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嵘均
摘要:从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理论视角来看,现代政治沟通的技术化、网络化与虚拟化发展极大地推进了现代政治体系的去封闭化发展,这进一步加快了现代政治体系的执政合法性消解与生成的双向互逆运动,并进而对执政合法性产生双重作用。就其消解作用而言,主要表现在通过侵蚀主流意识形态、诋毁当前政治制度以及丑化或者矮化政府与国家形象来达到消解政治合法性的目的;就其生成作用而言,网络虚拟空间不仅为意识形态的自我辩护和自我完善提供了新的平台和空间,也为社会公众渲泄负面政治情绪提供了平台和“减压空间”。因此,现代政治体系必须顺应技术和时代发展的趋势,加大正式制度供给,因时因势地构建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与执政合法性互动生成的机制。
关键词: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执政合法性:去封闭性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 03-0018-12
未来学派的一些研究者根据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类在微电子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的事实断定:“微电子技术革命将引起人类生活在时间、空间、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上的新变化”,后现代性理论家辛普森甚至得出“技术改变世界的实践旨趣与科学认识世界的认识旨趣”的结论。事实上,如果从感性认识角度来说,一个不容置疑的生活事实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已经事实上生活在由这些技术所“筑造”的网络与系统之中,“这些网络之网络、系统之系统安稳地、无声地运作着,构成了我们日常生活的超级结构,以一种复杂的、没有被意识到的方式指挥着现代社会成员的生活”。而如果从政治实践领域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已经事实上将人类的政治实践“以一种复杂的、没有被意识到的方式”带进了网络虚拟空间。其最为显著的特征莫过于政治沟通手段与方式的技术化、网络化与虚拟化转型。在现实政治实践领域中,这样的事例有:前国家主席胡锦涛2008年6月20日来到人民网强国论坛同网友在线交流,各大媒体网站报道“两会”百姓关注的事件以及Facebook联合创始人克里斯·休斯(Chris Hughes)担任奥巴马的网络军师并建立“我的奥巴马”(MyBO)网站帮助奥巴马成功当选为美国第44任总统,等等。这些事例都是政治沟通手段和方式技术化、网络化、虚拟化运用的明证。那么,从政治学学术研究的角度以及从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理论的视角来追问,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手段和方式的技术化、网络化以及虚拟化发展给现代政治体系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这一变化对现实的物理空间中现代政治体系的执政合法性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进一步,在人类生活已经事实上不断向虚拟化生存空间拓展的当下,又该如何构建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与执政合法性瓦动生成的机制呢?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
一、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的技术化发展与现代政治体系的去封闭性
从政治学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政治学家长久以来就意识到政治权力对沟通的依赖”,“所有政治行为都是对沟通的这种或那种方式的反映”。那么,什么是政治沟通呢?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定义,政治沟通就是“赋予政治过程以结构和意义之信息和情报的流动”、“不只是精英对其民众发送信息,而且还包括全社会范围内以任何方式影响政治的整个非正式沟通过程”。由此,可以将政治沟通定义为:在政治体系中,政治主体为了达至政治目标而进行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信息和情报交流的结构与活动总称。美国比较政治学结构一功能主义学者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和小G·宾厄姆·鲍威尔将政治交流结构分为5种类型:“(1)非正式的面对面接触,有时称为初级交流;(2)非政治的社会结构,如家庭、经济或宗教组织等;(3)政治输入结构,如政党和其他对于政治过程输入多少是专业化的组织;(4)政治输出结构,如政治行政长官、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机构;(5)专业化的大众传媒工具,如报纸、杂志、电台和电视。”同时,他们也指出,“从原始部落的鼓手、信使和烽火信号、到巾世纪的传令官、再到总统的新闻发布会和政府行政机构的备忘录,各种政治体系创造出了特殊的交流结构和技术来达到它们各自的目的”。