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金星 张弘弦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将“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高检院在2013年就在全国7个省的17个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其中上海的闵行、浦东都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可供参考的经验。笔者结合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情况,将此次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执法办案主体地位
在选择出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过硬的检察官担当主任检察官后,明确界定主任检察官职责,既突出自身的主体地位,又坚持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和指挥。
首先,明确规定主任检察官不得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在权力配置和运行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要按照检察机关组织和职权的特点设计检察机关的办案机制和工作制度。检察长有权领导和指挥检察院的各项工作,上级检察机关有权指导和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这是改革检察机关办案机制,建立科学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首要前提。各地实践中呈现出“抓两大、放两小”的趋势,对于法律监督调查、检察建议、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具有监督性质、影响其他执法机关的权力也要强调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
其次,明确规定主任检察官对于执法办案中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事项有权独立作出决定;主任检察官可就检察长授权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独立作出决定。上海启动司法改革后,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从原来50多项减至17项。而在四个先行试点单位,由检察官决定、不再“三级审批”的案件数量比改革前上升40%以上,正、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数量上升75%,闵行区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平均天数,2014年比2013年同期缩短3.52天。
(二)明确了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基本办案组织
在检察官办案责任的各地试点过程中,基本上都采取了“主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办案组形式,一名主任检察官设立二至三人的助手队伍,再配以若干检辅人员。各地结合各自人员力量、办案能力的差异,采取了固定办案组、临时办案组和临时指派办案三种形式,更有试点院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人力资源池”,根据办案需要,临时指派其协助主办检察官工作。
(三)优化了办案审批权限
改变以往“三级审批制”层层审批的方法,将一部分文书审批权以及案件决定权直接下放到主任检察官手中,缩短了审批周期,大幅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让主任检察官切实体会到“权责利”相统一。
(四)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
在突破“三级审批制”的基础上,完善了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有全力随时监督主任检察官的执法办案活动,也有权力变更主任检察官做出的决定;二是强化来自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部门负责人通过案件管理工作对主任检察官的执法办案进行监督、检查,对主任检察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三是注重同一办案小组人员的监督,办案组成员在对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提出自身建议,并有对主任检察官存在的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及时向检察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报的义务。
二、基层检察院应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传统的办案责任模式的一种突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大部分案件采取检察官单独承办的基层院,试行此种办案模式则忽略了多数非主任检察官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冲击了“承办负责制”这一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制度。在基层院,更应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肯定多数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明显的区别,通过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可以得知,主任检察官原则上应当从检察员中择优选配;对于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综合能力强、作风优良的助理检察员,也可以选配为主办检察官,这就意味着主任检察官是检察官之中的精英群体,其范围远远小于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体范围缩小了。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更能有效减少层层审批手续
主任检察官制度虽然取消了科处长对案件的审批权限,但却实际上将案件的审核、监督权力赋予主任检察官,使得主任检察官成为之前的“科、处长”的变形,有違改革“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初衷。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划分责任权限更为清晰
在主任检察官办案模式下,主任检察官才是案件办理的责任人,组内其他检察官虽然也承担一定的办案任务,但并不对案件办理的结果负责,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因为组内其他检察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有的结果还是由主任检察官一人承担,这必然是不合理的。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采取由谁承办案件,谁就在承办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效率负主要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过重的固有弊端。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不仅要促使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而且要强化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一是从优严格选任检察官,将具有较高政治素质、通理论、精实务的专业化人才任命为检察官。二是要提高检察官的待遇,建立区别于其他普通公务员的检察官工资制度,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鼓励办好案、多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