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对民族法治建设的影响

2015-11-29 07:42云南省社科院沙马阿青
今日民族 2015年11期
关键词:习惯法凉山彝族

文/云南省社科院 沙马阿青

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对民族法治建设的影响

文/云南省社科院沙马阿青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凉山彝族社会生活中世代遵守的法规,曾为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今,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作为本土法治资源,我们应当将其加以利用,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凉山彝族习惯法特点

习惯法,彝语称“节伟”,它既是人们调解纠纷的依据,又是说服教育人们的典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惩治社会不安宁行为的习惯法,如命案、伤害案、偷盗案等;二是保障社会健康发展方面的习惯法,如婚姻家庭、借贷、财产继承等。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德古”的公信力“德古”系彝语音译,意指知识丰富、善于思辨、看问题准确、办事热心公道的纠纷调解人和事务处理者,是凉山彝族习惯法赖以产生效力的“权威者”。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通过解决一件件具体的纠纷案件时,表现出具有非凡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得到人们的公认,是自然产生和形成的。他们一般不脱离社会生产劳动,随叫随到,而无固定的收入,在报酬问题上不讨价还价,一般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即多给多要,少给少要。

“德古”在处理纠纷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过去调解的案例进行说理,调解的方式有背对背的调解和面对面的调解,但为防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多以背对背的调解为主。及时解决纷争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目前,凉山彝族聚居区发生的民间纠纷大都是通过“德古”依据习惯法进行调解,极少直接诉讼到法院。

赔偿项目详细周到 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的赔偿条款十分详细和周到,每项赔偿还一一列出。如:杀死同一宗族的人,赔偿款项分别有:答应调解金、调解金、人命金、悲伤流泪金、除凶金、禳解鬼祟金、背骨灰金、驮骨灰金、包骨灰金、超度送终金、子女抚养金、女儿陪嫁金、配偶金、舅舅金、父亲的舅舅金、祖父金、外祖父金、和解金等。可见,以上都是人们已考虑到了与受害者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如亲属、配偶、家族、舅舅、姨表兄弟姐妹等,并照顾到了各种关系,如在姻亲间的杀人案中,还有兄弟姐妹金和姨表兄弟姐妹金。它是使受害者及其亲属内心都得到补偿的一种有效方法,这种赔偿法是以受害者为中心,分内外两层血亲关系进行赔偿,即内层为家支关系即亲属和家族,外层为姻亲关系即舅舅家和父亲的舅舅家,而这里的舅舅家不仅指母亲的亲兄弟,还包括母亲家支的叔伯兄弟们,同样,父亲的舅舅家既包括了奶奶的亲兄弟,也包括了奶奶家支的叔伯兄弟们,这也体现了凉山彝族重“舅权”的习俗。

判决理由充分 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判决理由充分,每项赔款不仅理由充分,而且详细清楚。对于个别疑难案,习惯法总是参照过去相同案例来解决,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如在伤害五官四肢等案件中,致使他人双目失明,意味着从此将与孤独寂寞为伴,判决时,就会考虑到受害者行动不便、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要赔偿给他一个“引路人”、放牧农耕金及孤独寂寞金。若受害者是已婚,还须向配偶赔礼道歉。

习惯法对构建法治社会的积极影响

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 一是解决纠纷及时,使许多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在具体处理案件时,缓和了矛盾,避免了某些可能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和物质财富的损失。二是增强了凉山彝族社会的内部团结,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稳定了凉山彝族的社会秩序。无论是何种纠纷案件,只要经过调解,双方接受条件达成协议后,行为人就买酒杀牲款待受害者及其亲属,向他们赔礼道歉,称之为“喝和解酒”“吃和解肉”。从此,双方重新建立友好关系。

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 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作为彝族文化的主要载体,其主要是通过口传身教而得以传承。“德古”、毕摩及长辈都承担着传授习惯法的任务和职责,如在婚俗嫁娶及重大节日活动中、在祭祀仪式上、在家支集会上,借助神意、古老的道德训诫、格言谚语、祖先的教诲,对人们进行宣传习惯法、遵守习惯法和道德教育。正是在这种潜移默化中,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使人们长知识、懂准则,以规范自己的行为,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成为他们自觉的行为,并得到弘扬光大。

