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海燕 韩利君
各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长期推进的一项重要社会工程。①2010年10 月23 日,在中央民族大学举办的“边疆发展中国论坛2010”上,首次提出关于推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百年工程的思考,得到不少学者响应,后再经研讨,定名为《民族团结进步百年行动纲要》。具体详见周明甫:《关于研究推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百年工程的思考》,载宋敏主编的《边疆发展中国论坛文集:2010 发展理念卷》,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34 页。深入广泛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探索和拓展创建内容,创新活动途径和形式,不断巩固和发展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一贯坚持的基本政治主张之一。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方针,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民族和民族问题本身就具有异常的复杂性,特别是新时期国际国内环境下民族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从国际上看,世界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民族主义思潮和活动趋于活跃,国际政治中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的影响明显上升,使民族因素、民族问题、民族矛盾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从国内看,一方面由于历史的自然的原因,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与发达地区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依然没有根本改变;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国际化的推进,各民族群众交往流动越来越频繁,民族关系日益成为全社会范围的重要关系,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因素不断增多,甚至呈现扩大化的趋势。”[1]
当今中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丰富的民族生活实践和日益密切的民族社会关系,为我们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中华民族不断追求国家强盛、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第一,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是唯一能够把各族人民凝聚起来的正确道路。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民族问题往往与政治经济的、历史现实的、文化宗教的等多种问题交织在一起,它的解决有赖于社会总问题的解决。①承认民族差异和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其他学科理论中有共通的阐释。参见纳日碧力戈:《民族共生与民族团结——指号学新说》,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1 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必须细致考量和研判不同民族地区的具体区情,并将其放置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总道路中予以全盘考虑。
第二,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中央做出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我们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必备物质条件,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发展是解决我国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21 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解决制约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缩小不同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中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共同团结进步。新疆“7·5”事件警示我们,必须切实解决好各族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紧迫的民生问题。[2]
第三,必须坚定地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正确处理民族和民族问题是衡量一个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民族问题是关系我们党的事业兴衰荣辱和国家繁荣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各民族团结,既是国家层面民族凝聚力的基础,也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最重要的指标之一。[3]民族团结进步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依存,相互共生。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甚至是境内外分裂主义势力、恐怖活动搅和在一起,对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产生重要影响,2008年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就是典型例子。在新时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既要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和民族关系的各种问题,又要坚决打击一切民族分裂势力及其非法活动。
第四,必须坚持在全社会范围内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民生是实现民族平等互利和广泛民族认同的重要内容,是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因子。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民族团结并不是泛泛而论的口号,而是通过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并加以设置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机制,其中平等的民族互利和广泛的民族认同就是其要保障的两个重要方面。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具有很强的群众性和实践性,做好这项工作应充分尊重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调动各族群众积极广泛地参与,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第五,必须大力培养和建设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群众中,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是沟通党和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4]也是我们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干力量。因此,在民族工作中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人才,也成为衡量我们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关键所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深入开展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必须做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善于领导、群众拥护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同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和基层群众中的团结凝聚、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和形成一种相互学习、彼此尊重、密切合作、齐心协力的和谐精神文化状态。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各民族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性地推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进步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伟大爱国精神、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一项重要民族工作主题和重大社会工程。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广泛的群众性、突出的时代性、丰富的内容性和强烈的实践性。[5]同时,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推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这是我们综合把握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得出的重要内涵。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党和国家深刻把握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与现实,立足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抓住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借鉴国内外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和教训,创造性地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和载体,必须长期坚持并加大创新实践力度。综合辩证地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具有宽弘的历史思维和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内涵。
第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内涵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我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中国伟大统一国家的构建中都尽到了光荣职责。纵观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民族团结进步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这个重要体现就是:无论历史上哪一个朝代,无论中华各民族哪一个民族主政,都在不断追求和实现中国国家的统一。中华民族由多元走向一体,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孕育、形成、发展、确立是逐步完成的,有一个渐次演进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先是各地区分别有它的凝聚中心,各自形成初级的统一体,然后再由区域性的统一发展到全国统一。[6]33一个典型的例子:从氏族部落小邦的混战到7 世纪松赞干布完成西藏地方区域性的统一,从地方分裂割据到萨迦地方政权归附元朝中央领导和治理,到元明清封建王朝对西藏的全面治理和统辖,藏族对于中华民族和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不断增强,藏族为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7]145-157之所以如此,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各民族团结进步的因素在不断增强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曾出现过短暂的分裂割据局面,但那不过是为之后的大统一准备条件。每一次分裂割据的时代,都是各民族密切交往、交流、交融的大融合时代,都为下一次更广泛的统一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比如,三国时期的魏、蜀、吴三大政权都想一统天下(中国),东晋和南北朝时期的各个政权也都有统一南北的强烈愿望。可以说,在中国历史的各个时期,除极少数人外,无论是统治阶级上层集团还是社会士人①士人,是中国古代文人知识分子的统称,是古代中国才有的一种特殊身份,是中华文明所独有的一个精英社会群体。阶层、平民基层,无不期望着国家的团结统一。