这表明,人类社会政治沟通的手段和方式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那么,当科学技术发展到了普遍使用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今天,人类社会政治沟通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政治沟通手段和方式的技术化、网络化以及虚拟化发展给现代政治体系的发展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从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理论的视角来看,总体而言,当下人们普遍使用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进行政治沟通的事实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封闭性性质,其结果是导致现代政治体系呈现出去封闭化的特征。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技术作为一种自主的力量,已经渗透到人类思维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技术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运用使得人类不得不打开自身原有的习惯了的生活空间以及运用技术改变自身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并进而改进自身的生活方式。这就是“技术决定论”者埃鲁尔针对人类面对技术以及是否使用技术之间的困惑所下的断言:“个人在技术面前面临着的唯一选择,要么按照技术规则所要求的去使用技术,要么就根本不使用技术。”事实上,现代社会系统已经是“一种社会技术系统(Socio-technical Systems),其中技术是社会制度运作的内在要素。社会制度是对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社会结构”。
今天,我们生活的社会事实上已经和传统社会有着天壤之别了。如果我们认同后现代主义理论家将20世纪70年代看作是现代性社会和后现代性社会的一个分水岭的话,那么我们就会感受到这样一个生存事实,即当今人类除了生活在物质的物理空间,同时也生活在一个由信息、网络、媒介和通信等技术所编织的网络虚拟空间里。在网络虚拟空间里,社会呈现出如大卫·拉恩( David Lyon)所指出的“网络化、多中心和多维度”的特征,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所导致的并不是经常出没在奥威尔图景中的‘独裁者的集中化,而是个人数据在国家和国际间流动更加便利的数据控制网络的分散化”,也就是说,信息的分散性、隐匿性和流动性特征,决定了现代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开放性、匿名性和流动性社会。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整个社会的控制体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主要表现在:(1)从时间维度来看,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我们可以完全自由地支配时间——我们可以逆转一种经验,可以维持其在一种无限的当下中,甚至可以替代性地颠倒我们生活的片断。因为这种交互作用可以被储存在计算机记忆中,我们可以逐字逐句地重复我们生活的片断——任何事件序列都可以作为记录下来的记忆被储存起来并在以后被我们自己或者他人‘重新体验,这种体验具备了原初体验所有的保真度。而且,我们可以与记忆互动,因而可以‘改变过去。通过‘切割和组合,我们可以对时间进行重新组装。在如此一个虚拟的世界中,过去和现在可以拥有同样的地位并可以被共同体验”。同时,技术对在时间中呈现的东西也可以进行预测和控制,甚至对于“未来”这一时间概念,技术也“试图以某种方式寻求取消将未来作为未来的资格,换句话说,技术试图以某种方式取消未来作为自由之可能性的资格。在现代社会,未来依旧开放,但只是对不断增长的技术控制开放;在一个被技术预先占有的未来中,预测和控制将会在面对我们可能没有做好准备的不可测之事时确保我们的安全”。(2)从空间维度来看,在虚拟技术作用下,网络这个“无地点的虚构的空间”改变了现实“物理空间”中主体的传统观念及其行为模式,“在那里,自我是认为建构的;他不是一个原物或实体,而且社会交互作用的规则也是人为构造的,不是从外部强加给人的。人在赛博空间中不是一个被动接受的主体,而是一个能动创造和自觉选择的主体。在那里,个人的身体及其身份特征是不相关的和看不见的,而且没有人需要知道他的种族、出身、能力、性情、性功能或身体状况,除非他主动地自我暴露”。因而,身体存在的限制可以被自由地打破,“自我”不需要躯体化,可以是某种流动的观念;同时,“技术取消了行为的空间距离,导致了新的行为模式:远距离的行为”。由此,人类可以通过虚拟实在的技术模拟物理空间中的一切事物,而与物理空间中的实存之物不同的是,虚拟空间中的“模拟物被剥夺了其日常涌现的历史背景、原初背景和实践背景”,因而其对人类的影响呈现出潜伏性、未来性、全球性和整体性等特点,人类也因而“能够摆脱地理空间、地理环境或地理位置的束缚”,从而可以“从许多正在生成的存在之中铸造或构造自己的空间位置,不是通过创造新的地方,而是简单地从那些可以利用的菜单中选择地方”。因此,虚拟空间是一种无时间和无场所特征化了的空间;一种与现实世界中的时空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3)从事物展现方式来看,“技术是一种事物展现方式,是一种使事物呈现为事物,使世界呈现为世界的方式”;网络化时代是一个幻象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实在被其影像所统治,与后现代主义对幻象的强调相伴的是后现代社会对意义的原初语境的抹杀”。在后现代语境下,具有本体地位的自然实在被具有建构性的“幻象”所替代;具有崇高地位的“理性”标准受到了多元的“技术编码”的空前挑战;“现实”与“幻象”之间的边界日趋模糊,主体扁平化为“超现实”中以网格化为特征的扁平化的“接线员”。因此,“原初和副本之间的界限消除了,世界转换成了图像自身,转换成了一个背离深刻性和指示物的图像。这就是幻象时代的标志,在这样的时代,副本之间可以互换,没有任何原初的东西曾经存在过”。后现代的“超现实性”和“文本性”留给我们一个无限远离其源头的失重表象,留下了一个无处寻根的实在。(4)从社会制度变化特征来看,在后现代语境中,由技术发展和技术进步所生成的后现代性社会的文化特征表现为“对现象、游戏和无基准性的迷恋”,它是“一种避免在认真和戏耍、真理和幻象、深刻和肤浅之间作出区分的文化模式”。这就恰如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所描述的一个弗兰肯斯泰因社会(FranersteinianSociety)。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技术发展的进程,实质上就是技术内在逻辑促使特定的社会文化、机制及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同时,技术的发展也是现代社会制度变迁的促进因素以及制度稳定化和定型化的内生因素,它反映的是现代国家运用现代技术进行治理的国家能力和现代化程度。
