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佩 刘兹恒(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 100871)
·珍藏撷英·
图书馆联盟数据库资源共建共享的版权问题研究
黄佩刘兹恒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100871)
摘要:
文章主要针对图书馆联盟在数据库资源共建和共享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开展研究。图书馆联盟数据库资源共建的版权问题集中表现在集团采购与合作自建数据库的过程。其中,集团采购的版权问题主要与图书馆和数据库商签订的购买协议有关,合作自建数据库的版权问题主要包括馆藏文献数字化、开发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和建设地方特色数据库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数据库资源共享的版权问题则和复制权、网络传播权有关,表现在文献传递的方式、内容和数量以及费用等方面。关键词:
图书馆联盟;数据库;共建共享;版权网络环境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结构发生了许多变化,数字信息资源尤其是数据库资源在图书馆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通常数据库的购买经费昂贵,在图书馆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凭借单个图书馆的力量难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息资源服务体系。在这样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图书馆选择了以图书馆联盟的形式进行数据库资源的共建共享,希望能够实现各馆之间数字资源的互通有无、互利互惠。虽然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图书馆联盟数据库资源的共建共享解决了许多技术难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更为复杂的挑战。研究发现,知识产权问题是目前图书馆联盟在数字资源共享中存在的第二大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图书馆联盟数据库资源共建共享的版权问题开展研究,分别对数据库资源共建、共享过程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1.1集团采购的版权问题
集团采购是目前图书馆联盟进行数据库资源共建的方式之一。通过数据库资源的集团采购,各成员图书馆可以从数据库商那里争取到更优惠的价格,可以避免数据库商在数据库购买谈判时的 “各个击破”。成员图书馆通过组织集团直接和国外数据库公司谈判价格,不仅省去了中间环节,减少了每个图书馆分别与数据库商讨价还价的精力和时间;还可以以集团的名义,向数据库商提出要求,希望其提供更好的服务。集团采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图书馆联盟进行集团采购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同样可能面临版权风险。
(1)采购的数据库中含侵权作品。在数据库内容的合法性方面,图书馆方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其所有内容进行一一核查以确保该数据库没有侵权。但图书馆如果不慎采购了这样的数据库,也就意味着图书馆在今后利用该数据库开展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潜在的版权风险。在有关图书馆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很多起因皆是图书馆所购买的数据库中含有侵权作品,虽然最终判决结果大多是图书馆免责,但图书馆却因为购买侵权作品而被卷入版权纠纷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服务。
(2)不同数据库保护适用的法律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主要是采购国外数据库时会面临的问题。在采购合同中涉及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时,数据库商和图书馆往往都不同意直接依据对方国内法律来解决争议。不管最终选择哪一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管辖,还是直接依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如果作为采购方的图书馆不熟悉协议约定的法律管辖地的法律,一旦出现版权纠纷,法院将根据合同规定的适用约定地版权法律来解决争议,图书馆因此要面临的诉讼成本、被判版权侵权或违约的风险都相应增加,所以谨慎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管辖地非常重要。
(3)数据库使用的合法用户范围界定问题。参加图书馆联盟的各成员图书馆往往希望用最少的费用获得更多的数据库使用权,希望通过数据库资源的共建共享来避免同一个数据库大家都采购、而另一个数据库大家都不采购的局面。为此,有的图书馆联盟在成员馆中采取了分工采购、共同使用的策略。但数据库商却希望有更多图书馆去购买其数据库产品,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常常会在数据库的合法用户范围、并发用户数量等方面设置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在集团采购的时候,同一个数据库可供哪些图书馆或哪些IP范围内的读者使用、馆外的读者是否可以使用等问题如果界定不明确,不仅会给图书馆的数字资源服务带来风险,还可能导致联盟成员之间的矛盾。
(4)数据库用户的使用方式和权限问题。一般情况下,数据库在采购时需要明确的权限有:访问权、浏览权、下载权、打印权、教育使用权、馆际互借权。其中教育使用权这一权利主要是针对高等学校图书馆而设立,国际版权条约和各国的版权法都为学校课堂教学与科研规定了限制与例外。显然,对于图书馆联盟的集团采购而言,为了今后能够更好地合作,馆际互借权是尤其需要注意的一项权利。在签订采购合同的时候,必须明确馆际互借的内容形式、范围、数量和条件等,否则极易因此而产生侵权。
(5)协议变更问题。主要是图书馆联盟中的某个图书馆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停止订购某种数据库时,图书馆和数据库商应该履行什么样的手续、义务、相关的费用如何处理等都需要提前明确,否则同样有可能引起数据库集团采购的纠纷。
综上可知,图书馆联盟在数据库集团采购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主要与数据库采购谈判时与数据库商签订的购买协议有关,这就要求图书馆联盟在进行数据库集团采购的时候事先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对可能涉及版权问题的细节考虑周全,最大程度地规避版权纠纷。
