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 峰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随着后工业时代的来临,由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生态化”概念也逐渐进入国际贸易领域,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对国际贸易开展带来了不少挑战。基于贸易与环境保护愈来愈密切的关系,贸易规则也更多地转向生态化,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就成为我国政府和外贸企业面临的重大课题。
传统国际贸易以经济利益为核心价值追求,其目标是通过贸易获取高额的市场利润。基于这一价值导向,国际贸易以市场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展开资源配置和供给,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各种危机,如生态环境破坏、资源能源枯竭、社会贫富悬殊等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原则;尤其是在人类社会发展步入千年转折后,国际社会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开始超越环境保护而传导进入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
基于贸易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影响,国际社会开始把生态发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与人类的贸易活动联系起来,提出了国际贸易要与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发展,“将环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的全过程,在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和每个环节都考虑环境保护,包括发展低碳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逐渐成为消费市场发展的历史潮流。由此在一些环保类的非政府组织及相关产业联盟的推动下,一些发达国家在实践中率先开始基于环保理念,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嵌入环保目标。例如,1995年WTO的“美国汽油标准案”中,美国政府就基于《清洁空气法》,大幅提高进口汽油的标准,并有效限制了委内瑞拉等国的汽油进口;又如2012年初,欧盟基于二氧化碳减排需要,规定所有使用欧盟机场的飞机都必须支付碳排放费,虽然后期由于国际社会的强烈抵制,欧盟在实践中做出了变通,但是国际贸易规则的生态化趋势由此可见一斑。总体而言,国际贸易规则的生态化在实践中可以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
第一,国际环境条约中对国际贸易实施环境控制的规则大量涌现。例如,全球近200项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中,对国际贸易有着重要影响的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国际化学品贸易道德准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等。这些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公约或协定,对相关商品的国际贸易规范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二,国际贸易条约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贸易规则与日俱增。
例如,GATT94中就有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环境税费条款以及环境数量限制条款等专门条款就环境问题作了约定,并且WTO还专门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具体研究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大量的区域或者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存在大量的环境条款,例如NAFTA的《环境附属协定》就被认为是最为“生态化”的贸易协定。目前正在谈判中的TPP和TTIP等贸易投资协定也包含了大量的环境条款。
第三,国际环境标准规则对国际贸易的促进和限制作用越发明显。近年来,围绕全球生态与环境保护,形成了一大批国际环境标准规则,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此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内法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与贸易相关的环境规则,如前述的“美国汽油标准案”、欧盟碳排放费风波,直接以其国内法标准对进口商品和服务的外国生产者和提供者提出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无论是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层面,国际贸易规则中不但出现了与商品本身的环保标准相关的规则,而且与商品的生产方法、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的贸易规则也层出不穷。例如,在WTO中发生过的“金枪鱼—海豚案”以及“海虾—海龟案”,就与商品的生产方法(PPMs)可能造成环境和生态破坏后果直接相关。2007年6月正式生效的欧盟REACH法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则对汽车、纺织品等货物的出口设定了较高的环境质量标准,使我国此类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制约。
总之,随着实践中环境贸易政策的不断翻新,国际贸易规则生态化的表现也是日新月异。与此同时,以生态和环境保护为幌子的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也正在恣意滋生,由此引发的国际贸易纠纷也与日俱增,从而对当代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已经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各国社会之中。国际贸易的生态化转向使得国际环境和生态理念逐渐侵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有学者提出,国际贸易规则的生态化趋势已经对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带来了挑战。可见,国际贸易规则的生态化在实践中已经对传统的国际贸易规则和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巨大冲击。