综上所述,当人类社会进入到网络虚拟社会以后,网络虚拟空间便成为了人们沟通和交流的新的空间。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连接纽带出现了新的形式——网缘关系。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运用,网络参与者依托网缘纽带构建彼此的联系,而网络虚拟空间则为网络参与者提供了彼此交流的平台,各种论坛、博客、微博和即时通讯工具为网络参与者的相互沟通交流提供了便利,并且逐渐形成了网络虚拟社群。由此,网缘关系突破了原有家庭、地域和组织的界限,不受地位、职业、文化背景等现实因素的限制,处在网络节点上的每一个个体都可以进行即时的沟通和交流。这样,具有自发形成、间接互动、扁平化和去中心化等特点的网络虚拟社群活动,就可以利用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优势轻易地超越传统组织以及物理空间固有的封闭性而走向开放性,或者说相对于传统政治体系的封闭性而言,建立在技术发展与运用基础上的现代政治体系因其政治沟通和政治交流的开放性而呈现出其去封闭性的特征。然而,进一步的追问是,这一变化对现实的物理空间的政府与政治集团的执政合法性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尤其是对现代政治体系的执政合法性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二、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对执政合法性的双重影响:消解和生成互逆运动
笔者认为,现代政治沟通对现代政治体系的执政合法性将会产生双重作用,即对现有政治体系执政合法性的消解作用和生成作用同时发生。首先,我们来讨论其消解作用。
从系统政治学以及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角度看,政治沟通是政治体系与社会体系以及自身的互动交流活动,其去封闭性特征实质上就是表现为打破原有的封闭的政治沟通和交流结构并进而构建起符合网络时代技术特征和技术应用的政治沟通和交流结构。就政治沟通对于国家政治生活而言,就如同人的神经系统,政治沟通通过信息的输入与输出连接而将国家的各个部分联结在一起,对国家的政治生活起着控制、平衡和协调作用。由于微电子技术、网络虚拟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现代政治沟通对执政合法性的消解集中体现在现代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对传统政治沟通信息壁垒进行去封闭化的解构。
具体而言,其首先体现在网络虚拟技术为在传统政治沟通中处于弱势的社会体系提供了网络化沟通渠道,使主动政治沟通主客体发生了转化。众所周知,网络政治沟通的社会主体不仅仅只是拥有政治沟通的权利,而且还具备了网络虚拟空间由技术赋权而形成的以“网络暴力”为基础的暴力后盾,是政治体系从原有的主动发布少量有利于自己政治统治的信息转变成为被动回应不利于自己统治的信息。一般而言,在政治沟通和交流结构中,沟通和交流的主体和客体经常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果将政治体系和社会体系看作上下结构的系统,当社会体系向政治体系反映问题时,便是上行沟通,沟通和交流的主体是社会体系,客体是政治体系;而当政治体系向社会体系传递或发布信息时,政治沟通和交流的主体便是政治体系,而社会体系则成为了政治沟通和交流的客体。在一次完整的政治沟通和政治交流中主客体一般要完成多次转化,才能达成有效的沟通和交流。然而,在传统政治体系中,政治沟通的主体一般是相对固定的,主要以政治体系传递和发布信息为主;在一次完整的政治沟通和交流中,其主体和客体的转化次数一般也比较少。在通常情况下,传统政治体系的政治沟通和交流是政治体系对社会体系的下行沟通和交流,社会体系通常扮演了客体的角色,政治体系通过其所掌握的新闻发布部门、媒体、报纸、电台以及电视等手段传递和发布信息,但是这种沟通和交流官方色彩浓重,信息传递有效性差,政治体系只顾发布信息,并不考虑社会体系的接受程度和接受能力。相对而言,社会体系对政治体系的上行沟通和交流较少,是由于政治体系并未给社会体系宽阔的渠道进行沟通和交流,只依靠信访等少数部门和渠道来与普通群众进行沟通和交流。然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在政治沟通和政治交流结构中社会体系对政治体系的沟通和交流的次数发生了改变:社会体系作为沟通和交流主体对政治体系的沟通和交流从传统时代的沟通和交流次数少、效果差变成了具有“网络暴力后盾”的且次数多的沟通和交流,而且网络虚拟空间为社会体系对政治体系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了技术化的、网络化的、虚拟化的、匿名性的渠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新的渠道由于技术赋权而使得政治沟通和政治交流具有了强制性的特征,它一般并不考虑政治体系是否愿意接受这样的沟通和交流,只要能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形成对某一特定事件的舆论,并得到广大网络参与者的关注,而政治体系就不得不关注这一事件——或是回应解释或是积极解决。由此,社会体系的政治沟通和交流赋予公民的就不再是“聆听的权利”,而是“聆听的权力”,有时甚至是“行动的权力”——社会公众不仅“听其言”,而且“察其行”,“观其果”。如果现代政治体系对此处理不当,就必然会激起“民怨和民愤”,甚至引发“民动”,并进而失去“民心”,其结果就必然会消解现有政治体系的执政合法性。
