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慧
大数据时代变革和隐忧
朱 慧
朱 慧 刘洪伟 刘智慧
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朱慧(1988-)女,广东人,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电子商务隐私保护与行为数据的研究。刘洪伟(1962-)男,广东人,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信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刘智慧(1990-)女,江西人,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电子商务和大数据分析研究。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提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数据信息正在迅速膨胀,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数据对企业的重要性。然而,很多企业和个人并没有意识到数据爆炸性增长带来问题的隐患,特别是这场信息技术引发诸多伦理问题。因此,本文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分析基于大数据时代变革的信息科技进步下存在的个人的隐私信息披露、信息环境的爆炸和污染以及“数据暴政”等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解决对策,从而使得信息科技发展与人文社会的和谐发展,达到科技与人文实现高层次的统一与协调。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日新月异的科技革命不断地改善着人类生活和文明的各部分,数据时代的到来也不例外,它极大地冲击着现代的社会生活并逐渐地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特别是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我们的信息渠道不断拓宽,拥有全球信息的数字化平台,为世界各地的交流带来了便利的条件。然而,在数据化平台有利推动社会经济、文化文明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使得人们原有的伦理观念在这种巨大的冲击下遭遇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更可能对信息管理秩序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在网络平台极度开放的今天,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正在面临着各种领域的侵害,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案例比比皆是。具体地,在信息处理法律条例上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作为一种个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如今,公民作为信息所有人的财产权益被大量非法侵占和损害,各种网络信息发布杂乱无序,同时也夹杂很多不健康的色情泛滥信息、虚假信息、欺诈信息等。由此可见,人们的信息权利在信息社会中并没有受到有效的保护与重视,特别在一些信息建设刚刚起步的小城市,信息处理法律形同虚设,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严重的威胁。此外,还有很多暴乱分子借助信息科技的便利,散布各种邪教信仰来迷惑群众,很多无知的百姓在这个鱼目混珠的信息海洋里分不清信息的真伪,导致误入歧途。因此,不得不思考:信息科技带来进步的同时其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引起本文对信息进步对社会伦理影响问题的研究。
从近年的研究来看,“信息科技伦理问题”的哲学反思以现代科技伦理问题为核心主题,从科技伦理问题产生的必然性、时代特点、各种矛盾关系等多个不同角度对现代科技伦理问题进行解释、反思和创新理解。同时,客观和理性地看待现代信息科技问题以及分析引起这些问题的根源有助于人们建立起对科技信息的多角度的评价标准和寻找解决它们之间矛盾的正确途径。这需要我们从当代科学技术发展本身的特点来认识,正是因为现代科技发展与古代科学、技术的明显不同,所以对“信息科技伦理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必要的。特别是要关注在技术进步的人文社会,因为无论在多么高速的进步时代中,人作为整个过程的应用主体,更应该被重视,而不能单纯地围绕科技信息这一个目标主体。
“大数据”作为科技信息进步的标志,也吸引了各个领域的专家对其进行研究。学者李国杰与程学旗提出了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以及其在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学者吴雪莹以及她的团队也提出了信息社会的哲学思考及其现实意义。数据最常规的是反映其因果关系,在远古时候,人类的祖先就学会占卜吉凶,预测未来,不可否认的是,这有一部分是人类强烈的愿望,但是实现的途径离不开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易经、八卦这一类占卜吉凶的工具就是一种透露世界万事万物运行盛衰信息的载体。但是从大数据的特征可以看出,分析数据的终极关系是事物之间的相关性和同构性,正是这两个性质,使得关系相同或者相似的两个信息成为两个可以匹配的两个序列,也使得大数据可以更大概率和更准确地预测未来。数据本身既存在于现实中,也必然与世界其他所有事物遵循同一时空关系,与世界事物变化具有同构关系,人们努力地在这些数据中发现关系和可以遵循的规律。
然而,很多企业和个人并没有意识到数据带来问题的隐患,特别是这场信息技术引发诸多伦理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信息科技与人文的关系的争论。在此,本文将着重研究大数据时代隐忧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在分析其主要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以促使科技与人文和谐发展。
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进步作为信息科技的又一里程碑,它带来的技术改革和数字化平台的更新换代的根本动力与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当人们的利益关系产生矛盾和冲突时,网络的道德问题也随之出现,换句话说,任何有关技术哲学和伦理的问题的思考都离不开利益关系的判断,利益是一切非分子做出不道德行为的根源。如今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利益呈现出多元主体的特征,满足利益的途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方式,同时利益的结构在网络环境中也体现了虚拟化的形式,这一切现象使得大数据信息时代呈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伦理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数据披露着个人的隐私信息
