像带之后,乌克兰足协(FFU)开始对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和卡帕蒂俱乐部球员发起指控。
2010年8月9日,FFU控制和纪律委员会(Control and Discip linary Comm ittee)宣布对球员和相关人员作出罚款和其他制裁,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被判处终生不得从事与足球相关的任何活动。委员会作出上述决议,是基于目击者的证词和录像带的认罪,这足以证明2008年4月19日的比赛存在操纵比赛的行为。
2010年10月19日,基于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的上诉请求,FFU仲裁委员会将禁令缩短至5年,并处罚金10 000美元(以乌克兰货币支付)。
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体育主管就这一判决再次向体育仲裁法庭(CAS)提起上诉,但是2013年8月2日CAS的仲裁决议驳回了这一上诉请求,确认了FFU仲裁委员会的决议(包括制裁措施在内)。
CAS认为,“利沃夫录像带”在没有征得球员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因此需要检测其“可采性(adm issibility)【注1】”。
仲裁庭在诉讼过程中确认了利沃夫录像带,然而,也认为对涉事球员之一的非法电话对话录音不予确认。
而且,它也承认另外一盘录像带(同该案例有关),该录像带是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和其他上诉人用来为自己辩护所用的。
CAS得出结论:基于利沃夫录像带和其他线索,证明他确实提供并支付金钱以操控2008年4月19日的比赛,因此触犯了该联盟的规则。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对这一判决不服,提出民事上诉,请求瑞士联邦特别法庭宣告CAS于2013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自己的判决无效。
基于2013年8月16日的决议,联邦特别法庭下令,在乌克兰足协(作为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和16日提交的文件中表达了协议之后,判决暂停执行。最终,瑞士最高法院决定性地驳回了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的上诉,确认其制裁措施。
同本案件相关的主要的一些法律可以分为3类:治理瑞士联邦法院的条例、对瑞士公共政策的违反(the violation of Sw iss Public Policy)和瑞士总则(General Principles)。
首先,必须要指出的是,在国际仲裁领域(CAS裁决是作为国际性裁决机构的决定,主要涉及到体育纠纷),向瑞士联邦高等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被允许依照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英文缩写PILA)第190至192条执行【注2】。
第190条第一款规定:“一经传达即为最终裁决(The award shall be finalwhen communicated)”。
第二款:“裁决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撤销(attacked):1.如果独立仲裁员委派不符合规则或仲裁庭的构成不合规则;2.如果仲裁庭错误地认为其拥有或不拥有司法管辖权;3.如果仲裁庭对上诉越权管辖或拒绝管辖;4.如果程序中没有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或他们被听证的权利;5.如果裁决同瑞士公共政策不相符时”。
因而,仅在PILA第190条法规(第2款)中有所列举“不满(grievances)【注3】”行为是可容许的。
第二,基于瑞士联邦法(德语缩写BGG)【注4】第77条法(第3款),联邦特别法庭仅可以复审上诉书中提到的并合乎逻辑的不满(grievances)。
第三,基于同一法律第105条法规(第一款),联邦特别法庭可以仅依靠仲裁委员会的事实调查结果进行宣判,它有可能不会修正或代替它们,尽管当“它们公然地不准确或通过违背BGG第95条法规情况下获得”。
然而,PILA法第190条(第二款)规定,当一些对“可采性的不满(admissible grievance)”被提出来质疑事实调查结果或当新的证据异常地获得重视时,联邦特别法庭可以审查上诉判决的事实调查结果。
尽管如此,这些案件真的是非常特别,瑞士联邦法院被看作为“法律的审判员”(不是事实或价值的审判员)。
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在其上诉中辩称:CAS判定违反了瑞士公共政策,它在球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并在诉讼中应用)证据(球员的认罪录像带)。
这一决议也提醒了人们:仲裁判决同瑞士公共政策是矛盾的。
当忽视一些基本的、广泛被接受的价值——在瑞士全国占有优势的意见,而这些意见应该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仲裁判决同瑞士公共政策的矛盾性——瑞士PILA第190条法规第二款(lett.e)——便显现出来。
同公共政策的矛盾性显示了法律依据的一种可能性:对仲裁决议不服,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公共政策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当违反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时,索赔(claim)的实体判决违反了公共政策,因此不再与确定和被广泛认可的价值体系相一致。