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政治沟通对执政合法性的消解除了体现在网络虚拟技术为在传统政治沟通中处于弱势的社会体系提供了网络化沟通渠道而外,还集中体现在网络虚拟社群对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消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意识形态层面。意识形态是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之一,网络虚拟社群对意识形态的消解必然造成对执政合法性的消解。在网络化、全球化时代,互联网使全世界都连为一个整体,全球的信息和资讯以光速传播,不仅信息传递的速度比传统媒体时代大为提升,而且信息传递的有界性被打破,信息的交互不再以国家为中心——其实,国家也只不过是网络信息传递中的一个节点而已,所以这使得现代国家对网络媒介的管控十分困难,事实上当今国际社会也普遍面临着现代国家主权治理有界性与互联网无界性之间的矛盾。所以,如果从技术层面来看,由于互联网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且内容丰富的优势,所以各种非主流价值观就会依靠网络迅速扩散,无论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控制措施,网民总能运用这样或者那样的技术手段获取这些信息。不管是正常传播或是敌对势力刻意为之,这在客观上都造成了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侵蚀。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绝大多数网络参与者由于其文化教育水平限制,因而对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侵蚀活动辨识能力不强,往往是不明就里就随意转发传播,甚至有部分敌对势力人员参与其中,对我围主流意识形态构成冲击。当前,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大肆传播,大有掩盖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趋势。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的重视。
2.制度层面。网络虚拟社群对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消解还表现在其对现代政治体系中政治制度的消解: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自发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削弱了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而对国家正式制度的消解导致了对执政合法性的消解。我国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制度的消解主要体现为作为正式制度的国家政治制度与人民表达诉求的非正式制度的二元化。一般而言,在现代政治体系中,国家政治制度是由国家制定并运行的,国家政治制度应当给予民众表达诉求的通道,以满足人民需求,缓和社会矛盾。然而在我国,现行国家政治制度给予民众表达诉求的渠道事实上还是比较少的,而且即使是当下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可用渠道对于满足民众表达诉求来说也还是不畅的。由此,民众在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又无奈无助之时,他们便不得不利用技术手段并诉诸网络非正式制度来表达各种各样的诉求,他们在网络虚拟空间发布信息,制造网络围观,借此对政治体系施加压力,以谋求政治体系对其诉求的关注和回应,并进而谋求问题的解决。这样,通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表达诉求就成为了民众自发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并对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构成了冲击,而且这种网络化的虚拟化的技术化的非正式制度愈发有效,就越能倒逼并降低国家正式制度的实践效用性,其结果是导致作为正式制度的国家政治制度无效性增强,而国家政治制度的无效性必然进一步导致民众对其信任程度的降低,并进而降低对整个政治体系的信任。
3.形象层面。通过网络虚拟空间的信息传播,网络参与者可以利用网络对现代政治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网络监督与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不同,它不具有直接的监督执行力,但是可以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将官员的违规言行或者不法行为予以曝光,公之于众,引起社会关注,在社会中尤其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产生围观效应,进而引起上级机关和监察机构的关注并进一步进行依法核查。网络监督最为典型的监督领域就是在反腐领域。当前所查处的许多腐败要案大案,其开端有不少是来源于网络曝光。而在网络上频繁曝光的腐败行为和案例,无形中降低了现代政治体系在民众心目中的合法性形象,这必然降低现代政治体系的公信力,从而消解了其执政合法性。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现代政治沟通对现代政治体系执政合法性所产生的生成作用。
