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化助力检务公开

2015-11-28 04:07甘珈玮
山东青年 2015年9期
关键词:法治信息化

甘珈玮

摘要:近年来,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发展使得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形象越来越平民化和大众化。无论是在哪里,检察机关都有可能进入大众的视野,成为人们口中的热词,甚至成为新闻中的主角。因此,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做出积极主动的回应,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在法治大背景下,以开放、有为、务实的姿态主动融入新媒体中,主动掌握新媒体语境下的话语权。

关键词:检务公开;信息化;法治

一、检务公开对于检察机关的重大意义。

检务公开[1]是检察机关依法向诉讼参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的活动和事项,它是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上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如今,我国正在向信息化轨道上加速行驶,无论是从办案平台,还是从与外界接触的渠道来看,检察机关的日常轨迹已经和新型媒体密不可分,因此,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就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需要检察干部重新定位自己的职责和理念,更需要利用新媒体主动服务检察工作,创建多样化的“阳光检务”[2]模式,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检务公开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由于当前检务公开机制不健全,群众对检察信息获取不全面,对合法的维权手段不清楚,因此,当老百姓自身利益受损时,相当一部分人会采取非正当的手段去寻求解决,例如打击报复检察人员,在重要交通枢纽游行示威,一个小矛盾可能演变成更大范围的群众性事件,这势必给检察机关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给检察工作造成更大的阻力。

(二)检务公开对于推动检察机关良性健康发展的必要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治疗暗箱操作的良方”,检务公开不但有助于避免社会矛盾的扩大化,更能督促和约束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时刻谨记肩上的责任和人民的嘱托,进而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过硬检察队伍。

二、“检务公开”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有些检察干警认为如果要充分行使检察权,就要确保检察权在不受干扰的环境中运行;还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是执法办案,因而对“检务公开”工作不重视。这些错误的认识,都导致了“检务公开”大部门只限于纸上谈兵。

(二)“检务公开”的制度规范不健全。

各级检察机关虽然制定了许多检务公开的办法规定,但多数都是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和配套性。这样便导致了在落实检务公开工作时,出现许多难以实施的漏洞,阻碍了民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监督,也不便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滞后了检察信息的及时传达。

(三)检务公开的方式较单一。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采取了许多方式推进检务公开,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机关职能、业务流程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却比较单一,未能充分利用信息社会下的各类传播渠道,同时,受众群体相对固定,有较大局限性,比如,年龄稍大的群众不擅于在网络上获取信息,而使用网络较多的年轻群体又没有对检察信息投入足够的关注度,因此目前的检务公开工作接受面不均衡,不能有效地使更广泛的群众了解。

三、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建议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提高检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一方面,检察干警要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树立法治为民的理念,与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一起,杜绝对检务公开的偏见。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检务公开的意义。只有让检察权利放置在公众阳光下接受普照,才能够让法治真正落实到每家每户,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3]因此,我们检察人员要时刻将法治放在第一位,将执法为民放在首要位置,及时听取各方意见,虚心接受公众监督,理性客观地审视自己的工作,努力实现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的新转变,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推动检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使检察工作得到全方位的提升。

二是规范制度构建,确保检务公开工作的法治性和规范性。检务公开工作牵涉到各部门各方面,需要各机关部门协调合作。但目前开展检务公开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因此工作随意性较强,要使检务公开能有效实施,必须使各部门在明确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下配合运行,有条不紊地分工合作,使这项工作规范运行。在当前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民众除了可以通过传统的渠道表达诉求,网络的广泛应用也拓展了民众表达意见的空间,实现了诉求表达渠道的多样性。应当考虑的是,如果网民诉求被滥用或者被利用,以至于难以控制,那么网络环境则会成为为虎作伥的工具,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若此时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地传递正确的司法信息,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要推动信息立法,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充分利用信息社会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合法知情权,同时避免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让检务公开工作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运行,还要建立公开考评机制,明确公开内容,违规操作后有什么惩处机制,这种后续的配套措施应该和检务公开工作同时成熟起来。

三是丰富公开方式,增强检务公开工作的灵活性。目前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多依靠传统媒介,为适应新时期信息化的发展步伐,必须拓宽公开渠道,并针对此项工作的不同受众开展工作。如针对特定人员,除了建立定期通报、积极走访等方式,可以通过发短信使其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动态;对于一般群众,可以通过发布微博、关注公众号等方式公开检察工作动态信息,使人民群众更便于接受。同时,工作中要注重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虽然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活动置于公众媒体的监督之下,能够树立检察机关公开公正的好形象,但是也不排除某些媒体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代价地做出有悖于司法原则的行为,从而不知不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因此,新闻媒体对执法活动的报道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影响检察机关的依法办案,否则有违检务公开工作的初衷,这也是检务公开工作中势必会遇到的挑战,需要我们检察干警在开放视野、迈开步伐的同时,严守法律底线,在法治的框架内与新闻媒体合作好,实现网上网下风平浪静。

四是核定公开内容,确保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效性。检务公开的内容既不能流于形式也不能过度公开,必须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一方面,要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与时俱进地明确公开内容,除了注重对检察机关工作职能公开外,对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诉讼程序、案件处理情况等信息也要予以明确公开;另一方面,要注重注意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统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等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要按照保密规定执行,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开而给办案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五是重视 “人”的作用,加强检务公开过程中的面对面交流。

在信息技术强势来袭的当下,借助信息平台进行检务公开宣传,能够从深度、广度上得到落实,但与此同时,更需要每位检察人员加强与群众的面对面交流,包括诠释法律义务与责任,讲解检察机关职能,突出检察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站在群众的角度考虑怎样才能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获得检察信息,人与信息缺一不可,检察干警应扮演在一线与群众沟通传播的角色,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信息化的强大推动作用。

每一项制度的完善与成熟都需要理论指导和实践检验才能逐步实现,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不断研究新理论新方法,积极实践探索,使检务公开制度更加规范、更加深入民心,进而逐步促进司法公开制度日臻完善,只有日趋健全的检务公开环境,才能孕育出朝气蓬勃的检察工作队伍,才能创建更为规范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高一飞:《人民检察》。

[2]范跃红:《阳光检务:公正看得见》(《检察日报》2011年9月28日)。

[3]黄钢亮:《法制与社会》。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新余 33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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