在这些原则中,瑞士最高法院给出的清单是:条约缔结后便应该被尊重原则,禁止契约权利或法律权利滥用,诚信原则(bona fides),禁止无补偿的征用,禁止歧视,保护少数群体和其他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persons incapable of legal act),以及禁止无法衡量的委托行为(beyond-measure commitments)(依据瑞士民法典第27条第二款)。
这一清单并不详尽,许诺的贿赂(prom ise of bribes)如果被法院认可(决议也无视禁止行贿原则),也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另外一方面,作为上诉的理由,正式的程序规则(程序上的公共政策)在瑞士PILA第190条法规第二款(lett. a~d)有所体现。
这些条款希望确保在向法官提出意见时,独立的权利和审判的公正两方的平衡性,仲裁法庭上显示的事实同使用的程序规则相一致。
瑞士联邦法院也提出程序上的公共政策是实质性公共政策(substantive public policy)的替代性担保(alternative guarantee),意味着在PILA第190条法规第二款(lett. a~d)指导下,上诉的具体法院(specific grounds)对相同法律中第190条法规第二款(lett.e)的普通条款(general provision)有优先权。
上诉人辩称仲裁法庭使用利沃夫录像带违反了公共政策。然而,上述判决驳回了这一论证。就这点而言,这一决议提醒人们,违法获得证据是不被允许的,这一原则在瑞士的法律秩序中是公认的,这同联邦特别法庭的案例法相一致,在瑞士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瑞士民事诉讼法第152条都有所记载。这些规则的根本原理是“法制不受违法行为的强迫(legalitymust not be enforced by way of illegality)”。
这一原则代表了“公平审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瑞士联邦宪法第6条法规第一段和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6条法规第一款都有所表述,这也被其他的法律秩序所认可。它或许真的在一个特别特殊的情况下被损害了(derogated),并且是以一种非常有限的方式(lim ited way)(尤其是在抗辩式制度下)。不管怎样,受理非法获得的证据并没有完全排除在法律之外,有些情况下会授权这一行为。
瑞士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涉及到这一行为:非法获得的证据只有在寻找真相过程中拥有压倒一切的利益时可以被采用。
这一规定意味着当地法院可能会在他们认为的所有寻找真相的利益高于法律(和个人)利益的案例中承认这一证据,而法律(和个人)利益会在这一非法获得证据的过程中受到侵害。
回到争议中的案例,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投诉CAS仲裁法庭很显然仅仅平衡了关键利害关系(interests at stake),因为实际上决议的结果已经预先设定好了。
他尤其声称,仲裁法庭的推理是互相矛盾的,足球公平竞赛(到同操纵比赛做斗争)主要的公共利益在于其本身(per se),考虑到国家调查工具没有能够强制实行(enforce it),采用CAS的解释(承认这一证据,认为其获得性没有损害人权)可能会导致任何非法聚集的证据都有可能(在将来能够)在任何案例中都被接受(从这一利益进行考虑的话)。
目前,利益的关键点一方面在于发现事实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于证据收集过程中侵犯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事件的核心在于在有冲突的利益之间发现了一个权利平衡和权利的妥协。
与此相关,瑞士最高法院确认,首先,没有一项严格的法规将在仲裁程序中非法获得证据排除在外(基本采用瑞士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法规第2款的广义解释)。
其次,经发现,CAS已经正确地权衡了这两方面的因素,得出由申诉人提出的违反瑞士程序上的公共政策的论断并不能令人信服。
从瑞士联邦法院的角度来说,仲裁法庭没有无视法律保护的利益,相反,根据瑞士法律,按照当时的诉讼程序复查了利沃夫录像带(和其他证据)的可采性。
实际上,按照足球公平竞赛的重要利益来说,在国家调查缺失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这些原则,CAS并没有假定任何非法获得的证据基本都是可容许的。
相反,瑞士联邦法院指出,仲裁法庭没有承认所有的证据,但是,在权衡当下、特定时间的利益之后认为,一方面,非法获得球员电话谈话记录的录音是不容许的,但是予以承认;另一方面,附加的录像,因为所有的上诉人都会依靠可以开脱罪责的证据。
仲裁法庭特别复查了记录在案的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被允许操纵比赛,是否是遭到强迫或受到卡帕蒂俱乐部名誉主席过多的压力所为,最后得出的结论否定了这一假设。
而且,在两年的仲裁程序中,梅塔利斯特运动主管已经挑战了这些证据的可采性,仅在2013年2月26日(距FFU控制与纪律委员会第一次判罚大约3年之后)提交了申请,法院提醒:依据PILA第190条法规第二款(具体的程序规则错误、甚至是随意适用,本质上不构成对公共政策的违反),诉讼中,针对仲裁裁决的关于适用的程序性规定的自由司法审查不予考虑。
在这样的情况下,瑞士联邦法院将重点放在体育协会同操纵比赛做斗争的巨大利益和大环境上,这在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的上诉观点(appeal's position)中是没有争议的。
在梅塔利斯特运动主管上诉的最后阶段,上诉人提出另外一点违反公共政策,这次关系到瑞士民法(ZGB)【注5】第27条法规。
他尤其指出5年的职业禁令(禁止参与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同降低的证据标准(reduced evidentiary standard)一起——违反公共政策。
ZGB第27条法律人格保护第二款规定:“没有人可以放弃自由或限制使用自由达到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程度”。