团结、统一和进步始终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主潮流和主基调。在中国历史上,各民族之于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或者说之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祖国观,在形式上主要体现在对中原地区和中央政府的“向心力”。[8]在中国的国家开发史上,中原地区几千年来始终是华夏文明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所以,处于边疆地区的各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接受和学习中原文明,甚至模仿和效仿汉地文化,与中原政权之间保持了密切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少数民族首领有“入主中原”之志者,一旦获得成功,均以继承华夏文化的“正统”为荣。这种心态的存在,说明他们在内心具有对以汉文化为主要文化、以中原地区为主要地域的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向心力。西藏历史上,从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直接治理起,到20 世纪初的600 多年间,西藏地方政府从未发生过以反对中央政府、分裂祖国为目的的武装对抗,表现出了藏族人民对祖国认同的强烈意识。再到近代中国,藏族人民即使面临英俄等帝国主义的吞并和侵略,遭受了深重苦难,却依然进行着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保护本民族自身利益的有效抗争,诸如鸦片战争期间藏族人民远离家乡、奔走数千里支援东南沿海抗英斗争;1888年和1904年藏族人民两次抗击英帝国主义侵藏等。这些史实充分体现了藏族对伟大祖国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对马克思主义祖国观的深邃理解和实践。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具有强烈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属性,它立足于中国区域民族工作实践,将民族工作与国家统一、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时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体现了深邃的马克思主义祖国观。②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是指国家的国民或公民对自己国家所持有的看法和观点,它包括对祖国的历史、文化、自然、地理的热爱之情;对祖国领土、主权维护的责任感;对自己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持有的立场和态度等。它是一种政治信仰,是一种思想体系,是一种意识形态。参见杨维周:《马克思主义祖国观 民族观 宗教观 文化观教育课本(试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内部),第14 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准确把握了中国“多元一体”的国家历史与现实,强调只有在承认“民族多元”、强调“国家一体”的历史构建中,最大限度地增强各民族的向心力,强化整个国家的凝聚力,才能不断促进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中国的历史与实践也表明:民族团结进步是国家凝聚力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团结、实现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毛泽东说过:“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9]204江泽民也曾对中国的历史进行总结:“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10]182中国共产党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升到国家统一、民族兴盛、社会发展、人民幸福这样前所未有的高度来认识,是对中国历史发展规律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的深刻把握和认识。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承、发扬和维护国家统一与实现民族振兴的优良传统,并将它们作为共同使命,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与道德责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维护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国家强大、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第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发展规律和民族问题的深刻认识和把握。随着历史与实践的发展,我们党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认识不断发展和深化。中国共产党早期采用了列宁的“民族联合”思想,这与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关于“民族自决”的主张是基本相符的。20 世纪30年代后期,中国共产党开始逐步从民族自决主张转向民族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在政治话语中实现了从“联合”“团结”到“民族团结”的转变。③比如,“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施,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与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的。”参见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38年11月6 日)》,载《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文献资料汇编》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问题理论研究室编,内部资料,第1 页。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集中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认识。[18]15-18正是由于民族及民族问题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客观性、长期性和差异性等特征,决定了我们党要顺应历史与时代潮流,继续把中华各民族引向共同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发展的轨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在极个别问题上的特殊矛盾(比如,达赖集团与我之间分裂与反分裂的矛盾和斗争)外,各民族之间在民族发展差异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基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主要靠发展来解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中国共产党把民族及民族问题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角度统筹考虑的一种具体体现,其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的生动实践,不断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第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政策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作为政治术语,“团结”的涵义有两大指向:一是保持和睦友好的内部关系;二是集结和联合起来以完成对外共同目标。民族团结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包括不同民族间的团结,民族内部的团结,还有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学界对民族团结内涵的理解虽稍有差别,但基本认可它在平等基础上民族内部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①参见彭英明主编:《新编民族理论与民族问题教程》,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9 页。而国家民委对民族团结下的定义是:各民族要通过共同努力达到相互依存、良性互动、友好相处、密切合作的状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团结是指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早在我们党创建和大革命时期,民族团结政策就孕育而生:“尊重边疆人民的主张,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12]17这里的“联合”显然指的是民族团结的联合,体现了我们党在成立之初的团结联合原则。1925年10 月,中国共产党四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蒙古问题决议案》,主张当时内蒙古农民中的中蒙农民联合起来,组成中国共产党指导下的农工兵大同盟,以反对共同的仇敌。[13]493这实际上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政策的诞生。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政策集中体现为中华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抗日图存。②1937年7 月,《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指出:“在民族生命危急万状的现在,只有我们民族内部的团结,才能战胜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1938年11 月,《中共中央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中提出:“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瑶、夷、番等)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参见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548、608 页。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主张最先写进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从此,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进步主张由政党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后,党的民族团结进步主张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并从1983年开始召开全国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大会。1988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首次明确提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14]1996年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固定下来,[15]全国及各级地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得到深入发展。