显然,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政治沟通对执政合法性消解的过程实质上也同时是执政合法性生成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双向互逆作用,也就是说,其消解作用与生成作用是同时进行的。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现代政治沟通提供了技术化的沟通渠道,同时也为社会体系提供了非正式的、具有软性强制力的、便捷化的沟通渠道,这一变化导致的结果就是变被动政治沟通为主动政治沟通,变政治沟通客体为政治沟通主体,变政治沟通权利为政治沟通权力,并把“网络暴力”作为权力的后盾。一般而言,现代政治沟通渠道有官方平台和公共平台两种形式。而在当今网络时代,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手段和方式的政治沟通已经成为了现代政治沟通的主流渠道,这主要是由其沟通的有效性和及时回应性决定的。
除此以外,在网络虚拟空间中,随着现代政治沟通渠道的拓展,人们的沟通和交流的心理和心态也发生了积极变化。从社会体系的角度来看,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治沟通成为了社会成员可以自由运用的手段之一,由此社会成员政治沟通的心态由消极接受转向积极主动,从政治沟通的弱势方转向强势方;而从政治体系的角度来看,政治体系的沟通心态与社会体系的沟通心态的转变过程恰恰相反:在现代政治沟通中政治体系经常处在政治沟通客体地位,而且政治沟通的内容时常是政治体系中负面的内容,例如某些官员的丑闻、政治体系的政策失误等内容。所以,现代政治沟通一般是以监督政治体系运行为主要内容的,这样一来,现代政治体系对政治沟通的心态也多以畏惧和排斥为主。然而,客观地来说,网络虚拟空间现代政治沟通和交流渠道及其对人们的沟通和交流心理与心态的变化,却有利于人们为执政合法性提供支持,寻求新的共识,并且将政治体系和社会体系连接起来,改善传统政治沟通和交流不足的状况,其主要表现在:(1)意识形态方面。上文论述过网络虚拟空间的意识形态消解作用,而实际上,网络虚拟空间的意识形态消解作用本身就是生成新的意识形态的过程,消解与生成是同一个过程相反相成、互逆互生的两个方面,消解的过程虽然是对原有意识形态的冲击,但是这种冲击实际上起到了两个方面作用:其一是意识形态的自我辩护作用。“真理越辩越明”,面对西方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挑战,主流意识形态必须采取反制措施,针对某一问题与西方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展开辩论。这样,网络虚拟空间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自我辩护的阵地。其二是意识形态的自我完善作用。意识形态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时代不断向意识形态提出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在面对时代要求和其他意识形态的挑战中,不断地吸收并借鉴其他意识形态的有益之处,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以求适应时代要求。(2)沟通渲泄平台方面。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凸显,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有日益积聚的趋势,社会心理潜伏着失衡和失控的危机。因而,现代政治体系必须建立包容的容错纠错机制和社会心理平复疏导机制,利用网络虚拟空间为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提供渲泄的平台,释放社会压力,增强社会的容忍度和执政合法性的韧度与弹性。
上述表明,现代政治沟通的确会对现代政治体系的执政合法性产生消解和生成的双重影响。就其消解作用而言,主要集中在通过侵蚀主流意识形态、诋毁当前政治制度以及丑化或者矮化政府与国家形象来达到消解政治合法性的目的;而就其生成作用而言,网络虚拟空间不仅为意识形态的自我辩护而且也为意识形态的自我完善提供新的平台和空间,尤为重要的是,网络虚拟空问为负面政治情绪提供了渲泄平台和“减压空间”,这有利于缓解普通民众的民怨和民愤,使得社会不满情绪不至于因日积月累而一朝迸发,同时也为现代政治体系提供民情搜集平台以及时解决问题。因此,在当下中国,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非常迫切而且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增长有所放缓甚至出现“倒J曲线”拐点的关键时期,这一问题的提出就更加显示出其对社会背景和经济运行转型的作用以及及早采取措施的预警意义。因此,必须未雨绸缪,特别是要从源头上切实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可能骤然集聚、突然加剧的能力,严防发生“动乱易发期”的社会动乱,在当下中国努力构建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与执政合法性互动生成的机制。
三、构建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与执政合法性互动生成的机制
