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研究综述

2015-11-23 06:07吕俊生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5年11期
关键词:数据管理资助机构

●张 瑶,吕俊生

(1.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兰州730000;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190)

国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研究综述

●张 瑶1,2,吕俊生1

(1.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兰州730000;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190)

科研数据;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科研数据共享政策

近年来,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逐渐得到关注,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调研法与信息分析法对国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成果,制定完善的科研数据管理机制;考虑各权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政策要素的全面性;图书馆应抓住机遇,迎接科研数据管理服务的挑战。

1 引言

近年来,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逐渐引起关注。早在1957年,为了管理和共享国际地球物理年的科研数据,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of Scientific Unions,ICSU)成立了世界数据中心(World Data Center,WDC),之后,又于1966年建立了跨学科的国际科技数据委员会(Committee on Data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CODATA),旨在改进数据的管理和可获取性。2003年柏林会议通过的《柏林宣言》中明确将科研数据作为开放的研究成果之一。2006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发布了《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对开放数据的范围和定义进行明确界定。[1]2013年3月,科研数据联盟(The Research Data Alliance,RDA)成立,宗旨是加快国际范围数据驱动的创新和发现。[2]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有益之处包括:可以进行研究再现或结果验证;让公共资助研究成果为公众所用;其他科研人员可以利用现有数据提出新的研究问题;提升创新和研究的水平。[3]由此可见,系统地进行科研数据管理的做法逐渐得到重视,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科研发展态势。

随着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得到关注,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面临的阻力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包括:数据生产者的回报问题,数据发布和利用中的法律问题,隐私和保密问题,对数据的错用、误用和错误诠释等问题,[4]这些都是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对科研数据存储、管理、引用等具体要素有详细规定,政策的建议与强制性影响着科研人员以及他们如何持有数据,[5]可以很好地解决数据存储问题、质量保障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是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保障。因此,国际科学数据联盟、各国政府、科研资助机构、科研教育机构、出版机构等分别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相关机构对科研数据共享也很重视,并积极开展了一些工作。例如,我国科技部于2002年启动“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以及“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项目,旨在通过制定共享政策、法规和完善管理体制将科研数据资源纳入国家科研数据共享管理的统一框架。2014年5月全球研究理事会2014北京会议的新闻通气会上,中国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CAS)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NSFC)分别发布了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6]这些行动表明我国也在为科研项目成果的开放共享做出努力,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科研数据涉及多学科领域,并且科研数据相关利益者关系复杂,目前我国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正处于不断的研究与实践中。本文主要对国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发展情况进行调查,以期为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推进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工作的开展,提升我国科研水平和创新水平。

2 国外政府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

美国为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继颁布了《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案》等法令,[7]这些法令是美国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重要依据和保障。2009年颁布的《开放政府指令》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更多数据,促进公共对话。[8]同年5月美国政府建立Data.gov[9]网站进行数据开放,通过此网站公众可以获得各个机构的公共数据,提高了公众对联邦政府相关数据资料的开发与利用能力。2013年5月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默认政府信息开放与机器可读,这项举措在美国数据共享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公众和企业更便捷地获取政府拥有的数据,有助于提升政府透明度,促进经济增长。[10]

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主要法律有《档案法》《信息自由法》《隐私法》。[11]从2009年开始澳大利亚政府积极推广开放数据的理念和行动,发布了《开放政府声明》,专门建立数据门户网站data.gov.au,[12]将此网站作为政府信息目录,公众可以便捷地访问和获取政府和地区的公共数据集。2013年8月,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该战略以“数据属于国有资产,从设计着手保护隐私,数据完整性与程序透明度,技巧、资源共享,与业界和学界合作,强化开放数据”等六大原则为支撑,旨在推动公共行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服务改革,制定更好的公共政策。[13]

英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到20世纪末英国立法基本成型,英国政府陆续制定了《公民宪章》《开放政府》《信息公开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14]继美国之后,2010年英国政府也建立了Data.gov.uk[15]网站,保证公共领域数据集的更新和维护。2013年6月八国峰会之后,英国首先提出《八国集团开放数据宪章2013年英国行动计划》,做出了有关“开放数据”的六项承诺:开放、发布和加强依据八国开放数据宪章认定的14个领域的重要的和较高价值的数据集;确保所有的开放数据集都发布在官方数据门户网站data.gov.uk上;与民间团体组织合作研究最应优先开放的数据集;支持国内外开放数据创新者共享实践经验和方法;明确英国开放数据工作的目标;建立政府开放数据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从公众的需求角度出发,根据公众意见逐步开放有价值的数据集。[16]

国内学者也对国外开放政府数据进行了比较具体的研究。例如,顾立平等人在《科技信息政策2013年度观察报告》中详细介绍了各国政府开放数据的战略、成果与进展。[17]罗博发表的《国外开放政府数据计划进展与启示》也概述了主要国家以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开放政府数据计划,比较其开放政府数据平台的异同。[18]