随着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控制自己有关私人信息的权利日益受到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威胁。在人们现实的生活和社会环境中,隐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被网络存储器自动记录和收集,然后在不经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信息技术系统自动进行处理、重租和传播,因此,社会越来越关注如何保障每个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如私人秘密、消费者隐私、电子邮件不受侵犯等等。
特别是在大数据的互联网络环境下,这种网络信息的分享更为常见。一方面,数据时代带来的网络的开放性使得许多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活动聚集到互联网,例如在互联网上购物和交易(淘宝网、京东网、亚马逊网),在互联网上议政(中国人民经济论坛、政府对公开放信息平台),在互联网上结识朋友(Facebook,腾讯微信和QQ),在互联网上办公(网易邮件,金蝶采购系统,SPA供应链管理系统),这些为隐私信息的收集、加工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另一方面,在信息化社会,信息在更多的情况下成为了商品,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利用已变成了一种有利可图的物品,如: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业、收入等等都可能成为能为商家带来经济效益的商业信息,众多商家不惜通过种种手段来窃取或购买他人的个人资料和消费者的各种隐私。网站赤裸裸地偷窥用户的隐私数据,使得用户个人的思想、情绪及感受、购买行为、喜好偏好都时刻被捕捉,甚至他们把收集的信息进行二次利用,如:贩卖个人信息等等,这使得人类的隐私在大数据时代像是放大镜那样无限地放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隐私权的经济价值是在满足市场需求的条件下突显出来的。
同时,在大数据网络时代,各种计算机软件及监视与追踪的技术日新月异,例如消费者在网络上注册,就会留下姓名、电话以及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的Cookies,只有使用一个简单的软件,这些信息都会很容易地被收集到数据库里。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培训的水平不断提高的教育下,有些心怀不轨的技术人员铤而走险,成为电脑黑客。而且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电脑技术水平,掌握相当程度的电脑技术和密码破解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黑客们十分隐蔽,侵权行为可以在瞬间完成,并不留任何痕迹,这都使人们对侵害隐私权的手段防不胜防。
而且如今网络传播途径的不断拓宽,空间不断开放,人们一旦在网络上公布个人信息,那么其传播范围则是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无法想像的广阔,产生“池塘效应”。因此,隐私信息暴露后带来的一切负面影响成为人们心里深深的忧虑。
大数据造成了信息环境的爆炸和污染
由于现在的技术满足记录和收集网络里几乎每一条数据源,因此,在爆发性增长的信息库中,除了有效的数据信息以外,还存在大量的冗余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过时陈旧的信息,虚假错误的信息,重复干扰的信息等等。这些都会造成信息超载和信息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重超载的信息存储。信息超载又称“信息泛滥”或“信息爆炸”,由于信息潮的到来,巨大的信息量充斥在世界的各个角落,如:证券市场的每天产生交易数据,人生生活的移动设备产生的通话数据扽等,使得数据量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数据出现了平庸化和噪声化的趋势,在面对数据泛滥的海洋,人们无从躲避,同时也很难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筛选数据的能力选择合适自己需要的数据,几乎沉没在数据的海洋里。(2)明显失衡的信息化差异。在当今的社会,由于经济发展,科技改革和文明进步的程度不同,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人们掌握的信息水平和信息量呈现了极值的差异,发达国家在信息化处理和信息化管理上,远远超越第三世界国家的水平,这种巨大的差距体现了大数据时代发展存在的失衡。(3)不健康信息的污染。信息时代中,各种信息铺张盖地,有利于人们生活的,也有危害人们日常的,例如:各种色情信息、暴力威胁信息、诈骗信息以及人身攻击信息等等不良的信息源对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判断造成冲击,许多价值观念不稳定的人们往往容易受到这些信息的诱惑,而做出背离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行为。(4)信息犯罪的日益增多。随着大数据大带来的云服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各种便利,但是信息技术的新兴犯罪动机也随之而来,许多不法分子企图利用信息技术来攻击大型的网络服务系统,导致网络社会的信息瘫痪或者资金的流失,危害着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银行卡的复制,银行密码的盗取等等,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损失,扰乱稳定的社会秩序。
随着数据信息量的不断增大,毫无疑问地,这些负面的数据信息将成为信息进步的一种负担和包袱,并对人文和社会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大数据带来的“数据独裁”和“数据暴政”问题
大数据在商业或者各种预测科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很多企业甚至宣称:有了一手的数据资源就等于占领了其在行业的龙头地位,因为数据能够告诉他们下一个策略要前进的方向。在预测科学中,科学家们也考着各种仪器和设备记录的数据,对整个世界的自然规律,甚至整个宇宙的运动轨迹进行研究和做出结论。据此而言,大数据给我们带来的实在是太多太多,几乎可以说是“整个世界都是由数据驱动前进,没有数据就没有说服公众的权力”。
但是,回过头想想,我们的世界需要创新,需要不断发展,但凭借一份份数据报告就够了吗?这不是很荒唐吗?人们的智慧在哪里?人们的灵感在哪里?人们的直觉又在哪里?在大数据面前,智慧、灵感、直觉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似乎要被它给屏弃。但是,我们真的就能把我们这些与生俱来的能力丢弃,只用死死的数据来对未来的一切做决策吗?例如:我们就看一份学生的成绩或者某种测试报告就断定一个人的一生吗?
