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湘衡 高飞
摘要: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状态素来为政治学界所关注,并催生出了以社会为中心和以国家为中心的两种核心研究路径。国家——合法掌控并动用强制暴力机器——无疑是重要概念,但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有意识、有目的地无视“国家”的存在,仅仅视其为实践相关利益群体(利益集团)诉求的工具。在缺乏自主性的前提下,“国家”的一切行动均得以被还原至社会并予以解释。然则峰回路转,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路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卷土重来,其核心逻辑在于突出强调国家拥有“自主意识”,导致相关行为未必能够从“社会情境”中还原并得以解释。
关键词:政治科学;社会;国家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5-0074-08
一、“国家”的概念与功能
中国政治学界习惯于将Nation、Country、State三词均直译为“国家”。若回归其英文原义则可知“国家”内涵与外延均存在显著差异。Nation具备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代由相近的种族、民族、族群抑或文化背景的人所构成的大集团;二是指代国家①。Country指代由皇帝、国王、总统、总理等领导下的政权体系所掌握与控制的领土范畴与地域空间②。State指代建立在特定领土空间之上的主权性政治组织③。根据上述词义辨识,“国家”一词在中文语境中对应三大内涵:特定地域空间之上的人及其群体;相应的领土范围与地理空间;合法掌控暴力机器(或工具、手段)的主权性政治实体。
罗杰·本杰明(Roger Benjamin)与雷蒙德·杜瓦尔(Raymond Duvall)指出,不妨从下述四方面来解读国家的内涵:第一,国家是政府;第二,国家是一个拥有连贯性的公共官僚或者行政机关以及制度化的合法秩序;第三,国家是一个统治阶级;第四,国家是一整套规范性命令[1](pp.48)。
莱斯利·里普森(Leslie Lipson)亦强调:“国家是把政治的动力组织起来并使之形式化的机构,它包括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制度和权限、原则和权力,它是结构化的关系网络……国家包含另一个更狭窄的概念——政府,后者意味着握有官方职权的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2](pp.4243)上述概念虽然在侧重点上大相径庭,但都或多或少地秉持了“韦伯路径”——视国家为在特定的疆域范畴以内,由政府官员所构成的合法握有暴力机关的垄断性机构[3](p.217)。
本文的“国家”指称合法的暴力垄断机关以及操持相关权柄的“政治人”(或“行政人”)。唯有垄断合法的暴力机器,国家方能享有强制提取各种资源的“政治能量”,因为国家的统治与生俱来地蕴含着调度与配置其统治边界以内的诸种资源的权力。国家的特殊性还在于它处在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之间的“过渡处”,是连接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之间的看门人(跳板)[4](p.564)。“边界线”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国家不得不同时面临来自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的双重安全威胁,顾此失彼的“安全困境”导致国家深陷于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的“二元夹缝”之中,为了生存并获得发展而主动与别国展开竞争[5](p.8)。
凭借合法垄断暴力机器而存在的“国家”究竟发挥着怎样的功能呢?遵照麦克·曼(Michael Mann)的研究,大体可提炼为四方面。第一,维护国内稳定与秩序。国家以暴力机器为后盾依法对社会秩序予以规范,确保其维持在安全稳定的底线之内。第二,国防功能。国家无时无刻都面临着源于无序状态的国际社会所造成的持之以恒的安全威胁,出于生存的本能,国家必须动员一切国防资源以保证自身的安全与维系。第三,维护诸如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通信体系、货币、度量衡、市场机制等在内的交通基础设施。从现代国家治理经验看,唯有在相应领土疆域之内实现最大程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方能具备供给绝大多数交通基础设施的“物质能量”,换言之,单纯依赖自由市场——“看不见的手”——予以调节与配置的思路完全行不通。第四,再分配经济剩余。它是指在不同性别、地区、民族与阶级等社会集团之间进行稀缺性资源的权威分配,以暴力工具为后盾,国家凭借财税机关向社会提取各种各样的经济资源,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从事再分配。随着国家幅员的渐趋膨胀,特别是以福利国家的出现为“拐点”,国家的经济再分配功能变得越来越凸显[6](pp.120121)。
在历史情境与现实场景之中,交换与强制是个人与组织摄取资源的两大基本手段,尤以国家与生俱来的强制手段最为简捷高效。基于此,具备高度零和博弈性、以合法的强制性暴力工具为依托的“国家政权”沦为诸多社会集团从事“政治锦标赛”的“竞技场”。尽管诸多理论框架针对“国家”的解读大相径庭,但大致围绕以社会为中心与以国家为中心两大路径搭建逻辑序列:前者主张“国家”能够被还原到社会,国家行为是社会意志的呈现;后者强调“国家”天然具备自主性。