面对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各种显性或者隐性、尤其是隐性的影响政治合法性生成的复杂因素,作为现代政治体系核心组成部分的现代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既要突破“技术决定论”的神话,重视技术赋权的决定作用;又要破除对“社会建构论”的崇信,积极利用制度赋权的能动作用,加大制度供给,因时因势地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构建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与执政合法性互动生成的机制。这是现代政治合法性获得的重要源泉和渠道,也是现代政治体系能否稳定而安全运转的关键,更是避免正在执政的政党或者政治集团因耗尽执政合法性资源而轰然坍塌、“一夜崩溃”的执政危机,所以要重视网络时代由技术赋权而倒逼制度赋权的政治职责、政治时务及其相应的政治结构安排。那么,如何建构网络虚拟空间政治沟通与执政合法性互动生成的机制呢?笔者认为,这一机制应该主要包括:网络虚拟空间政治信息采集、分类、存档备案机制、网络舆情及时上报和回应机制、网络谣言侦查和公布机制、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机公关和处理机制、网络负面政治情绪与政治心理的疏导和矫治机制以及网络诚信和网络道德责任倡导和惩戒机制等。
1.网络虚拟空间政治信息采集、分类、存档备案机制
一般而言,传统政治体系的信息传递主要在政治体系内部进行,政治体系与社会和民众的信息沟通和传递较少。一般而言,在政治体系结构内部传递和沟通的信息易于采集、分类以及存档备案。然而,自近代工业文明兴起以来,尤其是人类进入以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使用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化和全球化时代以来,由于工业文明尤其是信息革命所催生的网络时代政治、经济、国防、外交以及社会文化等事务日益繁复而产生了大量的信息,所以这就要求必须采取更加迅捷便利的信息管理手段和方式。而要解决这一信息管理问题,就必须依靠技术,这是冈为,“从真正意义上说,只有在现代社会里,技术才担负起了无所不在支配性的作用”。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已经越来越离不开技术了,“技术从对自然的控制扩展到对人类自身的控制”,因此在现代社会,技术被看作是“一种问题解决过程,我们可以利用技术这一问题解决过程来满足我们的期望和愿望,技术是在问题解决上最有效率和最有效用的一套知识、技巧和工具等”。而对于现代网络社会信息管理来说,构建网络虚拟空间政治信息采集、分类、存档备案的信息管理体制机制就是治理网络虚拟空间的首要的物质技术手段。舍此,一切的努力都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乌托邦”,更不用去奢谈什么网络虚拟空间政治合法性的认同了。这是因为网络参与主体在网络虚拟空间虽然可以通过技术化的手段和方式将具有隐匿性、流动性和多变性特征的活动消隐于无形之中,但唯一不能消除的就是其留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信息,如果连信息都不留下的话,那么他就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网络传播和沟通交流的目的,所以在诸如贴吧、论坛、博客、QQ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虚拟空间构建信息采集、分类、存档备案机制,有利于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及时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适时化解社会普遍存在的负面政治情绪和不满心理,并进而改善政治合法性生成的网络虚拟政治环境。
2.网络舆情及时上报和回应机制
“时刻关注网络舆情,及时上报网络民声,努力回应网民需求”,这是网络化、信息化时代政府回应性的基本要求。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在现代网络化、技术化社会,技术不仅给我们提供了现代生活的物质支撑,而且也是规范或促进特定的政治与社会结构变化的力量,这些变化可能适应也可能不适应已有的社会价值系统,但是“技术一旦被运用,就确立了生活准则”,因而人们应该随时注意“所处的‘技术漂流状态”,“防止在与技术相伴的社会变迁中随波逐流”。然而遗憾的是,在当下中国,不管是中央政府与部门还是地方政府与部门,由于种种现实问题的考量和纠结,往往采取“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来应对网络的质疑声和指责声,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事与愿违,“不是回避了问题,反而使得问题更糟”。最明显的事例就是有关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种传闻。中国红十字会搪塞和敷衍网民对于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相关人员关系的质疑声和指责声所导致的结果就是红十字会这一慈善组织在民众中的信任一落千丈,而当民众认为自己的慈善行为被亵渎的时候就再也不愿意进行慈善义捐了。从这一事例得出的鲜活结论就是:任何无视网络舆论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网络化、信息化时代基本要求的,任何遮掩、搪塞、回避网络质疑声与指责声的做法都将造成适得其反、南辕北辙、事与愿违的苦果。所以,在当下中国,必须构建网络虚拟空间舆情上报和及时回应的政治沟通机制,首先要做好关注网络舆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其次要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手段和方式,例如网络论坛、官方微博微信、主流媒体等现代传播技术和手段及时回应网络的质疑声和指责声;最后还要做好合理引导网络舆情,最大限度地获取网民的政治认同和政治信任。
3.网络谣言侦查和公布机制
