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别把老屋当筹码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Q 没有分得老人的房屋等财产,拒绝赡养
案例:张老汉夫妇生有三个儿子,靠做小买卖维持生活,大儿子结婚时,他拿出全部积蓄给其置了房产。二儿子结婚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没为其付款购房,房款全部由二儿子小两口自行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三儿子结婚时因无钱购房又无住房公积金只好住进老张夫妇的老宅。现老张夫妇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大儿子病故,儿媳妇变卖家产,带子远走他乡,三儿子失业,没了收入来源,自身生活不保,无奈要求二儿子给付赡养费维系晚年生活。可生活条件较好的二儿子认为自己结婚时老张夫妇没给他出钱购房,老屋给了老三,长期和老三共同生活,有劳动能力时其母常年为老三家看孩子、做饭,其父的收入也全部用在了和老三的共同生活上,因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给付赡养费。
A说法:《婚姻法》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有无财产,无论父母是否给自己看过孩子,有劳动能力时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做子女的都应全面履行。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果将此看成是对等的“商品交易”,附加老人的房产等作为条件是错误的、违法的。
Q 再婚老人不过户,断绝赡养关系
李老头老伴去世后,一人独居老屋。独子虽与老人同居一城,可因工作忙很少过来看望。寂寞难耐的李某,最近经人介绍与农村来城里当保姆的中年妇女韩某登记结婚。儿子怕老屋将来被韩某继承,极力反对这门婚事,先是要父亲将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后要父亲立遗嘱死后将房子给他,否则断绝父子赡养关系,现又以他的钱不能给韩某花等
理由拒绝向父亲支付赡养费。A说法:反对老人再婚,以老人再婚为由,侵害老人的财产利益,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是违法的。对此《婚姻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无奈上法院,想维权口难开
从大多数老年人就赡养问题投诉子女的案件看,老年人的心理都很矛盾,既希望法律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又要照顾子女的情面,不想把问题搞大,不想得罪子女,造成关系紧张。有的怕家丑外扬,宁愿忍饥挨饿、受屈辱、遭打骂,甚至以死求得解脱,也不愿把子女告上法庭,这已成为老年人维权的最大心理障碍。针对这一现象,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千方百计方便老年人的诉讼,增强法律援助的力度。同时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应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编辑 陈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