1.2图书馆联盟合作自建数据库的版权问题
一般情况下,图书馆联盟合作自建数据库主要有目录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等,目录数据库和文摘数据库的建设基本是在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其著作权归创建者所有,一般不会涉及侵权问题。全文数据库的建设则可能会涉及到较多版权问题,需要图书馆注意。
(1)馆藏文献的数字化
对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是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内容来源途径之一。这就涉及到复制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复制权”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就是一种复制行为。一般而言,图书馆的馆藏文献包括公有领域的文献和非公有领域的文献。对公有领域的文献,通常注意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可。对于非公有领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图书馆联盟之间共建数据库不仅意在共同发挥图书馆的保存职能,更希望通过这些数据库共享成员馆的资源,因此如果自建数据库涉及到这部分内容,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在对相关资源进行加工整理的时候还会涉及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
(2)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是自建数据库的又一条重要途径。其方法有:①对相关学科或专题的信息资源进行搜集、筛选、下载,加工整合到数据库中;②采用链接技术。第一种方法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和馆藏文献数字化类似,包括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对相关版权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方式通常有:①对社会公有信息,如果作者未做出特别声明,图书馆可自由使用。②对受著作权保护的网上作品、明确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图书馆要事先与之联系获得授权,并支付一定报酬。
第二种方法可能会因链接方式不当而侵犯版权。图书馆应用超文本链接时有两种方式:①外链,即直接链接与之相关的其它网站主页,链接时保留被链接网站的域名和指引路径,保持被链接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基本不涉及著作权问题;②内链,即深层链接,通过加框技术和埋藏链接技术,把其它网站主页中某一深层次内容予以链接,但绕过了网站主页所提供的路径,可下载、编辑分页的内容,这样极易导致用户认为是设置链接者本身所提供的内容。内链不仅有可能损害商业性网站的利益,也侵犯了网页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另外,链接标志的设置不当也可能带来法律纠纷,如用照片、徽记、图案等图形性质的材料作为链接标志,就应考虑其是否版权作品。使用商标作为链接标志时如果未经商标权人的授权也会构成侵权。
(3)对已购数字资源的再加工
图书馆已购的数字资源包括现有光盘、现有的数据库等。《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若利用现有光盘自建数据库,则该数据库的服务不能超越图书馆实体范围。如果图书馆联盟建设这类数据库的目的是共享资源,就只能通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按照数据库享有版权情况的不同,图书馆已购的数据库可分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数据库的版权处理方式不同:①由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数据库商对数据库自身享有著作权,而对数据库中的信息内容不享有任何权利。但由于数据库中的资源仍然受版权法保护,因此图书馆使用该内容前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②由不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数据库商享有数据库自身的著作权,图书馆对其付出的劳动与经费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对数据库的信息资源尽可以使用。③混合型数据库。这是由有享有版权的文件和不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混合型数据库。图书馆需注意结合前两种情况采用不同的途径解决版权问题。
(4)建设地方特色数据库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
目前许多公共图书馆建设了富有地方特色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内容丰富,其中有不少多媒体内容涵盖了与地方艺术相关的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2014年9月,我国国家版权局已经发布了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虽然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条款还未正式颁布实施,但是相关进展与地方特色数据库建设的版权问题息息相关,值得业界关注。
另外,不少学校也开展了本校著名校友以及地方名人数据库的建设,对名人生平、社会活动以及研究成果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于尚健在或死亡未超过50年的名人,需征得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对于名人死亡超过50年的情况可不必考虑著作权问题。
网络时代,图书馆联盟之间的数据库资源共享很多时候是通过文献传递来实现的,这其中又包括传统的邮寄传递方式和电子文献传递方式。由于数字资源具有容易被复制和易于传播的特点,图书馆联盟之间的文献传递业务与版权之间的冲突越来越突出。这方面涉及的版权争议主要是和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有关,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点:
(1)文献传递的方式问题