当然,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分数成绩报告只告诉你,这个人的一项或者多项技能的考察,但是这并不代表就是一个人能力的全部。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相似地,我们就能运用一份或者多份数据报告来判断一个决策或者一个系统的好与坏吗?因此,互联网哲学家叶夫根尼•莫罗佐夫对许多“大数据”应用程序背后的意识形态提出尖锐批评,警告即将发生“数据暴政”。所以,“谁拥有了这些数据就似乎拥有了主宰信息市场的能力”,这个言论值得我们深刻地反思:为什么大数据的形成来自于数亿的大众,但却是某一两个组织可以无偿地拥有从而反过来控制大众,这是否公平,是否符合道德?
大数据引发伦理失范的原因
回顾社会革命、工业革命和信息革命的历程,伦理失范在任何社会的任何时期都有可能出现,人类由工业时代跨入信息时代,这一切是由科学技术推动的社会变革,这个变化比以往的任何变革都更为惊人、巨大和迅速,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反映出伦理规范的滞后。
而这一切让我们认识到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伦理问题已经无法单靠原来传统的方式来解决。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由于没有了传统的参考标准和判断标准的体系,这就必然会使得人们心理产生模糊的道德观念,甚至迷失方向,只是一个新时期到来时,必然会衍生的现象。第二,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面,信息技术也不例外,它本身也有弊害的一面。在传统的社会中,人们拥有的信息具有封闭性,交往的圈子比较狭窄,几乎所有的人际都是熟悉的或者比较熟悉的群体,那么与外面的交流很匮乏,因此在这种圈子建立起来的伦理规范能够形成一种自我的约束功能,并且这种伦理规则会世代传承下去。但是如今信息的畅达,使得世界各个角落的人们都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连接网络便捷地联系和交流,人与人之间不需要面对面就能够看到对方,缩小了世界的距离,网络让世界变成了一个融合的大家庭。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人与人的交流的情感就被这些文字、符号和数据载体代替,反而变得越来越陌生,情感越来越淡漠,很难形成传统社会那种不约其成的社会伦理规则和道德体系。最后,人们在这种利益主宰的物质时代,在物欲纵流的社会面前,没有坚守住圣洁的灵魂,受利益的迷惑,最终做出背离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
大数据背后的伦理责任和解决对策
面对在大数据信息科技时代的伦理恐慌,一些国际组织及科学家正在努力地推动制定详尽的伦理责任规范,特别是关于科技人员职业道德方面的规范。但是,现在的信息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活动,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已经不再局限于科技人员,科技伦理责任的主体范围已经扩展到了企业、政府、传媒、消费者等。所以,现时代的科技伦理责任规范也需要进行创新,增加相应的内容,将这些责任主体涵盖进来,具体如下。
其一,遵守职业操守。大数据信息科技活动主体(包括:信息监管部门、信息科研工作者、信息使用者)都需要尊重事实、诚实劳动、关心科技后果,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承担角色义务等。
其二,切实尊重人权和隐私权。科技活动者在科技的研究和运用过程中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不能够以任何正当或者非正当的理由盗取个人信息。
其三,自觉坚持正义。大数据信息科技活动者要关心社会公益,关注人类前途命运,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乐于奉献,尽量避免科技发展对人类造成的消极影响,确保科技成果真正运用于、有益于人类的正义事业。
大数据科技带来的现代化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人的实践因素的凸显挑战了传统伦理观念。与此同时,大数据科学技术导致了人的自由意志与必然性的矛盾的激化,层出不穷的现代科技伦理的诸多问题有待思考和解决。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大数据科学技术伦理价值,正确地分析其效应的正、负两重性。同时,重视和解决大数据科技的发现、发展及应用过程中的主体—人与客体—科学技术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和人自身的内心世界的和谐,建立一个和谐的人类社会,使科技与人文实现最高层次的统一与协调发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隐私保护的移动商务推荐系统研究(7097102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移动营销绩效的影响因素及测量模型实证研究(GD10YGL09);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珠三角区域多核集群供应链动态协同机制研究(12ZS0112)
10.3969/j.issn.1001-8972.2015.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