最近,在审议中的判定没有违反瑞士ZGB第27条法规,“必然意味着违反公共政策”。
就这点而言,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K rasnikov请求再次审判,以对自己有利,还有FIFA给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他新签收的俱乐部)纪律处分,作为他与前俱乐部(和雇主)违约的后果。
判决尤其指出,不能对运动员进行无限期的禁赛处罚作为赔偿(违约的结果),这种情况违背了瑞士公共政策。
然而,梅塔利斯特运动主管援引的案例,其性质(完全)不同。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判决认为协会的制裁同公共政策是不一致的,作为足球运动员,只要他不支付强加在自己身上的钱款(作为补偿),将面临着无限制的禁赛令。
这一仍在审议中的案例——同Krasnikov申辩所援引的案例相反——对Krasnikov的禁令是“时间有限”的,同时,“仅仅由于支付钱款失败的原因,禁令是没有效力的”。
它代表了违反规定同任何形式的体育腐败(操纵比赛和其他操控行为)做斗争的结果。
本案例中的禁令旨在加强体育协会的基本利益,以确保比赛公平进行(不同性质的利益),所以用这种方式的制裁达到目的,罪责同量刑是完全相称的(absolutely proportional)。
与此相关,联邦法院实事求是地宣布:“对足球比赛中的利益没有受腐败影响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显然比重较轻和不能证明侵犯了上诉人的隐私”。
其反面也是相当正确的:“干净”体育(没有腐败)中的利益有绝对的优先权,它比人的“隐私”有价值。
就证据的适用规则而言,回顾之前曾经放弃过的另外一项重要的CAS判决十分有用。
CAS的裁定是:“瑞士国内法令并没有详尽的解释总则,依据这一总则,非法获得的证据在州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是不可采的。相反地,通过长期的联邦法院的判例,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取决于各方的评价和法律利益。比方说,侵权的本质、在获得真相过程中的利益、利益相关方取证的困难程度、受害者的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以合法方式获得(相同)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还确定以下事项:“在州法院,非法获得证据的禁令不会”将其本身(per se)”约束在仲裁法庭上。通过国际仲裁法,仲裁法庭不受证据适当性规则的限制。以上可见,仲裁人决定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是受程序性的公共政策特别限制的。在这方面,非法证据的使用并不会自动涉及到瑞士公共政策,仅仅是在同司法观点出现不可容忍的矛盾时,才算违反公共政策,大意是,出现与被法律所掌控的国家公认的价值观相悖的情况时,才会得出这一论断。”所以,回到案例中的问题——鉴于前文提及的判决陈述——可以发展出一些思考。这些思考同时也为将来CAS和瑞士联邦法院做出决议提供了有用的指导。
试着去看一下平衡的两方面,一方面是人们认为的“追求真相”,一方面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第一个因素,必须承认,瑞士程序法(民法和刑法)在如何达到这一目标上,存在法律真空。实际上,瑞士法律没有就如何(合法)获得它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规定。
试着从这一案例中得到教训,可以想象一下,在作出判决时将以下这些因素考虑在内:1.争议的金额和和相关的惩罚;2.证据的标准(尤其关注证据获得困难的一方获得特殊证据的标准);3.各方想要达到的目的,和他们鉴于“利益平衡”原则下的共同价值(mutual importance)。
就第一个因素而言,可以删掉的法律原则是争议金额越大,追求真相的重要性越高。
从某种意义上说,施加给体育主管的罚款“仅仅”有10 000美元是恰当的(针对当今世界职业足球人员来说数额不算巨大)。但是,5年的职业禁令对职业体育人来说,其影响意义也十分大,这同样也很正确(尤其是失去了很多赚钱的机会)。这(据说)是由“真实的”来进行评判:系统的可靠性。
第二个因素,它必须考虑对于证据提供方来说,这一证据的唯一可用性和重要性。
问题是前文提及的证据哪些具有决定性,哪些没有。最重要的是,如果法官已经承认其它证据或如果已经驳回的最关键的那个(at stake),哪一个结论可以传递到他那里。直觉(实际上,不仅仅是“简单的”直觉)是它仅仅是依据(和被讨论)一项证据的诉讼过程:在当事人不知情时拍了录像带(做出“忏悔”)。
第三个因素,必须强调,体育反腐败(和贿赂)至关重要的是:这是该证据被认可(以及法官将其作为评价因素中最基本的一项)的真正原因。
平衡的另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利益——可以设想将这些(其他)因素考虑在内:(1)证据获得时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2)诉讼过程中,行为方的具体行为。这两项因素也互相联系。
就普通规则(general rule)而言,必须考虑——不同于刑法——民法没有具体条规规定禁止使用违法获得的证据。因此,在诉讼中,可以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不管是以相同程序或任何其他属性的司法程序获得。
其实,瑞士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使得“非法获得的证据”可有机会得到承认,当然仅在“如果其在发现事实过程中有压倒一切的利益”时)代表了瑞士民事法系统的特质。
有些民事法系统(例如意大利)仅仅依据证据“免费可用”原则,由法官“自行量裁”。
就此而言,瑞士法律系统并没有对个人的权力进行特别的保护(尤其是个人的隐私权),两者的审判(尤其是CAS)认为运动员拍摄认罪录像带时并没有受到胁迫或压力,仅仅凭这一点就判定其获得具有正当性(而不顾别人的看法)。