我国图书馆网上文献传递服务的主要传递方式还是email。email作为一种便捷的网络传输工具,使得图书馆之间的文献传递突破了诸多外界条件的限制。但email功能并不够完善,它不能对所传递的数据内容进行加密处理,不能解决数字资源易于复制和传播的问题。因此在国外一些著名的文献传递系统中,email已经不再是文献传递的可选方式。如大英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系统中的文献传递方式就没有了这一选项,而使用加密电子文献传递方式(SED)。加密电子文献传递是一种集扫描、文件格式转换、传递于一体,并能够对传递的PDF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的文献传递方式,其传递的文件只能由系统合法用户查阅与打印,不存在非授权的扩散,从技术上解决了被传递文献版权保护问题。
在美国的文献传递服务中,Ariel软件的应用较为普遍,利用Ariel扫描、发送TIFF(Tagged Image File Format,标签图像文件格式)文档,然后在终端打印TIFF文件是合法的。一些美国的学术电子文献出版机构(如Elsevier等)允许图书馆利用其数据库开展电子文献传递,但也规定了传递的方式必须是从数据库打印数字化文献,并利用Ariel软件进行数字化扫描,然后发送数字拷贝给用户。发送的过程也必须通过Ariel软件进行,否则将被视为侵权。
2008年起生效的《德国新版权法》指出,一般情况下图书馆开展电子文献传递将不再被允许。如果图书馆必须要通过电子文献传递开展服务,那么必须是针对个人的文献传递请求,并且是针对一些灰色文献和人文类出版物。对于科技类出版物,只能由科技和医学学术期刊出版社采用每篇收费的方式提供服务。德国新版权法通常只允许图书馆使用邮寄和传真方式开展文献传递。且无论图书馆采取何种方式开展文献传递皆须支付报酬给版税收集协会。同时,还规定开展电子文献传输的电子格式只能是PDF或PDA,且用户在收到文献后必须打印出来并立即删掉电子版原文。
我国的版权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如果图书馆对文献传递方式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即使是对相关资源的合理使用,也有可能因为数字资源的复制和传播问题导致版权纠纷。
(2)文献传递的内容和数量问题
当前各国适用于图书馆文献传递的法律法规条款基本上在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和例外部分。多数情况下,图书馆的复制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需要对“合理使用”给予正确理解,掌握好合法文献传递的内容和数量问题。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适用于图书馆联盟文献传递的条款。其中第六条(三)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说,若文献请求的目的是为了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图书馆即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相关作品,而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少量”的问题到底该如何控制模糊不清。《美国版权法》第108条g款规定:“对第108条d款所述资料的单份或多份复制品或录音制品进行系统复制或发行,须遵循以下条件:本条款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图书馆或档案馆参与馆际交流活动,但交流活动的目的或结果不能让接受这些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图书馆或档案馆获得的总量之多足以替代该馆对该作品的订购或购买”。
《德国新版权法》52A和53中指出,包括图书馆在内的相关机构在进行有版权作品电子文献传递时,一定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否则按侵权加以处理。对用于个人学习、科学研究使用等情况也做出了具体的免责说明,指出用于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的电子文献合理行为是容许的,但只能是包含作品的少部分(20%)。并且没有版权人的同意不可以对复制品进行大面积传播。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非意图营利地公开传输侵害他人作品超过5件,或权利人所受损害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者,仍然有刑事责任。
总之,各国(地区)法律法规中有关文献传递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图书馆进行文献传递的“量”不易把握,比如针对数据库中电子书内容的文献传递,在具体操作时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条件目前还并不十分清晰。德国的新版权法对于电子文献传递的相关限定条件比较明确,也比较严格。这也导致了在对国外数据库中的作品进行文献传递时可能面临版权问题,因为不同的数据库遵循的版权保护法律不相同,相应的数据库商对图书馆文献传递的内容、数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也是不相同的,如上文中提及的Elsevier就对文献传递的方式做出了严格限定。因此图书馆联盟之间开展数据库资源的文献传递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条款以及各数据库商的相关规定,否则极有可能造成侵权。
(3)文献传递的版权费用问题。
有学者曾对我国46家公共图书馆的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开展了调查,结果表明,文献传递服务费用一般包括委托费、复制费、文献保护费、邮递费等,文献保护费主要是复制某些特殊文献的时候需要收取。从该调查结果来看,文献传递服务费用的构成中并没有涉及版权的费用,但如果图书馆联盟之间要利用数据库资源开展合法的文献传递,版权费用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实际上,当前不少发达国家对文献传递服务所涉及一些关键问题,如谁有权收取版权费、谁需要交纳版权费和收费标准等已给出明确规定。在文献传递服务过程中,通常会有一个中介性的组织对版权人、图书馆和用户三者之间的复制权关系进行专门管理,即复制权组织。复制权组织是专门针对版权内容中作品复制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如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CCC)。在复制权组织与版权人(作者和出版商)签署版权代表协议的情况下,复制权组织与用户、图书馆存在三种许可协议类型,包括:文献传递许可、终端用户版权许可和机构版权许可,协议类型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版权费用的收取模式。①文献传递许可。这是针对图书馆而言的,它允许图书馆提供文献传递服务,但是否有权收取版权费则需另外签署协议。通常,版权收费标准是由版权人直接制定,图书馆仅代收版权费。②终端用户版权许可。终端用户可从复制权组织处直接获得版权使用许可,图书馆仅收取文献传递服务的成本费用。③机构版权许可。复制权组织对商业性用户内部文献使用提供专门的版权许可,允许其在机构内复制和传播复本,版权费用计算方式随着机构的性质、规模和所属行业的不同而变化。