二、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
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在战后的较长时段内充当了政治科学的主流研究路径。它借鉴了肇始于生命科学诠释“系统”而衍生的“政治系统论”这一逻辑架构,即生命体犹如一个集输入、输出、反馈等功能于一身的系统[7](pp.110112)。以此类推,政治同样具备雷同功能——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决策、施政、反馈[8](pp.179269)。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深受“制度”与“过程”二者的影响,认为政治决策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意志,而“幕后黑箱”实质上被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所左右,属于利益集团抑或阶级观念的反映。具体来说,各利益集团的愿望透过政党等政治实体输入国家,国家则输出政策议案来反馈相关阶级、阶层的政治诉求,故而国家行为归根结底能够被还原到社会。
(一)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的政治观
该领域学者提出,就本质而言,政治无非是诸种利益集团企图接近(Approach)乃至俘获(Capture)政府以期追逐利益、分配利益的行为模式。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阐述到:“谁得到什么?什么时候以及如何得到?”[9](p.24)换言之,“界定政治的宽泛方法有两种,第一种以领域或特定的制度来界定政治的研究范围……第二种界定政治的方法将政治视为一个社会过程,它可以在各种场景中加以观察”[10](p.8)。顾名思义,突出社会利益集团对于政府决策的“幕后黑手”之力实则突破了传统政治制度研究范式的“理想化”、“规范化”情结,引入了政治行为研究范式的“过程化”、“经验化”思维,摆脱禁锢于宪法、法律等成文规范的制度主义“障眼法”,具备了行为主义方法论的理论特质。endprint
众多国内学者亦持类似主张,如张小劲、景跃进认定:“从更具体的角度观之,政治作为一种一般性概念,它所强调或意指的是组成为各种集团的人们据以做出集体决策的过程。”[11](p.4)王浦劬等阐述为:“政治应该定义为在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所表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并实现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12](p.9)李景鹏总结为:“政治是发生和运行于上层建筑领域中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是某些特定的社会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方式和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13](p.9)朱光磊指出:“政治,就是一定的阶级、阶层、民族等社会集团以及政党、利益集团等社会政治存在形式,为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抑或巩固国家政权,并利用这一政权的力量处理社会关系,统治和管理社会所进行的各项活动。”[14](p.13)
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的政治观具有下述逻辑链条。第一,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幕后事实上是诸种社会经济利益及其关系网络的“排列组合”,正所谓“一定的关系必然会产生某个事物”[15](p.363),正是基于利益多元化的既成实际进而牵出了症结所在——社会利益集团。社会集团大致涵盖了阶级、阶层、种族、民族、族群、行业协会、NGO等,纵然主体差异颇大,然其本质属性殊途同归。第二,它强调一切通过社会公共权力来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才具有政治性,否则不具有政治性[12](p.9)。换言之,国家(政府)发挥着带有选择性的“过滤器”之效,“能否纳入国家的视野之中最终决定了何人的财产得以在社会秩序中获得制度化的庇佑,因而关键锁定于何种个人与集团能够在政治上被有效组织并接近乃至获得界定制度的权力”[16](p.9)。第三,利益集团尽管扮演了“看不见的手”之功效,却难以“从幕后回归台前”并越俎代庖地取代政府部门的权限,进而褪去国家——这一“手套”——而直接掌控政策议程。根源在于社会集团素未以组阁掌权为己任,捭阖于党派、游说于院外以期博得有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方案成为定式化行为模式。
(二)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的国家观
政治学的核心话语体系自始至终围绕“国家”而铺垫,“政治指同治理一个国家和领导与其他国家关系的艺术有关的一切知识……国家一词本身也是指一种特别范畴的人类群体和社团,实际上包括民族国家和政府国家两种含义”[17](p.10)。问题的源起在于探究国家因何而形成。众所周知,人类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阶段以“氏族”作为“组织常量”,直至迈入以奴隶社会为起点的阶级社会方才诞生“国家”。缘何并非与生俱来的“国家”终究成为贯穿阶级社会始终的人类历史之常态?对此,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提炼出“自由主义国家观”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两种经典解释机制。