CAS和瑞士联邦法院搁置和忽略“认罪”的事实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的。而且,它们都认为行为方的具体行为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这点来说,法官已经指出K rasnikov已质疑了呈现此种证据的可采性,这仅比第一次决策机构(FFU控制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判决晚了3年。换言之,行为方不得不在第一次诉讼之后,立即质疑这一证据——在可采性(程序上)和真相(本质上)两方面上。
最后,否定梅塔利斯特金工俱乐部运动主管是相关方的具体行为——不仅仅是程序规则的解释——使天平倾斜了。
任何情况下,我们同意一项将瑞士法律的特殊性定义为“伪善和真实意图(hypocrital and quitemean)”学说(因为它为不当获得证据的行为开启了一扇门)。最后一方——也非常重要——另一项学说(实事求是地)强调其同Adamu一案【注6】裁决极为相似。基于上述判决,CAS仲裁庭确认了一盘秘密录制的录像带,该录像带显示了在FIFA2018年世界杯举办地竞选上,FIFA执行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为了拉票接受了一笔钱。
本案与其他类似案件也通用的关键点在于:(1)CAS仲裁程序中,证据的“非法”(或合法)属性;(2)证据的使用规则;(3)上诉人的人格权力(尤其是隐私权)的保护和这些权利和其他(个人或公共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经实事求是的研究可得,对公共利益的特殊考虑显示,同民事或刑事诉讼相比,在体育仲裁中,同公共体育利益敏感的腐败行为和操控比赛行为做斗争,仲裁员可能更倾向于支持“公平竞赛”,而不是在证据获得过程中的“犯规动作”。
以上观点,是笔者认为的、仅仅是从判决当中得出的一些观点,今后很可能还会讨论更多。
注释:
【注1】可采性(admissibility)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问题,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是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换句话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
【注2】“PILA”是1987年12月18日颁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Sw iss Federal Statut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的最常用的英文缩写,法案英文版本见网址:https://www.sw issarbitration.org/sa/download/IPRG_english.pdf。
【注3】不满或冤情,有表达不满或冤情的权利right to express grievances。
【注4】“BBG”是2005年6月10日颁布的瑞士联邦法(Swiss Federal Statute)的德文缩写,法案德文和意大利文版本原文见网址:http://www.w ipo.int/w ipolex/en/details.jsp?id=11924。【注5】“ZBG”是1907年12月10通过的瑞士民法典(The Sw iss Civil Code)的英文缩写,法案英文版本原文见网址:http: //www.admin.ch/ch/e/rs/2/210.en.pdf
【注6】“Adamu案”指原国际足联(FIFA)指委Amos Adamu诉FIFA一案(CAS 2011/A/2426 Amos Adamu v/FIFA)。
(责任编辑:杨圣韬)
The"Karpaty-Case",or to Say:When the Fight against Match Fixing Overcomes Any legally Protected Interest
Paolo Garraffa
Translator:WANG Yan,XIANG Huiying (Link Campus University of Catania,Italia)
Match-fixing has a very bad influence on sport competition.There for,fighting againstmatch-fixing becomes an important task for sport world.However,fightingmatch-fixing may involved challenge legally protected interest in some specific cases.The Karpaty case shows that in sport arbitration where the public interest of fighting bribery and match-fixing is acute,arbitratorsmight bemore inclined to favor'fair play'in sports over'foul play'in obtaining evidence.
FightagainstMatch fixing;Legally Protected Interest;Karpaty Case
G80-05
A
1006-1207(2015)04-0011-05
2015-05-17
Paolo Garraffa,意大利帕勒莫大学博士,主修欧洲一体化、体育法学与司法全球化;西班牙马德里大学法律和经济研究所(Instituto Superior de Derecho y Economia)法学硕士;意大利卡塔尼亚大学体育法与体育组织教授;意大利职业足球协会副总检察官。主要研究方向:体育法。
1.Link Campus University of Catania,卡塔尼亚,意大利;2.意大利职业足球协会,意大利;3.上海体育学院,上海200438;4.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上海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