我国目前还比较缺乏完善的文献传递版权结算制度,导致国内图书馆在处理相关版权问题上的困难,这也是不少国外数据库商对我国图书馆开展文献传递服务提出质疑的原因之一。
图书馆联盟作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理想组织模式,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检验。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图书馆联盟对数据库的集团采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目前图书馆联盟之间共建数据库资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集团采购和合作自建数据库方面。其中,集团采购涉及的版权问题有采购的数据库中含侵权作品、数据库使用的合法用户范围界定等,因此,数据库采购时对购买协议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尤其需要重视。合作自建数据库涉及的版权问题则主要在馆藏文献数字化和开发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等过程中出现。而图书馆联盟之间的数据库资源共享问题主要包括复制问题和信息资源网络传播问题,需要图书馆在具体操作实践中把握好合理使用的限度。显然,正确对待图书馆联盟中的版权问题并建立与之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无疑是推动图书馆联盟顺利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袁静,焦玉英.我国图书馆联盟风险的实证调查与分析[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6):48-56.
[2]杨毅,周迪,刘玉兰.集团采购——购买电子资源的有效方式[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4(3):6-9.
[3]申庆月.数字资源采访版权风险分析和防范[J].图书馆杂志,2014(6):24-28.
[4]王小会.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保护[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96-97.
[5]刘葵波.特色数据库多元化版权策略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9(11):72-75.
[6]张春明.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与著作权问题[J].情报科学,2003(6):627-628,638.
[7]陈宇旸.高校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J].科技管理研究,2009(8):540-542.
[8]易斌.公益性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8):46-48.
[9]李云芝,王益广.区域性图书馆联盟信息共建共享过程法律风险规避[J].图书馆学研究,2008(9):66-69.
[10]陈清文.国外版权法新变化对我国电子文献传递立法保护的启示[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7):36-39.
[11]陈清文,曹艳.国外图书馆文献传递版权立法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德国为例[J].图书馆,2011(5):77-78,87.
[12]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Related Laws Contained in Title 17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EB/OL].[2015-02 -03].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circ92.pdf.
[13]李金莲.公共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调查与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12(10):71-75.
[14]丁遒劲,周杰.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结算问题研究[J].情报杂志,2013(2):165-16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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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250.74文献标识码:
ADOI:
10.11968/tsygb.1003-6938.20150263作者简介:
黄佩,女,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2014级硕士研究生;刘兹恒,男,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收稿日期:
2015-01-20;责任编辑:魏志鹏Study on the Copyright Issues of Database 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in Library Alliances
Abstract
It is found that the copyright problems of consortia acquisition mainly involve the purchase agreement.On the other hand,the copyright problems of self-constructed databases include the areas of collection literature digitization,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characteristic databases. The copyright issues of database sharing are mainly related to the reproduction right and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concerning the method,content,quantity and cost of document delivery.Key words
library alliance;database;construction and sharing;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