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法院联合签署《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冻结及扣划事项协议》(《协议》)。这是为适应去年5月起交通运输部在上海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所推出的一项配套措施。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之一,兼具责任担保功能,是规范市场、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下放以来,截至6月30日,已有948家无船承运企业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登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与上海海事法院多次就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的司法冻结与扣划事项进行协商,按照依法、规范、便捷的原则,形成了上述协作协议。
《协议》针对现金担保、责任保险担保、保函担保三种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纳形式分别制订了冻结与扣划程序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冻结与扣划保证金所依据的法律文书;2.判定首次冻结与轮候冻结的时间节点;3.冻结保证金的期限;4.解除冻结保证金需具备的条件。
据统计,自2006年至今,上海海事法院共依法保全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102件次、1905.2万元,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40件,涉案标的达3506万元。其中,通过冻结保证金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案件34件,占85%;划拨保证金案件6件,占15%。
《协议》在进一步发挥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制度优势、规范无船承运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围绕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有益之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