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之本

2015-11-09 21:52庄德水
紫光阁 2015年11期
关键词:处分纪律准则

庄德水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完善是党的建设和发展历史中的一件大事,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两项党内法规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为党的建设注入了强大正能量,向全社会传递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准则》和《条例》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界定明确的行为空间。《准则》确立“行为高线”,重在自律,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标准,《条例》则划定“行为底线”,重在他律,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禁止什么、摒弃什么,否则将要受到纪律处分。

《准则》:确立行为高线

《准则》是一部规范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和伦理原则。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保持长期执政,其基础在于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完善,全面系统地体现了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执政理念、执政使命以及对廉洁自律的本质要求,既是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强大武器,也是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党性修养的法宝,具有正本清源的性质。

修订后的《准则》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内容设计上,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抓住重点、删繁就简,突出以德治党,把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扩大至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的要求,并把内容要求从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向人民作出廉洁自律的庄严承诺。

《准则》在开头部分,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传统作风、道德情操等四个层面,以先进性和纯洁性为落脚点,以弘扬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为纽带,强调“四个必须”,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在全体党员廉洁自律层面,《准则》以政治道德为导向,围绕“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等四对关系,针对“先与后”问题,提出“四个坚持”要求,即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层面,《准则》以“廉洁”为核心,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等四个方面,提出公仆本色、根本利益、道德境界、良好家风等“四个自觉”要求,即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修订完善后的《准则》,将会像党在革命年代所提倡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那样成为“经典”,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易执行,时刻把《准则》作为行为的准绳、自省自警的镜鉴。

《条例》:划定行为底线

《条例》相当于是党内的“刑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依据。本次《条例》修订完善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吸收11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新经验和成果,着力解决新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让问责、执纪、监督有了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如何实现“管”的有效性和“严”的威慑力呢?其关键在于加强纪律建设。《条例》的修订完善突出政党特色和党纪特色,实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法纪分开的工作要求,既做“减法”,分则部分删除与国家法律相重合的内容,比如贪污受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内容;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把最新鲜的经验补充进去,丰富并重构党的纪律体系,化为党内法规的刚性约束,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个方面制定具体条款,让纪律处分回归“纪律”和“纪律检查”工作的本源,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清晰地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本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以及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调立规依据,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法纪分开,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的根本,处于最首要地位,我们党的本质特征即在于严明的政治纪律。根据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其要害在于政治纪律松弛和政治规矩缺失,以致连锁产生违反其他纪律问题。在政治纪律部分,《条例》新增规定,处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

在组织纪律方面,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给予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处分。

廉洁纪律把十八大以来执行八项规定和反“四风”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纳入其中,规定处分大吃大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规配备使用公车;楼堂馆所违规;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持有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廉洁纪律内容的丰富,代表了作风建设已走向制度化和长效化,为强化正风肃纪提供了制度支持。

在群众纪律部分,规定处分政绩工程决策行为,对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给予处分。规定处分执行不公等行为,对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处分。规定惩处为官不为行为,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给予处分。

工作纪律部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提出要求,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也将受到处分。

生活纪律部分旨在要求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管好自己的“下半身”,将旧条例中的“与他人通奸”“包养情妇(夫)”提法,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将从重处分。这无疑扩大了生活纪律管理的范围。为了体现纪严于法,《条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以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将给予处分。

下一阶段,要进一步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让 “六大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针对纪律要求,让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都受到刚性约束。各级党组织要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实行党纪“签字背书”制度,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心上,取得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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