自由主义国家观的重心在于社会契约论(Social Contract)。身处“前国家时代”——原始社会——这一“自然状态”之下的人类行为模式与关系发生机制是简单而粗犷的,生产力水平的极端低下注定了生产关系的高度杂糅,人人平等、众生自由。但是在“生死矛盾”的逻辑驱动之下“氏族”这一社会形态注定难以为继,能够对接社会公共治理之需求持续膨胀的“国家”破茧而出。对此,霍布斯精辟地总结为:“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当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承认这样一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18](p.131)它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8](p.132)。社会契约论主张国家权力源自公民对其让渡的“信任投票”,彼此之间结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的国家难以异化作为委托人的公民所享有的“人民主权”这一事实。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关键即统治阶级用以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暴力机器。马克思主义深刻阐明国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由于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生产工具日益精进、社会分工与协作逐渐深化、剩余劳动产品渐趋增长,最终瓦解了早先以“氏族”为“原子”的集体化大生产,促成了以单个家庭为基座的私有制生产关系的滋生。由于生产工具与劳动成果日渐被私人所垄断,私有制与商品交换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人类社会形态的一次突飞猛进——“国家时代”油然而生[19](p.108)。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叠加效能”势必对上层建筑系统造成“蝴蝶效应”,原始社会中的氏族领袖鉴于私有制扩张所连带的“理性人冲动”势必以权谋私,凭借权力资源将公有生产资料据为己有,并蜕变为最初的一批奴隶主,形成对社员的人身支配关系。进而氏族管理机器也“从量变到质变”——“氏族制度的机关逐渐脱离了自己在人民、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20](p.161)。
三、国家:从隐退到复苏
(一)“国家”的隐退
自20世纪50年代肇始,基于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愈发强势,“国家”在政治学研究中不断隐退。笔者认为“国家”的式微源于如下缘由。
第一,“国家”的内涵与外延均较为模糊。恰如伊斯顿曾言:“国家似乎并不是一种分析工具,倒更像是一个实体象征……一种传说。”[21](p.111)由于概念的模糊性、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以致干扰了以“国家”为主题的学术研究的客观性与可信度,造成研究的中心与外围、主体与客体等诸多要素均摇摆不定。
第二,“国家”自身的失败与无能。“战后初期非殖民化进程在许多新兴国家的大规模扩展,足以说明这些国家正式的政府制度是极其脆弱的……新兴民主制度在前殖民地国家的失败自然唤起人们对民主的社会基础问题更加关切。”[22](p.102)“国家”在现实政治场域中的“屡战屡败”势必弱化其学术置信度与影响力,加大对其担当一种有效分析工具(框架)的质疑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导致“国家”的解释力急剧下滑,迫使学者们被动找寻新的自变量,正所谓“差的解释永远不及好的描述”[23](p.44)。endprint
第三,“国家”难以适应行为主义政治学时代的来临。二战后“放弃国家概念乃至用其他概念取代国家的趋势主要是因为19世纪与20世纪发生在西方世界中大量的政治动员”[24](p.855),如利益群体/利益集团/压力集团、非政府组织(NGO)、部门/行业/区域协会等“非传统社会组织机制”层出不穷,它们遍布于“国家”的边缘地带,以致继续遵循“国家”路径必将疏漏诸多研究变量,最终陷入“认识论断裂”[25](pp.2831)的漩涡之中。社会生态的变迁呼唤政治学方法论的重大革新,以数理统计计量、信度/效度调查量表、分类/分层集成抽样等研究手段的出现为契机,追求“立基于人而非制度”[26](p.81)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得以深入观察被传统政治学(遵循历史主义、制度主义方法论)所忽略的社会成员个体的政治文化、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微观心理态度。这一趋势由于战后美国比较政治学界的转向而愈加强势,“放弃对国家狭隘的关注,使其成为一种社会工程有意识、有目的的工具”[27](p.541)。
(二)“国家”的复苏
历史仿佛就是一个颇具戏剧性的“钟摆”——自20世纪70年代前半期伊始,“国家”在欧美社会科学界,尤其在政治学界又复活了[28](p.650)。“国家”的复苏植根于同时期西方世界无论在理论抑或实践层面所面临的挑战——“国家主义”抬头。
