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就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內容上看,《管理辦法》可能會因此更加完善;但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來說,《管理辦法》還存在不足。
解析:
《管理辦法》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不夠,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簡單地把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等同於「拒絕」、「禁止」。比如50萬元(人民幣)證券類資產門檻的設置,實際上是對中小投資者的一種損害。二是簡單地把中小投資者等同於非理性投資者。
為了讓《管理辦法》更加完善,更加體現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兩融」業務有必要優先滿足中小投資者的需要。首先,盡可能降低中小投資者參與「兩融」業務的門檻,讓更多的中小投資者能夠參與到「兩融」業務中來,而不是把中小投資者逼到社會配資中去。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第二,優先滿足中小投資者對「兩融」業務的額度需求。畢竟中小投資者是市場中的弱勢群體,其融資管道狹窄,因此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兩融」業務觸及天花板的時候,券商可優先滿足中小投資者對「兩融」業務的額度需求,而暫停機構投資者融資融券的需要。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最具體的表現形式。