传统的贸易规则以促进贸易双方的市场交易为基础,规则设定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品和货物的跨国流动,规则的制定大多针对地是如何降低和取消关税、消除补贴确保公平贸易等问题。而国际贸易生态化要求发展循环经济,以实现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进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在此背景下,贸易规则所关注的价值理念也随之转变,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例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生态平衡和环保理念逐渐开始深入人心。基于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保护造成的“逆向效果”,贸易规则开始将生态理念纳入其中。贸易规则中反映环境保护需求的规则日渐增多,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关于生态保护的“碳关税”、“环保标志”、“环境技术标准”条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国际社会围绕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争端也日益增加,争论的焦点则在于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和人类生命健康之间的价值冲突。因此,当代国际贸易规则的创设体现出国际社会对自然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关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全球产业价值链条也在快速拓展,产业之间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态势也在悄然发生改变,全球市场对贸易自由化的需求也愈发突出。国际社会在贸易制度安排、资源配置、市场份额、技术标准等领域的竞争日也趋激烈。而传统的以WTO主导的全球贸易体制在应对贸易生态化的冲击时显得力不从心。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全力推动下,当代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的“边境管理措施”,开始向“边境后措施”延生,并且有望在更宽泛的领域和更高的标准上打造新时期的国际贸易规则。而这些规则大都集中在环境标准、劳工标准、贸易便利化等关涉市场开放程度的边境内贸易管制措施,从而使得国际贸易规则更多地向传统上由国内政策管辖的领域延生。实践中,关于此类规则的国际贸易争端也是此起彼伏,争议焦点大都围绕这些建立在“生态化”基础上的贸易措施是否符合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这些措施又是否成为以环境和生态保护为借口的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构成新型的贸易壁垒等方面。总之,在贸易生态化的驱使下,当代国际贸易规则所关注的领域进一步拓宽,不少内容已经在实践中逐渐演化为当今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
从国际贸易规则的形成历史来看,规则的形成往往并非平等协商的结果,而是“由大国主导,再集合有相同利益诉求的发达国家为核心集团的支持,并逐渐吸引发展中国家加入,最终扩展成全球性的多边规则”。当前贸易规则规范领域的扩张趋势也不例外,同样是由欧美发达国家所主导。虽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积极程度不断提升,但是国际贸易多边规则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如前所述,国际贸易新规则的核心是推进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打开国家之间“边境内措施”的贸易管制壁垒。欧美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的先发优势,掌握了经济和技术上的主动权。他们在谈判议题的设置、技术标准的设定以及政策措施的制定等方面都拥有着体制机制上的明显优势。例如,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生态导向”的标准——如管理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等——大多是由发达国家或其控制的国际组织所掌控。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企业市场化水平以及技术研发的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均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全球贸易关系的调整和规则的重塑方面,面临着明显的竞争劣势。例如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与环境产品的研发上,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及发达国家。因此,随着新科技、新标准和新产品在“生态化”的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全球贸易新规则制定上的不对等加剧,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不得不面临着“绿色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挑战。
二战以后,在英美发达国家的主导下成立了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GATT,并在1995年发展为正式的国际组织——WTO。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欧美发达国家对WTO的主导权受到了严重制约。在贸易生态化背景下,围绕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变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日益突出。而“国际经济秩序调整涉及既定游戏规则的变更优化,更触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重新分配,本质上体现了大国之间的博弈,从而国际经济秩序调整往往非常困难。”基于各自谈判焦点和利益重心的分歧,发达国家成员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WTO现存的谈判模式和谈判机制下,想要在旧规则的改善和新规则的制定上达成“协商一致”已经相当困难。而如前所述,发达成员方在贸易规则的生态化发展方面拥有发展中成员方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在新兴的环保产业方面也享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因此,在WTO领导的世界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发达成员方开始另辟蹊径,将目光投向区域经贸合作协定,试图在WTO之外为国际贸易的生态化转向制定新的贸易规则。今天,以TPP和TTIP为代表的贸易投资协定谈判即是明证。因此,这种以区域贸易协定为代表的发展和创设新贸易规则的模式,进一步损害了WTO框架下的贸易谈判,更是削弱了WTO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使得世界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碎片化”的风险。
当前,中国已成为全球对外贸易的第一大国。虽然,贸易生态化所带来的规则发展使我们面临的外贸环境更趋复杂,也给我们对外经贸的合作与竞争带来了挑战与制约。但另一方面贸易生态化也为我们促进国内改革、提升在全球贸易治理结构中的影响力提供了机遇。因此,面对国际贸易生态化的现实,在现存规则的变革和创新中如何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就需要我们选择正确的应对策略。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因此,进一步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坚持生态友好的发展导向,是我们融入世界市场和实现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标准,加大生态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在全社会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尤其是要加强对国际环境标准的研究力度,并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国内环境标准制度,如环境标签制度、碳足迹(标签)制度等。