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破“隐性担保”

2015-11-25 12:40:34蔡思隽编辑王莉
中国外汇 2015年9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存款利率

文/蔡思隽 编辑/王莉

存款保险破“隐性担保”

文/蔡思隽 编辑/王莉

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深化金融改革及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存款保险条例》于 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按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条例的制定,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并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对银行的“六大影响”

一般认为,由于国内大中型银行信用风险相对较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导致存款向大中型银行流动,中小型银行现有的存款稳定性会受到影响。如果真出现了这种情况,中小型银行不可避免地会选择出让一部分存贷款利差,通过提供相对更高的存款利率来稳定自身存款。这样,存款向大中型银行集中的情况会有所缓解,中小型银行存款的稳定性也会得以提升;但另一方面,存款利率的上升又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中小型银行的盈利能力。具体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影响将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影响一:冲击存款稳定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50万元限额以上的储蓄存款可能会受到温和的冲击,但存款人最终还是倾向于从交易便利、服务质量等角度来选择银行。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人对于安全性的考虑将会放到首位,企业存款和限额以上储蓄账户将倾向于安全、稳健的大中型银行,中小银行存款的稳定性会面临一定的考验。但是,从竞争格局来看,预计中期内存款在不同类型银行间变动和转移幅度将较为温和,原因有二:一是中国绝大部分居民的储蓄存款小于50 万元,但是大部分储蓄存款集中于少数账户。据央行2013年底对存款情况进行的测算,存款保险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对于大部分存款小于50 万元的客户来说,不存在转移存款的动机;二是存款余额较高的客户,在各银行均能享受到优于普通客户的VIP 服务,如柜台服务优先、专员理财服务、取现或转账手续费优惠等。VIP 客户将在银行的服务和安全性之间取舍。

影响二:银行成本波动。存款保险直接成本方面,按照测算模型(假定37%的存款被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在建立存款保险初期,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费率分别为万分之五、万分之八和万分之十一;而在建立存款保险的中后期,则分别降至万分之一、万分之一和万分之二),在实施存款保险的前五年内,每年影响银行净利润约1 个百分点,其中对中小银行影响相对较大;而实施五年后,对银行净利润的影响将微乎其微。

间接成本方面,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会导致中小银行为了存款的稳定性被迫向储户提供相对于大型银行更高的利率,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导致不同机构间因为规模差异而形成不公平竞争。从这点上判断,中小银行将会比大型银行付出更多的单位利息成本。

影响三:加速金融脱媒。短期内,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主要冲击是减少其流动性,以及紧接而来的存款利率放开使银行负债成本上行速度加快;长期看,政策的建立必然会进一步推进信用市场化,推动风险定价体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扩大,引导无风险利率下行。同时,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打破民众刚性兑付的思维惯性,提高其银行理财的风险意识。在这种背景下,会使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机构:原先的储蓄大户,可能会将部分资金配置于理财产品、股票和信托产品;而企业则可能会更多地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因此,银行将面临金融脱媒进程加快的境况。

影响四:加快银行自身的改革。尽管存款保险会影响银行业利润,并加剧存款竞争,但也会迫使银行加快改革速度。而改革将使银行在两个层面受益:第一,由于改变了目前银行体系由国家信用背书的局面,而由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风险违约进行赔付,因而可提高银行资金的配置效率,改善信贷结构。第二,存款保险制度会提升民营银行的风险担负能力,增强其信用等级,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并丰富银行体系的资本结构。但从监管角度看,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央行及银监会则应持续规范银行业运营,以尽可能消除存款保险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影响五:或将改变现有银行业竞争格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意味着破产制度将真正引入银行业。这有利于改善银行业的竞争格局,打破隐性担保和保护。纵观美国银行史,银行之间的并购时有发生,特别是在1980年至1994 年期间,银行数量急剧下降。具有竞争力且稳健经营的银行,往往能够在危机中生存下来,并以较低的价格兼并或收购其他银行,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例如,2008 年美国第四大银行美联银行因按揭贷款问题,出现大额度亏损。而当时位居第五的富国银行则一举收购了美联银行,顺利地从地区性银行成为全国性银行,存款规模也随之跃居美国银行业第一位。相信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未来必有一部分经营不善的机构会退出银行业,银行并购或合并将成为一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运营良好又希望在区域和规模上较快扩张的中型银行将因此受益,会迅速壮大成长。

影响六:加速利率市场化。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可稳定储户与公众信心,避免出现挤提甚至风险扩散;二是可为出现暂时性问题的银行提供援助;三是有利于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处置问题银行,避免信贷收缩等负面影响扩散;四是有利于问题机构的有序退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综合上述情况,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增强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系统性风险,对于我国正在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启动应对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及利率市场化的提速,意味着商业银行间真正竞争的开始。因此,为了应对存款稳定性、经营成本、金融脱媒等方面的挑战,必须构建全方位的应对机制。