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音的同时,也抑制了人类将自己的生活看作有意义整体的可能性的能力提升,“美好的生活则越来越被视做休闲和消费主义,在此过程中我们忘记了对于有意义的生活至关重要的选择的重要性”。网络谣言便是这一结论的典型例证。虽然网络谣言与网络色情、网络犯罪一样,是破坏网络环境、玷污网络空间的重要污染源,但有些人却乐此不疲。近期,为了遏制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维护网络公共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重点查处了诸如“秦火火网络造谣事件”、“立二拆四”造谣事件、“环保专家”董良杰编造虚假信息案以及傅学胜制造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谣言等网络造谣传谣大案。然而,这些案件是由于公安部于2013年8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才成功查处的。这也就是说,网络谣言侦查和公布工作只是突击性的偶然行动,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机制。这一点非常令人遗憾,但这同时也表明网络虚拟空间的沟通交流缺乏具有公德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的制度基础和行为规范,因而构建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谣言侦查和公布机制就具有了现实的迫切性和重要性。那么,如何建立既避免现行政治体系执政合法性流失又能够保障现行政治体系政治合法性政治社会化的顺利传承的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谣言侦查和公布机制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通过加强主流文化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等一系列方法来铲除网络谣言产生土壤的制度氛围,以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其次要建立网络造谣传谣侦查的灵活机制,以法律的强制性震慑网络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最后要建立及时辟谣公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控制住谣言的恶性传播。
4.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机公关和处理机制
除了网络谣言而外,事实上,在网络虚拟空间也有民众真实合理的利益诉求。如果这些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或者得不到有效解决,就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甚至最终演变为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而所谓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大量网络在线者利用网络进行跟帖、组织、策划特定群体临时聚集在一起为着共同的利益诉求或者特定目的而进行依法或者违法的突发性的抗争事件。网络虚拟空间之所以可以在短时间内积聚“人气”、释放“怨愤”,主要是因为网络虚拟空间中发送和接受的大量信息映射着物理空间中实存的人群,这些人群通过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形成了能量巨大的“公共能量场”;在同一个网络沟通交流平台上,信息在网络虚拟空间传递和接受并迅速改变环境元素,把沉默的大多数变成“乱语”的大多数,使“无组织的组织”获得超组织的组织能量并进而形成“公共能量场”。而在网络虚拟空间,这种公共能量场是时刻存在着的,只不过其能量有时大有时小罢了。然而,一旦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发生了触发社会公众敏感神经或者兴奋点的事件,就会立刻投射到网络虚拟空间并导致各种不同意见瀑布般地汇集与交锋,无形中对现有政治体系执政合法性产生消解和固化作用。这样,有效构建网络虚拟空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机公关和处理机制就具有了理论和实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而要构建这一机制,笔者认为,首先要建构网络虚拟空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机公关机制,通过把控话语权而为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其次要构建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的及时发布机制,增强社会公众对事件的透明度以消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误解和冲突;最后要构建处理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进程中社会公众情绪发泄的替代渠道以倾听、回应和疏导群众的各种诉求。
5.网络负面政治情绪与政治心理的疏导和矫治机制