3 国外科研资助机构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

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ationalInstitutes of Health,NIH)在2003年制定了《数据共享政策和实施指导》,要求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所有向NIH申请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人员都必须提交数据共享计划或者不共享的说明,同时,还对发布和共享数据、保护参与者的隐私和数据的机密性、保护知识产权、数据标准、数据共享成本、数据共享计划的监督和评估等进行规定(见表1),[19]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委(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很早就在其资助合同中有要求数据共享声明,但是并没有连续地执行这个要求。[3]2010年NSF发布了数据共享政策,要求从2011年1月18日开始,所有项目申请书必须附带一份不超过两页的“数据管理计划”,该计划应详细描述数据传播与共享的内容。[20]

澳大利亚主要的基础研究资助机构是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 Research Council,ARC)和国家卫生与医学研究理事会(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NHMRC)。NHMRC的研究成果开放共享政策于2012年7月1日生效,要求科研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存储到作者所在机构的开放知识库中,并在发表后12个月内开放共享。这项政策在2014年11月20日进行了更新,添加了同行评议研究成果的过程、其他利益相关者访问、对参与研究用户的影响等内容。ARC和NHMRC的政策基本上是类似的,ARC的政策在2013年1月生效。ARC和NHMRC的政策均结合每年具体的受资助情况进行更新。[21]

英国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 UK,RCUK)在2011年发布了《RCUK数据政策通用原则》,要求受到资助的科研项目对数据实施共享,在不损害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以及时、负责任的态度公开。[22]RCUK及其7个理事会:艺术与人文研究理事会(Arts and HumanitiesResearchCouncil,AHRC)、[23]生物技术和生物研究理事会(BiotechnologyandBiologicalSciences ResearchCouncil,BBSRC)、[24]工程物理科学理事会(En-gineeringandPhysicalSciences,EPSRC)、[25]经济社会研究理事会(EconomicandSocialResearch,ESRC)、[26]医学研究理事会(MedicalResearchCouncil,MRC)、[27]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NaturalEnvironmentResearchCouncil,NERC)、[28]科学技术技能理事会(Science and Technology Facilities Council,STFC)[29]都在《RUCK数据政策通用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各自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政策内容规定了数据发布与保存时间、数据标准、数据保存中心等,若干科研机构还有其他科研数据权益上的特殊要求,例如惠康基金会(Welcome Trust,WT)[30]要求项目计划中包括数据管理计划方案,认为计划应该考虑7个问题:生成的什么数据是有价值的;什么时候数据应该被共享;在哪里可以共享;其他人如何获取数据;数据共享有什么限制;存储方案以及所需资源。关于如何开发一份数据管理和共享计划给出了相应的指南。癌症研究基金(Cancer Research UK,CRUK)[31]在要求尽可能提供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同时,也要求保护知识产权、患者隐私和机密数据的处理;MRC[27]要求对科研数据进行权责制度上的管理;NERC[28]要求科研成果发表时,需包括科研数据以及其他附加信息能够获取的声明等。

美国和澳大利亚科研资助机构制定的政策通过不断更新与研究成果的积累,由论文开放获取转向了科研数据共享实践的发展,是相对比较完善和先进的,有力地推动了科研数据与共享的发展。英国科研资助机构制定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覆盖不同的学科,例如AHRC、ESRC颁布的政策涉及人文、艺术、社会、经济等领域的要求,要求在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保存在科研项目中所产生的科研数据;CRUK、STFC、WT颁布的政策包括医学、科学技术等领域的要求,要求在研究成果出版后6个月内,应当实施科研数据的开放共享。因此,不同学科的科研数据的类型与作用不同,制定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也不尽相同。

国内学者陈大庆在《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调查及启示》中,从发布时间及内容两方面对英国科研资助机构政策进行分析,得出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数据访问、数据保存、数据共享、数据管理计划时间表、数据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数据标准、元数据标准、数据版权与隐私、机构库、数据中心等,并建议科研资助机构应继续完善数据管理政策,为数据管理提供资金支持,并明确各方职责;科研人员应熟悉数据管理政策制定的工具,制定数据及元数据标准;图书馆应辅助科研人员制定数据管理计划并开展数据保存工作。[32]

总之,随着人们对科研数据共享的需求增大,科研资助机构不同程度地制定科研数据管理政策,要求受资助者在申请科研项目资助时应该提交相应的数据管理计划,科研资助机构不仅对数据存储时间、地点和格式标准等进行规定,还对数据的质量进行控制,对数据传播中各相关利益者权益进行保护与限定,保障了科研数据共享工作的顺利进行。