就理论层面而言,伴随着战后公共部门兴起而强化了涉及“公共行为”的学术探索。国家——作为公共事务领域中最大“买家”与“雇主”——应该干什么、如何干、干成什么等诘问再次聚焦学界共鸣,例如新公共行政(NPA)、新公共管理(NPM)、以治理理论为标志的后新公共管理、新韦伯主义国家理念、专业主义[29](p.29)等理论创新层出不穷。尽管各种理论学说的时代背景、逻辑预设、问题意识、框架脉络、知识体系、话语系统、主客体关系等不尽相同,然而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夹杂着对行为主义政治学微观解释机制之缺陷的反思,以至于重新看待与发现“具有特定制度意义的‘国家作为政治行为的解释性变量”[30](p.34)的效用,最终“对国家的积极性角色,特别是在产品以及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等环节达成了高度共识”[31](p.486)。
就实践层面而言,战后福利国家的推广极大提升了“国家”干预社会、影响公民的强度。一方面,鉴于在“大鱼吃小鱼”逻辑主宰下的市场经济释放出不胜枚举的损害“社会安全阀”的“风险社会因子”,国家——“看得见的手”——以社会保障制度来弥补与修正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国家干预社会、政府干预市场的“能量”不断膨胀折射出作为传统政治学解析单位的“国家”亟须归位。福利国家的关键在于重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整个政府体系能够用有限的公共财政去创造最大限度的公共服务[32](p.36)。因此,并非财富创造者的政府——国家的外化载体——唯有以财政税收系统为媒介同以企业为主体的财富创造者产生关联。另一方面,福利国家的推进使得公民个体对“国家”的依赖呈显著正相关,实际上在当代社会中个人业已高度内嵌于“国家”之中。政府对于保证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收入水平、约束“偶然性事件”对社会成员所带来的不安全感、确保公民享有合法的社会产品与服务、实践基于宪政伦理的法定政治权利[33](p.19)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这直接抬升了作为整体的“国家”对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存在感。
“国家”的复苏在方法论领域的标志莫过于认知“国家自主性”存在与否的转向,即深入挖掘与重新认可先前被忽略与埋没的“国家自主性”——作为驾驭有效的领土版图并统治人民的合法暴力机器,其能够制定与推行绝非取决于某一特定阶级、阶层或者利益群体/利益团体(利益集团)/压力团体之诉求的政策输出。尊奉“方法论个人主义”[34](p.36)为圭臬的行为主义政治学针对官僚、政客、政务官(政务类公务员)、文官(事务类公务员)[35](p.67)——国家权力的载体——所从事的大量经验统计分析并未压倒性地支持“政治家仅仅是幕后利益集团的决策手套”这一论点。与之相反,“公职人员具备独立于外界环境的政策偏好”[36](p.881)获得数据量表的有力支持。公共选择理论对此予以深刻阐述:现实中存在“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双重形态,无论是活动于前者中的商人抑或是生存于后者中的政客均遵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动机,其决策依据在于“成本—收益测算”。活跃于“政治市场”中的官僚的确难以回避众多社会利益,然而它们仅为影响政策输出的自变量之一,并非决定性因素。换言之,社会利益能否纳入政治家的视野取决于是否契合后者的主观政策偏好,唯有那些令政治家感兴趣抑或看重的社会利益方能进入“输入→输出→反馈”的公共政策轨道,“国家”从未被社会所捆绑而丧失自主性。
四、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路径
率先破除“路径依赖”(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路径)的先驱者——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与西达·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再度认可了“国家自主性”从未泯灭。克拉斯纳通过对美国跨国公司的境外投资与本国外交政策间的关系加以辨识,肯定了美国外交政策在决策程序中排除相应经济维度的干扰,受到了“国内洛克式自由主义占据压倒性地位,并强烈反制共产主义”[37](p.324)这一意识形态的束缚。斯考切波在总结法国、俄国以及中国缘何滋生社会革命之时,考察了传统农业社会中地主与农民、国家政权与支配阶级、国家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以及竞争性国际关系中的地位等众多结构性关系[38](p.150)。随后,由埃文斯(Evans)、鲁施迈耶(Rueschemeyer)、斯考切波所撰写的《找回国家》一书[39]更将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路径的回归推向高潮。
(一)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路径的政治观
这一领域学者主张拥有自主意识与利益诉求的政府官员方为“策国之中枢所在”[40](pp.4262),基于规范制度与稳健秩序之所需,力谋“政治安全”与“政权巩固”成为公权力执掌者的首选。政治行为的核心逻辑长期以来被颠倒了——意指各种利益群体/利益团体(利益集团)/压力团体操纵国家机器而进行的利益分配——恰恰相反,它始终置于“我们抵制他们之斗争”[41](p.156)这一思维的驱使之下。由于国家“二元安全困境”从理论与实践角度来说均已无解:外部嵌入“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之中,内部深处“风险社会”之内,尤其对于战后为数颇多的“新兴—后发”民族国家而言,其政治生态与安全环境就愈发脆弱。立基于执政者的利益排序,最为关键的莫过于借助一切政治工具以确保“国家”的合法存续与政权的长治久安。“然而,重新聚焦于国家并未止步于对政府制度的描述性研究的回归……而是国家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对于社会的塑造和再造……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研究路径认为国家可以利用其行政管理能力和对合法暴力的垄断,造成根本性的社会变革。”[22](p.104)endprint