经营策略方面

策略一:发展稳定性强的银行业务。由于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均有较为密集的经营网点,各银行在业务上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也缺少非常忠诚的客户群。借鉴美国富国银行的经验,今后,商业银行应关注社区银行业务,利用社区银行业务的天然稳定性提高银行整体业务的稳定性,开发全面的金融服务来吸引、留住社区客户,并将社区银行业务维持在适当规模。我国银行需要按照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业务范围,不能只追逐高收益项目,以防止高收益项目带来的风险及监管部门严格管制所导致的战略与业务调整。

策略二:增强差异化的综合服务能力。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综合金融产品和服务,但相关投资银行业务并未与原有的商业银行业务完全融合。比如银行的理财业务,我国银行大多是从存款业务转向理财业务并分享客户,缺乏以客户群为中心的将银行存款业务与理财业务相融合的创新,因而难以充分发挥两项业务在流动性与盈利性上的固有优势。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会推动商业银行改变经营模式,以摆脱传统的同质化竞争,银行业并购重组也将会因此更加活跃。大型银行需要更加重视综合发挥多种金融产品的优势,以为大型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商业银行在对业务进行调整的同时,还必须树立以市场为导向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金融服务和营销策略上精心策划,为客户量体裁衣,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品质,争取在客户数量和质量上取得主动,从而不断提升顾客的贡献度及忠诚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及更大的发展空间。

策略三:实施前瞻性的金融创新。推进存款保险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核心是金融创新。银行利用创新开发金融新产品,形成对现有存贷款业务的替代和挤压。之前,我国绝大部分商业银行经营得益于较高的利差。但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存款稳定的压力将促使银行必须开发足够的金融产品来支持对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快速调整。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必须在金融创新方面具有前瞻性,从而实现存款利率市场化后业务的平稳过渡。

内部管理方面

一是建立高效的价格应对机制。利率价格管理能力是存款保险出台和利率完全市场化后银行最主要的核心竞争力。在美国存款保险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那些对取消利率管制准备不充分,同时对存/贷款利率自主定价缺乏研究的商业银行均遭受到巨大打击,其中有些甚至在后续竞争中破产倒闭。这表明,定价管理是商业银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在利率完全市场化的背景下,金融产品价格由银行自行制定。这不仅需要银行能直面应对,而且决策速度要快。而要保证价格应对的高效、准确,银行内部就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机制,即对利率信息的搜集、处理、决策和相应执行过程的一套规范的运作安排。当银行外部价格环境,比如资金供求关系、竞争对象定价等发生变化时,这些价格信息要能全面、准确地以既定传输路线上报,从而及时到达决策层面;银行决策层在充分论证和权衡利弊因素后,最终作出相应的价格应变决定,同时将其快速通知相关部门及分/支行予以执行。

二是打造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银行金融产品的价格基本包括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区间,成本又可进一步分为资金成本、营运成本以及风险成本等,而且每一项的核算和分摊都异常复杂。其中利润水平的确定,不但需要考虑特定金融产品的竞争力,还须参照银行同业水平,并结合银行的市场竞争策略加以综合权衡。存款保险出台后,金融产品的自主定价,对商业银行成本核算体系提出了更高、更直接的要求。而只有高标准的成本核算体系,才能真正为银行准确、科学的计价提供保障。

三是加强存贷款和流动性监测。商业银行应重点监测大额资金流动、存款余额、结构及流向等关键指标变化,形成高效、准确的信息报送。为此,应出台具有弹性的、可操作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要求,严格进行业务审批、头寸报备和资金划拨,服从全行流动性要求下的业务安排;同时,针对流动性风险状况,还应制定相关具体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及时报告和处理。

作者单位:广发银行

链接

一直以来,我国采取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银行存款作担保。历史上,大型国有银行改制时的坏账剥离是动用财政资金和央行再贷款;在上世纪90年代末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汕头市商业银行和中银信托时,则对于自然人的存款采取了全额兑付的解决方案(由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接盘)。然而,这种隐性契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在出现银行危机时,由于公众对其缺乏信心,往往会引发挤兑现象,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从这个角度讲,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的必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启动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建立存款保障基

金,保护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自2012年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临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工作提速:央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在《2013年金融稳定报告》中再次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3年7月15日,央行行长周小川也表示,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为小金融机构创建与大型金融机构平等的竞争环境。2014年11月30日,央行在官网上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存款保险条例》,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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