适应和调适人们的需求 由于凉山彝族居住地都比较分散,多数地方山高路远、交通不便、通讯落后、信息闭塞,这给村民及时报案和公安干警迅速立案侦查都带来许多困难。如有些案件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还不知道,而有些案件等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为时已晚。而“德古”无论多远,都能随请随到、就地解决纠纷,程序简便、快速,方式灵活,更容易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由此,在简单案件中,当事人为了减少费用,往往会选择借助“德古”调解纠纷,而调解结案是修复破坏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符合人们生存利益的需要。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是彝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地积累和提炼出来的解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每个彝族人从小到大都要通过家庭、社会等教育形式,认识、了解习惯法的内容,无论在婚丧嫁娶、逢年过节还是在家支聚会上都会提到许多习惯法的内容,人们自然把生活与习惯法联系起来。正是这样的耳濡目染,传统的习惯法才在彝区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自觉维护和遵守,起到了广泛的约束作用。

对国家法有辅助和补充作用凉山传统习惯法对国家法也起到辅助与补充作用,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及疑难案,在立案侦查、追捕嫌疑犯等遇到困难时,就必须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借助传统习惯法来协助开展工作。

习惯法对构建法治社会的消极影响

重民轻刑,主要以“赔命价”的方式来处理 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不仅可调解民事纠纷,而且还可调解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可按民事案件处理。主要以“赔命价”的方式来处理,“命价”意为与被害人性命价值相当的等价钱财,即在发生人命案后,侵害人按照被害者的身份,以给付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金钱作为补偿,而就此与受害人家属双方达成和解。

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中的人命案分三种情况解决:一是故意杀人者,必须偿命,也可通过“赔命价”解决,但赔偿金数额较高,并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二是无意失手或由于双方相互争吵致使一方想不通而自杀的,可抵命也可用“赔命价”来解决。三是间接参与侮辱污蔑等行为活动而使他人自杀的,要给付“赔命价”。

有的在涉及人命案时,主要采取经济赔偿,仅从经济角度给予惩罚,这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未实行严处。而受害者家属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只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考虑最多的是怕报案后,肇事者被公安局抓走而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因此,不少刑事案件就在公安机关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已在民间私了,若案件暴露,当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取证时,甚至还出现集体作伪证的情景,肇事者正是在这庇护下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传统的家支观念极强,血亲复仇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中更多的内容依附于家支制度。其制定过程和使用过程中的双重标准非常明显,它强调家支内的绝对平等,但忽视了家支外的平等;它维护本家支成员的绝对利益,但忽视了其他家支成员的利益;它强调同等级内的平等,轻视了不同等级间的平等。二是在凉山彝族的传统观念里,人犯罪或受伤害,不只是他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家支的事。两位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极易转化为两个家支之间的利害关系。凉山彝族谚语:不维护一个人的利益,一户将被糟蹋;不维护一户人的利益,一家支将被毁灭。目前,由家支处理的纠纷约占发生事件的60%—70%,客观上使社会上的某些矛盾得到一定的缓解。但家支处理纠纷,特别是处理那些涉及家支外的较大的民事、刑事案件时,往往以家支利益为中心。

调解过程中耗费大量的钱财只要调解纠纷,同一家支的成员都会主动来旁听,主人家便要杀猪宰羊款待这些来参加调解的亲朋好友们,而每调解一次就要款待一次,调解的次数越多,费用也就越大,因此,从调解到裁决,常伴有的这种仪式习俗,耗尽人们的钱财,给当事人增加了经济负担。

对策建议

1.在立法中,应当注意进行甄别。不能片面地否定,也不能盲目推崇,要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重视其在凉山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凉山彝族民众对传统习惯法的熟悉和依赖程度远远大于国家法,在一些地方,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对民众的行为规范和社会控制、调配等方面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对于传统习惯法中所包含的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积极因素,如家支成员在生产上互相支持,在生活上互相帮助以及惩戒偷盗等内容,应当在普法、执法过程中加以善用。

在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中,对于如家支复仇,家支集体行骗、抢劫等被视为“正义”而加以提倡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惩治和打击;对于非法实施家支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制止;对于早婚、包办婚、转房婚及剥夺妻子合法继承权等与现行的婚姻法不符的行为做法,则应当加以坚决否定。

2.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在适用上存在着冲突,应该促进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整合。

一是国家法是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纠纷,重视事实和证据,力求做到公平和正义。但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国家法不能调控的范围,特别是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一些内容,就可以留给民族习惯法去进行调控,实现法院诉讼与传统纠纷解决的良性互动。

二是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在解决人命案、伤害案等刑事案件时,注重对受害方在经济、精神上的补偿,注重当事人双方充分的协商和谅解,这正好弥补当下执法中偏重“惩罚”、不重“愈合”的缺陷,与国内外学界近年来日益关注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似有吻合之处。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向群众宣讲国家法律,如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指出包办婚姻、干涉婚姻等都是违法行为,增强彝族村民法制观念,提高文化素质,能自觉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本家支的利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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