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路径需要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民主化的浪潮中被摧毁的一些官僚权威主义国家及官僚权威主义之下腐败盛行[42](p.66)——这一现象,同时旨在回应“过分强调国家自主性,以致忽略了历史传统等其他因素”[43](p.281)这一指责,唯有依据国家所处的成长阶段将其区分为“强国家”与“弱国家”两类。
“强国家”具备抗衡、反制甚至控制社会结构的能量。鉴于社会利益集团分化、切割、瓦解公共利益的“利己冲动”,出于稳定内部秩序、约束利益竞争、避免社会碎片化的安全需要,“国家”倾向于对“社会”采取高压态势,将其行为范式束缚于法律法规的底线内。尤其对某些妄图把持政治动议权、严重阻碍社会发展的利益群体/利益团体(利益集团)/压力团体更是深恶痛绝,即使动用暴力机关平息亦在所不惜。
“弱国家”无时无刻不深陷“社会结构网络”之中,为防止国内秩序动荡与失范,也基于金融财政角度的权衡被迫采取守势,勉强维系与核心社会集团的“均势状态”。它们通常采取“两步走”战略:一是以合作来博得社会支持;二是“于无声处”促成国家能力的发育与成长,以静候时机凌驾于社会之上并转变为“强国家”。
(二)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路径的国家观
在理论上“务必认真对待国家”[44](p.361)必得澄清宏观层面的“整体化国家”存在的必要性究竟何在。最具解释力的论点——创造战争以及缔造国家——“国家”诞生于早期的战争实践以及筹备下一轮战争的动员中,它在战火中学习怎样锻造自身的结构框架并通过战争予以反馈和改进,进而“国家”日渐成熟;最终获得制度增长的“国家”得以发起新一轮战争。一方面,经年累月的严酷战争环境持续推升了统治阶级的军事化、等级化与职业化水准,行政机器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力、统筹力与威慑力也愈加强势。最终“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凭借军事兼并与武装占领使得“小鱼”被“大鱼”所淘汰,实则导向“韦伯式国家”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基于军事安全的考量,“国家”这一组织形态渐趋战胜其他的一切前国家、非国家政治实体。实践表明,最早迈入现代民族国家门槛的西欧列强凭借自身的组织能量与制度优势,得以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广袤地域——相关地区仍停留于部落、部族、氏族、王朝——纳入殖民体系,以宗主国的政治组织形式为模板,“国家时代”全面扩散开来。
西方世界的典型案例莫过于欧洲中世纪——“在竞争中,从公元990年的几千个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到公元1500年中世纪结束时只剩下500个,到公元1780年还剩下100个左右,到公元2000年仅剩下27个左右”[45](p.153)。
东方世界的典型案例莫过于东周(春秋战国)凭借分封制得以先后建立了不可胜数的周天子之诸侯国,旨在屏蔽周朝、效忠天子、永守天下的诸侯们初期尚且相安无事,然而好景不长,短短数代人之后即天下大乱、礼崩乐坏,何以至此?奥妙在于诸侯国业已走完了制度初创的瓶颈期,磨合期一经完结立即迈入生长期,这导致“国家”难以承受来自人口、赋税、土地等方面的资源要求,除了通过内部挖潜之外最为便捷的手段就是发动战争加以掠夺。由于战争的“零和博弈”性质,在优胜劣汰效应的驱使下,最终齐、楚、燕、韩、赵、魏、秦战国七雄脱颖而出。出于制度学习与经验仿效的考虑,各国纷纷变法使其资源调度与政治动员能力持续攀升,这又推动了强国进一步开动“战争机器”以吞并弱国,这一逻辑造成“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国家”的膨胀历程直至“秦王扫六合、天下一统”方告终结。
注释:
①《牛津现代英汉双解大词典》第12版针对Nation的解释为:A large body of people united by common descent,culture,or language,inhabiting a particular state or territory.
②《牛津现代英汉双解大词典》第12版针对Country的解释为:A nation with its own government,occupying a particular territory;Districts outside large urban areas;An area or region with regard to its physical
features.
③《牛津现代英汉双解大词典》第12版针对State的解释为:The condition of someone or something; A nation or territory considered as an organized political community under one government;An organized political community or area forming part of a federal republic;The civil government of a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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