在后现代语境中,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给人类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在现代政治领域,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给人们的政治心理造成了重要影响。辛普森就直言不讳地指出,“虚拟现实技术有助于促进‘精神分裂的滋生,尽管是以虚拟的方式,但在赛博空间巾人们呵以呈现出一种多重人格。某些计算机软件将会为我们开创一个‘精神分裂作为商品偶像的时代”。而且,在无规范性、无根基性无处不在的后现代情形下,严肃( seriousness)的精神让位于游戏( play)的精神,“与游戏精神相连的讥讽、傲慢和猜疑导致了对肤浅(surfaces)的迷恋,导致了倾向于把世界看做一种仅仅满足人类愿望的存在,把世界看做一个资源,并最终把世界看做人类愿望的一种反映”。因此,现代人在享受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前所未有选择自由的同时却不知不觉地陷进了道德选择摇摆不定的困惑和令人烦恼不安的不确定状态之中。在现代政治领域中,从心理层面来看,人们在感受着政治优越感的同时也在感受着由自身无力改变现存政治流弊而产生的惶惑心理和自卑心理的煎熬。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心理状态同时存在于当今的政治体系中。历史地看,政治系统在长期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自我优越感使之难以与社会体系平等交流,政治体系在历史上始终处于优势地位,由于固有的历史惯性,当代政治体系依旧认为自己比社会系统更具优越感,同时在整个社会领域的视角来看,历史上所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在当代社会依旧盛行,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认为政治体系比社会体系更好,政治体系天然地具备特权,这样一来,从政治体系内部的自我优越感和社会的普遍认同来看,政治体系的优越感也就存在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广泛的社会基础。然而,在现代性和后现代性语境中,尤其是在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全方位的解构和重构社会的进程中,由于政治体系更多地承载了现代社会公众对它的道德期望,由此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就自然而然地生成了一些“影子政府”来满足人们指责、监督甚至是谩骂现行政治体系的诸多弊政以发泄心中的不满与愤懑。这是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的客观事实。由此可以得出的推断是,构建网络负面政治情绪与政治心理的疏导和矫治机制是当前治理网络空间非常务实的做法与举措,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网络负面政治情绪与政治心理风险评估与测量机制,通过搜集、归类、综合网络负面政治情绪与政治心理的各种指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疏导策略和矫治方案;其次,建立网络负面政治情绪与不良政治心理预防和疏导机制,将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负面政治情绪与不良政治心理消解在问题产生的初期阶段;最后,建立网络负面政治情绪与不良政治心理的矫治机制,消除人们已经产生的负面政治情绪和不良政治心理。
6.构建网络诚信和网络道德责任倡导和惩戒机制
构建网络诚信和网络道德责任倡导和惩戒机制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网络虚拟空间中参与者的“双重人格”乃至“多重人格”分裂的现象和问题。事实上,不管是网络造谣传谣还是网络虚拟空间中人格分裂的问题,其实质都是由于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等为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暂时“抽离”世俗伦理空间和道德责任空间的约束而在心理上和道德上“放松忘形”、“叛逆仵行”、“投机妄行”的“放肆放荡”行为和行动。为什么会这样呢?笔者认为,其本质根源还在于技术发展和进步导致现代分工制度的施行成为可能和必需,社会分工导致每个人都只能仅仅完成整个任务中很少一部分,而这却恰恰解构了并虚化了社会诚信体系和道德责任体系,导致了诚信主体和责任主体“分裂分离”而呈现出“漂浮不定”的状况,出现了“有罪过,但无犯过者;有犯罪,但无罪犯;有罪状,但无认罪者”的奇异景观。这被一些学者指称为“后现代伦理危机”。那么,如何认识这一“后现代伦理危机”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要认识到技术不仅是理性决定的产物也是规范或促进特定的政治与社会结构变化的力量;而另一方面,也要明确意识到“新时代人类面临的问题不能祈求于人类理性之外的力量,不能依靠传统的神话和宗教,不能祈求于传统的形而上学,而必须依靠理性建立行为的道德规范”以解决责任缺失与责任旁落问题,重建人们对修复当今乱糟糟的人类世界的信心,让人们相信这是一个暂时的、可修理的、“迟早要被有秩序的、系统的、理性的规则所代替”的世界状态。所以,“我们只能将科学和技术理解为生活意义之背景,而不能看做生活的意义本身。”这也就是说,要明确认识到现代主体性复兴对于重获生活意义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有意识的、有创造性的、随心所欲的并且因而最终是任意的选择才能重获意义”。这样,构建网络诚信和网络道德责任倡导和惩戒机制就具有了理论上的可能性以及现实实践的迫切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构建网络减信和网络道德责任的倡导机制以净化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同;其次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构建网络诚信和网络道德责任的建档备案机制以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违背网络诚信和网络道德责任当事人的信息和记录资料;最后建立严重违背网络诚信和网络道德责任的惩戒机制,以达到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警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