通过不断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环保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聚集,逐步构建起以绿色、低碳、环保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化产业体系。另一方面,我们的外贸行业企业也应转变自身的经营理念,在产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直至流通和回收利用等方面,严格遵循国际贸易生态化理念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准则,尤其要在实践中加强对ISO14000等国际环境管理标准的学习和利用,从而打造自身产品在国际消费市场上的生态理念优势。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为“环境贸易壁垒”,是在贸易规则的“生态化”转向后,部分国家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为理由,以实施严苛的环保标准为手段,通过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产品包装制度、繁琐的检验和认证程序等,来达到恶意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隐形贸易保护措施。这些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出现,一方面对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全球治理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协调机制,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当这些绿色措施被滥用,并成为限制和阻碍国际贸易正常开展的贸易壁垒时,其又会对WTO主导的多边贸易规则造成冲击,并对自由贸易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9]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绿色贸易壁垒就对我国的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农产品出口贸易则是重灾区。例如,2002年欧盟就以我国出口的小龙虾所含氯霉素超标为由,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而在工业品领域,发达国家的碳足迹也成为我国电器、纺织和工业原材料等产品出口的拦路虎。因此,我国的外贸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对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研究,及时了解境外的环保标准和制度,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标准的国际化水平,有效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技术和制度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以粗放型和资源消耗型为主。这种大生产、大消费、大排放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已然不能适应国际贸易生态化转型的需要。这种大张旗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不但导致国内能源资源的过度消耗,使得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严重下降,更使我国相关外贸产业在当代的低碳竞争中面临严峻的竞争压力。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实现从“资源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向“资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转变,是我们进一步开拓海外贸易市场的重要路径。但是,我们的广大外贸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一直对国外的绿色壁垒了解不够,对海外的环保标准和环保壁垒的作用和影响认识不足。多数企业只是消极地将环保壁垒视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一厢情愿地寄希望于政府层面通过利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而没有充分认识其积极意义。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外贸行业企业应该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推行绿色循环低碳的生产方式。要科学利用海外的环保标准,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改进设计和提高生产加工制造精度,持续推动节能减排。只有我们依据生态工业的发展模式,从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报废处理等整个生命周期,实行绿色环保和清洁生产,打造出具有自主品牌的低碳绿色产品,才能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生态竞争力,才能不断开拓海外出口市场的新局面。
国际贸易规则的生态化转向,使得世界各国在能源资源安全、气候变迁和环境标准与规则的制定等全球性问题上的博弈将更趋激烈。中国作为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中最主要的成员之一,应积极抓住机遇,参与当代国际贸易规则的重构。如前所述,传统的国际贸易规则是在经济实力较强的欧美国家主导下建立的,其形成与发展基本由发达国家掌控,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只能是被动地接受和适应。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实力的提升,在后工业化时期的全球治理中,理应积极寻求与自身经济实力相适应的国际地位,在国际贸易规则的生态化转向中发挥核心作用。诚然,以我国目前的市场化发展水平和经贸规则完善程度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但是,我们却不应放弃在新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我国政府部门应积极通过双边、区域或多边对话协商机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一起集体发声,以增强话语优势来达到平衡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的目的。例如,在国际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方面,我们应进一步重视国际贸易新规则调整所带来的机遇,通过参与规则的构建来更多的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切,坚持全球生态保护领域“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标准,从而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赢得主动,为我国的外贸企业的生态化转型升级争取时间。▲
[1]林雪梅.当代西方生态思潮评析[N].人民日报,2013-10-13(005).
[2]邱秋.论国际贸易生态化——挑战、机遇与法律对策[A].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C].2001:367.
[3]张炳淳.论国际贸易法的“生态化”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4):12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