表1 NIH的科研数据共享政策和实施指导

4 国外高校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

随着科研资助机构出台数据共享政策,国外许多大学机构制定了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美国的斯坦福大学、纽约大学,英国的东伦敦大学、华威大学,澳大利亚的墨尔本大学、卧龙岗大学等都是国外高校的典型代表。例如,华威大学于2011年发布数据政策,政策具有明确的权责机制、数据管理计划内容、协助科研数据管理的支持机制,同时规定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生命周期内解决科研数据管理的法律、技术、数据工具、采集、保密、存储、共享发布、访问限制等问题。[33]东伦敦大学于2012年3月发布政策,表明该校科研数据将会按照RCUK关于数据管理的共同原则进行管理。数据管理计划由图书馆和学习服务(LLS)负责。具体任务包括:创建数据集的登记注册、协助主要科研负责人转移数据以及记录数据处理过程、每年向校方提交科研数据管理进展报告等。[34]

国内学者丁培分析了国外大学制定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的必要性,详细解读国外大学机构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的内容要素,最后从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多方参与共同合作、需要前期准备以及图书馆成为政策制定催化剂等四个方面提出建议。[35]司莉和辛娟娟选取英、美两国著名大学颁布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进行深入分析,考察英美大学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的特点和差异,对我国大学制定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提出建议。[36]

总之,国外大学制定了详细的科研数据管理政策,政策具有明确的数据存储与管理机制、权责机制、传播要求,从微观上推动了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的实施,保障了科研数据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5 国外出版机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

不仅政府、资助机构、高校制定了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国外的数据出版机构(以学术期刊出版商为主)同样承担着数据出版和存储的双重责任,它们也制定和完善了数据管理政策。如Springer、Elsevier等旗下的期刊会制定自己的科研数据出版政策。[37]

目前期刊界的科研数据的存储要求主要分为两种。①存储到数据仓储。作为出版的条件,要求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时,将论文中相关的科研数据提交到合适的仓储中,如Nature、BioMed Central等,Nature要求作者将期刊论文的数据或附加信息存储在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中。②伴随论文发表。研究人员在发表论文时,需要同时提交附加的科研数据,如PLOS One、BMC Evolutionary Biology、F1000 Research等,PLOS One在2008年发布了数据共享政策,建议作者将数据作为所发表论文的支持材料进行提交。[38]

国内学者何琳和常颖聪从期刊出版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三点出发,总结了科研数据出版的相关政策,归纳了数据仓储、机构库和期刊自行发表三种主要出版模式,最后从完善科研数据出版体系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方面提出建议。[39]

6 总结与启示

总体来看,国外政府、资助机构、高校、出版机构等从宏观(政府层面)到微观层面(高校)都对科研数据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制定的科研数据共享政策将科研人员与数据管理紧密联系起来,保障了科研数据的管理与利用。我国虽然对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进行了一定探索,但是,国家层面还没出台系统、完整的科研数据共享与管理政策,科研资助机构等相关组织机构也都未在资助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科研数据的管理与共享。[40]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启示。

(1)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成果,制定完善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机制。2014年5月,在全球研究理事会北京大会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提到:各国应采取多种方式,促进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与共享,中国支持建立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知识开放机制,促进中国和世界科学事业共同发展。[41]目前,我国也开展了许多科研数据管理服务与实践,进入科研数据的权益管理阶段。因此,我国科研资助机构、高校、研究所等相关机构需要结合我国科研数据管理实践,积极制定并完善符合我国科学研究现状的政策,推动科研数据的共享与管理的发展。

(2)考虑各权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政策要素的全面性。在科研数据管理活动中涉及科研资助机构、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出版机构、公众等不同的参与者,不同群体的需求、权利与问题不同,例如,科研数据开放共享时,既要尊重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又要及时负责地向公众开放。这就要求数据的存储要求、数据的发布要求、相关权益的保障要素等政策要素必不可少,所以应该综合考虑并重视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制定完善的科研数据管理政策。

(3)图书馆应抓住机遇,迎接科研数据管理服务的挑战。图书馆作为传统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国外图书馆意识到了数据管理领域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设置数据馆员岗位专门从事数据管理咨询、数据分析、数据保存等科研数据管理工作,推动图书馆从二次信息资源管理拓展到一次信息资源管理。[42]我国图书馆也应发挥传统的信息检索、发现、组织、描述优势,积极开展与科研数据服务相关的服务。首先,参与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管理计划的制定,解决政策要求给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带来的困扰。其次,对相关人员进行数据素养教育。可以对馆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数据管理意识、数据管理知识和技能。也可以对有需要的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数据管理课程的培训,使其自己掌握科研数据的管理能力。

但是本文研究仍存在一定局限性,本文只是对国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进行研究综述,尚未研究具体的政策内容要素。未来的研究将以此次研究为基础,扩展到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的具体内容元素的研究,以期更加全面详细地梳理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的核心要素,借鉴和学习国外的经验,为我国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增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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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3;G31

A

1005-8214(2015)11-0047-06

据出版机构的政策可以提供科研数据的访问和获取地址,提供标准的数据

,有利于保持数据的完整性,保护数据的知识产权,提高他人对数据的引用率。既是对数据生产者科研贡献的承认,又推动了数据共享和利用。

张瑶(1990-),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用户研究与信息服务;吕俊生(1957-),男,研究馆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学科信息咨询与服务、用户研究与服务。

2015-02-28[责任编辑]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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