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
摘要: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的总称。物权是公民和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归宿。为保证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实施,本人拟对权物的民法、行政和刑事法律保护作一下探讨。
关键词: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法定原则;物权保护方法;对策
谈到物权这个概念,我们应当注意它的含义,全面、准确地掌握物权的主体范围、客体、内容和行使物权的条件。物权的主体范围,总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人,二是财产非所有人;物权的客体,简单地说就是财产,是权利义务的对象;物权的内容较抽象,但不外乎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利。如何行使物权的条件,依物权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财产所有权的依法行使不受条件限制,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即其他物权的行使都有一定的前提性条件。基于如上考虑,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应为: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的总称。
物权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私权力, 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的总称。它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财产所有制又是国家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关键。物权能否安全地正常地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对物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重要的。现在,我国对物权的法律保护,以保护方法所隶属的法律部门为依据,可概括地划分为三种类型:物权的民事法律保护、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和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一、物权保护概述
我国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物权法律关系的角度,可分为主体、客体三个方面。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原状。物权是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排他的权利”。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支配之物给予的侵害、妨害与干涉,在受到他人侵害时,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侵害,以恢复物权的原状。物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对物权的侵犯事关国家的安危。物权的保护是物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是物权对世权特性的表现。因此,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和法律以来,统治阶级为维护有利于自己的财产 的秩序,不仅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而且总是运用其能运用的一切法律手段保护物权。物权的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手段和重要保障。公正并及时地解决物权纠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元的,从整体上讲,这种权利是全方位的,我国宪法规定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体现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地位,任何人非经法定法律规定、法定程序不得侵侵犯他人的财产,包括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同时,刑法对侵占他人财产的刑罚等公法保护,还有权利人根据民法排除他人侵害自己物权等的私法保护措施。
二、 物权保护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保护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
第一,物权种类法定是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并以其政治信念和经济条件,建立不同的物权制度。不同的物权制度的选择,体现一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第二,物权法定原则能保障交易安全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保护法定,能使人对财产的归属明晰,因而能减少调查财产关系的信息成本,便宜确定财产转移中的风险,降低交易的成本,确保交易的安全。除此之外,物权的种类、内容法定,便宜公示,公示产生公信力。避免因自由创设物权产生交易不安全。若是一个开放的物权制度, 必然会产生冲突、 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容易滋生诈骗。 物权的内容法定,不符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的内容法定是物权种类法定的深化,物权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仅是名称相同而内容不一致时,法律仍然不保护其物权的效力。
三、物权保护方法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同时还有公权力的介入解决,如行政途径、刑事途径等。当事人遇到物权纠纷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人力和财力等)以及对其使用的法律规定,权衡出自己最有利的纠纷解决对策。但无论是哪一种解决方式,均应贯彻合法、公正的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便及时处理纠纷,理顺关系,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民事法律保护
物权的民事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家针对物权权属发生争议、行使物权遭遇妨碍或物权受到侵害等情况,通过民事法律赋予物权权利主体相应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得以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判令违法违约者承担民事责任,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我国物权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物权可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五种:即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和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物权的确认。
物权确认是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时,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判定物权的归属或者是否成立的一种诉讼请求。物权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且确认物权的机关是特定的,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无权确认物权。
第二,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作为物权标的的财产受到他人侵权行为的损坏,如果能够修复,物权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加害人将其修理好,即所谓恢复财产权利原状。
第三,请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物权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受到他人妨害无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使物权权利主体的物权行为得以正常进行。我国《物权法》第35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既包括所有人和非所有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四,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人可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非法占有人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返还该项财产。我国 《物权法》第34条规定:“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中最重要的是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其他都是派生出来的。
第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毁损、灭失,依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的,首先应返还原物,在不能返还原物时,就应考虑赔偿损失。
(二)行政法律保护
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是指行政法规授权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物权的行政管理,其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有效地保证物权的安全,为物权的充分行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条件。
从《物权法》及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某些动产(如机动车等)实行登记管理,我国规定对物权实行统一登记管理,达到公示公信的原则,避免因对物权是否成立或物权权属不清而发生争议。第二,行政处罚方面。主要表是通过行政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物权侵权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行政预防,同时兼具事后惩戒。第三,行政救济方面。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当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行政有权机关进行解决,它的成本低,但效率比民事诉讼高。
(三)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物权的《刑法》保护必然是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是国家通过刑事规定对侵犯物权的犯罪标准、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物权侵权行为人进行刑罚惩罚,以保护物权。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侵犯物权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对物权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对策
我国的物权法律保护制度基本上已成体系,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是刑事法律保护物权在适用罪行法定原则方面还存在着困难,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社会管理和治理创新的全面深入推进。《刑法》对物权的保护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另外,行政管理手段疲软和民事保护物权方面执行不力的的问题严重影响市场经济中物权的功能。
第一,完善中国物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刑事法律重心在于惩罚犯罪分子,而刑事司法活动的起点又是犯罪现象已经发生,这就决定了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不但欠缺直接效果,而且显得滞后。
第二,完善行政法律保护制度。
行政法律重心在于实现行政管理权,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多表现为树立行政权的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公民和法人物权的保护,也显得程度不够,如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人进行警告、拘留,主要表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罚款也只是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受害物权权利主体的经济损失还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完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
民事法律是直接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与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相比它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物权争议一旦形成民事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法律作用的发挥是相当有限的。这主要体现在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已经存在,久审不决的状态并非个别,执行判决不力的情形也较为普遍。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已有对无权保护的多种法律规定,但都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直接有效地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任重道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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