习近平指出:“民族分裂势力越是企图破坏民族团结,我们越要加强民族团结,筑牢各族人民共同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钢铁长城。……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16]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社会工程,它涉及历史与现实的、民族与区域的、政治与经济的、制度与法律的等诸多因素,需要动员全民族和全社会充分参与并发挥创造性、智慧性的劳动。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应着重把握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挖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历史文化内涵。创建工作比较关注活动的创新性、实践性和现实影响,稍显忽略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历史内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爱国团结进步的历史却很深厚。中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民族格局是长期以来中国历史自然发展的结果。中国56 个民族发展演变至今,每个民族都书写了光辉的奋斗史和宝贵的爱国史,都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和中华民族的构建做出过积极贡献。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创建活动中不能忽视对各个民族爱国团结进步历史的挖掘。[17]应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等有效途径,把优秀传统历史文化因子镶嵌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各民族历史与现实的爱国团结进步内涵融为一体,以历史的爱国团结进步典范激励和促进现实的爱国团结进步事业,以此从整体上增强创建工作的历史文化底蕴,创新创建工作的实践形式,提高创建工作的实际成效,促使历史团结进步文化因素在现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夯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经济社会基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着眼点不仅仅是民族团结。民族问题不是单方面的“民族”问题,它包含了与民族有关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多方面、宽范畴地持续开展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中国各民族间展开了广泛交流,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比如,国家主持下的民族地区特殊优惠政策和各种倾斜式政策的实施;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地区的援助帮扶(典型的是援藏、援疆工作);其他各种社会扶贫和志愿工作,等等。这些举措有力推动了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增强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基础。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应继续不断夯实和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一方面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和主导下,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用发展的成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基础保障。另一方面应注重把全社会力量引入共同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组织、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来,增强创建活动的广泛社会基础。
三是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民主法制保障。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必须建立起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下的法制保障体系。西方国家强调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宪法和法治来应对民族团结问题,它是以个人主义为逻辑起点的,只适应于单一民族国家,在西方发达的自由主义国家内部出现的北爱尔兰、比利时与魁北克等分离问题就是自由主义应对民族团结问题不足的凸显。[18]改革开放30 多年,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其他关于民族方面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民族法制体系。但总体来看,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法制保障,一方面要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和办法,用足国家针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出台的特殊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抓紧出台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专门法律法规,诸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等。①比如,2014年6 月贵州省审议通过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贵州日报》2014年6 月19 日第12 版;2014年5 月29 日青海省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祁连山报》2014年6 月19 日第7 版,等等。
四是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思想文化条件。民族团结进步离不开鲜活的民族文化生活土壤。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运用文化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创建活动应更加重视包容与开放的民族文化建设,以文化更新和价值观念的转变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这是符合民族团结内在逻辑的重要实现途径。[19]通过创建思想文化条件,逐步凝聚起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20]。在民族地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统一,建立健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通过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政策,开展文化宣传活动,推动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力促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使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深入人心,为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五是建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理论智力支撑。实践工作需要正确的理论思维给予指导,理论工作也需要实践回应并在实践基础上丰富发展。当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快速发展,亟需理论界对民族团结进步问题进行多元复合研究和创新研究,从学术理论上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供智力支撑。具体地看,一方面应从科学理论的角度解读和阐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理论与实践,诸如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进步理论研究、民族团结进步历史研究、中外民族团结问题对比研究等。比如,有学者借用“光学”原理给“民族团结”以解释,增强了“民族团结”的形象性和说服力,认为民族团结如同阳光一样,“外在一色而内在多彩。它没有因内在多元而丧失外在一体,也没有因外在一体而丧失内在多元。”[21]另一方面,应以实践为基础和动力,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创新,如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研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模式研究等。
六是壮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人才队伍力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参与其中并贡献力量。少数民族干部根植于本民族的地理文化沃土,在血缘和感情上与群众保持了天然联系,熟悉并方便开展工作,是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骨干力量。一方面把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充分结合起来,以各级学校的民族教育为传承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平台,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当作开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方式,将二者的内涵和思想融会贯通,通过民族团结班级的课堂教学、民族文艺汇演以及学校班级的联谊活动等途径,培育和激发学生“爱国、团结、和谐、发展”的进步思想理念,增强他们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不断学习进步、建设美丽家园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应充分结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少数民族人才干部队伍建设意见和规划,培养、选拔和任用大批促进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带头人。
七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多样性实践和落实。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关键在“创建”,根本在“落实”。各民族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饱含民族地域特色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一方面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汇于“兴边富民”“强基惠民”“强基富民固边”和“同心筑堡垒”等社会工程协同开展,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促进边疆稳定、民族团结进步,以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另一方面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全社会同创共建为主体,形成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目标考核、经费保障、督查引导等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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